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当前我国药价为何虚高

作者:吕嘉戈




  药品价格应该如何构成
  
  药价的构成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研发费用。一般而言,国际上开发一种新药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投资在10亿美元左右。二是生产成本。药品生产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通过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认证,费用在几百万元到近千万元不等。三是流通成本。一些配备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通过GSP(药品流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药店和批发公司,流通成本相对更高。
  
  我国药品价格的真实构成
  
  在目前传统的药品流通渠道中,药厂的实际生产成本,一般只占最终药价的30%甚至更低,医院、零售商的利润占30%,其余40%都是流通成本。流通成本主要是回扣,其比例占药价30%以上……
  1.药企:精打细算开创“虚高”
  我国医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十分严重,药品市场的竞争已不再单纯是质量和品种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回扣高低、回扣多少的竞争。所以,为了生存,药厂就把药品的出厂价大幅度提高,以便承担推销药品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折扣和回扣。比如某种药品的成本费用是4元,那么厂家要把医药公司和医院的利润考虑进去,申报的出厂批发价就是10元,而厂家给医药公司可以按照8折供货,行话叫作“八零扣”,等于给此后的流通环节留下了20%的利润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药企将高额的广告费用支出转嫁到药价上,由此也就导致了药品价格的普遍上涨。换言之,“当患者吃药的时候,除了为吃下的药片买单,还顺便替医药厂商把那些广告费一并结算了”。
  2.流通领域:变本加厉再创“虚高”
  首先,药品招标环节。在这个本为减轻交易成本、降低药价的“阳光过程”,行业潜规则也已悄然形成。参与投标的每种药品都需交纳3000元至5000元的保证金,招标机构根据成交额向中标者收取服务费。
  其次,多级批发企业、代理商、医药代表环节。药品中标后,要经过大大小小很多批发企业。批发及代理商的层层堆积,导致雁过拔毛,每级批发、代理商可获取下级利润的5%到10%。而他们会把每个环节的费用都累加在药价上,交由患者承担。
  3.医院:同心协力终创“虚高”
  纵向看,药价主要是医院里飞涨起来的。除了国家推行的“以药养医”政策允许医院对药品加价15%外,医院吃回扣者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了医疗行业的潜规则,大体上说医院至少有7种吃回扣者。在招标阶段,药剂科主任、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库管决定药品能否中标,因作用大小依次降低,其所获回扣逐级递减。中标后,科室主任和临床医生因直接决定药品临床反应和销售量,也是吃回扣的主要力量。其中,除必需药品外,临床医生的回扣额可高达药品零售价格的30%以上。此外,财务科的回扣也少不了,因为这里决定药品回款率。
  疑问一:药品的定价机制缘何失效?
  1.目前我国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形式。其中政府定价的药品很少,而很大一部分药品都是采取政府指导价,即企业自己报价,由定价部门审核。由于定价部门缺乏人力和医药方面的专业人士,它们不可能对每一种药品的成本都逐项审核,一般都是盖章收费完事,从而使定价部门基本“形同虚设”。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药厂一般都有专门人员负责跑定价部门,四处公关,因此定价部门也可能由于享有垄断特权而牟取灰色收入。
  2.定价部门可能并非不知道实际成本与报价之间的巨大差距,一种原因是得到了药厂的好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种更重要的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一种药品定价高了,企业的产值、利润就高,地方财政收入也高,这对企业和政府特别是政府官员都有利,何乐而不为?
  疑问二:药店药价为何低于医院?
  1.医院与药店执行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有点区别,具体讲,现阶段我国公立医院的全部收入中,国家财政拨款只占10%。九成收入中,医疗技术性劳务收入与药品收入又各占一半。其中劳务性技术收入如护理费等是亏本的,而药品的收支是有盈余的,用以补充医疗技术性劳务收入的不足部分——这便是“以药补医”的实质。技术劳务的各项收费价格国家有明确定价,但药品的价格可按照现行政策“顺加作价”,如国家规定医院药品价格顺加幅度在8%-15%之间的话,医院普遍“就高不就低”。而在药店,经营者在保本经营的前提下,往往愿意“就低不就高”,以求薄利多销。
  2.药品的同质性较强,各药店之间的价格竞争激烈,因此压低进价比吃回扣来得更实在。另外,在这个环节,唯一的回扣方向就在于采购经理,吃回扣的链条相比医院来说较短,于是药店药价相比医院来说也较低。
  药企:“四大怪招”直面降价
  目前,医院掌控着市场的主动权,它们自然不会自动放弃虚高的利润,所以压缩的药价必然向上游延伸,最终,降价的板子打在了生产企业的身上。药企既不能与政府讨价还价,也不敢得罪掌握自己经济命脉的医院、药店,但它们自有招数直面“惨淡”的降价……
  1.转移市场减产停产
  医药销售领域普遍存在一种“价格越高、折扣越大、销量越大”的所谓“逆调节”。一旦某种药品价格大幅下降,临床就很难再见到这种药品。由于处方权掌握在医生手中,如果医生对低价药弃之不用,取而代之以其他高价药品,那么利润空间少的药品就会转移市场,“上山下乡”,将市场重点放在比较贫穷落后的地方,或者干脆减产停产,生产“降价令”之外的其他替代药品。
  2.改头换面变脸涨价
  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药厂和药商将一些廉价而疗效好的药品改头换面,按“新药”重新定价,这在医药界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改头换面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在不改变药品成分及含量的情况下,仅通过改变药品包装或者名称来提高价格;有的在药理作用及临床适应症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剂型、规格等达到提高药价的目的。
  3.避重就轻申报新药
  国家对新药的保护政策也给一些企业钻了空子。比如,在发改委大幅降低抗生素价格后,一些不愿轻易放弃抗生素市场的企业,纷纷打起了开发不在常见降价范围之内抗生素产品的主意。但这些所谓新药并不代表主流研发方向,很显然无助于企业创新,也没有持久生命力,还可能会降低整个医药的研发水平。
  4.战略裁员削减研发
  发改委降低药品零售价,出厂价肯定也要跟着降,因为在医院与药企的博弈中,医院始终是强势一方,故而有些药厂对于药价降低的直接反应就是从自身管理经营人手,通常的手段是裁员和减少研发投入,这样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药企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使本来药品研发能力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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