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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推进工学结合与半工半读
作者:孙 山 廖昕岚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是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理念从世界范围看,凡是职业教育取得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强调“工学结合”与“技能训练”,无一不强调“职业能力培养的开放性与灵活性”,无一不强调“校企合作”。德国通过国家立法支持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办职业教育,使“工学结合”成为一种制度,并规定学校的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企业与公共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是让学生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日本的企业也主动与学校联合开办职业教育,让企业职工到学校学习或由学校教师到企业授课,也可以由企业自己开设部分课程,由学校认可其学分,从而实现“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不仅是对毛泽东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继承,更是对毛泽东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创新与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丰富的全新内涵。“工学结合、半工半读”不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半工半读”的简单翻版,也不是对国外“校企合作”的机械照搬,而是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程度与承受能力、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教育方针与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得出的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
(二)积极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新模式
经过不断探索,我国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模式。在这些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各地方政府、职业院校、企业、职业教育理论工作者根据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实际,积极探索,认真研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新模式。
分段培养模式即在入学后的一年或两年内,由学校向学生传授职业技术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在学生即将毕业的一年,由校外经济实体培训学生的职业技能。这与德国的“双元制”类似。
双向互送模式即学校将学生送到校外经济实体接受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与此同时,校外经济实体将职工送到学校接受一年理论知识教育。这种模式既有利于使学生到校外经济实体得到真正的“顶岗”锻炼,又有利于提高校外经济实体员工的整体素质;既有利于减轻校外经济实体的经济负担,又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前校后厂”模式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结合自己的专业优势,由职业院校直接创办经济实体,并将其作为自己的实习基地。“前校后厂”模式便于学校统筹教育资源,实施灵活的教学方式,保证学生随时都可以接受职业技能实训。同时,“前校后厂”模式有利于学校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掌握产业动态,并据此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的针对性与时效性,进而促进教学质量的整体提高。另外,“前校后厂”模式还可以为学校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缓解职业院校经费不足的困难。
“前厂后校”模式即各类经济实体根据自身及社会的需要,独立开办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或培训在职职工,或培养高级专业人才,或为社会输送各类技术人才。“前厂后校”模式有利于调动经济实体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有利于吸引经济实体的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同样也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与市场适应性。
“订单式”模式即由学校与企业签订两种“订单”:一是企业录用合格毕业生的协议;二是学校按企业要求培养人才的协议。“订单式”模式的基本特点是,通过“订单”明确学校与企业各自的职责,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利用双方的教育资源培养学生,共同考评学生质量等,这是国内许多职业院校甚至一些普通高校比较赞赏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模式。
“双证”模式即学生毕业时可以获取“毕业证”与“职业资格证”。这种“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模式主要靠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学校与劳动部门主管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合作,由学校完成学历教育,由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完成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二是由学校直接独立完成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这就要求国家调整现行的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赋予职业院校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职权。
(三)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法律法规
“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需要各级政府、职业院校、企业与相关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密切配合和相互协调。系统的法律法规、政策与规章制度是保证“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各相关要素协调运转的必要条件。
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阐述。最近,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专门对“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宏观的法律体系,但并未达到系统化与完善的程度。
各级政府、学校、企业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不断修订、完善、出台有关“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促进“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持续有序发展。(1)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学校、企业对“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职责、权利、义务,不断完善“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协调运转方面的法律法规。(2)应制定充分调动企业支持“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经济补偿政策等。(3)应制定鼓励学校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前校后厂”的相关政策,如积极的贷款政策等。(4)应制定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相关政策,尤其是要制定劳动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也可独立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相关政策。(5)应制定加强对“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取得实效的相关政策。(6)各地区、学校、企业应制定“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实施细则。
作者简介:
孙山(1970—),男,四川南江人,四川理工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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