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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輕重十二國准
 

  元材案:國准一詞,除本篇三見外,《輕重甲篇》一見,《 輕重丁篇》三見。與《揆度篇》所謂“國衡”,皆指國家之平准政策,亦即輕重之筴而言。提要:全文共分四段。第一段從“國准可得而聞乎” ,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國准因時而不同,故五家之數殊而其用則一。第二段從“然則五家之數籍何者為善”至“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論五家之數,各有各的作用,無誰善誰不善之區別。第三段從“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至“皆用而勿盡”,論兼用五家之長但不能完全照搬。第四段從“五代之王”至“此五家之國准也”,論王數不能事先作具體規定。

  齊桓公問于管子曰:“國准可得而聞乎?”

  管子對曰:“國准者視時而立儀〔一〕。”

  桓公曰:“何謂視時而立儀?”

  對曰:“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二〕。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後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三〕。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四〕,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五〕。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六〕。”

〔一〕 元材案:儀,法也。《管子。任法篇》云:“置儀立法。”又曰:“置儀法。”《七法篇》云:“制儀法。”《禁藏篇》云“法者天下之儀也。”是也。視時而立儀,謂平准之法應因時而制宜,不可一概而論。商鞅所謂“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 ”(《商君書。更法》),韓非所謂“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韓非子。顯學篇》),桑弘羊所謂“射者因勢,治者因法……異時各有所施”(《鹽鐵論。大論篇》),義與此同。

〔二〕 丁士涵云:“‘謹逃其爪牙 '下脫‘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九字。下文可證。 ”張佩綸云:“《揆度篇》‘謹逃其爪牙,燒增藪,焚沛澤,不利其器'屬之黃帝,《輕重戊篇》‘童山竭澤 '亦屬之黃帝,此乃分屬虞夏殷三朝。疑《揆度》、《戊》為實,而此為子政所刪者。”郭沫若云:“丁說近是。《揆度篇》云:‘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不利其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逐禽獸,實以益人,然後天下可得而牧也。'即其證。唯在本篇‘燒山林'等九字當在‘謹逃其爪牙'上,始成條貫。此處奪去‘燒山林'等九字,下文奪去‘謹逃其爪牙者'六字,恰可互補。”元材案:“逃其爪牙”與“燒山林”云云,本是一事。逃其爪牙乃虛提,燒山林云云則其具體措施也。上虛提,下文乃以具體措施說明之,古文體例本如此,非有脫文也。至關於古史傳說,本篇與《揆度》及《輕重戊篇》所言各不相同,此正可說明三篇不是一時一人所作,予在《揆度篇》中已詳論之矣。“逃其爪牙” ,解已見《地數篇》。

〔三〕 元材案:此處“益”字與下文“不益民利”之益字,與《揆度篇》“實以益人”之益字不同。後 者即“隘”字之假借,而此兩“ 益”字則仍當作“增益”講。蓋此處兩“民”字與《揆度篇》之“人”字,皆指富商蓄賈而言。不益民利,即不增益富商蓄賈之利。與“ 實以隘人”,皆《國蓄國》所謂“ 塞民之羨,隘其利塗”之意。不過“實以隘人”從正面言之,而“不益民之利”則從反面言之耳。此種一字兩用之例,本書他處亦有之。《國蓄篇》云:“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彊求,廢其所慮而請,故天下樂從也。”而《輕重乙篇》則曰:“ 亡君廢其所宜得而斂其所強求,故下怨上而令不行。”同一“廢”字,而前者作“置立” 講,後者則作“廢止”講,即其明證。何如璋謂“不” 字乃“以”字之誤,張佩綸謂“‘益'當作‘隘',言大辟其利途也,即益烈山澤而焚之”,李哲明則謂“不 ”字當衍,並引《揆度篇》“實以益人”為證,而曰“ 此所以益民之政”,皆失之。

〔四〕 元材案:“諸侯無牛馬之牢 ”,謂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實行獨佔,諸侯不得自由經營,以免利權旁落,而天子失其權。《禮記。大學篇》所謂“伐冰之家不畜牛羊”是也。

〔五〕 元材案:官能即管能,說已詳《山權數篇》。備物即《易》“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為天下用”之意。

〔六〕 元材案:“五家”一詞,又見《史記。天官書》太史公曰“ 及至五家三代”,《正義》:“五家,黃帝、高陽、高辛、唐虞、堯舜也。”此處指黃帝、有虞、夏、殷、周而言。數者策也。五家之策隨世而異,而其功用在於由國家實行壟斷,則一而已矣。

  桓公曰:“然則五家之數,籍〔一〕何者為善也?”

