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思考
作者:杨加宁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当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中一支庞大的生力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规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对企业实行农民工工资风险金等措施和政策纷纷出台。然而却很少有人注意到一个切实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那就是开展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证书的培训与鉴定,笔者认为,关心农民工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因此,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问题加以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各类民营企业的崛起,各工种技术工人的缺口越来越大,必须尽快培养出一支过硬的技术工人队伍,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为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于1993年7月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2000年,出台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职业技能鉴定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4年,建立了新职业标准发布制度。几年来先后公布了七批新的工种(职业)纳入就业准入范围,目前国家公布的职业标准已覆盖247个职业,绝大多数工种(职业)都在就业准入之列。
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凭证。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目前,农民工大军所从事的大部分职业都在就业准入范围之内,如此说来,有相当多的农民工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就业。当农民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时,就可以凭借证书在劳动力市场上为自己找一份满意的工作,可以以自己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为由,在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谋求较为合理的工资待遇,或要求企业增加工资,可以在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基础上向取得更高级别的证书努力,可以凭证书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农民工有了职业技能证书,甚至可以持证书向境外的企业求职。
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其职业技能证书持证率相当低,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目前还有相当多农民工的上岗是不合法的,可以说,农民工很少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是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薄弱环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认为,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原因有如下几项:
农民工自身对职业技能证书的认识不足大多数农民工来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地理条件的关系,他们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了解相对有限,接受的培训与鉴定相对较少,还有很多农民工并不了解国家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知道自己需要参加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加之农民工有着较朴实的想法,把打工看作是耕作土地一样,认为出门打工,最重要的是有活干、有钱赚就行,自己是凭本事赚钱,根本不需要什么证书。
农民工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负担较重按有关政策规定,要先进行工种技能培训,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只有考试合格才能取得技能等级证书。而农民工往往来自经济较落后的地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舍得下力气,却畏于文化考试,况且其收入较低,经济负担较重,要从工作岗位上抽空参加培训与考试实属不易,而且参加培训与考试需要缴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培训费,这对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确实是个不小的负担,因此,许多农民工只好放弃参加培训与考证的机会。
某些企业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证书被截留许多企业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也组织了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证书的考试,当这些农民工通过了培训和考试,取得了职业技能证书后,企业怕农民工有了证书会“跳槽”或要求提高工资待遇,于是以统一管理、接受检查等种种理由,将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证书截留下来。这样,农民工辛辛苦苦考取了证书,却不能自己持有,其参加培训与考试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部分职能部门与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运作不规范一些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够重视,没有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开展培训与鉴定,只是简单地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分解成指标下达到各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让各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各自为战,到年底将各站(点)汇报来的数据累加后,作为自己的成绩上报了事。一些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时不规范,或收费过高,或只要交了钱就发给证书,培训与考试成了走过场。有的地方则不能经常开展培训与鉴定,农民工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却不知道到哪里去培训与考试。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存在薄弱环节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宣传上力度不够,还有相当多的农民工不知道上岗需要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相当部分工种(职业)虽然规定了职业准入,但题库开发与考评人员培训却跟不上,无法正常开展鉴定活动;一些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仅限于初、中级技能的鉴定,高级工的培训与技能鉴定较少,以至于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鉴定几乎没有,具有较高技能的农民工取证无门;另外,企业在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上应有哪些义务,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如此等等。
由于有相当部分农民工没有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致使他们的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国家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就可能找不到岗位,即便是找到工作,也由于不是合法上岗,在企业里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证。其次,企业在制定工资待遇时,一般都会参照技能等级,技能等级越高工资就越高,职工如果没有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就得不到理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再次,一些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会以农民工没有技能证书为由,刻意压低农民工的工资。最后,没有技能证书作依据,农民工的劳动技能水平提高了,也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得不到相应的晋级机会,只能永远游离于技术工人队伍之外。因此,切实做好针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证书培训与鉴定工作,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其意义不仅在于可建设一支适合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技术工人队伍,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要使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得到发展,使农民工能凭着自己的本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试,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必须加强对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的管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要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体系。要牢固树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观念,抓紧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好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规范鉴定程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不断增强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与公信力,进一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不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应予以撤消,有的地方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实行“红黑榜”公示制度,这样做可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影响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正常运行。只有这样,农民工参加培训与技能鉴定的工作才能得到保证。此外,要完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网络,针对目前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较薄弱的现实,积极培养高级考评人员,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鉴定,确保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持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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