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材案:“海王”當作“山海王”。山海二字,乃漢人言財政經濟者通用術語。《鹽鐵論》中即有十七見之多。本篇中屢以“山、海”並稱。又前半言鹽,後半言鐵。鹽者海所出,鐵者山所出。正與《史記。平准書》所謂“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 ”及《鹽鐵論。輕重篇》文學所謂“管仲設九府徼山海 ”之傳說相符合。王即《輕重甲篇》“故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之王,謂以壟斷山海之利權而王天下也。尹注釋“海王”為“以負海之利而王其業”者非。
提要:本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桓公問于管子曰吾欲籍於台雉(榭)至“惟官山海為可耳”,論籍於台雉(榭)等四籍之危害性並提出“官山海”之主張。第二段從“桓公曰何謂官山海” 至“
人無以避此者數也”,論正鹽筴─ ─鹽專賣政策之利。第三段從“今鐵官之數曰”至“無不服籍者”,論鐵器專賣政策之利。第四段即最後一段,論“人用之數”──即本國無山海因人之山海之筴。全文用桓管互相問答,一氣呵成。與《揆度》及《輕重甲、乙》等篇之用許多不相聯繫的短篇雜協而成者完全不同。
桓公問于管子曰:“吾欲藉〔一〕於台雉〔二〕,何如?”
管子對曰:“此毀成也〔三〕。”
“吾欲籍于樹木〔四〕。”
管子對曰:“此伐生也〔五〕。”
“吾欲籍於六畜〔六〕。”
管子對曰:“此殺生也〔七〕。”
“吾欲籍於人,何如〔八〕?”
管子對曰:“此隱情也〔九〕。”
桓公曰:“然則吾何以為國?”
管子對曰:“唯官山海〔一0〕為可耳。”
〔一〕 姚永概云:“藉當從下文一例作籍。下同。”郭沫若云:“
此篇起處與《輕重甲篇》第六節之起處及《國蓄篇》文大同小異,足見乃一人所依讬。” 元材案:姚說是也,郭說可商。本篇及《輕重甲篇》與《國蓄篇》均有此一段文字,但三篇中除字句上有異同外,其最大之分歧,即本篇與《甲篇》皆無“田畝”與 “正戶”二籍而另有“樹木”一籍,《國蓄篇》則反是。此蓋由於三篇作者對於是否徵收田畝稅之一問題,各有其不同之主張。當于《國蓄篇》詳論之。
〔二〕 王引之云:“台為宮室之名,雉乃築牆之度。台、雉二字意義不倫。雉蓋□之訛也。□與射同,即榭字之假借。《乘馬數》、《
事語》、《地數》、《輕重甲》諸篇言台榭者屢矣,則此亦當然。《
爾雅》曰:‘闍謂之台,有木者謂之榭。'”元材案:此說是也。籍於台榭,與《國蓄篇》之“以室廡籍”,《輕重甲篇》之“籍於室屋”,均指房屋稅而言,蓋猶後世之房捐。龐樹典以“台雉”為 “磚瓦”,穿鑿可哂!
〔三〕 元材案:毀成,《國蓄篇》及《輕重甲篇》同。尹注《國蓄篇》云:“是使人毀壞廬室。”安井衡云:“人苦暴斂,則將毀台。”尹桐陽云:“屋成而毀之以圖免稅。”
〔四〕 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下仿此。籍于樹木,《輕重甲篇》同,《國蓄篇》無。蓋猶後世之森林稅。
〔五〕 元材案:伐生,《輕重甲篇》同。尹桐陽云:“伐,斬也。”
〔六〕 元材案:《國蓄篇》作“以六畜籍”,《輕重甲篇》作“欲籍於六畜”。此如漢翟方進之奏“增馬牛羊算”,即《漢書。西域傳》陳忠所謂“孝武算至舟車,訾及六畜”者也。訾亦算也,即籍之意。蓋猶後世之牲口稅。
〔七〕 元材案:“殺生”,謂殺其牲口以圖免稅。《輕重甲篇》同。《國畜篇》作“謂之止生”。又《管子。八觀篇》云:“六畜有征,閉貨之門也。”義與此同。
〔八〕 元材案:“籍于人”,《國蓄篇》作“以正人籍”,《輕重甲篇》作“欲籍于萬民 ”。尹桐陽云:“所謂丁稅。《周禮》太宰之職,‘以九賦斂財賄'。鄭玄以賦為口率出泉。《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毋收四年五年口賦。'如淳引《漢儀注》曰:‘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也。'口賦謂籍人稅也。”蓋猶後世之人頭稅。
〔九〕 金廷桂云:“隱當為離。《國蓄篇》曰:‘以正人籍,謂之離情。'此作‘隱'費解。”安井衡云:“情,實也。籍於人,必將詐滅其口數,此隱情之實也。”元材案:安井說是也。隱即《論語》:“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之隱,謂隱匿其實際口數不以告人也。《
輕重甲篇》同。《國蓄篇》作“謂之離情”。離情即脫離實際情況之意。
〔一0〕安井衡云:“官,職也。使山海供職。言盡其利也。”何如璋云:“官山海者,設官于山以管鐵,設官於海以課鹽也。《左傳》:(昭二十年)‘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海之鹽蜃,祈望守之。 '殆山海之舊官歟?”石一參云:“因山海自然之利而設官,則無上四弊而用足。”元材案:三氏說皆非也。 “官”即“管”字之假借。《史記。平准書》:“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貨。”《鹽鐵論。復古篇》:“往者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又《貧富篇》:“食湖池,管山海。”又《漢書。食貨志》:“商鞅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即皆作“管”,可以為證。一作管。《平准書》:“桑弘羊為大農丞管諸會計事。”或作“斡 ”。上引《平准書》“欲擅管山海之貨”,《
漢書。食貨志》即作“斡”。《漢書。食貨志》又云:“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並兼也。”又云:“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惟酒酤獨未斡。請法古,令官作酒。”又云:“莽複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至死。”是也。管者,《史記。集解》引張晏云:“若人執倉庫之管籥。”《漢書》顏師古注云:“斡謂主領也,讀與管同。”從上引各文推之,所謂“管”者,乃漢人特用術語,蓋即資產階級經濟學上之所謂“獨佔”。謂山海天地之藏,如鹽鐵及其他各種大企業之“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者,均應歸國家獨佔,由國家經營管理之,以免發生“浮食奇民”或 “豪民富賈”以“富羨役利細民”或“要貧弱”之弊。同時即以經營所得之一切官業收入,作為上述各種賦稅之代替,以實現其所謂“不籍而贍國”之財政理想。此與塞利格曼《租稅論文集》第一章所述“古代歐洲政府之收入,泰半賴於公有產業”者頗相暗合。本書“官” 字凡三十見。其假“官”為“管”者占其大多數。當於各篇分別詳之。又案:《鹽鐵論》中,除“管山海”外,又另有“擅山海”(《復古》)、“總山海”(《園池》)、“徼山海”(《輕重》)及“障山海”(《國病》)等語,意義皆同。
桓公曰:“何謂官山海?”
