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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輕重十三輕重甲
 

  元材案:《漢書。宣紀》地節四年九月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 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又《東方朔傳》:“推甲乙之帳。”《貢禹傳》: “去甲乙之帳。”《蕭望之傳》“故《金布。令甲》曰 ”,師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西域傳》:“興造甲乙之帳。”師古曰:“其數非一,以甲乙次第名之也。”又《西京雜記》:“家世有劉子駿《漢書》百卷,首尾無題名,但以甲乙丙丁記其卷數。後好事者以意次第之,始甲之癸為十帙,帙十卷,合為百卷。”然則以十幹紀數,乃漢人所常用者。本書以甲乙為篇名,用意蓋與此同。

  提要:全文共分十七段,每段說明一個問題,段與段間並無有機聯繫,與《揆度篇》體例一致。自此以下除《己篇》外,其餘各篇皆仿此。

  桓公曰:“輕重有數〔一〕乎?”

  管子對曰:“輕重無數。物發而應之,聞聲而乘之〔二〕。故為國不能來天下之財,致天下之民,則國不可成。”

  桓公曰:“何謂來天下之財?”

  管子對曰:“昔者桀之時,女樂三萬人,端噪晨樂聞於三衢〔三〕,是無不服文繡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四〕文繡纂組〔五〕,一純〔六〕得粟百鐘于桀之國。夫桀之國者,天子之國也。桀無天下憂,飾婦女鐘鼓之樂,故伊尹得其粟而奪之流〔七〕。此之謂來天下之財。”

  桓公曰:“何謂致天下之民?”

  管子對曰:“請使州有一掌,裏有積五窌〔八〕。民無以與正籍者予之長假〔九〕,死而不葬者予之長度〔一0〕。饑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不□者得振〔一一〕,則天下之歸我者若流水。此之謂致天下之民。故聖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一二〕。動言搖辭,萬民可得而親〔一三〕。”

〔一〕 元材案:“輕重”指物價政策言。“數”即定數。《管子。小問篇》:“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尹注云:“欲致精材者必當貴其價,故他處直五,我酬之六。他處直九,我酬之十。常令貴其一分,不可為定數。如此則天下精材可致也。”是也。又《輕重乙篇》桓公問“衡有數乎”,管子對曰“衡無數也”,衡即平准,亦即物價政策,數即定數,義與此同。

〔二〕 元材案:“物發而應之”,《揆度篇》作“物動而應之”。發即動也。此謂輕重之筴,鬚根據客觀事物之發生發展,決定其應付之對策,不能在事物發生發展之前,即主觀地預為設計。《國准篇》所謂“王數不可豫致”,即此意也。

〔三〕 孫星衍云:“‘端噪晨樂聞於三衢',《太平御覽》四百九十二引作‘晨噪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此有脫誤。《御覽》八十二又引作‘ 晨噪聞於衢'。”王念孫云:“《御覽。人事部》百三十四引作‘晨噪於端門,樂聞於三衢',是也。今本既脫且倒,則文不成義。”何如璋云:“端,端門。晨樂句。言在端門征歌,侵曉作樂,聲聞于國之通衢。《呂覽。侈樂》‘為絲竹歌舞之聲則若噪'是也。”元材案:此處必有訛脫,不可強解。

〔四〕 元材案:“薄”即“湯居亳 ”之亳,解已見《地數篇》。“ 遊女”二字又見《詩。漢廣篇》。彼謂出遊之女子,此則指遊惰無業之婦女而言。

〔五〕 元材案:《漢書。景紀》後二年詔云:“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文繡即錦繡。纂,臣瓚曰:“許慎云:‘赤組也。'”猶言紅色絲帶。

〔六〕 元材案:“純”字又四見《輕重丁篇》。《戰國策》“錦繡千純”,高注:“純音屯,束也。”《史記。蘇秦傳。集解》云:“ 純,匹端名。”《張儀傳。索隱》云:“凡絲綿布帛等一段謂一純。”又《淮南。地形篇》“里間九純,純丈五尺。”注:“純,量名也。”一純猶今言一匹。

〔七〕 元材案:奪流,解已見《乘馬數篇》。又案桀好女樂而亡國事,戰國秦漢時人多有此傳說。 《太平御覽》引《墨子》云:“桀女樂三萬人,晨噪聞於衢,服文繡衣裳。” 《管子。七臣七主篇》云:“夫男不田,女不緇,工技力於無用,而欲土地之毛,倉庫滿實,不可得也。土地不毛則人不足,人不足則逆氣生,逆氣生則令不行。然彊敵發而起,雖善者不能存。昔者桀紂是也。誅賢忠,近讒賊之士而貴婦人。好殺而不勇,好富而忘貧。馳獵無窮,鼓樂無厭。瑤台玉飾不足處,馳車千駟不足乘。材女樂三千人,鐘石絲竹之音不絕。百姓匱乏,君子無死,卒莫有人,人有反心。遇周武王,遂為周氏之禽。此營於物而失其情者也,愉于淫樂而忘後患者也。”又《鹽鐵論。力耕篇》文學云:“昔桀女樂充宮室,文繡衣裳。故伊尹高逝遊亳,而女樂終廢其國。”與本篇所論,皆以好女樂為桀亡國之主要原因。然于此有應注意者,《墨子》及《七臣七主篇》均不言伊尹,一也。《 七臣七主篇》上文以桀、紂並提,而下文僅言紂而不及桀,二也。《 鹽鐵論》提及伊尹,但又只言伊尹去桀歸湯,不及得粟奪流事,三也。至本篇始將桀好女樂與輕重之筴密切聯繫,然後此一歷史故事,方能在原有傳說的基礎上增加具有生命力之豐富內容。而在此一故事之演變過程中,以本篇最為晚出,此又其一佐證矣。

〔八〕 王引之云:“‘掌'字義不可通,當是‘稟'字之訛。稟,古廩字也。廩與窌皆所以藏穀。《晏子春秋。問篇》:‘命吏計公稟之粟。' 《荀子。議兵篇》:‘則必發夫稟窌之粟以食之。'今本‘ 稟'字並訛為‘掌'。”張佩綸云:“案王說非也。《周禮。序官。鄭注》:‘掌,主也。'‘州有一掌',即《周禮》‘州縣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是也。‘裏有積五窌',即《周禮。遺人》 ‘掌鄉里之委積以恤 民之□阨' 是也。”元材案:二氏說皆非也。不應三書皆誤。掌當是古時倉名。《孟子。盡心篇》“國人皆以夫子為將複請發棠”,疑“棠”亦“掌”字之訛。朱注釋棠為齊之棠邑。則齊國大饑,豈一棠邑之粟可濟於事?必為發掌明矣。《孟子》言“複請發掌”,《荀子》言“必發夫掌”,《晏子》言“計公掌之粟”,意義皆同。窌同窖。《呂氏春秋。仲秋紀》“穿竇窌”,《月令》作“穿竇窖”。注云:“入地隋曰竇,方曰窖。”積即《云夢秦簡。倉律》:“入禾倉,萬石一積”,“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及“芻稿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一九七六年《文物》第七期《云夢秦簡。釋文》之積,猶言儲蓄。此處指積穀。五窌,指所積穀之倉數。謂每州必有一掌,每裏必有積藏五穀之窖五處也。

〔九〕 元材案:與正籍,解已見《揆度篇》。假有二義:一即假貸,《山國軌篇》所謂“ 無貲之家皆假之械器”,《輕重丁篇》所謂“ 聞子之假貸吾貧萌”是也。二即障假,《鹽鐵論。園池篇》所謂“池篽之假”與“公家有障假之名”是也。此言予之長假,當指第二義言。謂民之無產業、無納稅能力者,由政府以國有苑囿公田池澤長期假之。《漢書。宣紀》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三年三月詔曰:“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其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十月,又詔:“池篽未禦幸者假與貧民。流民歸還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 《元紀》初元元年四月詔:“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二年三月詔:“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篽池田假與貧民。”即其例矣。

〔一0〕安井衡云:“度、渡同,謂濟之。皆云長者,予而不收也。”何如璋云:“予之長度,殆謂給以 葬埋之費也。”張佩綸云:“‘ 予之長假'‘予之長度'當作‘長予之假'‘長予之度'。《立政篇》:‘分鄉以為五州,州為之長'。長即州有一掌。長為度量葬事,如《漢書。黃霸傳》:‘鰥寡孤獨有死無以葬者,鄉部書言,霸具為區處,某所大木可以為棺,某亭豬子可以祭。' 即其證矣。”於省吾云:“度、宅古字通,此例古籍習見。《尚書》‘度'字,古文作‘ 宅',今文作‘度'。《儀禮。士喪禮》‘筮宅'注:‘宅,喪居也。'《喪服小記》: ‘祔葬者不筮宅。'注,‘宅,葬地也。'《廣雅。釋邱》‘宅,葬地也。'此言死而不葬者,予之長久之葬地也。”聞一多說同。元材案:安井、張、於三氏說皆非也,何說近之。古時地廣人稀,貧民死者不患無葬地,而患無錢購備棺衾。《史記。淮陰侯列傳》云:“吾如淮陰,淮陰人為餘言:‘韓信雖為布衣時,其志與眾異。其母死,貧無以葬,然乃行營高敞地,令其旁可置萬家。'餘視其母塚良然。”此不患無地之證也。《漢書。成紀》:“河平四年二月,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哀紀》:“ 綏和二年,詔曰:迺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 …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又《哀紀》:“元始二年,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賜死者一家六屍以上葬錢五千,四屍以上三千,二屍以上二千。”此賜棺錢之證也。謂之“長度”者,《漢書。楊敞傳》:“子惲為中郎將,罷山郎,移長度大司農以給財用。”應劭云:“長,久也。一歲之調度也。 ”師古曰:“言總計一歲所須財用及文書之調度而移大司農,以官錢供給之,更不取于郎也。”可見所謂“長度”者,乃漢代財政上專用術語。此蓋言死而不葬者,即由政府以所謂長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 官府支取官錢,作為購備棺衾之用。猶今人之言領款憑據矣。

〔一一〕元材案:不□即不贍,下仿此。說已詳《山權數篇》。

〔一二〕張文虎云:“‘故聖人善' 貫下二句。‘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 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事語篇》云: ‘佚田謂寡人曰: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與此正同。”張佩綸云:“‘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承‘ 財'‘民'言。”

〔一三〕元材案:“動言搖辭”,《輕重丁篇》作“動言操辭”,皆《易。系辭下傳》所謂 “理財正辭”之意,謂發號施令也。萬民可得而親者,蓋以其所發施之號令,能順人心,故下令如流水之源。晁錯所謂“令出而民利”者也。又案: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取天下精材,論百工利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管子幼官篇》云:“求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之豪傑,有天下之稱材。”《七法篇》云:“故聚天下之精材,論百工之銳器,……收天下豪傑,有天下俊雄。”《小問篇》云:“公問曰:‘請問戰勝之器。'管子對曰:‘選天下之豪傑,致天下之精材,來天下之良工,則有戰勝之器矣。'公曰:‘攻取之數何如?'管子對曰:‘毀其備,散其積,奪之食,則無固城矣。'公曰:‘然則取之若何?'管子對曰: ‘假而禮之,厚而勿欺,則天下之士至矣。'公曰:‘ 致天下之精材若何?'管子對曰:‘五而六之,九而十之,不可為數。'公曰:‘來工若何?'管子對曰:‘ 三倍不遠千里。'”與此所論皆可互參。

  桓公問管子曰:“夫湯以七十裏之薄,兼桀之天下〔一〕,其故何也?”

  管子對曰:“桀者冬不為杠,夏不束柎〔二〕,以觀凍溺〔三〕。弛牡虎充市,以觀其驚駭〔四〕。至湯而不然,夷競而積粟〔五〕,饑者食之,寒者衣之,不□者振之,天下歸湯若流水。此桀之所以失其天下也。”

  桓公曰:“桀使湯得為是,其故何也?”

