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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周語上
13、內史過論晉惠公必無後
 

  襄王使邵公過及內史過賜晉惠公命〔一〕,呂甥、郤芮相晉侯不敬〔二〕,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三〕。

〔一〕 襄王,周僖王之孫、惠王之子襄王鄭也。邵公過,邵穆公之後邵武公也。惠公,晉獻公之庶子惠公夷吾也。命,瑞命也。諸侯即位,天子賜之命圭以為瑞節也。 案:“邵穆公之後邵武公也”句下,公序本有“為王卿士”四字。

〔二〕 呂甥,瑕呂飴甥也;郤芮,冀芮:皆晉大夫。相,詔相禮儀也。不敬,慢惰也。

〔三〕 玉,信圭,侯所執,長七寸。卑,下也。禮:“執天子器則尚衡。”稽首,首至地也。

  內史過歸,以告王曰:“晉不亡,其君必無後〔一〕。且呂、郤將不免。”王曰:“何故?”對曰:“夏書有之曰:‘眾非元后,何戴〔二〕?后非眾,無與守邦〔三〕。’在湯誓曰:‘余一人有罪,無以萬夫〔四〕;萬夫有罪,在余一人〔五〕。’在盤庚曰:‘國之臧,則惟女眾〔六〕。國之不臧,則惟余一人,是有逸罰〔七〕。’如是則長眾使民,不可不慎也。民之所急在大事〔八〕,先王知大事之必以眾濟也,是故祓除其心,以和惠民〔九〕。考中度衷以蒞之,〔一0〕昭明物則以訓之〔一一〕,制義庶孚以行之〔一二〕。祓除其心,精也〔一三〕;考中度衷,忠也〔一四〕;昭明物則,禮也;制義庶孚,信也。然則長眾使民之道,非精不和,非忠不立,非禮不順,非信不行。今晉侯即位而背外內之賂〔一五〕,虐其處者,棄其信也〔一六〕;不敬王命,棄其禮也;施其所惡,棄其忠也〔一七〕;以惡實心,棄其精也〔一八〕。四者皆棄,則遠不至而近不和矣,〔一九〕將何以守國?

〔一〕 後,後嗣也。

〔二〕 夏書,逸書也。元,善也。后,君也。戴,奉也。

〔三〕 邦,國也。

〔四〕 湯誓,商書伐桀之誓也。今湯誓無此言,則散亡矣。天子自稱曰余一人。余一人有罪,無罪萬夫。

〔五〕 在余一人,乃我教導之過也。

〔六〕 盤庾,殷王祖乙之子,今商書盤庚是也。臧,善也。國俗之善,則惟女眾,歸功於下也。

〔七〕 逸,過也。罰,猶罪也。國俗之不善,則惟余一人,是我有過也。言其罪當在我也。

〔八〕 大事,戎、祀也。

〔九〕 祓,猶拂也。

〔一0〕蒞,臨也。考中,省己之中心以度人之衷心,恕以臨之也。

〔一一〕物,事也。則,法也。

〔一二〕義,宜也。庶,眾也。孚,信也。當制立事宜,為眾所信而行之也。

〔一三〕精,潔也。

〔一四〕忠,恕也。

〔一五〕背外,不與秦地;背內,不與里、丕之田。

〔一六〕虐其處者,殺里、丕之黨也。

〔一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所惡於下,故不以事上。今晉侯皆施之於人,故曰棄其忠也。

〔一八〕實,滿也。

〔一九〕四者,精、忠、禮、信也。

  “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一〕,於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二〕。諸侯春秋受職於王以臨其民,〔三〕大夫、士日恪位著〔四〕以儆其官〔五〕,庶人、工、商各守其業以共其上。猶恐其有墜失也,故為車服、旗章以旌之〔六〕,為贄幣、瑞節以鎮之〔七〕,為班爵、貴賤以列之〔八〕,為令聞嘉譽以聲之〔九〕。猶有散、遷、懈慢而著在刑辟,流在裔土〔一0〕,於是乎有蠻、夷之國〔一一〕,有斧鉞、刀墨之民〔一二〕,而況可以淫縱其身乎?