管子對曰:“海王之國,謹正鹽筴〔一〕。”
桓公曰:“何謂正鹽筴?”
管子對曰:“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二〕。終月〔三〕,大男食鹽五升少半〔四〕,大女食鹽三升少半,吾子〔五〕食鹽二升少半〔六〕。 ──此其大曆〔七〕也。鹽百升而釜〔八〕。令鹽之重升加分彊〔九〕,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二彊,釜二百也。鐘二千,十鐘二萬,百鐘二十萬,千鐘二百萬。萬乘之國,人數開口〔一0〕千萬也。禺筴之,商日二百萬〔一一〕,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萬乘之國正九百萬也〔一二〕。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一三〕。今吾非籍之諸君〔一四〕吾子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使君施令曰:吾將籍于諸君吾子,則必囂號。今夫給之鹽筴〔一五〕,則百倍〔一六〕歸於上,人無以避此者,數也。”
〔一〕 尹注云:“正,稅也。”石一參云:“鹽筴猶言鹽籍。”元材案:二氏說非也。謹即《國蓄篇》“君養其本謹也”及“守其本委謹”之謹,慎也。謂慎重其事不敢忽略也。正即《地數篇》“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正而積之三萬鐘”之正。正即征。此處當訓為徵收或徵集,與其他各處之訓為徵稅者不同。蓋本書所言鹽政,不僅由國家專賣而已,實則生產亦歸國家經營。觀《地數篇》“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 ”及“陽春農事方作,令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即可證明。惟國家經營,亦須雇傭工人。工人不止一人,鹽場所在又不止一處,故不得不“正而積之”,此即正鹽之義矣。筴者政策也,解已見《巨(筴)乘馬篇》。此謂海王之國,當以極慎重之態度運用征鹽之政策。蓋鹽之為物乃人生生活之必需品,其需要為無伸縮力的。為用既廣,故政府專利,定能收入極大之利也。
〔二〕 元材案:此段文字又見《地數篇》。惟《地數篇》“食”作“咶”。謂鹽為人生日用之所必需,無論男女大小,有一口即有一口之需要也。
〔三〕 龐樹典云:“‘終月'疑為齊語。猶魯語之‘期月',蓋終一年也。”元材案:此說謬甚。下文云:“日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一月六千萬。”又《地數篇》亦作“一月”。則原文系以月計,非以年計明矣。
〔四〕 尹注:“少半,猶劣薄也。 ”元材案,即不及一半之意。
〔五〕 尹注:“吾子,謂小男小女也。”俞樾云:“吾當讀為牙。《後漢書。崔駰傳》注曰:‘童牙,謂幼小也。'吾子即牙子。其作吾者,牙吾古同聲。猶騶吾之或為騶牙矣。《太玄。勤次三》曰:‘
羈角之吾,其泣呱呱。'義與此同。《集韻》有‘□'字,音牙。云‘吳人謂赤子曰孲□ 。'蓋即牙字而加子旁耳。”張佩綸說同。陳奐云:“ 《地數篇》曰:‘凡食鹽之數,嬰兒二升少半。'則吾子謂嬰兒也。吾讀為蛾。《學記》曰:‘蛾子時術之。 '鄭君注曰:‘蛾,蛾蜉也。蚍蜉之子,微蟲耳。'吾子即蛾子,皆幼稚之稱。下文及《
國蓄篇》,吾子凡三見,尹注皆同。”金廷桂曰:“案《正字通》曰:‘吾,古本《管子》作童字。'是。”元材案:“吾子”二字,指未成年之小男小女而言。各家解釋皆無異議。《地數篇》即作 “嬰兒”。至其取義之由,當是著者隨手採用某時某地之方言。觀《墨子。公孟篇》:“公孟子曰:‘三年之喪,學吾子之慕父母。'”下文又云:“子墨子曰:‘ 夫嬰兒子之智,獨慕父母而已。'”上言“吾 子 ”,下言“嬰兒子”,可見吾子即嬰兒,《墨子》中早已言之矣。又案從居延出土的《戍卒家屬廩食簿》來看,在漢代,凡是年十五以上即稱為大男大女。又《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中,有“
大女楊凡”的記載。(見一九七四年《文物》第七期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又居延出土《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責冠恩事》中亦有“市庸平賈大男日二鬥”的記載(見一九七八年《文物》第一期)。《漢書。趙充國傳》:“斬大豪有罪者一人,賜錢四十萬。中豪十五萬。下豪十一萬。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錢。”亦以大男及女子老小分別言之。與此同。則所謂大男大女者乃指成年人而言。惟此處無老者,當是已包括於大男大女中,故不及耳。
