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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日本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比较与借鉴

作者:张 晶 张 瑞 孟庆国




  摘要:通过对韩国、日本在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过程中经历的问题、现状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与借鉴,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逐步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职教师资;发展现状;国际比较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中职教育迅猛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初级职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中高等技术人才需求越来越大,因此,迫切需要高职教育的队伍日益壮大。
  高职院校中有一部分是由中职学校升格而成的,原来的中职教师自然就成为高职教师,这样的师资水平自然不能满足国家培养中高等层次人才的需要,教师短缺已成为制约职教人才培养的“瓶颈”。与我国一衣带水的韩国、日本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也曾遇到过类似问题,分析研究韩国、日本的职教师资发展历史,对于我国的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韩、日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起源与发展
  
  (一)韩国
  韩国实施师范教育始于1895年汉城师范学校的建立。二战后,韩国政府除恢复师范学校外,还设立了“初等教师临时养成所”(1958年时关闭)用于培养小学教师,并于1961年根据《教师临时特别法》,在原有的18所师范学校中,选出10所改编成二年制的教育大学,至1962年,已发展到16所。
  韩国的职教人才是由实业学校培养的,在1963年以前,其实业学校教师的培养主要以授予工科大学毕业生准教师资格的形式进行。1963年,汉城大学的工科大学和农科大学分别设立工业教育科和农业教育科。1965年,废除了授予工科大学毕业生准教师资格证书的制度。从1968年起,韩国政府又恢复了向工业、农业、水产、海洋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授予中等实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制度。1978年,撤销了汉城大学的工科大学工业教育科,开始建立忠南大学与工业教育大学。
  1963年9月19日,韩国制定颁布了第一部《产业教育振兴法》,这部法案具体规定了如何确保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学生的待遇以及学生实验实习的设备、费用等。在推行“人力开发计划”和加强职业教育总方针的指引下,韩国政府于1967年元月制定了《职业训练法》。为专门培养职业教育所需的师资力量,1968年6月又成立了国立中央职业训练院,及时解决了职业教育师资严重不足的问题。
  (二)日本
  1872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学制》,废除了封建幕府时期旧的教育制度,确立了日本近代教育体制。随着新学制的颁布,日本政府对教师资格与履修课程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
  二战后,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实施了“开放型”的教师培养体制,不仅在师范大学,而且在普通大学也可以进行教师培养。1949年,文部省参照教育刷新委员会的建议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拟定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和《教育职员许可法实施规则》,确立了日本“开放型”的教师培养体制。这一体制也为日本职业教育广纳人才,吸收具有广博的文化素质与精深的专门知识的人才加入教师队伍创造了有利条件。
  随着日本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日本对教师培养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实行经济独立政策,决定增加工业高中学生数量,此时师资不足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日本文部省先是认可了一批可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大学,又在东京等地一些大学的工学院设工业师资培训班。但是,因为教师待遇不如工程师等,工学院的学生几乎都不愿当教师,培训班学员也是如此。日本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录用新的大学生外,不得不从其他单位持有工业教员许可证的现职人员中调拨。1961年文部省又制定了“关于设立国立工业教员养成所”等临时措施,并给予养成所学生许多优惠政策。因为养成所是一种临时应急措施,在师资矛盾缓和后,于1967年废止。20世纪70年代,文部省决定考虑设立独立的大学或在相关学科大学中设置专门的学部,为职业教育培养师资。文部省在1988年修订了职业教员许可法,创设了教员特别许可证和特别兼职教员制度,从社会上、企业中招聘具有丰富职业经验与优秀学识的人员充实师资队伍,不仅拓宽了师资来源渠道,而且架起了企业与学校之间互惠互利的桥梁。
  
  韩、日职业教育师资建设的现状
  
  韩、日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可从培养、录用、在职培训与相关制度法规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一)韩国
  韩国政府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于1979年将原来的初级大学一律改为专科大学,旨在培养企业欢迎的中坚骨干技术人才。专科大学鼓励教师赴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增进校企合作的紧密联系,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20世纪80年代,为了培养更多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韩国文教部决定在本科大学设职业教育科,将中南综合大学理工学院改为工业教育学院,与汉城大学、釜山水产大学、汉城农业大学、诚信女子大学一起承担职业技术学校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一般3~5年轮训一次,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与此同时,韩国文教部每年选派工业类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赴美国进修3个月,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技术。
  韩国对教师的资格有严格的规定。由于教师是专业性职业,社会要求教师具有专业能力和素质,同时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需要建立一种教育制度。教师资格与资格标准是在初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与教育公务员法里规定的。教师资格根据学校类别和教学科目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韩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方法有考试鉴定与非考试鉴定两种方法,按照资格的种类可分为新教师资格与上岗资格两种。这些都是严格遵照《教师资格鉴定令》和《教授资格鉴定令》进行的。
  韩国政府历来注重通过立法改进教师地位与改革教师政策。早在1991年,韩国国会就通过了《教师地位特别法》,其内容涵盖了提高教师待遇、优先处理教师薪资、保护教师免于校园意外和提出教师纪律措施等。2000年,韩国教育部又颁布了《教师优惠待遇准则》。从1995年开始的大规模教育改革,有许多是关于教师政策的。截止到目前,已有80个建议被提出,其中包括师资培训制度、在职教育制度、教师职位提升、教师待遇、工作条件、福利待遇以及参与决策过程等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积极性与教师的地位,韩国在新世纪又提出了新的教师政策。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建立“综合计划”与降低教师退休年龄。
  综合计划内容如下表所示:
  
  (二)日本
  日本职业教育师资集理论课讲授与实际操作于一体,要求较高,所修学分要比一般普通专业多。比如,职业高中的教师分为两级,高中教谕一级证书要求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在大学研究生院学习一年以上的学历。高中教谕二级证书要求教师具有学士学位,即具有本科毕业学历,这两种证书都要求学生在学习期间修读64个教育学科的学分。
  取得教职许可证只是具备了从教的资格,而要成为一名教师,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日本的教师录用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初试和复试。初试有笔试、性格检测或适应性检查与面试;复试要过四关:笔试,主要考试教职方面的专业知识;书写,主要检测应试者的汉字规范程度和书写能力;写作,主要检测教师的即兴定题写作能力;实际技能测试,主要检测教师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际技能。
  另外,文部省在1988年修订了职业教员许可法,创立了教员特别许可证和特别兼职教员制度,从社会上吸收人才充实教师队伍,现仍在发挥作用。
  日本建立了多样化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教育教师的在职进修制度主要包括新任教师的进修以及确保每位教师在一定期间内参加进修的机会。新任教师进修制度是在日本文部省统一规范下进行的,规定新任教师在担任现职工作的同时,每周必须保证在校内进修两天(1年不少于60天),在校外进修一天(1年至少30天)。为了保证每位教师都有机会进修,由文部省、地方教育委员会及有关校长协会等统筹安排教师的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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