  管子曰:“女華者,桀之所愛也,湯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湯事之以千金。內則有女華之陰,外則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湯之陰謀也〔六〕。”

〔一〕 元材案:“湯以七十裏之薄 ”,解已見《地數篇》。兼,並也。

〔二〕 元材案:杠即《孟子。離婁下篇》“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之杠。朱注: “杠,方橋也。徒杠,可通徒行者。”束柎,何如璋云:“以木為桴,相比束之,浮水以渡也。夏水大,故須束柎。”今案:束柎,湖南人謂之木排。

〔三〕 元材案:冬無杠則渡水者凍,夏無柎則渡水者溺,桀觀之以為樂也。

〔四〕 元材案:“弛牡虎充市”,弛,縱也。《御覽。人事部》一百九引作“放虎入市” ,《獸部》三引作“放虎於市”,《事類賦》二十引同。“其驚駭”,指市人為虎所驚駭。

〔五〕 元材案:“夷競”是“夷蔬 ”之訛,說已詳《事語篇》。孫詒讓謂“‘兢'當為‘ 競',即古‘境' 字,言平治疆界之道塗”,張佩綸謂“夷競”為“事蠶”之誤,郭沫若謂“夷競”為“夷賈”之誤者均非。

〔六〕 趙用賢云:“湯以至仁伐暴,何必如此?是戰國陰陽之說,非管氏語也。”元材案:假讬某甲某乙為說明一種輕重理論之實例,乃本書通用之體裁,固不必真有其事,予在《巨(筴)乘馬篇》論之已詳,不僅湯一人而已。惟此處“曲逆”二字似與曲逆侯陳平有關。考《史記。陳丞相世家》載漢高祖被匈奴圍于白登,用陳平奇計,使使間厚遺單于閼氏,圍以得解。高祖南過曲逆,乃詔禦史更以陳平為曲逆侯。此漢高祖七年事也。於此有可注意者:第一,曲逆為陳平封號。在此以前,歷史上另無曲逆其人。第二,陳平之被封為曲逆侯,是由於為間諜有功。據《世家》稱平自初從至討平陳豨、黥布,凡六出奇計。不僅為漢高祖解白登之圍,而且遠在楚漢戰爭期間,即已受到漢高祖 “出黃金四萬斤與陳平,恣所為,不問其出入”之信任,使其多以黃金縱反間于楚軍,破壞項羽與範增等之關係。與此處所言“ 湯事之以千金”正相暗合。第三,漢高祖在白登被圍得解,確是獲得匈奴冒頓單于閼氏之力。而閼氏之所以甘願出力,又確是通過大間諜曲逆侯陳平所出之奇計,“使使間厚遺之”之結果。此與“湯以千金事女華”及“內有女華之陰,外有曲逆之陽,陰陽之議合”云云,亦完全符合。可見此文所述,既不是寫漢高祖,亦不是寫湯。著者只是就自己記憶中有關反間一類之人物事件,信手拈來,編成故事,作為說明其輕重政策之具體範例而已。趙說迂拘可笑!

  桓公曰:“輕重之數,國准之分〔一〕,吾已得而聞之矣。請問用兵奈何?”

  管子對曰:“五戰而至於兵。”

  桓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請戰衡,戰准,戰流,戰權,戰勢〔二〕。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輕重之數”承上文言,“國准之分”,則承上篇言。五家之國准,其數本殊,故曰“國准之分”。分者區別之謂也。又案:從 “國准之分”一語觀之,則本篇與上篇之間,似有聯繫。證明本篇之寫成,當在《國准篇》之後,或者兩篇皆出自一人之手。張佩綸謂“依問辭當屬《國准篇》”者失之。

〔二〕 元材案:衡有“權衡”、“ 國衡”、“准衡”、“曲衡”、“衡數”諸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准即平准,解已見《國准篇》。流有“持流”、“行流”、“守流”、“摶流”、“奪流”諸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權有“國權”、“權 □”、“權筴”、“權數”諸義,解已見《山權數篇》。勢亦有二義。一即《山至數篇》所謂“國勢”,即國家之五種地理形勢,“準時五勢之數”。蓋國勢之宜於五穀者,當謹守其五穀,其不宜於五穀者,則當“與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穀”,故勢亦被列為經濟政策之一也。二即《揆度篇》所謂“治權則勢重,治道則勢羸 ”之勢,亦即所謂輕重之勢。總而言之,所謂戰衡、戰准、 戰流、戰權、戰勢者,皆屬於經濟政策之範疇。一國之經濟政策苟得其宜,自可不戰而屈人之兵。何如璋所謂“權輕重以與列邦相應,即今之商戰”者,得其義矣。

  桓公欲賞死事之後〔一〕,曰:“吾國者,衢處之國,饋食之都,虎狼之所棲也〔二〕。今每戰,輿死扶傷〔三〕,如孤荼首之孫,仰倳戟之寶〔四〕,吾無由予之。為之奈何?”

  管子對曰:“吾國之豪家〔五〕遷封〔六〕食邑〔七〕而居者,〔八〕君章之以物則物重,不章以物則物輕〔九〕。守之以物則物重,不守以物則物輕。故遷封食邑富商蓄賈積余藏羨跱蓄之家〔一0〕,此吾國之豪也。故君請縞素〔一一〕而就士室〔一二〕,朝功臣世家遷封食邑積余藏羨跱蓄之家曰:‘城肥致沖,無委致圍〔一三〕。天下有慮,齊獨不與其謀〔一四〕。子大夫〔一五〕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一六〕,請以平賈取之子。'與之定其券契之齒〔一七〕。釜鏂之數,不得為侈弇焉〔一八〕。困窮之民聞而糴之,釜鏂無止,遠通不推,國粟之賈坐長而四十倍〔一九〕。君出四十倍之粟以振孤寡,牧貧病〔二0〕。視獨老窮而無子者靡得相鬻而養之,勿使赴於溝澮之中〔二一〕。若此,則士爭前戰為顏行〔二二〕,不偷而為用,輿死扶傷,死者過半。此何故也?士非好戰而輕死,輕重之分使然也〔二三〕。”

〔一〕 元材案:死事之後,謂陣亡將士遺族。

〔二〕 元材案:“衢處”解已見《國蓄篇》及《地數篇》。“饋食”又見下文,尹注彼處云:“本國自無鹽,遠饋而食。”惟彼處所饋者為鹽,此則為五穀耳。《史記。平准書》:“千里負擔饋糧” ,千里饋糧即“遠饋”之義矣。虎狼所棲,言山多田少,猶《山至數篇》所謂“禽獸牛羊之地”也。

〔三〕 元材案:“輿死扶傷”在本篇凡三見。死同屍。《呂氏春秋。期賢篇》云:“扶傷輿死。”畢注:“死與屍同。”

〔四〕 劉績云:“‘如'字當作‘ 之'字,言輿死扶傷之孤也。‘ 荼首',白首也。‘寶'字或是‘ 室'字,言持戟死事之室。此三等人皆所當恤也。”何如璋云:“‘如'讀為‘而'。‘荼首',白首也。倳戟之寶,‘寶'當作‘室'。”張佩綸云:“‘荼首' 當為‘ 貧子'二字之壞。孤貧之子孫即死事之後。下文‘振孤寡,牧貧病',是其證。‘寶'當作‘室',下文‘就士室',是其證。‘仰倳戟之室' ,言仰持戟而食也,即《孟子》所謂‘持戟之士'。” 郭沫若云:“‘如'疑‘孺'字之聲誤,‘孫'疑‘俯 '字之形誤(草書略近)。‘孺孤荼首之俯仰',謂‘ 仰事俯畜也'。”元材案:“寶”當是“寡”字之誤。《管子。問篇》“問死事之寡,其稟餼何如”云云,本篇下文又有“以振孤寡”語。孤寡即緊承“如孤”及“ 仰倳戟之寡”而言。“倳戟”二字又見下文及《輕重乙篇》。惟下文及《乙篇》之“倳戟”皆當作建立軍隊講,此處則當作“持戈之士”講。“ 仰”即《孟子。離婁篇》“良人者所仰望而終身也”之仰。言依靠持戈之丈夫以為食也。

〔五〕 元材案:“豪家”統“遷封食邑”及下文“功臣世家富商蓄賈積余藏羨跱蓄之家” 而言,故 曰“此吾國之豪”。非謂此等之外,又另有所謂豪家也。

〔六〕 何如璋云:“遷者,登也,升也。遷封猶言遷官。”元材案:“遷封”即“徙封” 。如漢文帝徙城陽王王淮南故地,徙淮南王喜王故城陽。景帝徙衡山王王濟北,徙廬江王王衡山(均見《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即其例。

〔七〕 元材案:“食邑”,指封邑中所食戶數而言。如《史記。高祖功臣侯年表》所列“ 平陽侯六百戶”、“信武侯五千三百戶”是。據《貨殖傳》云:“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千戶之君則二十萬。”但事實上食邑收入不止於此數。《漢書。孝昭功臣表》言張安世封凡萬三千六百四十戶。如以戶率二百計之,萬三千六百四十戶不過二百七十二萬八千耳。而《張安世傳》云:“富平侯張安世,國在陳留,別邑在魏郡,租入歲千余萬。”可見剝削之率,必有大於“戶二百”者矣。

〔八〕 元材案:居即《史記。貨殖傳》“乃治產積居與時逐,而不責於人”及《平准書》 “廢居居邑”之居,《集解》徐廣曰:“廢居者,貯蓄之名也。有所廢,有所蓄,言其乘時射利也。”猶今人之言囤積居奇矣。

〔九〕 元材案:“章”即障,亦有守義,解已見《乘馬數篇》。此謂國內豪家如遷封食邑之類,無不各有所囤積。政府應將其所囤積之五穀菽粟,設法加以障守,則萬物之輕重皆在政府掌握之中矣。

〔一0〕張文虎云:“‘跱'當作‘ 歭',《說文》作‘偫'。”元材案:“跱蓄”即儲蓄。《後漢書。章紀》: “詔所經道上郡縣無得設儲跱。”注:“儲,積也。跱,具也。言不預有蓄備。”

〔一一〕元材案:《禮。玉藻》:“ 縞冠素紕”,注:“縞,生絹也。以縞為冠,凶服也。素,熟絹也。紕,冠兩邊及卷下畔之緣也。縞冠素紕,謂冠與卷身皆用縞,但以素緣之耳。”此處指喪服言。《漢書。高紀》“兵皆縞素”是也。

〔一二〕元材案:“士室”即《管子。八觀篇》“鄉毋長游,裏毋士舍”之士舍。尹注云: “士謂裏尉。每裏當置舍,使尉居焉。”猶後世之鄉公所矣。

〔一三〕元材案:朝,朝會,猶言招集。功臣世家一詞,又見《輕重丁篇》,亦漢人通用語。《史記。自序》:“滅功臣世家賢大夫之業不述,墮先人所言,罪莫大焉。”《平准書。集解》如淳曰:“ 世家,有祿秩家。”“城肥致沖”二語,解已見《事語篇》。

〔一四〕戴望云:“慮,高誘注《呂氏春秋》曰:‘慮,亂也。'”元材案:“與”即《漢書。蘇武傳》“武以故二千石與計謀立宣帝”之與,師古注曰:“與讀曰預。”不與其謀,謂不干預其事。不干預其事,則國內之平安可知。凡此皆死事者之功也。

〔一五〕元材案:子大夫,漢人常用語。《漢書。武紀》元光元年,詔賢良曰:“此子大夫之所睹聞也。”《董仲舒傳》“子大夫”一詞凡八見。《燕王旦傳》凡三見。《東方朔傳》亦有“子大夫修先王之術,慕聖人之義”語。《鹽鐵論。國病篇》大夫亦云:“子大夫論京師之日久。”《武紀。注》服虔云: “子,男子之美號也。”顏師古云:“子者人之嘉稱。大夫,舉官稱也。志在優賢,故謂之子大夫。”

