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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曾 诚 庞 利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存在的问题;建议
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是推动职业教育的重要法律武器,对我国职业教育的体系、实施和保障条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加快了职业教育的发展。表现在职业技术学校数量的增加、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层次的提高、招生人数的扩大,办学质量也有很大的改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职业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职业教育法存在着与现阶段职业教育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
《职业教育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职业教育的法制地位不明确
《职业教育法》中第三条对职业教育地位的描述是:“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这一表述还需进一步的完善。社会上存在对职教的偏见,重普教,轻职教。社会对职教的认同感比较低,普通高中与职教一起招生,学生考不上普高才来考职中。有些家长认为只要有初中毕业文凭就够了,就可出去打工。总是认为上技校没有什么前途和发展,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职教招生,都是排在录取批次的最后,社会上普遍认为职教只能录取成绩差、素质低的学生,明显违背了素质教育的初衷,使得职教的生源质量不高。从全国范围上来看,大多数人对职业教育认识还很肤浅,总觉得比普通教育低人一等,这种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实际上,应强调职业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
(二)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
按照《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多渠道的筹集,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然而由于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对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经济界对职业教育参与不够,这两条渠道难以畅通。在四川师范大学成人教育研究所组织全体研究生对四川省的职业技术学校的调查中,半数以上的学校谈到政府的投入不足,支持不够。职业技术学校高成本与受教育者本身经济实力弱存在矛盾,各类办学资源的建设落实很不到位,国家兴办职教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学校的膨胀发展不成比例。学校的经费来源一般都是自筹,职教的发展主要是要社会来承担职教的成本,靠收取学生的学费,也就是把职教的成本转给了老百姓。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增加投入总额,如何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应增加制度上的刚性,以法律做保障,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立法。
(三)多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第十一条中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职业教育的发展受到多部门的管理,然而却没有明确他们的具体职责。存在各部门管理脱节,互相不沟通,造成职业教育管理的混乱。如多部门批学校,甚至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学校也开始兴办职业教育。现阶段对于职业教育的准入门槛也比较低,很多民办职业教育就涌现出来了。《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立条件没有规定具体量化标准,对审批部门的不合格的审批行为处罚太轻,致使某些办学条件差、专业师资水平不高、教学水平较低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纷纷涌现。没有严格按照《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要求审批学校,出现许多“皮包”,甚至有些是“皮包”也不带的学校。学校对职业教育的准入,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都有审批的权利。例如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就出现了两所同名的学校。一所是教育部门审批的,一所又具有劳动局审发的办学许可证。这样随意审批学校造成职业技术学校泛滥,应该严格控制职业技术学校的审批。
在有关职教的优惠政策涉及跨部门时,部门与部门之间有体制的障碍。如修建学校,有基本建设的行政性收费,执行这个规定的是建设部门。按教育部门的规定,职业学校、民办学校都应该是减免的。同样修建学校,修建普通中小学就减免,而修建职业技术学校和民办学校就不减免。
(四)师资队伍薄弱
《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这是国家对职业教育师资的重视,是职业教育的教师法律地位的体现,但是却缺乏对职业教师师资的特殊规定。在职业学校中师资建设存在的问题具体有:在师资数量上,数量不够,专业课师资力量不足,缺乏技术性的师资;师资质量达不到要求,教师知识老化,专业结构失调;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训教师严重缺编,许多教师专业不对口。人才引进困难,学校的外聘教师多,费用大,本来职业学校的经费紧张,难以支付兼职教师的费用。职业学校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地变化专业设置,对教师的要求就比较高,因此需要加强教师的培训,要求教师经常去企业或高校进修,然而目前的师资培训没有跟上。由于专业设置变化快,职业教育师资的流动性也比较大。《职业教育法》中对教师的管理也应该灵活,教师能进能出,学校有权解聘自己不需要的教师,对学校急需的人才又能请进来。
职业教育中聘用一部分兼职教师任教是解决职业教育师资短缺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然而《职业教育法》、《教师法》中对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权利和义务等都未加以规定,因而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职业教育法》中应增加对兼职教师的规定。
(五)对民办职业教育不重视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但实际上并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上存在歧视民办教育的现象。国家规定民办与公办同等待遇,但是政府对民办学校不投入资金。虽然政策上说的是平等对待,但政府在各方面都倾向于公办学校。《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中央对民办职业教育只是引导性、奖励性投入,只有部分好的学校得到了资助,仍有大部分一般学校得不到投入。出现了两级分化,好的越好,差的越差。民办职业学校的经费要自筹,主要靠收取学生的学费,民办职业教育的生存空间狭小。于是出现了许多学校不规范的招生现象,如有偿招生、不负责任地承诺毕业包分配等等。民办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速民办职业教育的立法,规范民办职业教育,使其健康发展。
(六)缺乏违反职业教育的处罚规定
关于违反职业教育的处罚规定只在附则中列出来,《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而在职业教育领域没有单独地说明,对相关主体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规定。职业教育活动虽然也是教育活动,受到教育法的约束,但是职业教育有它自身的特点,教育法不能对职业教育的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既显现了职业教育行政执法的软弱,又给一些个人和组织以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法》的贯彻和执行效果。应增加违反《职业教育法》的相关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不履行职业教育义务和违反职业教育法律规定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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