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子輕重四事語
 

  張佩綸云:“《戰國策。劉向別錄》:‘中書本號或曰《國策》,或曰《短長》,或曰《事語》。'此篇亦名《事語》。疑子政校中秘書時,以《事語》之述六國時事近於《國策》者入《國策》,而其述齊桓時事類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其為戰國遊士依讬管子無疑。”又云: “此篇必不止二節。《山至數篇》之‘梁聚'、‘請士 '、‘特命我曰'三節,《輕重乙》之‘衡謂寡人曰' 一節,均當以類錄入。蓋後人強分之以足篇數,愈雜糅不可讀矣。”元材案:本書所述,雖以齊桓、管仲為問答之主體,然只是著者假讬之詞,與齊桓時事初無關係,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即如張氏所云“ 以齊桓時事類于《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然本書各篇之假讬齊桓時事者,實不止張氏所舉數節為然,乃僅此篇可名為《事語》,不知張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體例本不如後世之謹嚴。節數多寡,原無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長短不一。《論語》、《孟子》及諸子書莫不皆然。若必一一為之補訂,則古籍之可議者,不止《管子輕重篇》一書而已!至本書之篇名取義,或以篇首所見之字為題,如《巨(筴)乘馬》、《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地數》、《國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內容為題,如《乘馬數》、《山至數》、《揆度》等是。或以干支為題,如《輕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問“事之至數”,故即以《事語》為題,蓋亦屬於第一類。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戰國策》之一名《事語》,遂疑此篇為《戰國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 危隘之國”。第二段論佚田所提“ 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觀點亦不合,其理由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皆以“積蓄”為中心。前者謂 “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後者謂 “國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勝”之權。

  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一〕可聞乎?”

  管子對曰:“何謂至數〔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蓋〔四〕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禮不致牲〔六〕,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則六畜不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數也。”

  桓公曰:“何謂非數?”

  管子對曰:“此定壤之數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齊諸侯〔一一〕方百里,負海子〔一二〕七十裏,男五十裏,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贏不足〔一五〕,雖在下也不為君憂〔一六〕。彼壤狹而欲舉〔一七〕與大國爭者〔一八〕,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女勤於緝績徽織,功〔一九〕歸於府者,非怨民心,傷民意也。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二0〕。泰奢之數〔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國。”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至數”一詞,又見《漢書。東方朔傳》。“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數也。'”但彼處是指東方朔善於測算而言,與《後漢書。王渙傳》所謂“神算”之意義相同。此處“至數 ”之至即《管子。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數者,《說文》:“計也。”至數即善計。猶《鹽鐵論。本議篇》之言“長策”,《非鞅篇》之言“巨計”,《利議篇》之言“異策”或“奇計 ”,《誅秦篇》之言“至計”矣。

〔二〕 張佩綸云:“此三句乃《山至數》篇首。‘何謂至數'亦當是桓公問辭。”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所討論者,只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反復申述,不離其宗。故各篇同文之處不一而足。必如張氏說,言至數者應歸之《山至數》。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之論煮鹽,與《輕重乙篇》之論鼓鐵,皆應歸之《海王篇》。一切言積蓄者皆應歸之《國蓄篇》。而其他同文之處,亦應一一為之分別重新厘定而後可矣。至“何謂至數”,明是管子語,乃亦必強定為桓公之辭。然則上文“事之至數可聞乎”,又是何人問語耶?

〔三〕 何如璋云:“所謂秦奢者,不必實有其人,桓公設為問難以明輕重之數。下文佚田之類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 秦'。後‘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實有其人也。作‘秦'乃誤字。”元材案:兩氏說皆是也。

〔四〕 元材案:帷蓋二字又見《輕重丁篇》。《禮。檀弓》:“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帷,車帷。蓋,車蓋。二者皆紡織物,乃女工生產品。

〔五〕 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謂女工生產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猶言女工生產不發達。