〔六〕 元材案:《趙充國傳》又云:“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計每人每月用鹽二升九合強。較此處吾子稍多,較大女為少,較大男則相差甚遠,當是男女老小之平均數。然即此亦足證龐樹典解“終月”為“期月”之為無據矣。
〔七〕 尹注:“曆,數。”元材案:大曆猶言大略。
〔八〕 尹注云:“鹽十二兩七銖一黍十分之一為升,當米六合四勺也。百升之鹽七十六斤十二兩十九銖二絫,為釜,當米六鬥四升。”張文虎云:“以後者計之,前者當云鹽十二兩六銖九絫一黍十分之二為升。”元材案:本書量名,計有鏂、釜、鐘、升、鬥、石等字。鏂即區。左昭三年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鐘。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鐘。陳氏三量,皆登一焉。鐘乃大矣。”杜注: “登,加也。加一,謂加舊量之一也。以五升為豆,四豆為區,四區為釜,則區二鬥,釜八 鬥,鐘八斛。”陸德明《釋文》:“
本或作‘五豆為區,五區為釜'者,謂加舊豆區為五,亦與杜注相會。非於五升之豆又五五而加。故曰釜八鬥,鐘八斛也。”據此,則齊制實為以四進及以十進並行之法。陳氏之制稍有變更。然皆與 “百升而釜”之數不符。考《輕重丁篇》云:“齊西之粟釜百泉,則鏂二十也。齊東之粟釜十泉,則鏂二泉也。請以令籍人三十泉,得以五穀菽粟決其籍。若此,則齊西出三鬥而決其籍,齊東出三釜而決其籍。”知本書每釜實為五鏂,乃晏子所述陳氏之制,而非齊之舊制。惟其演算法與杜注異。以意推之,本書當是以四升為豆,五豆為鏂,五鏂為釜。如此則一鏂二十升,一釜一百升,恰合“百升而釜”之數。且與一釜百泉,三鬥三十泉之數亦無衝突。至其何以必須如此計算?或因漢人對於《左傳》原文,本有此與杜注不同之一種解釋。或則左氏所記晏子“陳氏三量,皆登一焉”之“三量”,本是 “二量”之訛。二量者豆與區也。四豆加一為五豆,四區加一為五區。然已無由證明之矣。尹注文不對題,石一參則逕改為“鹽自升而釜”,均失之。
〔九〕 元材案:“升加分彊”之“ 彊”字,歷來釋者可分三說。一說以有餘為彊。尹注云:“分彊,半彊也。令使鹽官稅其鹽之重,每一鬥(張文虎云:“鬥當作升”)加半合為彊而取之,則一釜之鹽得五十合而為之彊。”張佩綸云:“《宋書。曆志》:‘一為強半法以上,排成之。不滿半法廢棄之。並少為少強,並半為半強,並大為大強。'此云‘升加分彊,則釜五十'。《廣雅》:‘升四曰豆,豆四曰區,區四曰釜,釜十曰鐘。'若升加半錢,則豆加二錢,區加八錢,釜加三十二錢,不及五十之數。故必加半彊,始合五十之數。其一彊二彊仿此。言一錢二錢有畸也。” 是也。又一說則以附加之價 為彊。聞一多云:“附加之價曰彊。《小爾雅。廣詁》:‘ 強,益也。'《九章算術》:‘凡有餘贏命曰強。'” 是也。第三說則以彊為錢。豬飼彥博云:“‘彊'當作 ‘鏹',錢也。”安井衡云:“分,半也。彊讀為□。 □與繦通,錢貫也。因遂稱錢為□。繦或作鏹,俗字也。……鹽價之貴,升加半錢。一釜百升,適得五十錢之贏也。”黃鞏云:“強同繦。一強一錢,分強半錢也。 ”是也。今案一、二兩說皆非也。第三說中,安井氏及黃氏繦鏹不分,均不可從。豬飼氏最為得之。《正字通》云:“繦鏹音同義別。錢謂之鏹。以索貫錢謂之繦。 ”據此則此處彊字當依《通典。食貨》十二引作“強” 。強即鏹之假借字,指錢而言。與《國蓄篇》“歲適凶則市糴釜十繦而道有餓民”及“萬室之都必有萬鐘之藏,藏繦千萬;千室之都必有千鐘之藏,藏繦百萬”之“ 繦”字指“錢貫”而言者,不可混為一談。蓋此處“彊 ”字如釋為“錢貫”之“繦”,則“升加分彊”必不止於“釜五十”。而《國蓄篇》之“繦”字如釋為“錢” 之“鏹”,則所謂“歲適凶則市糴釜十繦”者,乃與同篇下文所謂“中歲之谷,糴石十錢”者相等,是“凶歲 ”“中歲”並無區別矣。重者指鹽價而言。分者半也。蓋謂海鹽一升之價除成本外,另加半錢,則每百升可得贏利五十錢。故曰“升加分彊,釜五十也”。下文一彊二彊皆仿此。《地數篇》“
彊”作“耗”,耗亦錢也。謂之耗者,當是著者採用某地方言,猶同篇之以“咶鹽”代“ 食鹽”矣。
〔一0〕元材案:“開口”二字又分見《管子。問篇》及《揆度篇》。《問篇》云:“問問原作冗。據丁士涵校改。國所開口而食者幾何人?”《揆度篇》云:“百乘之國,為戶萬戶,為開口十萬人。千乘之國,為戶十萬戶,為開口百萬人。萬乘之國,為戶百萬戶,為開口千萬人。”是“開口”乃指人口總數而言。 尹注以“開口”為“大男大女之所食鹽”者非。