〔一六〕元材案:“勿敢左右”,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七〕尹桐陽云:“《說文》:‘ 券,契也。契別之書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判契即判契。契,刻也。謂刻其旁為齒也。《易林》:‘符左契右,相與合齒。'《列子。說符》:‘宋人有游於道,得人遺契者。歸而藏之,密數其齒。'”元材案,古人立契,中分為二,其分處必有齒,以便合驗。“定其券契之齒”,猶言訂立合同。

〔一八〕豬飼彥博云:“侈弇猶云張翕。口大曰侈,口小曰弇。”元材案:《周禮。春官。典同》:“侈聲笮,弇聲鬱。”注:“侈謂中央約也。侈則聲迫笮出去疾也。弇謂中央寬也。弇則聲鬱勃不出也。”此謂鐘口大而中央小者謂之侈,鐘口小而中央大者謂之弇。引申之即誇大或縮小之意。此處侈弇二字與《輕重乙篇》“皆按囷窌而不能挹損焉”之挹損,意義相同,謂不得多報,亦不得少報也。“釜鏂”解已見《海王篇》。

〔一九〕戴望云:“‘通'乃‘道' 字誤。”張佩綸云:“‘通'當作‘近'。不推即不推而往,不召而來。即遠近糴之者大至也。”元材案:“ 遠通”即《揆度篇》及本篇下文“五其本則遠近通”之意。遠既可通,近不待言矣。此謂貧民請糴者或釜或鏂,絡繹不絕,不論路途之遠近皆不推而自往也。下文“ 鶤雞鵠□之通遠”,“通”字亦不誤。戴、張二氏說皆失之。此言國內之豪,不僅遷封食邑而已,凡功臣世家富商大賈積余藏羨跱蓄之家無不屬之。為國君者應身服喪服,親自下鄉,分別於各地士室之中,招集當地之功臣世家及一切豪富舉行會議,當場勸令將其所有之五穀菽粟,儘量以平賈賣諸 政府,不得有以多報少,及以少報多等情弊。然後由政府與之訂立合同,將所收購之五穀菽粟,就地封存。五穀菽粟既皆為政府所獨佔,自由流通於市場者已絕少,貧困之民向無石鬥之儲,勢非以高價請糴不可,雖其請糴之數有或釜或鏂之不同,而以迫切需要之故,不遠千里,絡繹不絕。如此,少則貴,聚則重。雖歎其坐長至四十倍之多,亦只有聽政府之“高下在口吻”而已。所謂“章守之以物則物重”者,此之謂也。

〔二0〕戴望云:“‘牧'當從朱本作‘收'。”元材案:《輕重丁篇》云:“又收國中之貧病孤獨老不能自食之萌皆與得焉。”字即作“收”。又《漢書。成紀》“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師古注云: “收食貧民,謂收取而養食之。”此言“收貧病”,謂民之貧而有病者則由政府收養而醫治之也。

〔二一〕元材案:溝澮即溝洫,此處作溝壑講。老而無子曰獨。見有老而無子之獨夫,又窮困而不能謀生者,則防止其賣身為奴,而收養之,以免其流離失所,致有死於溝壑之慘。“赴於溝澮”即《山權數篇》“入於溝壑”之意,猶《孟子》及《鹽鐵論。毀學篇》之言“死於溝壑”矣。

〔二二〕元材案:“顏行”猶“雁行 ”,漢人常用語。《漢書。嚴助傳》淮南王安云:“以逆執事之顏行。”文穎曰:“顏行猶雁行。在前行,故曰顏也。”

〔二三〕元材案:分讀如本分之分,有必然之意。此謂將士之所以能視死如歸,此無他,乃實行輕重之筴之必然結果也。又案此法殊不現實。第一,歷來豪富之家決非“縞素”所能動其心者。《史記。平准書》稱“山東被水災,民多饑乏。於是天子遣使者虛郡國倉廥以振貧民。猶不足,又募豪 富人相貸假,尚不能相救。……而富商大賈之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國家之急,黎民重困。”又曰:“是時豪富皆爭匿財。”可見豪富不可能因“縞素”之故,遂將其所藏之穀,用空頭支票之平價全部售出。第二,所謂“釜鏂無止,遠通不推”前來糴穀者,大抵皆“困窮之民” 。則此所謂“四十倍”之谷,乃全從“困窮之民”身上剝削而來。谷價之倍數愈高,困窮之民所受剝削愈重,而豪富之匿財者得利亦愈厚。則是富者愈富,貧者愈貧,豈計之得哉?

  桓公曰:“皮幹筋角之征甚重。重籍於民而貴市之皮幹筋角,非為國之數也〔一〕。”

  管子對曰:“請以令高杠柴池〔二〕,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

  桓公曰:“諾。”

  行事期年,而皮幹筋角之征去分,民之籍去分〔三〕。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杠池平之時,夫妻服簟〔四〕,輕至百里。今高杠柴池,東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五〕,十人之力不能上。廣澤〔 六〕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夫舍牛馬之力所無因〔七〕。牛馬絕罷,而相繼死其所〔八〕者相望,皮幹筋角徒予人而莫之取〔九〕。牛馬之賈必坐長而百倍。天下聞之,必離其牛馬而歸齊若流〔一0〕。故高杠柴池,所以致天下之牛馬而損民之籍也。《道若秘》云:‘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一一〕

〔一〕 元材案:幹,《爾雅。釋畜》:“脅也。”此處指肋骨言。此言皮幹筋角,兵器所需。《史記。貨殖傳》列舉通都大邑盈利最大之商品,達三十八種之多,而“筋角千斤”“皮革千石”,皆足 “比千乘之家”。政府征斂皮幹筋角於人民,其數量甚多。人民為應政府之求,不得不以重價向市場收購。是政府此舉,適足以使市場皮幹筋角之價提高,使少數之富商蓄賈得以牟其大利而已。著者認為此非為國之善筴,故特提出討論之。

〔二〕 戴望云:“柴當為□,古深字。隸變作□,因誤為柴耳。”何如璋云:“高杠柴池,柴猶塞也。謂架橋渡水,高其勢而塞之也。”於省吾云:“按柴池即差池。柴亦作偨。《文選。司馬相如上林賦》‘偨池茈虒,旋還乎後宮',注引張揖曰:‘偨池,參差也。'高杠柴池,言高杠參差不平,故下接以 ‘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又下云‘杠池平之時 ',‘池'字當是羨文。後人不解‘柴池'之義,以為 ‘高杠'‘柴池'對文,故加‘池'字耳。”許維遹云:“ 《莊子。天地篇》‘且夫趨舍聲色以柴其內',劉師培《莊子校補》云:‘柴與柵通。' 是也。《說文。木部》:‘柵,編豎木也。'《 通俗文》云:‘木垣曰柵。'《淮南。道應篇》‘柴箕子之門',高注:‘箕子亡之朝鮮,舊居空,故柴護之也。'亦以柴為編為木垣而護之也。此云柴池,謂以木垣圍護其池。故下云‘使東西不相睹,南北不相見'。若深其池,則不得云東西南北不相睹也。”元材案:戴說是也。下文“杠池平之時”,“ 杠”“池”並承,證明“高杠”與“柴池”本為對文。杠高則不平矣。深者淺之對,池深則地必窪下,亦將變為不平。人過 高杠深池時,皆可以使東西南北不相睹。下文又云:“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廣澤遇雨,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上二句承“高杠”言,下二句承“深池”言,仍是“杠”“池 ”並承。“相睹”又見《輕重丁篇》,即相見。亦漢人常用語,見《鹽鐵論。世務篇》。天酸然雨,謂小雨也(說見下)。小雨路滑,故杠高則十人之力不能上。廣澤遇雨,當指大雨言。大雨則池水必滿,滿則窪下地中之道路必為泥濘所阻,故池深則十人之力不可得而恃。若如許說,以木垣圍護其池,不過使池水與道路更加隔開,何至十人之力亦不可恃?如於氏說,則不僅下文“ 杠池平”之“池”字為衍文,即“廣澤遇雨”二句亦為冗詞矣。

〔三〕 元材案:分,若干分也。謂實行高杠柴池之令一年以後,而政府對於皮幹筋角之征斂果能減少若干分,人民之負擔亦因之減少若干分也。

〔四〕 洪頤楫云:“服讀為負。見《考工記。車人注》。簟當依宋本作簞,盛食之器。言夫妻負簞而往者,不以百里為難。今本作簟,誤。”王引之云:“簟字義不可通,蓋輦字之訛。夫妻服輦者,言杠池平之時,民間夫妻服輦而行,不用牛馬,亦不假多人挽之也。《海王篇》‘行服連軺輦者',服連即服輦也。字亦作摙。《淮南。人間訓》‘負輦載粟而至' ,今本脫載字,說見《淮南》。《御覽。治道部》八引作‘服摙',是也。服之言負也。任重之名也。《史記。貨殖傳》:‘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蓋服輦者或推或挽,前後各一人,故夫妻可以服輦也。下文云:‘今高杠柴池,東西南北不相睹。天酸然雨,十人之力不能上。'正謂推輦不能上高梁也。《韓子。外儲說右篇》‘茲鄭子引輦上 高梁而不能支'是也。蓋杠池平之時,夫妻二人即可以服輦而過。及其高杠柴池也,天雨苟下,則雖十人之力不能服輦而登,地高而輦重也。若作‘服簞',則盛食之器甚輕,何至十人舁之而猶不能上乎?輦今人謂之二把手,前後各兩轅,一人兩手持轅挽於前,一人如之推於後。亦有夫婦推轅者,婦以繩挽於前,夫持兩轅推於後,則此所謂夫婦服輦也。”元材案:當以王說為是。張佩綸謂 “簞即單字,服單對兩服而言”者失之。輦乃漢人常用之運輸工具,說已詳《海王篇》。

〔五〕 洪頤楫云:“‘酸'通作‘ □'。《說文。雨部》:‘□,小雨也。'”俞樾說同。

〔六〕 元材案:廣澤指深池言。

〔七〕 王念孫云:“‘所無因'當作‘無所因'。人力不足恃,則必借牛馬之力,故曰‘ 夫舍牛馬之力無所因'。”元材案:此說是也。《纂詁》本正作“無所因”。

〔八〕 元材案:死其所即死其處,解已見《山至數篇》。

〔九〕 元材案:徒,但也。謂不索價而但予之,亦無人受取也。

〔一0〕元材案:離猶《輕重乙篇》 “公家之馬不離其牧皂”之離。安井衡云:“去也。” 謂齊國牛馬價貴,天下之牛馬商人必將爭相驅其牛馬遠離其本國以歸於齊,有如流水之就下,沛然莫之能禦矣。又案此文所論,以人工破壞交通,造成本國牛馬因勞頓而大量死亡,用以抬高牛馬之價格以招致外國牛馬之輸入,以滿足封建統治者皮幹筋角之需要。名義上是“ 損民之籍”,實際上則等於挖肉補瘡,充分暴露出作者的時代與剝削階級局限性。

〔一一〕安井衡云:“《道若秘》蓋書名也。”尹桐陽云:“蓋古道書名。魏武帝《陌上桑》:‘受要秘道愛精神。'”元材案:安井說是也。其書蓋亦言輕重之筴者,“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即書中語,與修養精神之道者無關,尹說非。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者,蓋謂直接經營生產活動所獲收入,不如通過囤積居奇方式所得利潤之大。此種情況,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與桑弘羊即曾先後指出農民勞動“ 最苦而贏利少,不如商賈技巧之人 ”(《商君書。外內篇》)及“富在術數,不在勞身;利在勢居,不在力耕”(《鹽鐵論。通有篇》)。司馬遷亦謂“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史記。貨殖傳》)。下至十七世紀時,威廉。配第亦有“製造業的收益比農業多得多,而商業的收益又比製造業多得多”之語( 《政治算術》,商務印書館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頁),與此處所言可謂巧合。然此種巧合,尚只限於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階級實質,則大有不同。威廉。配第處在封建生產方式崩潰,資本主義生產的第一階段,故其所謂工商業者是指新興之資產階級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馬遷及本書著者雖同處於封建地主經濟前期或中期,而其間又有區別。司馬遷代表自由主義經濟學派,故主張此種贏利最大之工商業,應由“ 當世千里之中所以富者”的賢人自由經營,而商鞅、桑弘羊及本書著者則皆屬於干涉主義經濟學派之代表人物,故其對於此種贏利最大之工商業,主張應完全收歸封建國家實行管制或壟斷。此為本書經濟思想核心之一,故特詳論之。

  桓公曰:“弓弩多匡□〔一〕者,而重籍於民,奉繕工〔二〕,而使弓弩多匡□者,其故何也?”

