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篇雜上第五
晏子飲景公酒公呼具火晏子稱詩以辭第十五
 

  晏子飲景公酒,日暮,公呼具火,晏子辭曰:“詩云:‘側弁之俄’,言失德也。‘屢舞傞傞(1)’,言失容也。‘既醉以酒,既飽以德(2),既醉而出,並受其福’,賓主之禮也。‘醉而不出,是謂伐德’,賓之罪也(3)。嬰已卜其日(4),未卜其夜(5)。”公曰:“善。一舉酒祭之,再拜而出。曰:“豈過我哉(6),吾託國于晏子也。以其家貨養寡人(7),不欲其淫侈也(8),而況與寡人謀國乎(9)!”

(1) 孫星衍云:“小雅賓之初筵詩。‘屢’,‘屨’省文,當為‘婁’。” ◎則虞案:此引詩亦古文詩說也。說文“□”下引詩作“婁舞□□”,蓋三家作“□”。

(2) 孫星衍云:“小雅賓之初筵篇無此二句。” ◎王念孫云:“案此二句,後人所加。晏子引賓之初筵以戒景公,前後所引,皆不出本詩之外,忽闌入既醉之詩,則大為不倫,其謬一也;既醉之詩,是說祭宗廟旅酬無筭爵之事,非賓主之禮,今加此二句,則與下文‘賓主之禮也’五字不合,其謬二也。說苑反質篇有此二句,亦後人依俗本晏子加之,不可信。” ◎則虞案:指海本已刪。

(3) 孫星衍云:“說苑‘賓’作‘賓主’,非。” ◎俞樾云:“案上云‘“既醉而出,並受其福”,賓主之禮也’,此云‘“醉而不出,是謂伐德”,賓主之罪也’,兩文相應,不得無‘主’字。後人因‘醉而不出’,以賓言,不以主言,故刪‘主’字。然不出者賓也,留賓不出者主也,當是時晏子為主人,則固不應專罪客矣,當從說苑補‘主’字。” ◎則虞案:俞說未審。鄭箋云:“賓醉則出,與主人俱有美譽,醉至若此,是誅伐其德也。飲酒而誠得嘉賓,則於禮有善威儀。”是屬賓而言。且詩曰“並受其福”,“其”者,即指賓言,亦重在賓,不重在主。說苑“主”字或後人所增,此無“主”字,乃存古義。俞說不可從。

(4) 孫星衍云:“‘已’,說苑作‘以’。” ◎則虞案:綿眇閣本、楊本亦作“以”。

(5) 則虞案:左襄公二十二年傳:“飲桓公酒樂,公曰:‘以火繼之。’辭曰:‘臣卜其晝,未卜其夜,不敢。’”此襲敬仲之言。

(6) 俞樾云:“案‘豈過我哉’,當作‘我豈過哉’,公自喜託國之得人,故曰‘我豈過哉,吾託國于晏子也’。如今本,則語不可通矣。” ◎黃以周云:“下句連讀,言不得以託國晏子而過我。”

(7) 孫星衍云:“‘養’,說苑作‘善’,是。”盧文弨云:“‘貨養’,說苑作‘貧善’。”

(8) 則虞案:凌本無“其”字。

(9) 則虞案:楊本“與”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