〔一一〕尹注云:“禺讀為偶。偶,對也。商,計也。對其大男大女食鹽者之口數而立筴以計所稅之鹽,一日計二百萬,合為二百鐘。”豬飼彥博云:“禺、偶同。謂加二也。商謂所加之稅也。言大數千萬,一日食鹽千鐘,故升加二錢而取之,則得二百萬錢也。”安井衡云:“禺、偶同。偶,合也。大男食鹽,月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吾子二升少半。一家十口,假令大男女四人,吾子六人,一家月所食為三鬥一升三合三勺三撮。十分之,人得一合有奇。以合算萬乘之國月所食之鹽,適盡千鐘。是商利比舊日增二百萬之贏也。”於省吾云:“‘商'本應作‘□'。□古適字。《輕重戊》‘以商九州之高',‘商'亦‘□'之訛。言以適九州之高也。安井衡訓禺為合,是也。此言合筴之,適日二百萬也。”郭沫若云:“‘禺'讀為偶然之偶,‘偶筴之'猶嘗試算之也。‘商'為‘□'之誤,於說得之。蓋其演算法,准萬乘之國開口千萬人計,不問其為大男大女或吾子,平均每月每人可食鹽三升,則千萬人為三萬鐘。月三十日,一日則為千鐘也。故如升加二強,則一日所獲適為二百萬。”元材案:禺,訓為合,安井說是也。筴,算也。商即《漢書。溝洫志》“ 皆明計算,能商功利”之商。顏師古注云:“商:度也。”猶今言“估計”或“約計”。蓋萬乘之國,開口而食之人,不論男女大小,共約千萬。所食之鹽,平均每日以千鐘計,升加二錢,合而算之,估計每日可收鹽價盈利二百萬,十日二千萬,二三如六,故一月可得六千萬也。以上諸說皆非。
〔一二〕尹注云:“萬乘之國,大男大女食鹽者千萬人,而稅之鹽一日二百鐘,十日二千鐘,一月六 千鐘也。今又施其稅數,以千萬人如九百萬之數,則所稅之鹽一日百八十鐘,十日千八百鐘,一月五千四百鐘。”王引之云:“正與征同。‘萬乘之國正'絕句。萬乘之國正,常征也。欲言征鹽筴之善,故以常征相比較也。‘九百萬也'者, ‘九'當為‘人'。《揆度篇》曰:‘萬乘之國為戶百萬戶,為開口千萬人,為當分者百萬人。'是萬乘之國雖有開口千萬人,其當分之人但有百萬。萬乘之國征,但征其當分之人百萬。故曰‘萬乘之國正,人百萬也' 。”俞樾云:“‘九'乃‘人'之誤。‘正人'二字連文。《國蓄篇》云:‘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戶籍,謂之養贏。'是‘正人'‘正戶'當時有此名目。尹注彼曰:‘正數之人若丁壯也。'此‘正人'之義亦當與彼同。《揆度篇》曰:‘萬乘之國為戶百萬戶,為開口千萬人,為當分者百萬人。'是萬乘之國正人只百萬而已。故曰‘正人百萬'也。王氏引之說與予同,而誤以‘正'字絕句,讀為征,則猶未得。”元材案:“九 ”當作“人”,王、俞兩說是也。“正”字下屬為句,俞說是也。正人百萬,月人三十錢,得三千萬。若九百萬則一人月三十錢,為錢止二千七百萬,不得云三千萬矣。尹氏不知“九”為“人”字之誤,又以常征為稅鹽,模糊已甚,文、義蓋兩失之。
〔一三〕尹注云:“又變其五千四百鐘之鹽而籍其錢,計一月每人籍錢三千,凡千萬人,為錢三萬萬矣。以籍之數而比其常籍,則當一國而有三千萬人矣。”王引之云:“當分之人,每月籍其錢,人各三十。《輕重丁篇》曰‘請以令籍人三十錢'是也。一人三十錢,百萬人則當為錢三千萬,故曰‘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也。”俞樾云:“此以籍於正人相比較,每月每人以三十錢計,正人 百萬,所得不過三千萬也。”元材案:王、俞說是也。尹說尤模糊,令人不可通曉。又案“三十錢之籍”,似以漢武時代為背景者。《漢書。西域傳》:“征和四年輪台詔云:‘前有司奏欲益民錢三十助邊用。是重困老弱孤獨也。'”王先謙《補注》引徐松曰:“《惠紀》應劭注:‘
《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惟賈人與奴婢倍算。'今口增三十,是百五十為一算。其時有司有此奏而未行。故《蕭望之傳》張敞曰:‘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餘年,百姓猶不加賦。'”可見武帝時確有請增賦人三十錢之議。今本篇及《輕重丁篇》兩言籍人三十錢,與有司所奏請增加之數正相符合。以意推之,《輕重丁篇》之請籍三十錢,乃為救濟災荒而起,不過一時權宜之計。本篇則從經常制度上著想,故極力反對之。上言“以正人籍,謂之離情”是也。蓋謂正鹽所得之贏利,非任何收入所能比擬。即令每月每人加籍三十錢,所得亦不過三千萬,僅為正鹽所得贏利之一半而已。而況兩者之間,一則可以引起“諸君吾子之囂號”,一則“百倍歸上”而“人無以避”,孰優孰劣,尤為判然乎?不言二十錢,又不言四十錢,卻恰恰以 “三十錢”為限,必是有司奏准加賦一事之反映實無可疑。此又本書之成不得在漢武帝以前之一證也。