  管子對曰:“鵝鶩之舍近,鶤雞鵠□之通遠〔三〕。鵠鶤之所在,君請式璧而聘之〔四〕。”

  桓公曰:“諾。”

  行事期年,而上無闕者,前無趨人〔五〕。三月解□〔六〕,弓弩無匡□者。

  召管子而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鵠鶤之所在,君式璧而聘之。菹澤之民聞之,越平而射遠〔七〕,非十鈞之弩不能中鶤雞鵠□。彼十鈞之弩,不得□擏不能自正〔八〕。故三月解□而弓弩無匡□者,此何故也〔九〕?以其家習其所也〔一0〕。”

〔一〕 尹注云:“□,苦禮切,礙也。”張登云云:“匡□,弓弩之戾礙不能應弦以射者之名。俗謂之打調也。”張文虎云:“《考工記》‘則輪雖敝不匡',注:‘匡,枉也。'”戴望云:“匡義如《 國語》‘月盈而匡'之匡,言不正圓,如月之虧缺也。”

〔二〕 元材案:繕即《左成十六年傳》“繕甲兵”之繕,注:“繕,治也。”《漢書。息夫躬傳》“繕修干戈”,注:“繕,補也。”《周禮。夏官》之屬有“繕人”,“掌王之弓弩矢箙矰弋決拾,掌詔王射。”此繕工即繕人也。重籍於民奉繕工云云,謂政府重斂民財以供養繕工,而反作此不堪使用之弓弩,其原 因何在也。

〔三〕 王念孫云:“通當為道,字之誤也。鵝鶩去人近,鶤雞鵠□去人遠,故曰‘鵝鶩之舍近,鶤雞鵠□之道遠'也。”安井衡云:“ 舍,塒也。鶤雞似雞而大。鵠大於雁,羽毛白澤。□同鴇,似雁而大,無後趾,毛有豹文。通猶道也。”郭沫若云:“‘通'當為‘邇',形近而訛。”元材案:通即上文“遠通不推”之通,不必改字。

〔四〕 元材案:鵠鶤所在,指射取鵠鶤之人家而言,非謂鵠鶤棲息之地。“式璧而聘之” 一語又兩見《輕重丁篇》。式即《周禮。天官。太宰》 “以九式均節財用”之式,注:“式謂用財之節度。” 此處是指用璧之制度。據《輕重丁篇》,璧有“尺者萬泉,八寸者八千,七寸者七千,珪中四百,瑗中五百” 等五等之分。式璧猶言按照被聘者功勞之大小,分別用各種不同等級之璧作為禮品。射取鵠鶤多者用重璧,少者用輕璧,蓋所以嘉其難能,慰其勤勉,使其更能改善弓弩之製造也。尹注以式為用,段玉裁以式為飾字之假借者均非。

〔五〕 於鬯云:“‘期年而上無闕者前無趨人',此十一字殊無意義,蓋衍文也。且下文云:‘三月解□,弓弩無匡□者。'既言‘期年',何得又言‘三月'?十一字之為衍文顯見。”郭沫若云: “‘ 上'當為‘工',謂繕工也。‘前 '當為‘箭'。弓不待繕,故繕工足用。弓不偏戾,故箭不誤傷人。”元材案:“行事期年”,謂“式璧聘之 ”之後一年也。“上無闕者”,謂上供無所短闕也。“ 前無趨人”,謂隨處皆無閒散之人趨走于眼目之前,猶《輕重己篇》之言“ 室無處女,路無行人”矣。此蓋說明式璧聘之 之後一年以來人民集中精力,潛心改善弓弩以期弋取更多鵠鶤之現象。下文 “三月解□”,其事又在“期年”之後,非謂在“期年 ”之中也。于、郭二氏說皆失之。

〔六〕 王引之云:“《說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字。‘□'當為‘匋'。匋讀與韜同,弓衣也。”安井衡云:“‘□ '當為‘□'。□音懸。音同則義通。懸,系也。弓弩既成,三月解其所系束之繩,不復匡□也。”俞樾云: “字書無‘□'字。疑‘□'字之誤。《說文。匚部》:‘□,盛弓弩矢器也。從匚從矢。'《國語》曰:‘ 兵不解□。'”何如璋說同。張佩綸云:“《 說文。韋部》:‘韣,弓衣也。' 以‘□'為‘蜀'之壞亦通。似王說太迂,不及何說之確。”元材案:俞、何二氏說是也。《管子。小匡篇》亦有“兵不解□”之文,即其證。解□者謂解開其盛弓之器而檢查其弓弩也。

〔七〕 何如璋云:“平,近也。越平射遠,欲得鶤鵠也。”元材案:平即平地。越平射遠,謂越過平地射向遠方。故下文云“非十鈞之弩不能中鶤雞鵠□”也。三十斤為鈞。十鈞之弩,須有三百斤之力始能開之。猶今人之以馬力計機器矣。

〔八〕 王念孫云:“案《說文》、《玉篇》、《廣韻》、《集韻》皆無‘□'字,當是‘ 棐'字之訛。《說文》曰:‘棐,輔也。'徐鍇曰:‘ 輔即弓□也,故從木。'《說文》又曰:‘榜,所以輔弓弩。'又曰‘□,榜也。'棐、榜、□三字皆從木,其義一也。此文曰:‘彼十鈞之弩不得棐□,不能自正。'《荀子。性惡篇》曰:‘繁弱钜黍,古之良弓也。然而不得排□,則不能自正。'《說苑。建本篇》曰: ‘烏號之弓雖良,不得排□不能自正。'‘排□'與‘ 棐□'同。《韓子。外儲說右篇》曰‘榜□者所以矯不直也。'《鹽鐵論。 申韓篇》曰:‘若隱栝輔□之正弧剌也。'棐、輔、榜一聲之轉。或言榜□,或言輔□,或言棐□,其義一也。”

〔九〕 王念孫云:“‘此何故也' 四字涉上文而衍。上是桓公問,此是管仲對桓公語,不當言何故。”豬飼彥博說同。於鬯云:“此二語自問自答。前文云:‘此何故也?士非好戰而輕死,輕重之分使然也。'亦管子對桓公語。用‘此何故也'云云,亦自問自答,與此文法正同。若此四字為衍,彼四字亦當衍矣。而王又不謂彼衍,何也?”張佩綸云:“案‘此何故也',猶《考工》之‘此無故',乃承問而申言其故,非衍文也。”元材案:于、張說是也。

〔一0〕安井衡云:“所,猶事也。 ”元材案:“所”字之義解已詳《山至數篇》。此處當作家傳職業講。《關西方言》:“致力於一事為所,所謂絕利一源也。”(見《康熙字典》戶部所字條)安井說近之。

  桓公曰:“寡人欲籍於室屋。”

  管子對曰:“不可,是毀成也。”

  “欲籍于萬民。”

  管子曰〔一〕:“不可,是隱情也。”

  “欲籍於六畜。”

  管子對曰:“不可,是殺生也。”

  “欲籍于樹木〔二〕。”

  管子對曰:“不可,是伐生也。”

  “然則寡人安籍而可〔三〕?”

  管子對曰:“君請籍於鬼神〔四〕。”

  桓公忽然作色〔五〕曰:“萬民、室屋、六畜、樹木且不可得籍,鬼神乃可得而籍夫!”

  管子對曰:“厭宜乘勢,事之利得也。計議因權,事之囿大也。〔六〕王者乘勢,聖人乘幼,與物皆宜〔七〕。”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昔堯之五更五官無所食〔八〕,君請立五厲之祭,祭堯之五吏〔九〕。春獻蘭,秋斂落〔一0〕,原魚以為脯,鯢以為郩〔一一〕。若此則澤魚之正伯倍異日〔一二〕,則無屋粟邦布之籍。此之謂設之以祈祥,推之以禮義也。然則自足,何求於民也〔一三〕?”

〔一〕 元材案:“管子曰”當作“ 管子對曰”,與上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以上諸籍,解已見《海王篇》及《國蓄篇》。諸籍中無“田畝”一籍,又下文有“租稅九月而具”語,可見本篇作者是不反對徵收田畝稅者,與《國蓄篇》及《山國軌篇》不同,而與《海王篇》同。

〔三〕 元材案:安籍即何籍。

〔四〕 元材案:籍於鬼神,即《山權數篇》“禦神用寶”及《輕重丁篇》“役使鬼神”之意。蓋利用人民迷信鬼神之心理,因以神道設教,向人民進行剝削也。

〔五〕 王念孫云:“‘忽然'非作色之貌。‘忽然'當作‘忿然'。《晏子春秋。諫篇》曰:‘公忿然作色。'《莊子。天地篇》曰:‘圃者忿然作色。'《齊策》曰:‘王忿然作色。'皆其證。”

〔六〕 安井衡云:“厭,禳也。祭社曰宜。囿,有也。因權而計議,事之所包有者大也。 ”張佩綸云:“厭,厭勝。《禮。王制》‘宜乎社',注:‘類、宜、造皆祭名。'‘囿大'當作‘有大'。 ”於省吾云:“‘厭宜'與‘計議'對。議與計義相近,宜與厭義相近。《國語。周語》‘克厭帝心',注: ‘厭,合也。'‘厭宜'即‘合宜'。‘囿'當讀作‘ 侑'。《禮記。禮器》‘詔侑武方',注:‘ 詔侑或作詔囿。'是其證。侑之通詁訓助。此言合宜而乘勢,則事之利得也。計議而因權,則事之助大也。”元材案:“厭宜即合宜”,“囿讀作侑”,於說是也。厭宜乘勢即因時制宜。計議因權,即從權計畫。如此,則獲利多而得助大也。

〔七〕 丁士涵云:“‘幼'讀為‘ 幽'。《大戴禮。誥志篇》、《 史記。曆書》並云:‘幽者幼也。 '古‘窈'字作‘幼'。《爾雅》、《毛傳》云:‘冥,幼也。'《詩。釋文》:‘幼本作窈。'幼冥即窈冥,窈冥即幽冥矣。《淮南子。道應訓》‘可以明,可以窈',注:‘窈讀如幽。'《禮記。玉藻。注》:‘幽讀如黝。'《周官。牧人》‘守祧',鄭司農並云:‘ 幽讀為黝,黑也。幽、黝古今字。'《毛傳》云:‘幽,黑色也。'黝從幼聲,黝謂之黑,幼亦謂之黑矣。” 俞樾說同。安井衡云:“幽,微也,聖人智明,故能乘幽。”郭沫 若云:“當作‘聖人乘易',《山至數篇》作‘王者乘時,聖人乘易'。易即‘一陰一陽之謂易'之易。幼字古每作□,形近而訛。”元材案:“王者乘勢,聖人乘幼”,《山至數篇》作“王者乘時,聖人乘易”。依《海王篇》“食鹽”“ 吾子”,《地數篇》作“咶鹽”“嬰兒”,《國蓄篇》 “通施”,《輕重乙篇》作“通貨”等例觀之,則此處之“勢”與“幼”,亦即《山至數篇》之“時”與“易 ”。幼即幽,隱也,易者言其變化不測。“乘易”“乘幽”皆含有神秘之意,不必改字。“與物皆宜”者,言以神道設教,人人皆以為宜,猶《輕重丁篇》之言“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亦本書著者採用愚民政策之一端矣!