〔六〕 豬飼彥博云:“不當作必。 ”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當依豬飼說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級。《國語。楚語》:“諸侯祀乙太牢,大夫祀以少牢。” 但對太牢少牢之解釋,歷來說者不一。《大戴記。曾子天圓》:“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說也。又《公羊》桓八年傳“冬曰烝”注云: “禮,天子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為太牢,但有羊豕而無牛,則為少年。今人獨乙太牢為牛,失之也。”此又一說也。但祭祀必須用牲則一,故曰“必致牲”。戴說失之。

〔七〕 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緊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禮,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則六畜之需要減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說非。

〔八〕 元材案:《鹽鐵論。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飭宮室,則材木不可勝用。不充庖□,則禽獸不損其壽。無味利,則本業所出。(盧文弨云:味疑末。)無黼黻,則女工不施。'” 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處所謂“泰奢之數”,惟字句、順序皆不相符。

〔九〕 元材案:定即《漢書。賈誼傳》“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與下文“ 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之“狹壤”即所謂“ 危隘之國”互為對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於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權操于天子。故能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與後者之處於“一股之大幾如腰,一指之大幾如股”之地位者,實不可同日而語。著者認為泰奢之數,僅可適用於前者而不適用於後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亦猶《乘馬數篇》之言“鬥國”“ 王國”之分及《山至數篇》之言“為諸侯”與“ 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見《孟子。萬章篇》、《禮記。王制篇》及《春秋繁露。爵國篇》。本書《輕重乙篇》亦有之。惟彼處“齊”作“佌”。又取消“五十裏”一級而于天子之下、佌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餘裏”一級。與《揆度篇》所謂“千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百五十餘裏”相同。其意義當於《揆度篇》再論之。

〔一一〕豬飼彥博云:“齊,中也。謂中國諸侯。”宋翔鳳、俞越說同。元材案:齊即《淮南。原道篇》“齊靡曼之色”之齊。注:“齊,列也。 ”齊諸侯,即列諸侯,猶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負海者,《輕重乙篇》云:“東方之萌帶山負海,北方之萌衍處負海。” 《漢書。地理志》:“太公以齊地負海寫鹵。”此蓋借用之為邊遠地區之代名詞。張佩綸以“負海”屬上為句,謂“齊諸侯即齊國,負海自指齊言”,宋翔鳳謂“負海子”為“蠻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 ”,《輕重乙篇》作“若此,則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賈誼《陳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詞,在本書凡十七見,皆指號令言。《揆度篇》“號令者徐疾也” 是也。《地數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輕重。”《國蓄篇》作:“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可見徐疾即緩急。

〔一五〕元材案:“贏不足”,《九章算術》之一,以禦隱雜互見者。即藉有餘不足以求隱雜之數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輕重乙篇》作“羨不足”,義與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國軌篇》“國幣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幣在下,萬物皆在上”之“在下”,謂在民間流通也。此謂在定壤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間,然中央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准而平之,故不足為病。《山至數篇》所謂“乘四時,行攔牢之策,以東西南北相被原作彼,誤。據《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義也。

〔一七〕俞樾云:“‘舉'即‘與' 之誤而衍者。”吳汝綸則以意於“舉”字下增一“兵” 字。元材案:舉即《漢書。嚴安傳》“陳勝吳廣舉陳” 之舉。顏師古注云:“舉謂起兵也。”二氏說皆非。