〔一四〕元材案:諸君指大男大女而言。尹注以諸君為“老男老女”,謂“六十已上為老男,五十已上為老女”,與小男小女均不在征籍之內。張佩綸則以“諸君”為“都君”,謂即左昭二十七年傳杜注“
都君子在都邑之士有複除者”之“ 都君子”,“其人不在征籍。蓋以鹽筴加價,則有複除者亦無不食鹽”。均非。
〔一五〕洪頤楫云:“‘今'當作‘ 令'。”王念孫曰:“案《通典》正作‘令'。又案下文‘今針之重加一也',‘今'亦‘令'之訛。上文云:‘令鹽之重升加分彊',文義正與此同。”元材案:下文“今針之重加一也”,今字當作令,是也。此“今夫”即《中庸》“
今夫山”、“今夫海”之今夫,乃古文家常用語。如改今為令,則“
夫”字為衍文矣。“給”,謂取給。
〔一六〕俞樾云:“‘百'字衍文。上云‘月人三十錢之籍,為錢三千萬'。今吾非籍之諸君吾子也,而有二國之籍者六千萬。是國之常征止三千萬。鹽筴之利得六千萬,適加一倍。故曰‘倍歸於上' 。若作‘百倍'則太多矣。”陶鴻慶云:“‘百'當為 ‘自'之誤。言不必籍于諸君吾子而自然得其倍數也。 ”聞一多云:“陶謂‘百為自之誤'是也。其解‘自' 義為‘自然'則誤。‘自'當訓自己,謂某數自己,實不定之詞。與今算學之χ同。倍猶二也。《食貨志》‘ 自四'、‘自三'、‘自倍',猶言四乘χ,三乘χ,二乘χ也。‘自'既等於χ,故‘自倍'亦可省言‘倍 '。”元材案:以上各說皆迂拘可笑。謂之“百倍”者,乃作者故意誇大之詞。謂依此而行,雖取之百倍於平日之數,人亦無得而避之也。本書言倍數之處不一而足。計“三倍”一見(《輕重乙》),“五倍”五見(《揆度》及《輕重戊》),“六倍”一見(《揆度《), “十倍”二十三見(《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山至數》、《揆度》、《輕重甲、乙、丁》), “再十倍”或“二十倍”共七見(《巨(筴)乘馬》、《地數》、《揆度》、《輕重丁》),“四十倍”三見(《輕重甲、丁》),“五十倍”二見(《輕重丁》),“百倍”九見(《海王》、《
國蓄》、《輕重甲、乙》)。凡此皆著者用以吹噓其所謂輕重之筴所獲利益之大。《輕重乙篇》所謂“發號施令,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輕 重丁篇》所謂“善為國者守其國之財, ……一可以為百。未嘗籍求於民,而使用若河海”,此之謂也。然所謂“百倍”云云,並不是本書著者所獨創。《鹽鐵論。非鞅篇》大夫云:“夫商君相秦也,內立法度,……外設百倍之利,……不賦百姓而師以贍。” 然則所謂“百倍之利”,在商鞅時即已見諸實踐矣。然于此有應注意者,即鹽鐵之價提高,對封建國家固然有利,但對於人民則危害甚大。在封建社會中,所謂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無不處於不同階級之地位。而鹽則為人生之所必需。富人有錢有勢,鹽價雖高,對於生活並無影響。貧民則除忍受殘酷剝削之外,只有實行“淡食 ”(《鹽鐵論。水旱篇》賢良語),以示消極之反抗而已。漢宣帝地節四年(西元六六),即因“鹽價鹹貴,眾庶重困”,而有“其減天下鹽價”之舉(《漢書。宣紀》)。此乃由於著者地主階級局限性之必然結果,不足怪也。
“今鐵官之數〔一〕曰:一女必有一針〔二〕一刀〔三〕,若〔
四〕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五〕一耜〔六〕一銚〔七〕,若其事立。行服〔八〕連軺輂〔九〕者必有一斤〔一0〕一鋸〔一一〕一錐〔
一二〕一鑿〔一三〕,若其事立。不爾而成事者天下無有。今針〔一四〕之重加一也〔一五〕,三十針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七〔一六〕,三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准此而行〔一七〕。然則舉臂勝事,無不服籍者〔一八〕。”
〔一〕 元材案:鐵官之名始于秦時。《史記。自敘》云:“司馬蘄孫昌為秦主鐵官,當始皇之時”。 惟秦時鐵官是否專為收稅而設?抑已實行鐵器專賣之制度?今已不能詳知。至漢武帝元狩四年,用東郭咸陽孔僅之策,舉行天下鹽鐵,郡置鐵官。不出鐵者則置小鐵官。實行鐵器國營並禁止私鑄。犯者鈦左趾,沒入其器物。及桑弘羊為政,又大加推廣。於是全國鐵官達四十郡為官四十八處之多。考當日鐵官之任務,大約以(一)開採鐵礦,(二)鑄作鐵器及(三)專賣鐵器為主。《鹽鐵論。禁耕篇》文學云:“故鹽冶之處,大校皆依山川,近鐵炭,其勢鹹遠而作劇。郡中卒踐更者多不勘(堪),責取庸代。縣邑或以戶口賦鐵,而賤平其准。良家以道次發僦運鹽鐵,煩費,邑或以戶。百姓病苦之。”此鐵礦由鐵官開採之證也。雖或有“責取庸代”及“賤價賦鐵”之舉。然此不過下級執行人員之流弊,原則上則開礦亦由政府自營,與煮鹽同矣。