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5期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间常见的法律纠纷

作者:龚兴雷 王东芳




  当然,在“订单”培养中,学生的实习是由学校与企业共同负责的。企业主要负责指派技术教师进行具体的指导,学校也指派教师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所以企业与学校应当共同对学生在实习中的人身安全负责。企业与学校应当做好基本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安排适合学生实习的具体岗位,做好岗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操作指导工作,严格管理。所以,如果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学校又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的话,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学校承担适当责任。
  
  注释:
  ①廖某原是成都某学校2001级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安排,2003年9月到某汽车运输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同年12月在上班时被车撞成七级伤残。随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某受伤属工伤性质。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廖某将单位与学校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与实习单位无劳动关系,虽在实习中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最终,法院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判令被告单位赔偿廖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驳回廖某的其他请求。
  ②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04级工程机械专业“订单”班学生罗某于2007年4月在“订单”企业车间顶岗实习时,由于行车操作员在竖放一振动轮时操作不当,导致振动轮倒下挤动罗某工作位置上的振动轮,致使罗一手指被振动轮压伤骨折。由于实习期间“订单”企业未给实习生上工伤保险,但该学生是在顶岗实习,从事与同一车间企业职工一样工种和一样劳动强度的工作,已与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后经过本人、企业、学校三方协商,企业比照工伤事故,赔偿罗某2.4万元。
  参考文献:
  [1]关怀.劳动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周建松,郭福春.开展订单式培养 实现学生毕业与上岗“零过渡”[J].中国高等教育,2005,(19).
  [3]徐盈群.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层次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06(10):146-147.
  [4]四川在线.示范性案例发布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算工伤[OL].http://www.scol.com.cn/voice/wqzs/20060905/200695104140.htm.
  [5]深圳新闻网.实习生遭遇伤害该谁埋单.[OL]. http://www.sznews.com/education/content/2007-03/24/content_974944.htm.
  [6]马兴邦,余慧玲,刘积成.大学实习生因工伤成植物人之讼[N].中国教育报,2005-12-10.
  作者简介:
  龚兴雷(1965—),男,法律硕士,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科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法。
  王东芳(1966—),女,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本文责任编辑: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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