〔一八〕聞一多云:“‘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數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別篇脫簡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問。”又曰:“自‘農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傷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馬篇》別本脫簡。故所答非所問。”又云:“‘此定壤之數也'以下至 ‘不為君憂'五十三字,乃《輕重乙篇》別本脫簡,羼入於此。當刪。”元材案:本篇與《輕重》各篇及其他古書同文之處甚多。如必一一認為是別本脫簡而刪之,則豈複能成文耶?蓋原文共分二節。從“此定壤之數也 ”至“不為君憂”為第一節,乃說明“地制壹定”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間,然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准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數”。從“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國 ”為第二節,乃說明若在壤狹之國,則一切財穀非絕對由封建國家管制而獨佔之,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便有“稅於天下”而“吾民常為天下虜”(《地數篇》語)之危險,故曰“非數”。一問一答,段落分明,既無脫文,亦非錯簡。似不可刪。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國軌篇》 “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干”之功業。此處指 “緝績徽織”等生產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積”指五穀,承“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而言。“積財”指女工生產品,承“女勤於緝績徽織,功歸於府”而言。前者俸祿所出,故曰“非有蓄積,不可以用人”;後者賞賜所出,故曰“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數'當是‘ 教'之誤。上文‘管子曰,非數也。桓公曰,何謂非數 ',兩‘數'字亦同是‘教'字之誤。均承‘ 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說可商。“數”字乃本書各篇慣用之專門術語,說已詳《巨(筴)乘馬篇》。“泰奢之數”,與《地數篇》“ 武王之數”,《揆度篇》“堯舜之數”,“神農之數” ,及《 國准篇》“五家之數”句例全同。此乃緊承上文“事之至數”與“何謂至數”兩“數”字而言。蓋桓公認為泰奢所教乃所謂“事之至數”,而管子則認為“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只能謂為“ 定壤之數”而不能稱為“至數”,故曰“非數”。非數者,猶《鹽鐵論。擊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計也 ”。若改為“教”字,則不僅所答非所問,而且與全書文風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問管子曰:“佚田〔一〕謂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諸侯權以〔四〕制天下?'”

  管子對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為國者,壤辟〔五〕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且無委致圍,城肥致沖〔六〕。夫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

  管子曰〔七〕:“歲藏一,十年而十也。歲藏二,五年而十也。穀十而守五,綈素〔八〕滿之,五在上。故視歲而藏〔九〕,縣時〔 一0〕積歲,國有十年之蓄〔一一〕。富勝貧,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一二〕,有義勝無義,練士勝歐眾〔一三〕,凡十勝者盡有之〔一四〕。故發如風雨,動如雷霆,獨出獨入,莫之能禁止〔一五〕,不待權與〔一六〕。佚田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何如璋云:“佚田者假設之名。與上文泰奢一例。”

〔二〕 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書凡六見。此外“善為國者”六見,“善為天下者”三見。《地數篇》作“善用本者”。用即為,本即國也。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語。依各語比較觀之,“ 善者”二字,當可作三種解釋,一即“善為國者”,二即“善為天下者”,三即“善為某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為國者”云云,則此處“善者”二字蓋亦指“善為國者”而言。

〔三〕 張文虎云:“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 ”元材案:二語又分見《地數》及《輕重甲篇》。其他諸子書亦多有之。《商君書。錯法篇》云:“故明主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主術篇》作人,與此同。又《呂氏春秋。用民篇》云:“湯武非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國雖小,卒雖少,功名猶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畢沅校增下“不”字。又《分職篇》云:“先王用非其有,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異。蓋古有此語而佚田稱之。

〔四〕 王紹蘭云:“按‘權以'二字連讀。‘以'猶‘與'也,古多通用。權以猶權與也。《輕重甲篇》:‘數欺諸侯者無權與。'即其證。《說文》:‘與,黨與也。'‘權與'謂利權親與。‘因諸侯之權',即謂‘用非其有'。‘因諸侯之與'即謂 ‘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諸侯權以制天下。 '管子則謂‘善為國者不待因諸侯之權與'也。‘權與 '正對‘權以'之文。若讀‘因諸侯權'為句,‘以制天下'為句,則管子但云‘不待權'可矣,何必贅言‘ 與'乎?”

〔五〕 元材案:“壤辟舉”云云,《管子。牧民篇》語,又見《輕重甲篇》。惟《牧民篇》及《輕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義相通。辟即《孟子。告子篇》:“我能為君辟土地”之辟。朱注:“辟與辟通,開墾也。”舉即“百畝不舉”、 “千畝不舉”、“ 萬畝不舉”、“十萬畝不舉”之舉。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倉廩實”,指國家積蓄而言,觀下文“國有十年之蓄”云云可證。與《牧民篇》之指人民積蓄者不同。