又《本議篇》大夫云:“是以先帝建鐵官以贍農用。”《水旱篇》大夫云:“今縣官鑄農器,使民務本,不營於末,無饑寒之累。鹽鐵何害而罷?”賢良曰:“縣官鼓鑄鐵器,大抵多為大器,務應員程。”又曰:“故民得占租鼓鑄煮鹽之時,鹽與五穀同價,器和利而中用。今縣官作鐵器,多苦惡,用費不省。”此鐵器由鐵官鑄作之證也。《史記。平准書》云: “卜式為御史大夫,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鐵器苦惡,賈貴,或彊令民賣買之。”又《鹽鐵論。水旱篇》賢良云:“今總其原,一其價,器多堅□,善惡無所擇。吏數不在,器難得。家人不能多儲,多儲則鎮生。棄膏腴之日,遠市田器,則後良時。鹽鐵賈貴,百姓不便。貧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鐵官賣器不售,或頗賦與民。”此鐵器由鐵官專賣之證也。漢武帝時桑弘羊之法蓋如此。今觀本篇已用“鐵官”一詞。且其所謂“鐵官之數”,雖一針、一刀、一錐、一鑿,亦 在調查與統計之中,其為政府所自作,實無可疑。而從下文“加一、加二、加六、加七”之言推之,則此等針、刀、錐、鑿之屬,又系由政府所自賣,證據尤為顯明。此二點,皆與桑弘羊所行之法完全相同。惟《輕重乙篇》亦有此一段文字,不僅所載各種生產工具,比本篇大有增加(
計女工方面增加二種,農民方面增加三種,車工方面增加三種),而且對於衡所主張之鐵礦國營政策,堅決反對,而另行提出“量重計贏,民七君三”之民營官管辦法以為代替。此乃由於《輕重乙篇》與本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有以使然。其詳當於《輕重乙篇》再論之。此處“數”字,指鐵官所掌握之各種調查統計數字而言。
〔二〕 元材案:針,所以縫衣者也。見《說文》。竹部箴下段注曰:“綴衣箴也。以竹為之,僅可聯綴衣。以金為之,乃可縫衣。”又《漢書。廣川惠王越》傳:“以鐵針針之。”知漢時針確為鐵制。《
輕重乙篇》作“箴”,義同。
〔三〕 元材案:刀即《漢書。廣川惠王越》傳“去與地餘戲,得袖中刀”及“燒刀灼潰兩目”之刀,當是指婦女所用之剪刀而言。
〔四〕 尹注云:“若猶然後。”元材案:此說是也。《輕重乙篇》即作“然後”。
〔五〕 元材案:耒,《說文》:“ 手耕曲木也。”《易。系辭》:“揉木為耒。”可見最初是用木制。此處既列為鐵制工具之一,則已為鐵制甚明。《鹽鐵論。未通篇》云:“內郡人眾,……不宜牛馬,民蹠耒而耕。”又《囗疾篇》云:“秉耒抱插、躬耕射織者寡。”《
鹽鐵取下篇》云:“以容房闈之間垂拱持案食 者,不知蹠耒躬耕者之勤也。”又《漢書。王莽傳》:“予之東巡,必躬載耒。每縣則耕,以勸東作。”《考工記。車人》:“車人為耒庛,長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旬者二尺有二寸。”注:“耒謂耕耒,庛謂耒下岐。”
〔六〕 元材案:《易。系辭》:“ 斫木為耜。”據本篇下文言“耜鐵”,則此時亦已用鐵制。《禮。月令》“修耒耜”注及《考工記。匠人》注,均謂“耜為耒頭金,金廣五寸”。但此處明言一耒一耜,知兩者各自為一器。《呂氏春秋。任地篇》云:“ 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畝也。其博八寸,所以成圳也。 ”黃東發云:“耜者今之犁,廣六尺,旋轉以耕土。其塊彼此相向,亦廣六尺而成一疄。此之謂畝。而百步為畝,總畝之四圍總名。其博八寸,所以成圳者,犁頭之刃逐塊隨刃而起,其長竟畝,其起而空之處,與刃同其闊,此之謂圳。”則耜與耒非一物明矣。
〔七〕 尹注云:“大鋤謂之銚,羊昭反。”元材案:銚即鋤草用之大鋤。《鹽鐵論。申韓篇》禦史云:“犀銚利鋤,五穀之利而閑草之害也。” 文學云:“非患銚耨之不利,患其舍草而去苗也。”是其證。
〔八〕 尹注:“連,輦名。所以載作器人挽者。”元材案:《周禮》“巾車連車組挽”,《釋文》:“連亦作輦。”又《鄉師》注:“
故書輦作連。”輦,《說文》:“ 挽車也。”段注云:“謂人挽以行之車也。”此乃漢人通用之運輸工具。《鹽鐵論。鹽鐵取下篇》云:“戍漕者輦車相望。”又《結和篇》云:“發屯乘城,挽輦而贍之。”《史記。貨殖傳》:“蜀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皆其證。
〔九〕 王念孫云:“‘輦',當依朱本作‘輂'。《通典》引此亦作‘輂'。故尹注云: ‘大車駕馬'。”元材案:上文已言“連”,連即輦,此不得再言輦。王說是也。輂亦漢人通用之交通運輸工具。《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淮南厲王“令男子但等七十人與棘蒲侯柴武太子奇謀,以輂車四十乘反穀口。” 《集解》引徐廣曰:“大車駕馬曰輂。已足切。”《漢書》作輦,亦誤。
