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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产学合作缘何冷淡

作者:何万一 李 强




  摘要:在高职教育产学合作中,普遍存在着企业“缺位”现象。从企业角度讲,这是由企业对员工培训重视不够、企业主要遵循“成本竞争”战略以及企业在人才市场上处于买方等原因造成的。要促使企业积极参与高职教育产学合作,必须健全校企合作的相关法规制度,转变企业竞争战略,更新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以主动服务换取企业的支持。
  关键词:企业;高职教育;产学合作
  
  高职院校要培养出企业所需的、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离不开企业的参与,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了这一点。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热情不高,动力不足,不少企业仍把实习学生当作廉价的劳动力,而不是企业发展的后备力量,企业的技术人才到学校兼职任教也只是个别现象,企业远远没有成为合作办学中的主体,更多的时候是“客人”。为什么企业的态度如此冷淡,笔者拟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影响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因素
  
  我国企业对员工培训的重视程度普遍较低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把企业培训划分为一般培训与特殊培训。他认为,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不愿意参加一般培训,而只愿意对员工进行特殊培训。因为一般培训并不能使企业获益,而特殊培训则能更大地提高提供培训的企业的生产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员工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员工培训以一般培训为主,企业的受益极为有限。由于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导致企业对高职院校的主动诉求较少,合作的动力不足。贝克尔关于一般培训与特殊培训的理论也解释了为什么企业较为热衷于“订单式”培养的原因。因为“订单式”培养基本上是为企业“量身定做”的人才,属于一种有企业参加的特殊培训,有利于规避企业职业培训的风险。我国的企业更热衷于“专深型”的人才,即更加关注人才专业技能的深度而非广度。
  我国企业的发展主要遵循“成本战略”,视职业教育为消费,而不是战略投资遵循成本战略的企业通常以规模生产降低成本,对技术进行分解和简化,对工人的技能与知识要求都很低,工人只需要一般的文化知识,经由简单的培训就能基本胜任岗位工作。占国内企业总数95%以上的中小企业基本上都遵循成本战略,通过增加要素投入(如廉价劳动力)而不是通过提高要素生产率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较为低廉的利润。面对廉价的国内要素市场,企业的这种战略本无可厚非,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战略的利润空间会越来越小,企业发展将举步维艰,各种针对我国企业产品的“反倾销”事件就是一种很好的说明。单一遵循成本战略的企业对技术与技术人才的追求并不那么迫切,所以才会出现企业对产学合作冷淡的状况。
  企业在人才市场上处于买方当前,我国面临新增劳动力(包括大学毕业生)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镇下岗职工再就业“三峰叠加”的局面,而社会整体就业岗位没有明显增加,总体上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在人才市场上处于买方。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06年就业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建议》提出,2006年劳动力资源增量达1700多万人,劳动力总量仍然严重供过于求,供过总量达到1400万人。据教育部统计,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72.4%,在338万毕业生中,有93万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由于在人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后备军,企业对人才的选择余地较大,完全可以不参与职业教育,直接凭借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招工,自然对人才培养关心不足,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促使企业由“冷”变“热”的必要举措
  
  (一)健全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
  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使得校企双方都不可能自己独立承担协调、组织、约束的重任;同时产学合作不仅关系到产业界、学校,还关系到国家、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为了实现校企合作办学的良性互动,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政策、法规、制度多管齐下,共同推进。
  首先,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主要包括对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对双方的技术开发、科研成果产业化经评估后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必要时直接提供“种子基金”。对拒不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除由地方政府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外,还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其次,从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产学合作办学法规。校企合作需要有相应的法规约束。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对校企合作具有直接的促进、保护与限制作用,同时法律对校企合作的环境条件(经济、政治、科技、思想文化等)也有直接的调整作用,可以引导或限制这些环境因素的变化。因此,国家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地位与性质做出原则规定,用法律规范校企合作中双方的责、权、利。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产学合作的相关法律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进一步完善与产学合作相关的法律体系,使之细化、具体化、体系化,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问责制度,把是否参与职业教育纳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拒不履行职业教育责任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再次,在劳动制度上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与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需求,减少因岗位常识问题所带来的责任事故与安全隐患,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同时职业资格(标准)应成为高职院校课程内容安排的必要参考依据;以职业资格制度为基础,可以促进企业与高职院校的紧密结合,因为企业、行业是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的主体,行业的用人标准可以直接通过资格标准向职业院校转达。落实职业资格制度要做好三件事情:一是严格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二是加快制定职业标准;三是加强对职业资格认定的监察与管理。
  最后,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使学校职业教育与企业内培训紧密结合起来。高职教育体系基本上还局限于学历教育的“小高职教育观”(专科层次的高职学历教育),主要缺陷在于,高职教育只有专科一个层次,在纵向上没有形成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的逐级登攀的职业教育体系;在横向上没有形成与普通教育的对等衔接关系;从终身教育的理念来讲,也没有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连接起来,企业的职工培训被排除在职业教育体系之外,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统筹安排。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分离,割断了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之间的联系,人为地增加了校企互动的难度。从长远来看,学校内的职业教育必须与企业内的职业培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双方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统一规划、分工实施。这就要求学校教育与企业职工培训的管理部门进行合作,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同时应把职业培训纳入学制体系,以制度化的方式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与普通教育之间的衔接与沟通关系,以学分折算的方式使企业职工培训转化为高职院校的相应课程学分,从而避免重复学习问题。将学校教育与企业职工培训结合起来,也是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当前,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被划分为两个独立的片断,实质上是在时间上将人生分割为两个阶段,使完整的人变成片面的人。因此,只有将学校教育与企业培训统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教育的人性关怀,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制定完整的教育与职业生涯规划,终身教育才会成为可能。
  (二)促使企业转变竞争战略,主动参与高职院校办学
  在目前人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企业是校企合作矛盾的主要方面,能否形成良性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积极性,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积极性主要受企业竞争战略观的影响。只有促使企业转变自身的竞争战略观,才能增强参与高职院校办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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