〔六〕 肥,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脆。劉績云:“委,委積也。無食則人欲圍而取之。脆,不堅也。沖,沖車也。城不堅,則人思毀之。 ”於鬯云:“無蓋讀為廡。與下句‘城脆致沖'之‘城 '字對。”元材案:二語又見《輕重甲篇》。本篇主要在論積蓄之重要,不宜又發為“廡委致圍”之論。於說非是。肥即《山至數篇》“古者輕賦稅而肥籍斂”之肥。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韻》:‘俷,薄也。 '《列子。黃帝篇》曰:‘所偏肥,晉國黜之。'張湛注云:‘肥,薄也。'”今案丁說是也。《史記。三王世家》《燕王策》云:“毋俷德。”《集解》徐廣曰: “‘俷'一作‘菲'。”《索隱》引孔文祥云:“菲,薄也。”劉氏逕改為脆,失其義矣。

〔七〕 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否則其上必另有桓公問語。此蓋承上文“定內”之意申言之。

〔八〕 元材案:“綈素”二字不詞。丁士涵認為“綈素”即《揆度篇》之“夷疏”,《輕重甲篇》誤作夷競。丁氏釋《輕重甲》云:“ ‘夷競'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滿之。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又《事語篇》曰:‘穀十而守五,綈素滿之,五在上。' 上下文皆言穀,必非繒綈。夷疏與綈素同聲。則《揆度篇》之‘夷疏滿之',即《事語篇》之‘綈素滿之'矣。凡從夷從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當十石。《墨子。辭過篇》:“古之民未知為飲食時,素食而分處。”《爾雅》曰:‘穀不熟曰饑,疏不熟曰饉。'谷之外,蔬最為重。故管子言穀,必兼及蔬也。據此以推,則‘夷競'之‘競',疑本是‘疏'字。俗書競疏形近而訛。故對粟言之。粟言‘積',疏言‘夷'者,夷讀如《周官。剃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鄭注曰:‘ 夷之,以鉤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鄭注曰: ‘夷氏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薀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為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 '注先鄭說:‘芟夷如《春秋傳》曰:芟夷薀崇之。今時謂禾下麥為夷下麥。言芟刈其禾,于下種麥也。'案先鄭言夷禾夷麥,《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後鄭又以取茭為況。蓋草萊必迫地芟之。蔬是草萊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當耳。《事語篇》‘綈'字本是‘稊' 字。‘夷'之通‘稊',猶‘荑'之通‘蕛'。淺人因下‘素'字,遂取同聲之‘綈'字改之,而失其解矣。 ”今案:此說甚精確。此謂十分之穀,政府守其五分,另以百蔬補充人民之食用。如《輕重乙篇》所謂“山諸侯之國,則斂疏藏菜,此之謂豫戒”者,亦足以維持其生活。則政府手中可常操國穀百分之五十矣。蓋百疏對於民食,本甚重要。《管子。立政篇》云:“六畜不育於家,瓜瓠葷菜百果不備具,國之貧也。”又曰:“六畜育於家,瓜瓠葷菜百果備具,國之富也。”又《禁藏篇》云:“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食之所生,水與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於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國有餘藏,民有餘食。”又《荀子。富國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憂過計也。今是土之生五穀也,人善治之,則畝 數盆,一歲而再獲之。然後瓜桃棗李一本數以盆鼓,然後葷菜百疏以澤量,然後六畜禽獸一而剸車,黿鼉魚鱉□ 鱣以時別一而成群,然後飛鳥鳧雁若煙海,然後昆蟲萬物生其間,可以相食養者不可勝數也。”皆以百疏與五穀六畜並提,即此所云“夷蔬滿之”之義。猶解放前各地農諺之言“糠菜半年糧”矣。

〔九〕 元材案:視歲而藏,即視其歲之上、中、下而決定其所應藏之數。如李悝平糶法: “上熟糴三舍一,中熟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例也。

〔一0〕元材案:縣即《山至數篇》 “縣死其所”之縣,與懸同,系也。有累積之義。《荀子。性惡篇》云:“加日縣久。”楊倞注云:“加日,累日也。縣久,懸系以久長。”義與此同。

〔一一〕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 一語又見《國蓄》及《輕重乙篇》。《賈誼新書》亦屢言之,《無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湯有十年之積,故勝七年之旱。”《憂民篇》云:“ 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而餘三年之食,三十歲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國無九年之蓄,謂之不足。無六年之蓄,謂之急。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也。”可見“十年之蓄”乃漢人之最高理想矣。

