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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

作者:杨继绳




  1993年:全国金融大整顿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银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它只是政府的出纳而已。这样的银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1978年,邓小平就提出“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金融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真正的商业银行,使银行企业化,使资金市场化。同时还要建立调控宏观经济的金融手段,保持币值稳定。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入,资金管理逐步市场化了,但是有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例如利率市场化问题和资金供给制的状况都没有根本改变。在其他商品的价格已经大部分由市场决定的情况下,货币这种商品的价格(即利率)还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完全由国家决定,不能随资金供求状况而变化。一方面,一些利润率很高的产业资金短缺,希望以更高的利率得到资金,但没有合法的渠道。另一方面,国家银行还实行资金供给制,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把资金注入无效或效益低的国有企业,使大量资金呆滞。自1992年以来,这两种情况就以非法的方式连通,出现了资金的“黑市”。专业银行本身也处于矛盾状况,一方面,资金供给制使银行承担了全部经济风险,另一方面,国家还要考核它的利润指标。因此,专业银行把资金以高于法定利率拆借出去,或用资金支持银行自己办的经济实体,以获得利润。让资金进入“黑市”,也就成了银行摆脱这一困境的一条出路。这样一来,银行里掌握信贷权力的人,就成了四面八方的“公关”对象。其中有不少人受贿。资金越紧张,追求资金的不正当现象就越严重。而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贷款,大量资金非法流向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行业,造成股票市场和房地产过热。同时农产品收购资金和重点建设工程资金等却得不到保证。由于社会集资利率比在银行储蓄高,使银行储蓄滑波。当时,人们称这种现象为“金融混乱”,也有人称之为“金融腐败”。
  除了金融混乱以外,由于宏观经济中的问题,反映在金融方面,一是货币过量投放。在1992年M2(广义货币)比上一年增长31.1%的基础上,1993年上半年又大幅度增长。二是外汇调剂市场上人民币大幅度贬值,一美元兑换人民币突破了11元,而且还有下贬之势。在社会上引起了思想波动。
  但是,解决利率市场化和资金供给制的问题,还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不能解金融混乱的燃眉之急。这就促使国务院不得不采取快刀斩乱麻的办法。
  首先,解决“长城集资案”。长城公司沈太福因非法集资9亿元被处决。支持他的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被判20年徒刑。不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去职,由国务院常务副总理朱镕基亲自兼任。7月5日,朱镕基主持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会上提出“约法三章”:一、立即停止和认真清理一切违章拆借,已违章拆借的资金,限期收回;二、不准任何金融机构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不准用提高存款利率的办法搞“储蓄大战”;三、立即停止向银行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注入信贷资金,银行要与自己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他说,“各级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约法三章’,否则,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整顿金融秩序取得了成效。到年末,金融系统共收回违章拆借资金830多亿元。居民储蓄不仅补了上半年下滑的损失,比上案,金融秩序也有所好转。
  为了抑制人民币贬值,中国人民银行首次进入市场买卖外汇,消除了外汇调剂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消除了人民币还会贬佰的心理预期。很快使汇价稳定在一美元兑换人民币8.7元左右。然而,整顿金融秩序只是暂时缓解了危机。其实上述危机的出现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反映在金融方面,还是金融改革滞后所致。其中最根本的是还没有建立起规范的、高效的资金市场。银行也没有建立起管理资金市场的有效体制和手段。
  改革进行到90年代,中国的资金运行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在90年代初,在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中,70%来源于财政之外。即使是在国家投资的“盘子”里,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也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这和改革之初资金由财政统收统支完全不同。这一变化使得金融政策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金融调控制度的改革还没有跟上这一变化。例如,还沿用过去信贷分配的办法来管理金融。对各种证券的发行,仍套用了对信贷资金管理的办法,人为地控制规模。对于国家控制的直接融资之外的、企业自行运筹的各种集资活动,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这是出现金融混乱的重要原因。
  整顿金融秩序是很必要的,也有成效。但是,1992年以来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除了违反金融纪律和腐败之风以外,从根本上说是新的金融形势和旧的管理方式的一次剧烈碰撞。当时经济增量的主要部分,是非国有经济,是沿海地区,是第三产业。但是,在国家的信贷计划中,这些最活跃、对资金需求量最大的经济成分、产业和地区,却没有相应的位置。资金需求格局和供应格局严重错位。由于旧的管理方式的制约,资金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对这种错位进行调剂。于是,就出现了非法的资金拆借。从国有银行拆借到非国有银行,从内地拆借到沿海,从第一产业拆借到第三产业。银行更有它的苦衷:它对储户必须保证随时兑现,而它的主要贷款户——国有企业却不能保证还款。它必须给储蓄户的资金寻找可靠的、高收益的出路。这也是将资金从国有企业转向非国有企业的一个原因。在这些所谓非法拆借的过程中,因“寻租”而产生的腐败现象也就出现了。
  1992年以后出现的金融混乱,呼唤着加速金融改革。
  
  全面展开金融改革
  
  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部署,在1993年7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已经作出。而改革的全面展开,却是在1994年。
  这一轮金融改革的目标,一是把专业银行逐步改变为商业银行二是把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变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三是为了把原来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贷款分离出来,重新建立几家政策银行。
  新一轮的金融改革经过1994年一年的舆论酝酿和实务准备以后,在1995年以法律形式付诸实施。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前一个法律,真正确立了中央银行的地位,后一个法律,则奠定了中国金融法律的基石。
  商业银行,是实际经营货币的企业。作为经营货币的企业,也像一般企业一样,它必须一副担子挑两头:一头是它的“商品”来源——主要是储户,另一头是它的“商品”的“买主”——它的贷款对象。也就是说,它必须吸收足够的存款,也要不断地寻找合适的、可靠的贷款机会。它的利润来自存、贷利率之差,而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则是它的经营原则。
  既然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它就应当像所有的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把这“四自”写进了它的“总则”之中。商业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它不能去“救济”那些亏损企业。它必须认真选择贷款对象,确保贷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来。没有还款能力的,坚决不贷;不讲信用的,坚决不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强调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
  商业银行不是政府。它没有义务承担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它不能发放“安定团结贷款”(在80年代后期,工厂效益差,发不出工资,地方政府就令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发工资,称为“安定团结贷款”)。它更不是市长的“钱口袋”,不能按照官员的意志,从这里拿钱投入没有收益的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l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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