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试析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实习管理的影响

作者:刘远锋




  
  对现行实习管理模式的影响
  
  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主要有指导教师驻厂(企业)现场督导、非驻厂联系沟通与回访等方式,指导教师负责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岗位工作与实习生活,保持学生工作的稳定性。管理中的主要难题是如何使实习学生稳定在企业的实习岗位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原有的管理方式面临更大的挑战。
  (一)零成本辞工使实习学生的流动性加大
  《劳动合同法》豁免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履约义务担保,劳动者对岗位的选择自由更为充分,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实习学生流动更加自由。《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习学生因年龄和社会阅历的关系,合同意识普遍较淡薄,在没有任何履约保证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约束效力十分有限,因此实习学生轻易辞工的现象将更为频繁。
  《劳动合同法》严格规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件,经济责任制裁对实习学生的约束功能不明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实习学生而言,除了有专项培训支出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学生支付违约金。实习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时,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提供需专项经费支出的培训,通常只有上岗前的普通培训,因此通过约定违约经济制裁以保证学生完成一定服务期限的做法,很难成为约束实习学生的方法和手段。
  辞工程序的简捷也为实习学生辞职提供了便利,使上岗第一个月成为实习学生辞工的高发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后的辞职,尚有提前30日和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而在试用期内辞工,只需提前3日,对通知的形式没有严格规定,口头通知也是合法的。实习学生的试用期通常是一个月,学生辞工只要提前3日口头打招呼,甚至只需发个短信就行了。上岗第一个月学生辞工的人数最多,岗位工作最不稳定,这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学生员工化的速度加快,学生角色淡化加剧,学校管理的功能与效果明显减弱
  劳动关系的自动形成(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合同的及时订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工资的确定性及与非试用期薪酬标准差距的缩小,都使学生明显意识到自己已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再加上员工岗前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的贯彻约束、员工生活环境的适应,加快了实习学生员工化的进程,除了驻厂(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有限的现场督导管理尚能提醒实习学生的角色意识外,其他回访与电话联系沟通的作用已明显减弱。因此,要使已在企业工作的实习学生服从学校的管理,必须探索新的模式和方法。
  
  学校管理和教育思路的转变
  
  (一)管理思路的转变
  学校要顺势而为,将学生管理权尽快向企业移交,同时将移交工作及时知会家长。学生到企业实习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身份随即确立并取代学生身份,学生管理(校方)变为员工管理(用工单位),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的监督检查已成为附属的法律关系,实习学生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学校应将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及时发送给学生家长,以明示管理权的移交,并妥善保管邮寄票据备查。
  学校应将管理工作重心从岗位实习管理向学生辞职后的再上岗服务转移。岗位实习管理主要是维持实习学生劳动关系的稳定,以实现管理权在用人单位的停留,一旦学生辞职离开原用人单位,又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学生只有在校学生身份,学校则负有管理责任,尽快帮助学生重新上岗就成为减轻管理责任和规避风险的关键,对学生主动辞职后的再上岗,学校可以为学生提供有偿的再上岗服务,以增加学生再上岗的经济成本,降低学生辞职的可能,减少学生更换用工单位的次数。
  (二)教育对策
  学校应从教育学生配合学校管理向引导学生服从企业管理转变。学校对即将顶岗实习的在校二年级学生开展教育时,比较注重就业方向、择业心态、面试礼仪技巧方面知识的传授,明确学校顶岗实习的管理制度,而对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和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介绍较少,尤其对企业管理制度中不能触犯的规定介绍更少,学生对企业制度的理解和遵守容易产生偏差,因此学校必须从介绍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多种直观的或现身说法的方式,列举、模拟违反纪律的后果,引导学生服从企业员工的管理制度。
  加快学生从在校学生向员工角色的转变。学校的管理教育历来重视讲道理、提要求、促进步,缺乏执行的强制要求,学生也会有讨价还价的心理。在顶岗实习前一学期(第四学期),学校可以采取有别于前三个学期的管理模式,规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使学生体验制度的威严,养成对制度的遵守习惯和对管理的服从意识。
  普及社会管理方面的知识,让学生更加了解社会。(1)强化安全生产知识,重点对工科专业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尽可能详尽地介绍岗位工作应严格遵守的操作规范,对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违规操作进行分析,通过影像等直观手段重现事故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强化学生的认识,起到预期的警示作用。(2)普及出租屋及外来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实习学生有可能要租住出租屋,而出租屋普遍分布在外来人员聚集、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要教会学生选择治安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居住,办好暂住证,选择合适的合租人是保证居住安全的重要环节。(3)对《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要点加以传授,应重点讲解合同签订、工资标准约定、试用期界定以及解约的程序要求等法律规定。
  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训练:(1)防火逃生技能训练。对防火知识、火灾中逃生和自救方法特别是消防器材的使用要加强讲解和演示,进行灭火操作训练,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考核过关。(2)面对违法犯罪的求助和自救能力训练。通过求助机制的介绍,使学生学会报警和应对违法犯罪时自救及通过合理方式救助他人的方法,甚至可以向学生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身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促使学校在管理思路与教育方法上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形势变化,保证学生实习管理及时到位。
  
  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刘远锋(1973—),男,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管理工程系主任,讲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及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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