  管子對曰:“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禽獸眾也〔二〕。童山竭澤者,君智不足也。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利,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者也〔三〕。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者,曰淫器而一民心者也〔四〕。以人禦人,逃戈刃,高仁義,乘天國以安己者也〔五〕。五家之數殊而用一也。

〔一〕 元材案:籍通藉,借也。此謂當採用何家之法為善也。

〔二〕 丁士涵云:“‘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上脫‘謹逃其爪牙'五字。”陶鴻慶云:“‘燒增藪,焚沛澤'云云,見下文論‘夏後之王' ,此文不當複出。據上文云:‘黃帝之王謹逃其爪牙,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夏後之王燒增藪,焚沛澤,不益民之利,殷人之王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此文自‘童山竭澤'以下,皆與上文相值,則首論‘黃帝之王',當云‘謹逃其爪牙者,猛獸眾也'。今本涉下文而誤複耳。”郭沫若云:“丁說近是。然‘謹逃其爪牙'當在‘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 '下。此九字不當刪。本篇所述黃帝、有虞、夏、殷、周,其進化之跡可尋。黃帝之‘ 燒山林'等等與有虞氏之‘枯澤童山'相差無幾。至夏後氏則僅‘破增藪,焚沛澤',而不‘燒山林',此為一顯著進化。然而於民之利無所增益者,則不用器械,民智未開故也。此即所謂‘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至有殷氏則服牛乘馬,引重致遠,是又一顯著進化。然畜養無牢,器械不利,猶未盡脫原始狀態。至周則‘官能以備物',可謂文教大備。層次顯明如此,解者僅在枝節字句上追求,未能 得其會通。”元材案:丁、陶二氏說非也。郭以進化觀點說明五家政策之變化,甚有見地。但對所行政策之內容不無誤解。本文作者對於古史傳說中各家所采行之政策,一律以“輕重”二字貫穿之,《揆度篇》所謂“自燧人以來,未有不以輕重為天下也”,《輕重戊篇》所謂“ 自理國虙戲以來,未有不以輕重而能成其王者也”,即其明證。三篇皆言古史,在人物及其具體措施上雖各有不同,而其所立之“儀”,皆屬於國家壟斷性質,則毫無例外。此文上文列舉五家所立之 “儀”,下文則就其具體內容,分別加以解釋。所謂“ 禽獸眾”,“君智不足”者,謂古時禽獸眾,故人民之利孔多,而統治者尚無自行充分利用之知識與技能,故燒之破之焚之,童而竭之,即所以“逃其爪牙”,“隘其利途”也。所謂“不益民利,逃械器,閉智能者,輔己者也”,前三句是對人民而言,後一句則對封建統治者而言。謂其所以燒之焚之,正是對人民採取愚民政策,而增強封建統治者自身之壟斷能力也。所謂“諸侯無牛馬之牢,不利其器,曰淫器而一民心”,“不利其器 ”即“逃其爪牙”及“逃械器”之意。謂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最高統治者實行壟斷,諸侯不得自由經營。《禮記。大學》所謂“伐冰之家不畜牛羊”,即此意也。所謂“以人禦人,逃戈刃,高仁義,乘天國(固)以安己”,“以人禦人”,承“官能”言,“逃戈刃”承 “備物”言。五家之具體政策不同,而其功用全在於由國家實行壟斷,則一而已矣,故曰“五家之數殊而用一 ”也。

〔三〕 何如璋云:“‘逃械器'二句,與上文不接,疑有脫誤。”張佩綸云:“‘逃械器 '‘逃戈刃'兩‘逃'字,明是‘謹逃其爪牙'之壞文。‘閉智能',‘能'字即‘官能備物'之壞文。明是簡策剝蝕,寫 者以意附會。”郭沫若云:“文無脫誤,張說亦非是。‘逃械器'者,如《莊子。天地篇》之漢陰丈人,羞用桔槔而抱甕灌園,謂‘有機械者必有機事,有機事者必有機心'。‘逃戈刃'者,即指武王勝殷,‘馬散之華山之陽而弗複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複服'(《禮記。樂記》)。”元材案:逃者去也,解已見《地數篇》。械器戈刃,出於增藪沛澤,《地數篇》言“銅鐵之山……戈矛之所發” ,即其證。燒之焚之,即所以去其械器戈刃之根源也。 “閉智能輔己”者,《山權數篇》云:“智者民之輔也,民智而君愚。”此言“閉智能”,指堵塞人民之智能而言。“輔己”,則指增加統治者之智慧而言。凡皆以使“民智而君愚”轉化而為“民愚而君智”,以期達到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之目的而已。三氏說皆非。