〔一〕 崇,尊也。立,立其祀也。上帝,天也。明神,日月也。

〔二〕 禮,天子搢大圭、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拜日於東門之外。然則夕月在西門之外也。

〔三〕 言不敢專也。

〔四〕 音宁。

〔五〕 中廷之左右曰位,門屏之閒曰著也。

〔六〕 旌,表也。車服、旗章,上下有等,所以章別貴賤,為之表識也。

〔七〕 鎮,重也。贄,六贄也,謂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執鴈,士執雉,庶人執鶩,工商執雞。幣,六幣也,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也。瑞,六瑞:王執鎮圭,尺二寸;公執桓圭,九寸;侯執信圭,七寸;伯執躬圭,亦七寸;子執穀璧,男執蒲璧,皆五寸。節,六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以金為之;道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用管節,皆以竹為之。

〔八〕 班,次也。

〔九〕 謂有功德者,則以策命述其功美,進爵加錫以聲之也。

〔一0〕言為之法制,備悉如此,尚有放散、轉移、懈慢,於事不奉職業者,故加之刑辟、流之裔土也。

〔一一〕遂為夷、蠻之國民也。

〔一二〕斧鉞,大刑也。刀墨,謂以刀刻其額而墨涅之。

  “夫晉侯非嗣也,而得其位〔一〕,亹亹怵惕,保任戒懼,猶曰未也〔二〕。若將廣其心〔三〕而遠其鄰〔四〕,陵其民〔五〕而卑其上〔六〕,將何以固守〔七〕?

〔一〕 嗣,嫡嗣也。

〔二〕 亹亹,勉勉也。保,守也。任,職也。居非其位,雖守職戒懼,猶未足也。

〔三〕 廣其心,放情欲也。

〔四〕 背秦賂也。

〔五〕 虐其處也。 案:公序本作“虐處者也”。

〔六〕 不敬王命也。

〔七〕 守,守位也。

  “夫執玉卑,替其贄也〔一〕;拜不稽首,誣其王也〔二〕。替贄無鎮〔三〕,誣王無民〔四〕。夫天事恆象〔五〕,任重享大者必速及〔六〕,故晉侯誣王,人亦將誣之;欲替其鎮,人亦將替之。大臣享其祿,弗諫而阿之,亦必及焉〔七〕。”

〔一〕 替,廢也,廢執贄之禮也。

〔二〕 誣,罔也。誣民,民亦將誣之。 案:“誣民,民亦將誣之”,公序本無。

〔三〕 鎮,重也,無以自重也。

〔四〕 案:此句,公序本有注文“民亦將誣之”五字。

〔五〕 恆,常也。事善象吉,事惡象凶也。

〔六〕 速及於禍也。

〔七〕 大臣,呂、郤也。享之言食也。阿,隨也。

  襄王三年而立晉侯〔一〕,八年而隕於韓〔二〕,十六年〔三〕而晉人殺懷公。懷公無冑〔四〕,秦人殺子金、子公〔五〕。

〔一〕 襄王三年,魯僖之十年也。賜瑞命在十一年也。

〔二〕 八年,魯僖之十五年也。秦怨惠公背施忘德,舉兵伐之,戰於韓原,獲晉侯以歸,隕其師徒,三月而復之也。

〔三〕 案攷異卷一:“‘六’當作‘七’,各本皆誤,注同”。

〔四〕 冑,後也。襄王十六年,魯僖二十四年也。懷公,惠公之子子圉也。惠公卒,子圉嗣立,秦穆公納公子重耳,晉人刺懷公於高梁也。

〔五〕 子金,呂甥。子公,郤芮之字也。二子悔納重耳,欲焚公宮而殺公,寺人披以告,公潛會秦伯于王城。二子焚公宮,求公不獲,遂如河上,秦伯誘而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