〔八〕 何如璋云:“‘堯之五吏' ,謂羲和、共、鯀之屬。‘五官'即五行之官。食,饗祀也。左昭二十九年傳:‘魏獻子曰:社稷五祀,誰氏之五官?蔡墨對曰:少□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修、曰熙,實能金木及水。使重為勾芒,該為蓐收,修及熙為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此其三祀也。顓頊有子曰犁,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龍,為後土。此其二祀也。'是五官之祀皆非堯吏也。”聞一多云:“ ‘更'當從各本作‘吏',下文仍作‘吏',不誤。‘五官'二字宜衍。下文‘君請立五曆之祭,祭堯之五吏',不言‘五官',可證。二字蓋舊注之誤入正文者。左昭二十九年:‘故有五行之官,是謂五官。'舊注以此五官當堯之‘五吏',未知然否。”郭沫若云:“‘ 五官'二字非衍文。《山權數篇》有‘五官技',以詩、時、春秋、行、易當之。《揆度篇》言‘五官之數不籍於民'。是則所謂‘五官'者猶言百官耳。‘五官無所食'者謂官家未予以禋祀。”元材案:“五更”當為“五吏”,“五官”二字衍文,聞說是也。五官即注文用以解釋“五吏”者,下文無“五官”二字可證。食讀如左莊六年傳“抑社稷實不 血食”之食。無所食,言無人祭祀之也。《揆度篇》“ 五官之數”,乃“五管之策”,說詳該篇,與此無關。郭說可商。

〔九〕 安井衡云:“無主後曰厲。 ”何如璋云:“‘厲'謂前代有功之人而無主後者,立祀以報其功,使無歸之鬼不為厲也。《禮。祭法》有泰厲、公厲、族厲。五官皆有所食,無所食而有功者謂之厲。泰厲有功于天下,天子立之。公厲者有功于一國,諸侯立之。族厲者有功于一家,大夫立之。‘堯之五史 '即泰厲、公厲也,故仲請桓公立之。左昭七年傳:‘ 今夢黃熊入於寢門,其何厲鬼也?子產曰:昔堯殛鯀於羽山,其神化為黃熊,入於羽淵,實為夏郊,三代祀之。晉為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乎?'鯀乃堯五吏之一,故此云‘立五厲之祭'也。”元材案:關於堯之五吏,各家注者多以左昭二十九年傳蔡墨所述之五祀當之。然五祀皆非堯吏。疑所謂五吏者,當指禹為司空,□陶為士、契為司徒、後稷為田之類而言。此等人皆與社會民生有極密切之關係,故人民多崇拜之。著者主張政府應即利用此種崇拜之心理,提倡祭祀,並規定以魚為牲,因而可以收到“澤魚之正伯倍異日”之大利,即所謂“ 籍於鬼神”之義矣!

〔一0〕戴望云:“‘斂'疑‘獻' 字誤。”何如璋云:“蘭,花之最貴,故春以為獻。落,果實也,秋熟而斂之。”張佩綸云:“《說文》:‘ 蘭,香草也。'《爾雅。釋詁》:‘落,死也。'《漢書。司馬相如傳上。集注》引郭璞:‘落,獲也。'” 許維遹云:“戴說是也。惟獻落義不可通,疑‘落'當作‘菊',字之誤也。春蘭秋菊相對為文。《楚詞。九歌。禮魂》云:‘春蘭兮秋菊,長無絕兮終古',義與此義相應,是其 證。”聞一多說同。

〔一一〕張文虎云:“‘魚'字當脫右旁。”張佩綸云:“‘原魚'當作‘淵魚',避唐諱改。《說文》:‘鯢,刺魚也。'宋玉《對楚王問》: ‘尺澤之鯢。'《莊子。庚桑楚》:‘尋常之溝,巨魚無所還其體,而鯢□為之制。'又云:‘趣灌瀆,守鯢鮒。'”許維遹云:“‘原魚'無義,疑為鮪字誤分為二字。‘鮪以為脯'與‘鯢以為殽'相對為文。(《爾雅。釋魚》‘鮥鱣鮪',郭注:‘鮪,鱣屬也。')《山海經。東山經》郭注:‘鮪即□也。'而《說文。魚部》雖鮪□二篆割分異處,然□鯢二篆複以類相從。與此鮪鯢並舉,其比正同。《周禮。□人》:‘春獻王鮪。'《月令》:‘以季春薦鮪。'《夏小正》:‘二月祭鮪。'彼言生薦於宗廟,此言脯薦於故祀,其實殊而用則一也。”郭沫若云:“‘原魚'當是‘鰥'字,誤析為二。鰥字金文作‘□'(《毛公鼎》與《父辛卣》),與‘原魚'二字相似。《詩。齊風。敝笱》‘其魚魴鰥',傳:‘鰥,大魚也。'《本草》謂即□魚,其大者重三四十斤。‘鯢'同‘鮞',魚之小者也。鰥鯢以大小為對。”元材案:各家皆在“魚”字上作文章。實則“魚”並非誤字。《史記。封禪書》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幹魚。”所謂“幹魚” ,即此處“魚以為脯”之“魚脯”。又《輕重己篇》云:“犧牲以魚。”《管子。禁藏篇》云:“以魚為牲。 ”是魚既可以作為“幹魚”,又可以作為“犧牲”。又《鹽鐵論。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則“魚”又可以與“鮐”相對成文。謂之“ 原魚”者,當是不加烹調,即用生魚作為魚脯,以為犧牲也。本文自明,何必紛紛臆改而後快意耶?

〔一二〕元材案:澤魚之正,指漁稅言。漁業在漢代已甚發達。《史記。貨殖傳》言:“水居千石魚陂……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正義》:“ 言陂澤養魚,一歲收得千石魚賣也。”《貨殖傳》又云:“ 通都大邑,鮐鮆千斤,鯫千石,鮑千鈞,此亦比千乘之家。”可見漁業利益之大。在漢代實行均輸平准政策之前提下“大農之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平准書》語),對於此種“比千乘之家”之漁業,不可能不在所籠貨物之中。觀《鹽鐵論。通有篇》大夫云:“江湖之魚,萊黃之鮐,不可勝食,而鄒、魯、周、韓藜藿蔬食。天地之利無不贍,而山海之貨無不富也。然百姓匱乏,財用不足,多寡不調,而天下財不散也。”又《漢書。食貨志》云:“宣帝即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白增海租三倍,天子從其計。御史大夫蕭望之言:‘故禦史屬徐宮家在東萊,言往年加海租,魚不出。長老言武帝時,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複予民,魚乃出。……壽昌習于商功分銖之事,其深計遠慮誠未足任。宜如故。'上不聽。”據此,則漢武帝時曾實行漁業國營,其後乃改為民營官稅。至宣帝時,又增加海租三倍。此文特以“澤魚之正,伯倍異日”為言,或亦漢時增加海租之反映也。

〔一三〕元材案:屋粟一詞,又見《周禮。地官。旅師》。注云:“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罰三夫之稅粟。”邦布,指口錢,解已見《山至數篇》。祈祥即禨祥,解已見《國准篇》。“設之以祈祥”云云,謂祭祀鬼神,乃合乎封建社會禮義之舉。如此,則不待求之于民而國用自無不足之虞矣。

  桓公曰:“天下之國,莫強於越。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恐越人之至〔一〕,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君請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為樂〔二〕。則越人安敢至?”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以令隱三川〔三〕,立員都〔四〕,立大舟之都。大身之都有深淵,壘十仞〔五〕。令曰:‘能游者賜千金〔六〕。'”

  未能用金千,齊民之游水不避吳越〔七〕。

  桓公終北舉事於孤竹、離枝。越人果至,隱曲薔以水齊〔八〕。管子有扶身之士五萬人〔九〕,以待戰于曲薔,大敗越人。此之謂水豫〔一0〕。

〔一〕 元材案:越,南方國名。孤竹、離枝,北方國名。《鹽鐵論。伐功篇》大夫云:“ 齊桓公越燕伐山戎,破孤竹,殘令支。”《史記。齊太公世家。集解》:“《地理志》云:‘令支縣有孤竹城。'疑離枝即令支也。”《索隱》:“離枝、孤竹皆古國名。秦以離枝為縣。故《地理志》云‘遼西令支縣有孤竹城'。”此言欲北伐孤竹、離枝,恐越人乘虛而襲其後也。“北舉事”下脫“於”字,下文可證。

〔二〕 俞樾云:“矩當作渠。《說文。水部》:‘渠,水所居。從水,渠省聲。'”何如璋云:“此借□為渠也。非誤字。”張佩綸云:“案矩當作並,字之誤也。《說文》:‘方,並船也。'《淮南。泛論訓。高注》:‘方,並也。'《詩》:‘就其深矣,方之舟之。就其淺矣,泳之遊之。'深則方舟,淺則游泳,故曰 ‘並遊'。”於省吾云:“按上言大夫立沼池。此言矩遊,即就沼池而言,不應再言渠。矩應讀作距。《周禮。考工記。輪人》‘必矩其陰陽',《注》:‘故書矩為距。'《釋名。釋形體》:‘鬢曲頭曰距。距,矩也,言其曲似矩也。'是矩、距二字通之證。左僖二十八年傳‘距躍三百 ',注:‘距躍,超越也。'然則距游即在水距躍游泳之意也。”元材案:於說是也。《史記。王翦傳》:“ 方投石超距。”《索隱》:“超距,猶跳躍也。”字亦作距。蓋古代軍隊中基本訓練項目之一也。

〔三〕 安井衡云:“此當讀‘請以令隱'為句。謂以號令隱之,使越人不諭。”孫詒讓云:“隱讀為匽。《毛詩。小雅。魚麗傳》‘士不隱塞' ,《釋文》云:‘隱本作偃。'匽、偃字同。《荀子。非相篇。楊注》云:‘梁匽所以制水。'《周禮。□人。鄭眾注》云:‘ 梁,水偃也。'”元材案,兩氏說皆非也。隱即《漢書。賈山傳》“ 隱以金椎”之隱。服虔云:“隱,築也”。此當讀“請以令隱三川”為句,謂下令築堤壅三川之水而立為員都也。下“隱”字與此同。三川有三:一即吳越之三川。《鹽鐵論。西域篇》所謂“吳越迫于江海,三川迴圈之”。二即秦之三川郡,蓋以河、洛、伊三水得名。三即西周之三川。《國語。周語》“西周三川皆震”,韋注:“三川:涇、渭、洛。出於岐山也。”《史記。周本紀》“西周”作“西州”。《集解》徐廣云:“涇、渭、洛也。”又《初學記》引《關中記》云:“涇與渭、洛為關中三川。”據下文考證,本文內容為漢武帝時事之反映,則此處三川乃指西周之三川而非吳越與秦之三川甚明。《淮南。俶真篇》“三川涸”,高注:“涇、洛、□也。”以□代渭,與韋、徐說不同。

〔四〕 安井衡云:“員、圓,都、瀦,皆通。瀦,水所聚也。”元材案:此說是也。蓋築堤壅水,立為 圓池,猶今之游泳池也。張佩綸以“立員都”為衍文,謂“即‘大舟之都 '而誤複”者非。

〔五〕 王念孫云:“‘大身之都' 亦當為‘大舟之都',此複舉上文以起下文也。都即《禹貢》‘大野既豬'之豬。馬注云:‘水所停止,深者曰豬。'《史記。夏本紀》‘豬'作‘都'。”元材案:王說是也。大舟即大船。壘與累同。八尺曰仞。累十仞,謂不止一個十仞,蓋極言其深也。丁士涵以“大舟 ”之“舟”當作“周”,謂“大舟”即《輕重乙篇》“ 期於泰周”之“泰周”,安井衡以“大舟”“ 大身”皆為地名者皆失之。

