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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魯語下
21、孔丘非難季康子以田賦

 

  季康子欲以田賦〔一〕,使冉有訪諸仲尼〔二〕。仲尼不對,〔三〕私於冉有曰:“求來!女不聞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四〕;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五〕;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六〕。於是乎有鰥、寡、孤、疾〔七〕,有軍旅之出則徵之,無則已〔八〕。其歲,收田一井,出稯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九〕。先王以為足〔一0〕。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一一〕;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一二〕!”

〔一〕 田賦,以田出賦也。賈侍中云:“田,一井也。周制:十六井賦戎馬一匹、牛三頭。一井之田,而欲出十六井之賦也。”昭謂:此數甚多,似非也。下雖云“收田一井”,凡數從夫井起,故云井耳。

〔二〕 冉有,孔子弟子冉求也,為季氏宰。康子欲加賦,使訪之。

〔三〕 以其非制也。

〔四〕 制土,制其肥磽以為差也。籍田,謂稅也。以力,謂三十者受田百畝,二十者五十畝,六十還田也。砥,平也,平遠邇所差也。周禮:“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也。”

〔五〕 里,?也,謂商賈所居之區域也。以入,計其利入多少,而量其財業有無以為差也。周禮“國宅無征,園?二十而一,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也。

〔六〕 力,謂繇役。以夫,以夫家為數。議其老幼,老幼則有復,□□除也。 案:“則有復”下,公序本無空格。

〔七〕 又議其鰥、寡、孤、疾而不役也。疾,廢疾也。

〔八〕 云徵鰥、寡、孤、疾之賦也。已,止也。無軍旅之出,則止不賦也。

〔九〕 其歲,有軍旅之歲也。缶,庾也。聘禮曰:“十六斗曰庾,十庾曰秉。秉,二百四十斗也。四秉曰筥,十筥曰稯。稯,六百四十斛也。”  案:“二百四十斗”,公序本作“一百六十斗”。

〔一0〕足供用也。

〔一一〕籍田之法,周公所制也。

〔一二〕苟,苟且也。時康子不聽,魯哀十二年春,卒用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