〔一二〕豬飼彥博云:“‘微'疑當作‘能'。《七法》曰:‘以能勝不能'。”井衡云: “‘微'讀為‘媺'。媺,善也。”李哲明云:“‘微 '字無義。疑當為‘媺'。媺古美字。美者善也。《孟子》曰:‘充實之謂美。'故得與富勇諸字並舉。”元材案:微即《呂氏春秋。決勝篇》“凡兵之勝,敵之失也。勝失之兵必隱、必微、必積、必摶。隱則勝闡矣,微則勝顯矣,積則勝散矣,摶則勝離矣。諸摶攫柢噬之獸,其用齒角爪牙也,必讬於卑微隱蔽,此所以成勝” 之微。此以“微”與“不微”對文,彼以“微”與“顯 ”對文,蓋皆指嚴守機密與不嚴守機密而言。諸氏說皆失之。

〔一三〕元材案:“歐”當作驅。《漢書。韓信傳》:“經所謂驅市人而戰之也。”師古注云:“驅與驅同。忽入市廛而驅取其人令戰,言非素所練習。”驅眾,義與此同。

〔一四〕豬飼彥博云:“‘十'當作 ‘六',不然,上文缺四勝。”安井衡云:“十,猶全也。言十勝無一敗者,藏穀中盡有之。”張佩綸云:“ ‘十勝'只言六勝。案《樞言篇》‘七勝',與此大同小異。疑十當作七,挩去一句耳。此駁佚田因諸侯之說。”於鬯云:“此‘十'字當誤,否則上文有脫。”郭沫若云:“此言‘富勝貧,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有義勝無義,練士勝驅眾,凡十勝者盡有之。'僅舉六勝而統之以‘十'。《樞言篇》‘眾勝寡,疾勝徐,勇勝怯,智勝愚,善勝惡,有義勝無義,有天道勝無天道,凡此七勝者貴眾。'兩文互有出入,合計之則恰是 ‘十勝'之數。蓋本作‘眾勝寡,富勝貧,疾勝徐,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善勝惡,有義勝無義,有天道勝無天道,練士勝驅眾。'‘微'乃周密之意。十勝既備,則本篇奪其四,《樞言》奪其三。《樞言》‘七勝'乃‘十勝'之訛。古文‘七'作‘□',‘十'作 ‘十',僅縱橫畫有長短之別,極易互訛。”元材案:除郭引《樞言篇》外,《管子。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亦有與此相類之文字。《七法篇》云:“是故以眾擊寡,以治擊亂,以富擊貧,以能擊不能,以教卒擊驅眾白徒,故十戰十勝,百戰百勝。”《王兵篇》云:“夫以治擊亂,以富擊貧,以能擊不能,以教士擊驅民,此十戰十勝之道。”(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釋文》。下同。)此謂國有十年之蓄,則富力雄厚,一切勝利條件皆盡有之矣。《漢書。食貨志》賈誼所謂“ 苟粟多而財有餘,何為而不成?以攻則取,以守則固,以戰則勝,懷敵附遠,何招而不至。”義與此同。共止六勝而曰“十勝”者,舉其大數而言,亦猶《七法篇》共止五勝,《王兵篇》亦止四勝,而或曰“十戰十勝,百戰百勝”,或曰“此十戰十勝之道”也。本書與《管子》其他各篇並不是一個思想體系,不能據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茲。以上諸說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發如風雨”四句又見《輕重甲篇》。此蓋軍事家常用語。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動如雷電,起如飛鳥,往如風雨,莫當其前,莫害其後,獨出獨入,莫能禁止。”《管子。七法篇》云:“故舉之如飛鳥,動之如雷電,發之如風雨。莫當其前,莫害其後。獨出獨入,莫能禁圉。” 《幼官篇》云:“說行如風雨,發如雷電。”又《淮南。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風雨。若從地出,若從天下。獨出獨入,莫能應圉。”凡皆以描繪國力之強大無敵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當為‘ 恃'。‘不恃權與',正與上文‘桓公曰何不因諸侯權以制天下'相對。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義。 ”元材案:此語又見《管子。七法篇》、《幼官篇》及銀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