〔六〕 吳闓生云:“據‘未能用金千'句,則此上句‘賜千金',‘千'乃‘十'字之誤。”

〔七〕 元材案:避,猶讓也。不避吳越,謂齊人游泳技術之高,不在吳越人之下也。

〔八〕 戴望云:“‘薔'為‘災' 字之誤。‘曲災',災水之曲處也。災水東流過臨災城南,又折而北過其中(見《水經注》),故有曲災之名。若後人之言曲江矣。”元材案:水即《漢書。鄒陽傳》“ 水章邯”之水。應劭云:“章邯為雍王,高祖以水灌其城破之也。”“隱曲災以水齊”者,築堤壅曲災之水以灌齊都也。

〔九〕 安井衡云:“扶讀為浮。” 孫詒讓云:“‘扶身之士'難通,疑‘身'為‘舟'之誤。上文‘大舟之都'訛作‘大身',可證。”何如璋云:“‘扶身'當作‘扶舟'。言齊有水軍五萬待戰于曲淄。”張佩綸云:“‘扶'乃‘斻'之誤。《說文》:‘斻,方舟也。'《禮》:‘天子造舟,諸侯維舟,大夫方舟,士特舟。'《詩》‘ 一葦杭之',即‘斻'字。‘扶' ‘杭'均形近‘斻'耳。”聞一多云:“‘扶'疑為‘ 杕'。杕、枻音近可 通(大,世古音近,故大子一曰世子)。《淮南子。道應篇》‘佽非謂枻船者曰',注曰‘枻,棹也。'杕舟之士即枻船之士也。”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扶身即浮身。《水經。沂水注》:“浮光山一曰扶光山。”即扶浮通用之證。浮身之士,即習水能遊之士也。

〔一0〕元材案:此豫字與《山權數篇》“物有豫”之豫作誑解者不同。此豫字即《禮記。中庸》“凡事豫則立”之豫。此言事先有游水之訓練,得以戰勝越人,故謂之水豫。謂戰士豫習水性也。又案此文內容,似是以漢武帝時代之事蹟為背景者。越于春秋諸國最為後起,在齊桓公時尚未通於中國。以後勾踐北上中原,與諸夏爭霸,然距桓公之卒已百七十餘年。且為時未久,即又寂焉無聞。至漢興,兩粵之勢焰始大張。武帝即位,猖獗尤甚。是時,漢正與匈奴對抗,而兩粵常內侵,為北征軍後顧之憂。武帝之欲滅此朝食也,蓋非一朝一夕之故矣。《史記。平准書》載:“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又云:“是時,越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觀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幟加其上,甚壯。”《索隱》云:“昆明池有豫章館。豫章,地名。以言將出軍于豫章也。”初修系元狩三年事,大修系元鼎二年事。至元鼎五年,才三年耳,而伏波將軍路博多等果將江淮以南樓船十萬人(《平准書》作“因南方樓船卒二十余萬人”)與越馳義侯所將巴蜀夜郎之兵鹹會番禺。次年,即定越地,以為南海等九郡,列入大漢版圖矣。今觀此文,有云“天下之國莫強於越,寡人欲北舉事孤竹離枝,恐越人之至”,非即影射漢武帝欲北伐匈奴而先征南越之事耶?“隱三川立員都,立大舟之都”,非即影射穿昆明池之事耶?其他如“大舟”云云,則影射所謂“高十餘丈 而旗幟加其上,甚壯”之樓船。如“扶身之士五萬人”,則影射路博多等所率江淮以南樓船十萬人。如“曲災” 則影射番禺。所不同者,只將漢人南征,改為粵人北犯耳。然則本文之成,決不得在漢武帝元鼎五年平定南粵以前,不已彰明較著耶?郭沫若氏對於以上所論,表示反對。其言曰:“馬說雖辨,然僅出以臆測。此節所言固是漢代事蹟之反映,然不必即是影射漢武帝治樓船事。古時與越構兵,必須水戰,漢景帝建元三年即有莊助發會稽兵浮海救東甌事(見《史記。東越列傳》)。作者蓋察知北人水戰之不習,必須為之豫,故設為此豫言。漢武帝則從而實踐之耳。”今案:此論有可商者二。其一,建元乃漢武帝年號。建元元年即西元前一四0年,乃中國歷史上帝王有年號之始。在此以前,如漢文景皆只有前中後若干年之分。此以建元三年(前一三八年)為漢景帝紀元,當系筆誤。其二,則牽及一個知與行孰先孰後之問題。《史記。平准書》云:“故吏皆適令伐棘上林,作昆明池。”《通鑒》及《本紀》皆列在元狩三年。《索隱》引荀悅云:“昆明子居滇河中,故習水戰以伐之也。”此為昆明湖建立之最初動機。《平准書》又云:“是時越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觀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幟加其上,甚壯。於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柏梁台之作,據《本紀》作於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索隱》云:“蓋始穿昆明池,欲與滇王戰。今乃更大修之,將與南越呂嘉戰逐,故作樓船。於是楊僕有將軍之號。”又下文云:“因南方樓船卒二十余萬人擊南越。”此為第二次大修昆明池之動機。無論初建或增修,皆是出於當前軍事上之實際需要。若如郭氏說:則漢武帝之大修昆明池,乃由於本書著者“故設為此豫言”,而漢武帝不過是“從而實踐之 耳”,未免有把事情頭足倒置之嫌矣!

  齊之北澤燒,火光照堂下〔一〕。

  管子入賀桓公曰:“吾田野辟,農夫必有百倍之利矣。”

  是歲租稅〔二〕九月而具,粟又美。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此何故也?”

  管子對曰:“萬乘之國千乘之國不能無薪而炊。今北澤燒,莫之續。則是農夫得居裝而賣其薪蕘〔三〕,一束十倍。則春有以倳耜,夏有以決芸〔四〕。此租稅所以九月而具也。”

〔一〕 尹注云:“獵而行火曰燒。 ”元材案:謂為烈火所燒也。堂下,朝堂之下。《孟子。梁惠王篇》“有牽牛而過堂下者”,《鹽鐵論。刺權篇》云“鳴鼓巴俞作於堂下”是也。

〔二〕 元材案:此處租稅二字,與《國蓄篇》“租稅者所慮而請也”之租稅不同,彼處租稅,指各種官業收入而言,此處租稅則指田畝稅。此謂農夫因有賣薪之利,故租稅九月而具,無拖欠者。

〔三〕 元材案:續,繼續。居,積也,解已見上文。裝,《文選。赭白馬賦。注》引《淮南。許注》:“束也。”謂農夫得以積其束薪而賣之也。薪蕘,尹注云:“大曰薪,小曰蕘。”

〔四〕 元材案:“春有以倳耜”二語,又見《輕重丁篇》。倳當讀如《史記。張耳陳餘傳》“慈父孝子 不敢倳刃於公之腹 ”之倳,與“ 倳戟”之倳之訓為立者不同。李奇注云:“東方人以物插地皆曰倳。”倳耜謂以耜插入田中而翻其土也。決,去也。芸,《說文》:“草也。” 決芸,謂決去田中之草也。又案上文言:“農夫必有百倍之利矣。”又曰:“農夫得居裝而賣其薪蕘,一束十倍。”均屬誇飾之詞,事實上決不會如此。

  桓公憂北郭民之貧,召管子而問曰:“北郭者,盡屨縷之甿也,〔一〕以唐園〔二〕為本利。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請以令:禁百鐘之家不得事□〔三〕,千鐘之家不得為唐園,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樹葵菜〔四〕。若此,則空聞有以相給資〔五〕,則北郭之甿有所讎其手搔之功〔六〕,唐園之利。故有十倍之利。”

〔一〕 俞樾云:“按‘屨縷'二字無義。乃‘窶數'之假字。《釋名。釋姿容》曰:‘窶數猶局縮,皆小之意也。'然則窶數之甿,謂小民也。 ”元材案:《孟子。滕文公篇》“身織屨,妻辟纑以易之”,縷即纑也。甿,《史記。陳涉世家》“甿隸之人 ”,《集解》:“ 田民曰甿。”謂貧民也。屨縷之甿,謂人民皆以織屨辟纑為業,言其貧也。俞氏說非。又案《呂氏春秋。節士篇》云:“齊有北郭騷者,結罘網,捆蒲葦,織葩屨,以養其母。”此云北郭者盡屨縷之甿,豈即取義於是耶?

〔二〕 於省吾云:“按‘唐園'即 ‘場園'。詳《呂氏春秋新證。尊師篇》。下云:‘千鐘之家不得為唐園,去市三百步者不得樹葵菜。'葵菜正場園所生,尤其明征矣。”元材案:《荀子。大略篇》云:“大夫不為場園”,楊倞注云:“治稼穡曰場,樹菜蔬曰園。”其字即作“場”。惟場園乃種植菜蔬之所,與治稼穡無關。《鹽鐵論。未通篇》云:“丁者治其田裏,老者修其塘園。”《孝養篇》云:“ 老親之腹非唐園,唯菜是盛。”又《鹽鐵取下篇》云:“廣第唐園良田連比者不知無道路之業,竄頭宅者之役也。”或則以“田裏”“良田”與唐園對言,或則逕言唐園唯菜是盛,即其證。楊說失之。

〔三〕 丁士涵云“上文云,‘北郭之甿,盡屨縷之甿也。'則‘□'即‘屩',謂履也。集韻:‘屩,或作□。'”安井衡云:“‘□'同‘屩 ',草履也。‘事'謂作之。”

〔四〕 尹桐陽云:“‘葵菜',辛菜,今原荽。說文作葰,云‘薑屬,可以香口。'《既夕記》謂之綏。《爾雅》‘莃,菟葵,旱芹也。芹,楚葵,水芹也。'均以香同葵而冒名葵耳。《楚辭。七諫》:‘蓼蟲不徙乎葵菜。'”

〔五〕 王念孫云:“‘空聞'當依宋本作‘空閒'。謂以空閒之地給貧民。”郭沫若云: “‘空閒有以相給資',與‘北郭之甿有所讎其手搔之功'對文。則‘空閒'當指失業者。”元材案:郭說是也。千鐘之家雖不得為唐園,去市三百步者雖不得樹葵菜,然此可為唐園、可樹葵菜之土地則仍為各該原主所私有,初非無主之物,誰肯給之貧民乎?此蓋言富有之家不得兼營此等副業生產以與貧民爭利耳。社會上對於 □及葵菜等之需要,原有一定之數量。如富有之家皆得兼營其業,則不僅富有之 家對於此等需要能以自足自給,無須再向貧民購買,且其餘力往往可以奪去貧民之其他市場,茫茫禹域,乃真無貧民謀生之餘地矣。故政府應以令禁止之,則不僅普通人民之需要鞋履者皆不之百鐘之家而之屨縷之甿,需要葵菜者不之千鐘之家與去市三百步自樹葵菜之人,而之北郭之甿之以唐園為本利者,即百鐘千鐘之家與去市三百步之人亦將唯北郭之甿是賴。所謂“空閒有以相給資”者,此之謂也。王說失之。

〔六〕 元材案:讎者售也。手搔之功,指屨縷及葵菜等手工生產物而言。《荀子。大略篇》云:“故天子不言多少,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喪,士不通貨財。有國之君不息牛羊,錯質之臣不息雞豚,眾卿不修幣,大夫不為場園。從士以上皆羞利而不與民爭業,樂分施而恥積藏。然故民不困財,貧窶者有所竄其手。”又《史記。循吏傳》:“公儀休為魯相,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 ”又《鹽鐵論。救匱篇》賢良云:“農夫有所施其功,女工有所粥其業。”竄之為言易也。即《孟子》“身織屨妻辟纑以易之”之易,謂交易也。粥,賣也。“竄其手”、“讎其貨”、“粥其業”,與此處“有所讎其手搔之功”意義蓋同。楊倞以竄為容,謂“容集其手而力作也”,王先謙以“竄其手”為“措其手”,皆不可從。

  管子曰:“陰王〔一〕之國有三,而齊與在焉。 ”

  桓公曰:“此若言可得聞乎?”