〔四〕 豬飼彥博云:“‘曰'當作 ‘禁'。”張佩綸云:“‘曰淫器'當作‘毋淫器'。《月令》‘毋作淫巧以蕩上心'是也。”姚永概云:“ ‘曰'乃‘遏'之壞字。脫去下半,只存一‘曰'字耳。”金廷桂云:“按文義‘曰'字當為‘止'字之誤。其民不事畜牧而好為淫器不利於用者,禁淫器,所以一民心也。下文‘立駢牢以為民饒'可證。”元材案:“ 曰”當作“固”。固即下文“立祈祥以固山澤”之固,乃“錮”之假字,禁錮也。謂禁止奇器淫巧以一民心也。

〔五〕 元材案:“以人禦人”,指 “官能”言。“逃戈刃”,指“ 備物”言。“乘天國”,當依明十行無注本作“乘天固”。《管子。度地篇》云:“此謂因天之固。……命之曰金城。”尹注彼處云:“ 所處之地自然不傾,故曰因之。” 此“乘”字亦“因”之義也。謂以上二者──以人禦人,逃戈刃──乃所以崇 重仁義之行,置身天固之上,使統治者之地位得以安如金城者也。

  桓公曰:“今當時之王者立何而可〔一〕?”

  管子對曰:“請兼用五家而勿盡〔二〕。”

  桓公曰:“何謂?”

  管子對曰:“立祈祥以固山澤〔三〕,立械器以使萬物,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四〕,童山竭澤,益利摶流〔五〕。出金山立幣,成菹丘〔六〕,立駢牢,以為民饒〔七〕。彼菹菜之壤〔八〕,非五穀之所生也,麋鹿牛馬之地,春秋賦生殺老〔九〕,立施以守五穀〔一0〕。此以無用之壤臧民之羸〔一一〕。五家之數皆用而勿盡〔一二〕。”

〔一〕 元材案:立何而可,謂何立而可。

〔二〕 元材案:謂五家之數皆可採用其意,而不必全泥其法。猶今人之言靈活運用矣。觀下文便知。

〔三〕 元材案:祈祥即禨祥。《周禮。犬人職》“凡幾珥沈辜”,《肆師職》“及其祈珥 ”,是祈可通幾。《史記。五宗世家》“彭祖不好治宮室禨祥”,《索隱》:“按《埤蒼》云:‘禨,祅祥也。'《列子》云:‘荊人鬼,越人禨。'謂楚信鬼神,越信禨祥者也。”又《漢書。景十三王傳》顏師古注云:“禨,鬼俗 也。字或作□。《 淮南子》曰:‘荊人鬼,越人□。 '禨祥,總謂鬼神之事也。”固讀為錮,禁也。《淮南。泛論篇》云:“是故因鬼神禨祥而為之立禁。”《鹽鐵論。散不足篇》云“秦始皇覽怪迂,信禨祥。”此所謂“立祈祥以固山澤”,即“因鬼神禨祥而為之立禁” 之意。《地數篇》云:“苟山之見其榮者,君謹封而祭之,距封十裏而為一壇。”即“立祈祥以固山澤”之實例也。又《輕重甲篇》論“立五厲之祭”,上言“君請籍於鬼神”,下言“此之謂設之以祈祥”,則所謂“祈祥”者乃“總謂鬼神之事”,實甚顯明。聞一多謂“祥 ”當作“羊”,“祈”讀為“刉”,乃沿用俞樾釋《管子。形勢篇》“祈羊”之說,而不知彼處“祈羊”亦當讀為“禨祥”,真所謂以訛傳訛者矣。

〔四〕 元材案:“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言政府不應採取“不益民利”之消極政策,而應採取“天下皆利”之積極政策。但在採取積極政策時,必須以“謹操重筴”為前提。操者守也。操重筴即“ 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為國筴”及“善為天下者謹守重流”之意,解已詳《山至數篇》。

