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2期

中国的崛起:在遗产与发展之间

作者:金永红 奚玉芹




  尽管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引进外资,但中国与其他技术引进国家对待外资的方式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之处有一部分是因为中国的发展时机,也有些是因为其他因素。首先,得益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日益增长的吸引力,中国能够通过建立研发中心等技术转移的模式,以发展中国家前所未有的规模获取技术。其次,中国能够利用它作为“销售市场”的大环境,促使多个投资方竞争,甚至同意多方技术交换。比如,中国的汽车生产厂商就处于令人羡慕的地位,能够与多个相互竞争的外商同时签订合资协议(比如广州汽车就同时与本田和丰田合资),而这样的情况以前在任何地区都是外资方不可能答应的。这些协议使得中国厂商能够从两个竞争者那里学到“最好的经验”,并且成为三方中惟一能够与另外两方联系的一方。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同样发展阶段上的企业不同,中国的公司正在开始向拥有先进技术的区域进行对外投资(比如上海汽车集团向位于韩国的GM-Daewoo的投资),这开辟了另一条提高技术的途径。
  
  技术转移的激励
  
  为了支持通过外国投资实现的技术转移,中国对技术密集型投资者提供了特殊的照顾和激励措施。准备提供较先进的技术和传授经验的投资者能够获得广泛的好处:他们被许诺可以在其最希望投资的地区建厂;政府对其提供优惠待遇和公正的条件;能够获得较长的免税期限,以及免于承担某些责任;也许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进入令人垂涎的内地市场。这些优惠措施尽管偶尔会引起中国国内贸易伙伴的不满,但在改革的25年内不会取消,是WTO相关条约期限的两倍。
  2002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五个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享受最多的优惠,其中三个领域属于“新技术”领域,还有一个也将达到国际市场有关标准,这个规定显然是鼓励技术发展的(第五个领域是鼓励向中国的西部地区投资)。相比之下,对那些只是简单地进口国外技术(也就是说,没有“真正的”技术转移)的项目,施行限制政策。在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中国想方设法避免做出明确的承诺,以明确区分外商投资和技术转移,而WTO的条款对这两者做了明确的区分。一份关于2003年度中国遵守WTO条款的报告指出,“……一些修订过的法律和条款继续鼓励技术转移,而没有正式说明对这种技术的需求”,同时指出中国一份新的政策草案为应用国内技术设定了目标(即使实行了自由经济,还是需要设定一些目标的,特别是在战略产业或者说支柱产业,如汽车、石油化工、机械工业等)。
  在如电子芯片产业等享有高度优先的领域内,对技术转移的激励更为显著。作为英特尔最大的销售市场,中国希望在芯片这种高度技术密集的产品上能够减少对外国进口的依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中国实行了一种折扣制度,目前美国正因为这种制度向WTO起诉:尽管对集成电路的进口增值税率为17%,但中国对国外设计、国内生产的集成电路进行税率折扣,使得实际税率降低为11%,而对在中国国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电路的税率仅为3%~6%(大多数为3%)。在人力成本起极小作用的集成电路全球化生产中,这样不同的税率差异极大地激励了外国公司,促使其更多地在中国进行设计。最近几年,中国在从外国投资方进行技术转移时变得越来越大胆。一位退休的经理最近回顾了通用电气在大型涡轮机投标中同意向中国竞争者转移关键技术的过程。尽管GE设法保留了最机密的生产过程部分,但GE确信如果中国有能力独立生产,那么它一定完全掌握了更新的技术,很明显,至少二流的外国公司面临着转让核心技术的危险,而这种技术转让会妨碍这些公司的长期竞争能力。
  激励技术转移的措施看起来已经起到了一些作用。从1995年到1999年,在外资企业中,提供劳动力密集型生产线的企业比率已经从50.42%降低到41.44%。而同期资本密集型企业的比率已经从22.73%上升到了25.35%,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比率也从26.86%上升到了33.21%。现在,中国与技术相关的出口产品中,3/4是国外企业提供的,而中国的高技术出口产品中,国外企业提供的比率高达85%。1998年(这是可得到的最新数据),中国出口了价值300亿美元的高技术产品,同期美国出口的高技术产品价值为1900亿美元,日本为900亿美元,英国为600亿美元。中国正在崛起(1990年,中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额低于50亿美元),然而考虑到它有限的创新能力,中国必须依赖技术领先者——特别是美国——以实现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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