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抚辑各色人户





  《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①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00余户。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06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续表)

  ①《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02230户,计男女1985560人。未复业者32050余户,男女146020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000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00户。《明太宗实录》卷106。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00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0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00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6。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6640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63。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0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63。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11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100余人,计780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129。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0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151。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10300余户,继又逃者2500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152。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0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154。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00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155。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0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①。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②他还①《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②《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③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④,“迁徙不常”⑤。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1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①。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②。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③。永乐七年(140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发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④。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①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③《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④《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⑤《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①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③《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④参见《明会要》卷五○《民政一·逃户》。

  ①《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0),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②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①。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②。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②《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②《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发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①。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②。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①。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发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发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①《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②《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发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②。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②。永乐四年(140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贰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发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①。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②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①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页。②《明史》卷一三○《韩政传》。

  ①参见《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①。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①参见《明史》卷一七二《王来传》。

  ②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附籍人户》。

  冬夏各给布一匹,小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给穷民无告者房舍、衣食。尔后,多次下令给钞和口粮。洪武十四年(1381),编制“赋役黄册”时,尽管他们不能服徭役,也没有抛弃他们,将其编入里甲组织之中,列于图尾,名为“畸零”,视其为整个国家户口的有机组成部分①。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每年给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给米三石,由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入养老院,按例支取衣、粮。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命顺天府尹加意恤贫,一概收入养老院。天顺元年(1457),令收养贫民,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老院一所,日给二餐。成化以后,由于流移日多,经济困难,救济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京师地区。但救济物多为董事者据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户部进言:大兴、宛平二县,岁廪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岁赡粮二万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数。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无告之民不沾实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视,使惠泽下流,毋负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请,诏天下有司殚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闻治罪。

  朝廷优恤鳏寡孤独,目的在于通过宣扬皇帝的“仁慈”与“德意”,防止他们扰害社会秩序,巩固现存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日益腐败、国家财政危机,鳏寡孤独者的处境,也终于越来越“困穷可悯”。

  ①有一种观点认为:鳏寡孤独者,“一般不计算在总户数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