〔五〕 安井衡云:“‘摶'當為‘ 博'。‘博流',廣移其利也。”何如璋云:“‘摶流 '當作‘持流'。《乘馬數》云:‘至於王國則持流而止矣。'足證。持流者即謹操重筴之謂。”李哲明云: “宋本作‘摶'是也。摶讀為專。”聞一多云:“‘益 '讀為隘。《國蓄篇》云:‘隘其利塗。'摶猶擅也。各本作‘搏',疑誤。本書謂利羨為流,《輕重甲篇》:‘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郭沫若云:“聞說非是。‘益'不當破字。‘摶'當為‘搏',讀為溥。言官山煮海雖亦近於‘童山竭澤',而其利則溢,其流則普。此即 用有虞氏之策而有充足之智慧者也。”元材案:“益不當破字”,郭說是也。 “摶流”,何得其義,但不必改字。“摶流”亦本書特用術語,與“ 持流”、“守流”、“奪流”同義,說已詳《乘馬數篇》。“益利摶流”,即上文“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之意。蓋謂政府採用有虞氏“ 童山竭澤”之筴,使天下皆得其利,然後謹守其財物之流通,而無為富商大賈所乘。《揆度篇》所謂“以數相守,則利歸於君矣”,此之謂也。安井、李、聞說皆失之。

〔六〕 張佩綸云:“‘出金山'當依明十行無注本、趙本、梅本作‘出山金'。‘成'亦當依趙本作‘存'。言取金之外,菹丘之利存之,不盡用也。”元材案:“出金山立幣”,言出金於山以鑄造貨幣。即《山至數篇》所謂“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幣” 者也。成菹丘,即成立牧場之意。作“存”者非。

〔七〕 丁士涵云:“‘駢'字乃牛馬二字相並而誤。上文云:‘諸侯無牛馬之牢。'《輕重戊篇》曰:‘立皂牢,服牛馬而天下化之。'”元材案:丁說非也。兩物相並曰駢。駢牢即並列成排之牛馬欄也。《路史。夏禹本紀》亦有“立駢牢以為民饒”之語,即本此文,不必改字。

〔八〕 王念孫云:“‘菹菜'當作 ‘菹萊',字之誤也。菹或作沮。《孟子。滕文公篇。注》曰:‘菹,澤生草者也。'《王制。注》曰:‘沮謂萊沛。'《周官。縣師。注》曰:‘萊,休不耕者。 '是菹萊皆生草之地也。《輕重乙篇》‘菹菜鹹鹵斥澤山間畏壘不為用之壤',‘萊'字亦誤作‘菜'。《輕重甲篇》‘山林菹澤草萊',‘ 萊'字不誤。”

〔九〕 豬飼彥博云:“‘賦生殺老 ',謂麋鹿牛馬。”何如璋云:“春則賦生以稽駒犢,秋則殺老以斂筋骨。”郭沫若云:“‘賦生'者謂遊牝牡也。獸畜以春秋二季交尾,故曰‘春秋賦生'。‘殺老'者,殺牲畜之老者以供祭祀,以資食用。”元材案:“賦”即《國蓄篇》“春賦以斂繒帛”之賦,謂貸予之也。“春秋賦生殺老”,謂春則以新生駒犢貸予於人民,秋則殺其老者以供祭祀而資食用。郭氏以“賦生” 為“遊牝牡”者失之。

〔一0〕豬飼彥博云:“‘施'謂金幣。”何如璋云:“‘施',量地之度。《地員》:‘ 其施七尺'是也。言立為法度,以畜牧之息為守穀之資。”張佩綸云:“施,用也。‘立施以守五穀',謂以金幣守五穀。《國蓄篇》‘五穀食米民之司命也,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故善者執其通施以禦其刀幣',即此 ‘立施以守五穀'。”郭沫若云:“‘立施'之‘施' 當為‘杝',《說文》‘杝,落也。'《通俗文》:‘ 柴垣曰杝。'‘五穀'之‘穀'當作‘□',子畜也。 ‘立杝以守五□'者,為圈以養幼畜也。”元材案:豬飼及張說是也。“ 立”即上文“出金山立幣”之立, “施”即“通施”之施。“立施”即鑄造貨幣。《國蓄篇》云:“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又曰:“ 人君鑄錢立幣,民庶之通施也。” 《鹽鐵論。錯幣篇》亦有“交幣通施”及“王者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之言,蓋亦漢人常用語。“立施以守五穀”,即《國蓄篇》“執其通施以禦其司命”之意,乃本書作者之中心主張,若改為“立杝以守五□”,則下文“此以無用之壤,臧民之羸”不可通矣!