  管子對曰:“楚有汝漢之黃金,而齊有渠展之鹽,燕有遼東之煮,此陰王之國也。且楚之有黃金,中齊有薔石也〔二〕。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三〕。使夷吾〔四〕得居〔五〕楚之黃金,吾能令農毋耕而食,女毋織而衣。今齊有渠展之鹽,請君伐菹薪,煮沸火〔六〕為鹽,正而積之〔七〕。”

  桓公曰“諾。”

  十月始正,至於正月,成鹽〔八〕三萬六千鐘。

  召管子而問曰:“安用此鹽而可?”

  管子對曰:“孟春既至,農事且起。大夫無得繕塚墓,理宮室,立台榭,築牆垣。北海之眾無得聚庸而煮鹽。若此,則鹽必坐長而十倍〔九〕。”

  桓公曰:“善。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以令糶之梁趙宋衛濮陽〔一0〕。彼盡饋食之國也,無鹽則腫。守圉之國,用鹽獨重〔一一〕。”

  桓公曰“諾。”

  乃以令使糶之,得成金萬壹千餘斤。

  桓公召管子而問曰:“安用金而可?”

  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一二〕,金坐長而百倍。運金之重以衡萬物,盡歸於君〔一三〕。故此所謂用若挹於河海〔一四〕,若輸之給馬〔一五〕。此陰王之業。”

〔一〕 安井衡云:“陰,影也。諸侯而有王者之利,故曰影王。”尹桐陽云:“陰,殷也,富也。”元材案:《揆度篇》云:“天筴陽也,壤筴陰也。”齊楚燕三國各據有自然特產為其他各國所無,足以造成獨佔之局勢,以操縱天下,所謂得地獨厚者,故謂之“陰王”。猶《海王篇》之以有海之國為“海王 ”矣。二氏說皆失之。

〔二〕 王念孫云:“‘薔'亦當為 ‘災'。中,當也。言楚之有黃金,當齊之有災石也。《輕重丁篇》‘使玉人刻石而為璧',尹注:‘刻石,刻其□石。'‘薔石'、‘□石'皆‘災石'之誤也。 ”元材案:此說是也。何如璋謂“‘薔石'乃‘菜莒' 之誤,‘菜莒'即下文所謂‘菹薪'”者非。

〔三〕 豬飼彥博云:“‘倪'、‘ 睨'同。‘是'疑當作‘走'。言望視而去。”洪頤楫說同。宋翔風云:“‘是'與‘視'通用。”安井衡云:“‘倪'、‘睨'同。‘是'讀為‘□'。□,視也。”張佩綸云:“‘是'當為‘□”,聲之誤也。《釋名》:‘視,是也。'‘倪而是',即睨而視之。洪說非。”聞一多云:“‘是'讀為‘睼'。《說文》:‘ 睼,迎視也。'《文選。東都賦》‘弦不睼禽',《思玄賦》‘親所睼而弗識兮',舊注:‘睼,視也。字一作□'。《廣雅。釋詁》:‘□,視也。'”郭沫若云:“《輕重乙篇》:‘民之入正籍者亦萬有餘裏,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睨)而是者。'彼言道路有遠近,故至者有難易。‘睨而是 '指近而易者言,蓋言轉瞬即至。此文‘苟有(又)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睨 而是耳',二‘不'字當讀為‘丕'。‘天下睨而是'者,言天下可轉眼得之也。”元材案:“倪”同“睨”,是也。“是”仍當作“是”。兩“不”字亦不誤。“有” 仍讀為“有”。此處“倪而是”,與《輕重乙篇》意義不同。彼處作“轉瞬即至”講,此處則謂雖有黃金及災石,然如不善於運用,則與土同價耳。與土同價,則天下俯拾即是,豈足貴乎?今俗所云“閉著眼睛也摸得著 ”,即“倪而是”之義矣。

〔四〕 元材案:“夷吾”二字又兩見《輕重丁篇》,乃管仲之字。聞一多謂“此當刪‘夷 '字”者非。

〔五〕 元材案:“居”即上文“吾國之豪家遷封食邑而居者”與“ 農夫得居裝”之居,蓄積也。

〔六〕 豬飼彥博云:“‘沸火'當依《地數》作‘泲水'。”何如璋云:“‘沸火'乃‘ 海水'之訛。《通典》引此作‘煮水',無‘ 沸'字,殆其誤而刪之。然注有‘ 煮海水'三字可證。”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引作‘使國人煮水為鹽',下亦有注‘煮海水也'四字。注既云‘煮海水',則原文不當有‘泲' 字或‘ 海'字。”元材案:豬飼說是。“ 泲水”及“菹薪”,解已見《地數篇》。

〔七〕 元材案:正積,解已見《海王篇》。

〔八〕 元材案:“成鹽”上脫“得 ”字。“成鹽”與下文“成金”語法相同。成即《禮記。檀弓》“竹不成用”之成,注云:“成,猶善也。” 謂善鹽善金,猶言純鹽純金。

〔九〕 元材案:《通典。食貨》十引此“孟春”上有“下令曰”三字。《通志》及抄本《冊府元龜》引同。餘已詳《地數篇》。

〔一0〕郭沫若云:“‘濮陽',《地數篇》同。抄本《冊府元龜》四百九十三作‘淮楊' ,似較長。‘楊' 乃‘揚'之誤。濮陽屬於衛,不應于衛之下複出濮陽也。”元材案: “梁、趙、宋、衛、濮陽”皆漢人言當代地理慣用地名之部分實例,說已詳《地數篇》。本書兩處皆作濮陽,不得據後人抄本誤字擅改古書也。

〔一一〕元材案:“糶之”《地數篇》作“南輸”。“饋食”解已見上。餘詳《地數篇》。

〔一二〕元材案:“賀獻”二字又分見《輕重乙》及《輕重丁篇》。賀即朝賀,獻即貢獻。《漢書。高紀》十一年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及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朝獻即賀獻也。出正籍,解已見《揆度篇》。賀獻屬於諸侯王通侯,正籍謂民之賦稅。賀獻及出正籍者必以金,謂諸侯王通侯之來朝獻者及人民繳納各種租稅,皆須一律用金,不得以錢為代也。

〔一三〕元材案:“運”即《山權數篇》“運五如行事”之運。“運金之重以衡萬物”句下脫“萬物”二字。謂金價既以需要增加而大漲,黃金重而萬物輕,即可輾轉運用黃金之重以權衡萬物,因之萬物可盡為政府所佔有,故曰“萬物盡歸於君”也。

〔一四〕元材案:挹,《廣韻》:“ 酌也。”“用若挹於河海”,言國用之多,如酌水於河海之中,取之不竭也。《荀子。富國篇》云:“則財貨渾渾如泉源,汸汸如河海,暴暴如丘山。”義與此同。

〔一五〕張佩綸云:“‘輸'當作‘ 輪'。《說苑。指武篇》:‘如龍之守戶,如輪之逐馬。'是其證。”許維遹云:“張說是。‘故'猶則也。 ‘給'與‘及'通。‘及馬'與‘逐馬'字異而義同。 ”郭沫若云:“此節 ‘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以下,與《揆度篇》‘ 陰山之馬'一節‘管子對曰君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于金 '以下,文當互易。此云‘輸之給馬',即謂輸出百倍之金以給陰山之馬也。‘輸'字不當改為輪。”元材案:三氏說皆非也。“馬”即“筴乘馬”之馬,指用以計數之籌碼而言,解已詳《巨(筴)乘馬篇》,與陰山之馬毫無關係。此處“管子對曰請以令使賀獻出正籍者必以金”云云,乃答復桓公“安用金而可”之詞。蓋謂此令一出,國內對金之需要必大為增加,而金價亦必因之而坐長百倍。然後又運用此百倍之金以收購萬物,如此一輾轉間,政府獲利之多,有如輸入籌碼取給無窮也。

  管子曰:“萬乘之國必有萬金之賈,千乘之國必有千金之賈,百乘之國必有百金之賈〔一〕。非君之所賴也,君之所與〔二〕。故為人君而不審其號令,則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三〕。”

  桓公曰:“何謂一國而二君二王?”

  管子對曰:“今君之籍取以正,萬物之賈輕去其分,皆入於商賈,此中一國而二君二王也〔四〕。故賈人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貧者失其財,是重貧也。農夫失其五穀,是重竭也。故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不可以立為天下王〔五〕。”

  桓公曰:“此若言何謂也?”

  管子對曰:“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犧牲之所起也〔六〕。故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給之〔七〕。私愛之於民,若弟之與兄,子之與父也,然後可以通財交殷也〔八〕。故請取君之遊財而邑裏布積之〔九〕。陽春,蠶桑且至,請以給其口食□曲之彊〔一0〕。若此,則絓絲之籍去分而斂矣〔一一〕。且四方之不至〔一二〕,六時制之。春日倳耜,次日獲麥,次日薄芓,次日樹麻,次日絕菹,次日大雨且至,趣芸壅培〔一三〕。六時制之,臣給至於國都〔一四〕。善者鄉因其輕重,守其委廬〔一五〕,故事至而不妄,然後可以立為天下王〔一六〕。”

〔一〕 元材案:“萬乘之國”云云,又見《國蓄篇》。惟彼處少“ 百乘之國”一句。

〔二〕 陶鴻慶云:“‘君之所與' 下當有‘也'字。言君以號令操其輕重,則人民之富出於君上之賜與,君不賴人民而富也。《揆度篇》‘君之民非富也,鄰國富之',與此義正相反。”郭沫若云: “陶說非是。管書輕重之筴,在抑制富商大賈。‘君之所與',‘與'當讀為‘舉'(與、舉古今字),此如《周禮。地官。司門》‘凡財物犯禁者舉之'之舉。又舉有抗義,即敵對之意。”元材案:此文“也”字當在 “君之所與”下。賴即《漢書。食貨志》“為法若此,上何賴焉”之賴,顏師古注云:“賴,利也。一曰恃也。”與即《山至數篇》“故不以時守郡為無與”之與,謂親與也。此二句當作一氣讀,“非”字直貫至“君之所與”。蓋謂國有萬金千金百金之賈皆於國家不利,故曰“非君之所賴君之所與”也。二 氏說皆非。

〔三〕 元材案:“二君二王”連文,義不可通。“二王”當是“之正”二字之訛。《輕重丁篇》云:“不異君之有萌,中一國而五君之正也。” 是其證。下仿此。

〔四〕 尹桐陽云:“‘籍取以正' ,言不權變。”元材案:“籍取以正”,即《國蓄篇》 “租籍者所以強求也”及《輕重乙篇》“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之意,蓋指直接征斂於人民而言。“萬物之賈輕去其分”,謂萬物之價減輕若干分。《國蓄篇》云: “今人君籍求於民,令曰十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則財物之賈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則財物之賈什去九。 ”與此所言意義相同。彼處分言,故曰去“一”、“二 ”、“半”、“九”。此處概言,故曰“去其分”也。 “皆入於商賈”句上脫“萬物”二字。《揆度篇》云: “若此則幣重三分,財物之輕三分。原作輕重三分,誤。依郭沫若校刪。賈人市於三分之間,國之財物盡在賈人。”是其證。此謂萬物之價既皆輕去其分,賈人只須以廉價之支付,即可買得人民所有之財物。是人民除對政府負擔正籍外,尚須以財物之價之若干分,無條件送之于賈人,豈非雙重負擔乎?所謂“一國而二君之正” ,此之謂也。

