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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篇雜下第六
景公毀晏子鄰以益其宅晏子因陳桓子以辭第二十二(1)
 

  晏子使晉(2),景公更其宅,反則成矣。既拜,迺毀之,而為里室,皆如其舊,則使宅人反之(3)。且“諺曰(4):‘非宅是卜,維鄰是卜。’二三子先卜鄰矣。違卜不祥。君子不犯非禮,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違諸乎?”卒復其舊宅。公弗許。因陳桓子以請,迺許之(5)。

(1) 則虞案:元刻本脫“辭”字,水經注卷二十六云:“晏子之宅近市,景公欲易之,而嬰勿受為。誡曰:‘吾生則近市,死豈易志。’乃葬故宅,後人名之曰清節里。”

(2) 蘇輿云:“沈啟南本作‘使魯’,與左傳不合。” ◎則虞案:左傳作“及晏子如晉”,白帖十引亦作“及晏子如晉”。此與前本一章,後人妄分為二。

(3) 則虞案:為里室如舊者,毀新居而復民之居也。故云:“使宅人反之。”

(4) 則虞案:“且”為“曰”字之訛,“曰”者,晏子之言也。左傳作“且諺曰”。初學記居處部、御覽州郡部三引左傳“且”作“曰”,白帖引晏子亦只一“曰”字。上“曰”字晏子之言,下“曰”字引古諺之言,自極分明。此處無進一步推論之意,故不必用“且”字。

(5) 孫星衍云:“沈啟南本下有注云:‘或作“晏子使魯,比其反,景公為毀其鄰以益其宅。晏子反,聞之,待于郊,使人復于公曰:‘臣之貧頑而好大室也,乃通于君,故君大其居,臣之罪大矣。’公曰:‘夫子之鄉惡而居小,故為夫子為之,欲夫子居之以慊寡人也。’晏子對曰:‘先人有言曰:“毋卜其居,而卜其鄰舍。”今得意于君者慊其居,則毋卜已,沒氏之先人卜與臣鄰、吉。臣可以廢沒氏之卜乎?夫大居而逆鄰歸之心,臣不願也。請辭。’”’案今本皆與左傳文同,刪去此文,疑後人妄以左傳改此書也。‘毋卜其居,而卜其鄰舍’,‘居’與‘舍’為韻,‘舍’從‘余’得聲,猶是三代之文,勝于左氏,疑左氏取此鍛鍊之。” ◎盧文弨云:“今本‘晏子使晉’至‘迺許之’,皆左傳之文,亦非元本,當依元刻及沈啟南本所注進為大字,以復其舊。唯衍‘比其反’三字,當刪。‘貪頑’訛‘貧頑’。” ◎黃以周云:“按標題云‘景公毀晏子鄰以益其宅,晏子因陳桓子以辭’,據此,則前文以或本為正,末數語仍當以今本補之,乃與標題語合。” ◎則虞案:指海本以原正文與元本注文互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