〔一一〕安井衡云:“‘臧'、藏同。‘羸'當為‘贏'。”何如璋云:“化無用為有用,而可藏民余谷也。 ‘羸'宜作‘ 贏',謂豐歲民食有餘也。”郭沫若云:“‘臧'‘羸 '二字均不應破字。臧者善之也。善之也者繕也。故‘ 臧民之羸'即補民之不足。臧字,明抄本作‘減',誤。”元材案:安井及何氏說是也。所謂“無用之壤”承上文“彼菹萊之壤,非五穀之所生,麋鹿牛羊之地”而言。“臧民之贏”,則承“賦生殺老,立施以守五穀” 而言。與《山至數篇》所謂“狼牡以至於馮會之口,龍夏以北至於海莊,禽獸牛羊之地也,……此出諸禮義,籍於無用之地”,同是主張畜牧事業應由封建國家自行經營。文義甚明,似不必另有解釋。

〔一二〕元材案:以上所言,即著者對於所謂“兼用五家而勿盡”之具體說明。如五家“燒山林,破增藪,焚沛澤”,而著者則主張“立祈祥以固山澤”。五家“逃械器”又“不利其器”,而著者則主張“ 立械器以使萬物”。五家“不益民利”,而著者則主張“天下皆利而謹操重筴”,主張“ 益利摶流”。五家“諸侯無牛馬之牢”,而著者則主張 “成菹丘,立駢牢,以為民饒”,主張“以無用之壤藏民之贏”。此等措施從表面上觀之,似其法皆與五家相反。然察其內容,則完全是一脈相承。所不同者,只是五家從消極方面禁止人民自由經營各種生利事業,以免為富商蓄賈所乘。而著者則從積極方面,在採取“天下皆利”“益利”及“以為民饒”的措施之同時,又採取 “謹守重筴”“摶流”及“立施以守五穀”“臧民之贏 ”等措施。如此,則可以收到“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 ”之效果。《山至數篇》所謂“重之相因,時之化舉,無不為國筴”者,此之謂矣。

  桓公曰:“五代之王以〔一〕盡天下數矣。來世之王者可得而聞乎?”

  管子對曰:“好譏而不亂,亟變而不變〔二〕。時至則為,過則去〔三〕。王數不可豫致〔四〕。此五家之國准也。”

〔一〕 安井衡云:“以,已也。”

〔二〕 安井衡云:“‘譏',察也。”郭沫若云:“‘亟變而不變',殊為不詞。下‘變 '字當為‘孌'字之誤。《說文》:‘孌,慕也。'字亦作‘戀'。‘亟變而不孌'者,謂當變即變,不稍留戀。即《正世篇》所云‘不慕古,不留今,與時變,與俗化'。”元材案:下“變”字不誤。上“變”字指依據客觀事物之發展變化而決定之具體政策而言,下“變 ”字則指原則而言。具體政策可以隨時依據客觀事物之發展變化而變化,但原則則必須堅持,不能任意改動。《管子。心術下篇》云:“聖人之道,……與時變而不化,應物而不移。”《內業篇》云:“是故聖人與時變而不化,從物而不移。”所謂“ 不化”“不移”,即此處“不變” 之義也。《心術下篇》又云:“慕選者所以等事也,極變者所以應物也。慕選而不亂,極變而不煩。”“慕選 ”與“好譏”同義,皆“善於調查研究”之意。極與亟通,屢也。不煩即不煩瑣,猶今言“不搞煩瑣哲學”。《史記。自序》載司馬談《論六家要指》云:“道家… …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指約易操,事少功多”,即“ 不煩”之義矣。郭說似可商。

〔三〕 張佩綸云:“《乘馬篇》: ‘時之處事精矣,不可藏而舍也。故曰:今日不為,明日亡貨。昔 之日已往而不來矣' 。即‘時至則為,過則去'之意。”元材案:《乘馬篇》此段文字,主要在說明“ 時不再來”,即《論語。陽貨篇》所謂“日月逝矣,歲不我與”之意。此處所言“時至則為,過則去”,則指一個時代有一個時代之具體政策,適合於時代需要者則為之,不適合於時代需要者則去之。《管子。心術上篇》云:“君子之處也若無知,言至虛也。其應物也若偶之,言時適也。若影之象形,響之應聲也。故物至則應,過則舍矣。舍矣者,言複所於虛也。”又《漢書。嚴安傳》安云:“臣聞鄒子曰:‘政教文質者,所以云救也。當時則用,過則舍之。'”可見此亦漢人論政時常用術語。與《乘馬篇》所論意不相屬。張說失之。

〔四〕 元材案:王數猶言帝王之政策。“不可豫致”謂不能事先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