〔一0〕元材案:斤,《說文》:“ 斫木斧也。”《正字通》:“以鐵為之,曲木為柄,剞劂之總稱。”即今木工用之斧頭。
〔一一〕元材案:鋸,《說文》:“ 槍唐也。”段注:“槍唐,蓋漢人語。”徐灝箋:“槍唐,蓋狀鋸聲。”《正字通》:“解器也。鐵葉為齟齬,其齒一左一右,以片解木石也。”即今之鋸子。
〔一二〕元材案:錐,《說文》:“ 銳器也。”即用以穿孔之工具。《輕重乙篇》作鑽。
〔一三〕元材案:鑿,《說文》:“ 穿木也。”即挖槽或穿孔用之鑿子。
〔一四〕元材案:“今”當依王念孫校作“令”。與上文“令鹽之重”句例正同。
〔一五〕何如璋云:“重加一,謂比往時之價加一錢。下加六加十,准此。”吳汝綸云:“ 加一,加一錢也。每針加一錢,三十針則三十錢。三十針則為一人之籍也。五刀三耜鐵仿此。”
〔一六〕王引之云:“‘七'當為‘ 十'。上文云‘月人三十錢之籍',謂每一人月有三十之籍也。今每一耜鐵籍之加十錢,三耜鐵則三十錢,而當每月一人之籍矣。故曰‘耜鐵之重加十,三耜鐵一人之籍也。'上文‘令針之重加一也,三十針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皆 三十錢當一人之籍。是其例也。”元材案此說甚是。“耜鐵”又見《輕重乙篇》,即犁頭之鐵刃。
〔一七〕元材案:“其餘”指上文“ 銚、斤、錐、鑿”等鐵制工具而言。准此而行,猶言以此類推也。
〔一八〕元材案:勝讀為任,音近互通。“舉臂勝事者”謂能勝任勞動生產之人。服即《山國軌篇》“巨家重葬其親者服重租,小家菲葬其親者服小租”之服。服假作負。《周禮。考工記》“牝服二柯 ”,鄭司農注:“服讀若負。”服籍即服租,謂負擔租稅也。鐵與鹽不同。鹽是無論男女老幼皆不可缺,鐵則只有有勞動能力之人方有需要,故服籍者僅以“舉臂勝事者”為限。惟于此有應注意者,此處所謂加一加二云云,均是於舊價外另行加價之數,正如何如璋所云:“ 重加一,謂比往時之價加一錢”,與上文“鹽之重升加分彊”云云相同。蓋鹽鐵皆為國營,由國家專賣,故可隨時抬價出售,以增加國家之收入。此一解釋,實甚重要。蓋為瞭解本書各種輕重之筴之重要法門。不僅對鹽鐵二者之加一加二應如此講,即《乘馬數篇》所謂“國用一不足則加一焉”云云及《國蓄篇》所謂“中歲之谷,糶石十錢”云云,亦應如此講。舊日學者不明此理,鹹以加一加二為加稅。如《通考》著者引其父馬廷鸞之言云:“管仲之鹽鐵,其大法稅之而已。鹽雖官嘗自煮之,以權時取利,亦非久行。鐵則官未嘗冶鑄也。與桑弘羊之法異矣。”甘乃光云:“鐵政不甚佳。因鐵所製造者為生產工具。今稅及生產工具,似非開源善政。至後世如漢武帝有‘敢私鑄鐵者鈦其左趾'之命令,未免庸人自擾。管子本來不如此。”因此,甘氏又據《輕重乙篇》“量重計贏,民七君三”之記載,謂“管子主張將鐵之原料徵收稅項,因恐農製品徵收稅項,則人民得器難。”唐慶增亦云:“管子鐵業國有, 則完全為收稅起見。”又曰:“管仲鹽鐵二政雖並稱,而性質略異。鹽由官禁,增價出賣,更運至他國以為利藪。於鐵則對於人民之採用原料者課以稅。其利率為君得三而民得七。贏利均分,而由人民經營之。此其政策之特點也。鐵稅以法不良,後世行之者少。桑弘羊、孔僅曾行之。惟征之於器,與管子之征於原料者不同。”三氏之誤,第一,由於不知本書所言“加一加二”云云,實封建國家實行鹽鐵專賣時所加之價,而非普通之所謂 “徵收稅項”。第二,由於不知鐵器鑄作、鐵器專賣與開採鐵礦為二事而非一事。甘、唐兩氏所引《輕重乙篇》之例,乃屬於開採鐵礦之範圍。該篇著者主張礦產雖屬封建國家所有,但應由人民開採,而由政府按“民七君三”之比例,分配其贏利,以為人民租借礦地之報酬。如此者始可名之曰稅。若“加一加二”云云,則為官業加價,不得名之曰稅也。第三,由於不知本篇與《輕重乙篇》不是一時一人所作。本篇及《地數篇》所論之鹽鐵政策,實即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等在漢武昭時所施行之政策之反映。如《地數篇》云:“苟山之見榮者,謹封而為禁。有動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右足斷。”與甘氏所謂漢武帝“敢私鑄鐵器者鈦其左趾”之命令及上文所論各節完全相同。即其明證。至《輕重乙篇》所論“量重計贏,民七君三”之辦法,則為另一作者鑒於自漢成帝以來鐵官徒迭次暴動之教訓,因而提出與現行政策相反之修正意見之反映。既將兩個不同時代兩種不同主張混為一談,而又將反映漢代事實之管子書與所反映之漢代事實強為區別,認為管子書真是管仲所作,而百端為之回護,謂為“管子本來不如此”。而對漢武帝則肆意攻擊,謂為“未免庸人自擾”。一事兩斷。如此論史,是亦不可 以已乎?
