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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篇第七
景公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將加誅晏子諫第十三(1)
 

  景公好弋(2),使燭鄒主鳥而亡之(3),公怒,詔吏殺之。(4)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而殺之(5)。”公曰:“可。”於是召而數之公前(6),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7),是罪一也(8);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9),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以輕士(10),是罪三也(11)。”數燭鄒罪已畢(12),請殺之。公曰:“勿殺(13)!寡人聞命矣(14)。”

(1)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欲誅野人、景公欲殺圉人章旨同而辭少異,故著于此篇。’” ◎劉師培云:“黃本此章在道殣章後。”

(2) 孫星衍云:“韓詩外傳作‘齊景公出獵昭華之池’。” ◎則虞案:類聚九十、御覽九百一十四引作“齊景公”,無“好弋”二字。

(3) 孫星衍云:“說苑作‘燭雛’,韓詩外傳作‘顏斲聚’,藝文類聚作‘顏涿聚’,此脫‘顏’字。一本作‘祝鄒’。呂氏春秋尊師篇:‘顏涿聚之大盜,嘗學於孔子。’” ◎盧文弨云:“御覽四百五十五引說苑亦作‘燭鄒’。” ◎劉師培校補云:“御覽九百十四亦引‘燭鄒’作‘顏涿聚’,與類聚九十所引合。亦即漢書人表所列之‘顏濁鄒’也。” ◎則虞案:劉氏以“顏涿聚”“顏濁鄒”為一人,誤也。韓非子十過王先慎之說亦誤,蓋皆沿漢書古今人表及孔子世家張守節之說而誤。世家兩出“顏濁鄒”,以為子路妻兄,即孔子於衛主顏讎由是也,自為衛人;顏喙聚者,乃齊人,見於韓非子十過、呂氏春秋尊師篇:“顏涿聚,梁父之大盜也,學於孔子。”淮南子氾論訓“顏喙聚,梁父之大盜也,而為齊忠臣”,注:“梁父,齊邑。”“喙”蓋“涿”之形訛。左哀二十三年傳“齊師敗績,知伯親禽顏庚”,注:“齊大夫顏涿聚。”說文:“庚位西方,象秋時萬物庚庚有實也。”與“聚”義近。後漢書郭泰傳以梁父大盜為齊忠臣,即涿聚,亦即顏庚,與衛之濁鄒無涉。此作“燭鄒”,蓋沿俗本說苑而誤。藝文類聚九十引正作“聚”,宋本御覽九百一十四引作“使顏涿主聚鳥而亡”,“主”“聚”二字互倒,是亦作“聚”也,當據改。

(4)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公召欲殺之’。” ◎則虞案:御覽引“公召吏殺之”。歸評本“詔”作“語”。

(5) 孫星衍云:“御覽‘而’作‘乃’。” ◎則虞案:類聚作“涿聚有三罪,請數之爾”。外傳作“夫鄧聚有死罪四,請數而誅之”。

(6) 則虞案:說苑兩“公”字上皆有“景”字。

(7) 孫星衍云:“‘汝’,藝文類聚作‘爾’。”

(8)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一罪也’,下作‘二罪’‘三罪’。” ◎則虞案:歸評本作“罪一”,下作“罪二”“罪三”。

(9) 則虞案:外傳“殺”上有“而”字,類聚無“之故”二字。

(10)盧文弨云:“‘以’,韓詩外傳九、說苑正諫篇俱作‘而’。” ◎則虞案:外傳“諸侯”上有“四國”二字。類聚“輕”上無“以”字,御覽無“吾”“以”字,歸評本“以”作“謂”。

(11)則虞案:外傳又有“天子聞之,必將貶絀吾君,危其社稷,絕其宗廟,是罪四也”二十二字。

(12)黃以周云:“凌本無‘已’字。” ◎則虞案:元刻本“數”誤“轂”,歸評本無“已”字。

(13)孫星衍云:“御覽作‘公曰勿殺而謝之’。” ◎則虞案:類聚作“勿殺之”。宋本御覽作“勿殺”,無“而謝之”三字。說苑正作“止,勿殺而謝之”,歸評本無“勿殺”二字。

(14)則虞案:外傳作“‘此四罪者,故當殺無赦,臣請加誅焉。’景公曰:‘止!此亦吾過矣,願夫子為寡人敬謝焉。’詩曰:‘邦之司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