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编典志 第一章 农业和农学技术


第一节 五代十国的农业





  后梁时农业生产的部分恢复

  唐末五代时期,战乱不断,华北地区的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的破坏,不仅水利失修,连年的战争使大批被强征入伍的青壮劳力战死疆场,为了逃避战争和繁重的赋税徭役,人民流离失所,耕种失时,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尤为严重。但五代政权及部分地方官府,为了巩固统治及增加赋税收入,尤其是后唐明宗和后周,致力于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后梁建国前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励以耕桑,薄其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①。说明朱全忠在直辖区内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后梁数十年征战的经济支柱。

  河南府(今河南洛阳),自唐光启三年(887)张全义任河南尹时,“白骨蔽地,荆棘弥望”,“四野俱无耕者”,张全义“招怀流散,劝之树艺”,“无严刑,无租税,民归之者如市”,数年之后,河南府所属二十县“桑麻蔚然,野无旷土”①。后梁建立后,张全义仍任河南尹,继续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后梁朝廷财政的重要基地。洛阳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促使洛阳城市经济复苏,为后唐建都洛阳奠定了基础。后唐建都洛阳,张全义依旧任河南尹,洛阳地区的农业经济继续得到发展。

  后唐、后周对黄河的治理后梁与晋(后唐)连年征战,使河北地区岁无宁日,后梁先后两次决黄河以阻挡晋(后唐)军,致使黄河中下游地区洪水泛滥,后唐灭梁后多次修复酸枣县(今河南延津)境内河堤。尤其是明宗长兴元年(930)张敬询任滑州(今滑县东南)节度使后,“河水连年溢堤,乃自酸枣县界至濮州,广堤防一丈五尺,东西二百里,民甚赖之”①。

  后晋末,黄河于观城县(今山东阳谷西南)境再次决堤后,多次决口。

  后周时,“黄河自杨刘至于博州百二十里,连年东溃”,“灌齐、棣、淄诸州,至于海涯,漂没民田庐不可胜计”。显德元年(954)十一月,世宗命宰相“李榖诣澶、郓、齐,按视堤塞,役徒六万,三十日而毕”②。后唐、后周两次大规模治理黄河,大大促进了黄河中下游地区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唐“营田”

  ①《桂海虞衡志·志蛮篇》。

  ①洪迈:《容斋随笔·三笔》卷10《朱梁轻赋》。

  ①《资治通鉴》卷257,唐光启三年六月壬戌。

  ②《旧五代史》卷61《张敬询传》。

  五代时后唐主要是为了解决军需,恢复“营田”。明宗时,利用闲田兴置的军屯,不仅利用兵士,而且还用无地民户耕种,恢复农业生产,在解决军队粮食供应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为了防止军队抢占民间良田及强迫民户耕种,以及有些民户投靠“营田务”,以致官府税收损失。长兴二年(931)九月规定:“应三京、诸道营田,只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③后唐、后周招抚流亡复兴农业的措施为了鼓励逃户归业恢复农业生产,后唐天成三年(928)规定“每逃户归业后,委州司各与公凭,二年内放免两税差科”的优惠。长兴三年还对因水灾而外逃农户的房屋、树木及“动使什物”,由各村邻居保管,待逃户回乡后归还,春耕时业主还未回来,允许邻户耕种并承担赋税,如业主归来,则等秋收后归还土地。保护原业主的财产并减税以鼓励农民归业,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后周显德二年(955)时,为鼓励民户耕种荒田并承担赋税,规定本户三年内回来的归还一半,五年内回来的归还三分之一,五年以上才回来的只归还本户的坟地及荒地。临近辽境的州县而被辽军俘走的民户归来的,五年内的归还三分之二,十年内的归还一半,十五年内的归还三分之一,十五年以上的只归还坟地及荒地。而对于“应有坐家破逃人户”(主要是因逃税),则承种户只要承担赋税就不在归还之列,并成为承种户的产业;如承种户不纳赋税则不论年限全部归还原业主①。都是在保证官府税收的前提下,既尽可能维护原业主的利益,又保护新承种户的利益,以鼓励民户归业及承种户恢复农业生产。

  南方诸国的农业五代时期十国割据政权中除最晚建立的北汉外,其余诸国都在长江、珠江流域,战争较少,各国大体都采取保境安民的政策,招抚流亡,兴修水利,不仅恢复而且发展了农业生产。

  南唐、吴越在兴修水利方面很具特色,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直到北宋中期之初,相应地区的农业生产还未恢复到南唐、吴越时的水平。对此,范仲淹于庆历三年(1043)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给予很高的评价:“且如五代群雄争霸之时,本国岁饥则乞籴于邻国,故各兴农利,自至丰足。江南(原南唐辖区)应有圩田,每一圩方数十里如大城,中有河渠,外有门闸,旱则开闸引江水之利,潦则闭闸拒江水之害,旱涝不及,为农美利。又浙西(原吴越辖区)地卑,常苦水沴,虽有沟河可以通海,惟时开导则潮泥不得而堙之;虽有堤塘可以御患,惟时修固则无摧坏。..曩时两浙未归朝廷,苏州有营田军四都共七八千人,专为田事导河筑堤以减水患。”①③《资治通鉴》卷292,显德元年十一月戊戌。

  ①《五代会要》卷15《户部》。

  ①《五代会要》卷25《逃户》。

  南唐、吴越的兴修水利发展农业,促使两国社会经济兴盛,国力增强。

  南唐西平楚、南灭闽,吴越统治扩展至闽北,与南唐争雄,都是五代后期强国。

  闽在五代时为小国,王潮于唐末占领闽地后也是“还流亡,定租税”,“劝课农桑”,“保境息民”①,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楚国不仅重视一般的农业生产,经济作物的生产与发展也具有特色。据史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北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马)殷从之”;又“湖南民不事桑蚕,(高)郁命民输税者皆以帛代钱,未几,民间机杼大盛”②,楚国的政策促进了茶叶和蚕桑丝织业的发展,也间接地促使生产方法与品种的改进,如被称为“鸡狗坊卒长”的佚名者,“当马氏时,善种子母蔗,灌莳有法,繁殖蔓衍,遂为湖南圃人冠。蔗凡三种,曰蜡蔗,曰荻蔗,曰赤昆仑蔗,一时称绝盛焉”③。

  ①《范文正公集·奏议上》。

  ②吴任臣:《十国春秋》卷90《闽一·司空世家》。

  ③《资治通鉴》卷266,后梁开平二年六月;卷274,后唐同光三年闰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