桓公曰:“然則國無山海不王乎〔一〕?”
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國〔二〕讎鹽于吾國,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三〕。我未與其本事也〔四〕,受人之事,以重相推〔五〕。── 此人用之數〔六〕也。”
〔一〕 元材案:無山海則無鹽鐵,無鹽鐵則上述之官山海政策亦將無由施行,故曰“國無山海不王”也。因著者又有所謂“人用之數”,故特發為此問以便提出。
〔二〕 尹注云:“雖無海而假名有海,則亦雖無山而假名有山。彼國有鹽而糶于吾國為讎(舊作集,誤)耳。”丁士涵云:“當讀‘之'字絕句。‘名'與‘命'同。‘有'乃‘負'字誤。《事語篇》曰:‘負海子七十裏。'負海之國多鹽,令之讎于吾國,即所謂‘因人之山海假之'也。”安井衡云:“國無鹽鐵,買諸他邦而粥之,是假有鹽鐵之名也。一說: ‘名當為各,下屬為句。'”張佩綸云:“假之義若《春秋》‘鄭伯以璧假許田'之假。《公羊傳》曰:‘假之何?易之也。易之則其言假之何?為恭也。'《谷梁傳》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非假而曰假,諱易地也。'太公賜履雖至東海,而桓公之世萊夷未滅。其能盡徼山海之利以鹽鐵立富強之基者,萊已私屬於齊,故得假之以為利也。”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四引作‘集鹽于吾國'。考尹注云:‘彼國有鹽而糴于吾國為集耳。'則尹所見本亦作‘集'也。以作‘集'為是,如為‘售'字則尹不必為之作注。”元材案:以上諸說皆非也。此當 作 “因人之山海”為句,“假之名有海之國”為句。“因人之山海”者,正針對桓公“國無山海不王乎”之問題而發。謂本國雖無山海,因人之山海亦同樣可以為山海王也。假者假設也。“名”當作“若”,因字形相近而訛。“假之若有海之國”,與《呂氏春秋。本生篇》“ 譬之若修兵者”云云,語例相同,皆比喻之詞也。此蓋舉“因人之海”以為例。謂吾國無海固亦無鹽,但假如從有海之國,用廉價輸入其成鹽,再以高價由政府專賣,結果所得贏利亦不下於自煮。海既如此,山亦如之。如不作舉例講,則上文明言“因人之山海”,而下文則僅言海而不言山,便不免缺漏不全,有如張佩綸所云“ 山海並重,而鹽詳鐵略,疑原本不止此”之嫌矣。讎,尹注釋為“售”。今本作“集”者,誤也。《漢書。食貨志》“收不讎”,又云“周於民用而不讎者”,顏師古注皆云:“讎讀曰售。”可證。
〔三〕 尹注云:“受,取也。假令彼鹽平價釜當十錢者,吾又加五錢而取之,所以來之也。既得彼鹽,則令吾國鹽官又出而糶之,釜以百錢也。 ”王引之云:“‘十五'當為‘五十'。‘釜五十'者,升加分也。‘出之以百'者,升加一也。上文曰:‘ 鹽百升而釜。令鹽之重升加分彊,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分者半也。‘有海之國,讎鹽于吾國',每升加錢之半,十升而加五錢,百升而加五十錢,故‘ 釜五十'也。吾國受而使鹽官出之,則倍其數而升加一錢,十升而加十錢,百升而加百錢,故‘以百'也。若作‘釜十五',則與‘出之以百'多寡不相因矣。”張佩綸云:“‘釜十五'當作‘釜五十'。彼國加分彊,則吾國加一彊。此非獨收榷鹽之利,亦兼防利之落於鄰國,故必受而官出之。”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引正作‘釜五十'。”元材案:若如王、張二氏言,有海之國升加 分彊而為五十,則在未加之前其原價當為若干耶?吾國加一彊而官出之以百,果包括升加分彊之五十及有海之國之原價在內耶?抑在外耶?此問題不得解決,則所謂“吾受而官出之以百”者,為盈為虧,實不可知。古人行文不應如此含混。據尹注云云,則尹所見本亦作“釜十五” 。仍以作“釜十五”為正。釜十五者,謂每釜價十五錢耳。尹注亦非。“吾受而官出之以百”,當作“吾受而官之”為句,“出以百”為句。《山至數篇》云:“諸侯受而官之”,句法與此正同。“官”即“管”,解詳上文。“出以百”者,謂吾既以每釜十五錢之價買進,再以釜百錢之價賣出,故獲利甚大。《山至數篇》所謂 “藏輕,出輕以重”,即此意也。“出之”二字誤倒。
〔四〕 尹注云:“與,用也。本事,本鹽也。”元材案:“與”,參加也。“本事”解已見《乘馬數篇》。謂我並未參加煮鹽之生產過程。
〔五〕 尹注云:“以重推,謂加五錢之類也。推猶度也。”元材案:推當作準。《輕重丁篇》云:“萊有推馬”,王壽同注彼處云:“
推乃准之誤。下文云云可證。”此 “推”字亦當與彼同。“准”即上文“其餘輕重皆准此而行”及《山至數篇》“散大夫皆准此而行”之准。“ 受人之事,以重相准”者,謂我並不須參加煮鹽之生產過程,但受取鄰國之既成生產品以為專賣之資。至其價格之高低,則完全以輸入時之輕重為准。輸入輕,則出之亦輕;輸入重,則出之亦重也。
〔六〕 元材案:“人用”當作“用人”。《通考》十五引即作“用人”。數,筴也。用人之數,即因人之山海而利用之之策,與《事語篇》所謂 “善為國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意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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