〔五〕 元材案:“弊”各本多作“ 幣”,非是。“乘弊”亦漢人用語。《鹽鐵論。錯幣篇》大夫云:“漢興乘弊。”又文學云:“漢初乘弊而不改易。”乘其弊以守民之時者,言乘人民為政府號令所困弊,而以廉價掠取其財物之後,又進而以所掠取之財物作為守民之時之工具。“民之時”者,即《山國軌篇》 所謂“泰春泰夏泰秋泰冬物之高下之時”,亦即尹注所謂“四時之務”。然則不僅貧民以出正籍失其財物而重貧,即農民亦將以購買四時必需之財物失其五穀而重竭。一國而二君之正之害如此。為天下者顧可不審其號令而思所以預防之術乎?然則當如之何?於是著者乃又提出其所謂“謹守山林菹澤草萊而後可以立為天下王”之政策。

〔六〕 元材案:“薪蒸”二字又見《輕重丁篇》。《詩。小雅。無羊》“以薪以蒸”,朱傳:“粗曰薪,細曰蒸。”“出”,《呂氏春秋。大樂篇》高注:“出,生也。”“起”即《國語。吳語》“ 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之起,猶生也。所出、所起,猶言所自生產。

〔七〕 元材案:藉與□通。《列子。仲尼篇》“長幼群聚而為牢藉”,張湛注云:“藉本作□,側戟反。”字又作“措”。《漢書。王莽傳》“ 迫措青徐盜賊”,《集韻》、《韻會》並“音窄,追捕也”。此謂山林菹澤乃薪蒸及犧牲所自生產之地,今既為政府所壟斷,則社會上之需要薪蒸犧牲者,非政府無所仰,於是政府乃使民求索其薪蒸,刺捕其犧牲,然後按官價收購,同時人民之從事此一工作者亦得以解決其生活。所謂“使民求之,使民籍之,因以給之”,此之謂也。

〔八〕 王念孫云:“殷字義不可通。殷當為□(即今假字)。謂交借財也。”元材案:王說是也。“交假”猶言互通有無。

〔九〕 元材案:遊即《禮記。緇衣》:“故大人不倡游言”之遊。鄭注云:“遊猶浮也。 ”浮財猶言多餘之財。“而邑裏布積之”者,謂以多餘之財分別積藏於邑裏之中,以為舉行蠶貸之準備。《山至 數篇》所謂“則必積委幣,於是縣州裏受公錢”者也。

〔一0〕洪頤楫云:“字書無□字。《月令》‘具曲植籧匡',《呂氏春秋》籧作‘□'。 ‘□'即‘□'之壞字。”安井衡云:“‘□'疑當為 ‘筐'。《月令》云:‘具曲植籧筐。'形相涉而訛耳。”何如璋說同。張佩綸云:“‘□'與‘□'不相似。‘□'乃‘□'之壞。《說文》:‘□,收絲者也。 '其下‘又'字可證。”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月令》“曲植籧筐”,《呂氏春秋。季春紀》作“ 栚曲籧筐”,《淮南。時則篇》作 “撲曲莒筐”。然其以“曲”“筐”二字為對文,則三書皆同。“曲”同“□”。《說文》:“□,蠶簿也。 ”筐,《呂氏春秋》高注云:“員底曰籧,方底曰筐。皆受桑器也。”可見“筐”“曲”乃兩種不同之器,一為蠶簿,一為受桑器。唐蘭以“‘□'當為‘莆'之誤,‘莆'即‘薄'字”,並引《史記。周勃世家》“勃以織曲薄為生”為證,謂“□曲即曲簿”,是變兩器為一器矣,似不可從。彊即鏹,謂錢也,說已見《海王篇》。

〔一一〕元材案:絓,䌷之粗者,猶今之繭䌷。繅時,繭絲成結,有所絓礙者,蠶功畢後,別理之以為用也。絓絲,統精粗言。去分即上文“輕去其分”之意。此謂蠶功畢後,所生產之絓絲必多。多則賤,乃令民以絓絲折合貨幣而償還蠶貸,政府可獲得廉價之絓絲,故曰“ 去分而斂”也。《國蓄篇》所謂“ 春賦以斂繒帛”,義與此同。

〔一二〕元材案:“四方之不至”之至,即《史記。貨殖傳》“繦負其子而至”之至,歸也。

〔一三〕張登云云:“六時,‘春日倳耜'以下六日之時。”張佩綸云:“六‘日'字均當作‘曰',即所 謂六時也。”元材案:“六時”猶言六個生產季節。“獲”當作“獲” ,《說文》:“獲,刈穀也。”“薄芓”,薄與敷通。《詩。蓼蕭序。注》:“外薄四海也。”《釋文》:“ 薄本作敷。”敷者附也。芓,《說文》:“壅禾本也。 ”《漢書。食貨志》:“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隤其土以附根苗。故其《詩》曰:‘或芸或芓,黍稷擬擬。'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故擬擬而盛也。” 然則薄芓,即“因隤其土以附根苗”之意矣。樹麻即種麻。《齊民要術。種麻篇》:“種麻夏至前十日為上時,至日為中時,至後十日為下時。麥黃種麻,麻黃種麥,亦良候也。”絕,斷也。菹,即苴。《呂氏春秋。貴生篇。注》:“苴,草蒯也。”絕菹猶除草。“大雨且至”二句,即《月令》“季夏土潤溽暑,大雨時行,燒剃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疆”之意。

〔一四〕元材案:“臣給”二字不詞。“臣”當作“□”,即“以”字。“給”即上文“請以給其口食□曲之彊”之給,即貸款也。此就上文蠶貸之例而更推及其餘之各種農貸,謂如四方之民有不歸心者,政府當在下列六個生產季節中通過農貸加以管制。六個生產季節者,即(一)春曰倳耜,(二)次曰獲麥,(三)次曰薄芓,(四)次曰樹麻,(五)次曰絕菹,(六)次曰大雨且至,趣芸壅培是也。此六個生產季節,皆農事方殷,青黃不接之時。苟政府能於此時分別舉行農貸以解決其困難,則一方面農民本身不致受富商蓄賈之壓迫與剝削,又一方面農民所有之一切生產品,亦皆可由政府去分而斂,與上述之絓絲完全相同。如此,則四方之民皆以獲得貸款之故,無不爭先恐後,至於國都矣。

〔一五〕元材案:“善者”,解已見《事語篇》。“委廬”,何如璋云:“廬猶居也。委廬即居積也。”今案“委廬”當作“委虛”,猶滿虛也。《國蓄篇》“守歲之滿虛”,即其證。“善者鄉因其輕重,守其委虛”,即《山至數篇》“以時守鄉”及“王者鄉州以時察之”之意。

〔一六〕元材案:“不妄”即《山權數篇》“不迷妄”之意。猶言不迷失方向。謂事至則善為應之,無有迷妄,則無失事,而可以立為天下王矣。

  管子曰:“一農不耕,民或為之饑。一女不織,民或為之寒。故事再其本,則無賣其子者。事三其本,則衣食足。事四其本,則正籍給。事五其本,則遠近通,死得藏。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無止,是使奸塗不可獨行,遺財不可包止。隨之以法,則是下艾民〔一〕。食三升〔二〕,則鄉有正食〔三〕而盜。食二升,則裏有正食而盜。食一升,則家有正食而盜。今操不反之事〔四〕,而食四十倍之粟〔五〕,而求民之無失,不可得矣。且君朝令而求夕具,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農夫糶其五穀,三分賈而去〔六〕。是君朝令一怒〔七〕,布帛流越〔八〕而之天下。君求焉而無止,民無以待之〔九〕,走亡而棲山阜。持戈之士〔一0〕顧不見親,家族失而不分〔一一〕。民走於中而士遁於外,此不待戰而內敗。”

〔一〕 元材案:此文又見《揆度篇》。藏,葬也。《禮記。檀弓篇》云:“葬也者藏也。 ”《揆度篇》即 作“死得葬”。遺財不可包止,洪頤楫云:“包當作拘。拘,留也。《揆度篇》作‘貨財不安於拘'。包、拘因字形相近而訛。”今案:包即抱,解已見《揆度篇》。洪說失之。“ 下艾民”解已見《揆度篇》。趙用賢以“艾”字絕句非。

〔二〕 張佩綸云:“升非升鬥之升。谷梁襄二十四年傳:‘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饑,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食三升,二穀不升也。二升,三穀不升也。一升,四穀不升也。與《谷梁》、《韓詩外傳》均合。 ”元材案:張說是也。梁啟超謂“僅得三升之食則有盜 ”者非。

〔三〕 王念孫云:“此正字為□之誤。《廣雅》曰:‘□,求也。'俗書□字作丐,與正相似。襄三十一年《左傳。釋文》:‘丐,本或作正。 '昭六年《釋文》:‘士□,或作王正。'是其證。” 王引之云:“正字義不可通。正當為乏。乏者匱也。《史記。高紀》曰‘ 漢軍乏食'是也。乏食則不忍饑餓而為盜矣。宣十五年《左傳》曰:‘文反正為乏。'” 張佩綸云:“王氏父子兩說並通,當從小王為是。□食則非盜矣。”元材案:小王說較近。然予意正或當作匱。《漢書。武紀》元狩元年詔曰:“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鰥獨或匱於食。”《昭紀》始元四年詔曰:“ 比歲不登,民匱於食。”元鳳二年詔曰:“迺者民被水災,頗匱於食。”可見匱食乃漢人常用語。匱者乏也。匱壞為匚,遂訛為正耳。

〔四〕 張文虎云:“‘不反'疑即上文‘下艾'之訛。”何如璋云:“不反謂農收不反其本也。”張佩綸說同。梁啟超云:“謂事業不能償其資本,資本一擲,而無從回復,故曰不反之事。”元材案:何、 梁說是,張文虎說非。

〔五〕 梁啟超云:“四十倍之粟,謂穀價四十倍也。”

〔六〕 梁啟超云:“三分賈而去,謂將其所有賤而售之,僅得價十分之三也。”元材案此語總承上“有者出其財,無有者賣其衣屨,農夫糶其五穀”三句而言,謂急售而“財”及“衣屨”與“五穀” 均只得價十分之三也。《鹽鐵論。本議篇》文學云“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義與此同。

〔七〕 俞樾云:“按怒讀為弩。《方言》:‘凡人語而過,在齊謂之劍,或謂之弩。'是齊人謂語而過者為弩。朝令一弩,正謂其語之過也。怒者弩之假字。管子齊人,故齊語耳。”元材案:《孟子。梁惠王篇》:“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而武王亦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又《滕文公篇》:“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息。”此“一怒”二字與彼同。

〔八〕 元材案:“越”即《左昭四年傳》“風不越而殺”之越。注:“越,散也。”“之 ”,梁啟超云:“往也,謂流往外國也”。

〔九〕 許維遹云:“《晉語》‘厚戒箴國以待之',韋注:‘待,備也。'《周語》‘內外齊給',韋注:‘給,備也。'此言民不能供給。”

〔一0〕元材案:持戈之士,謂戰士。

〔一一〕梁啟超云:“‘顧不見親家族失而不分',疑有訛奪。”郭沫若云:“‘分'當為 ‘合'字之誤也。”元材案:《荀子。富國篇》云:“ 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娉內送逆無禮,如是則人有失合之 憂而有爭色之禍矣。”楊倞注云:“合,配也。分,謂人各有偶也。失合謂失其配偶也。”此當作“顧不見親”句,“家族失而不分” 句。由於人民多走亡而棲山阜,故持戈之士回家時,不得與其親人相見。失而不分者,謂夫婦失散,不能複相配偶也。梁、郭二氏說皆失之。

  管子曰:“今為國有地牧民者,務在四時,守在倉廩。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一〕。今君躬犁墾田,耕發草土,得其穀矣,民人之食,有人若干步畝之數〔二〕,然而有餓餒於衢閭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今君鑄錢立幣,民通移,人有百十之數〔三〕,然而民有賣子者何也?財有所並也。故為人君不能散積聚,調高下,分並財,君雖彊本趣耕,發草立〔四〕幣而無止,民猶若不足也〔五〕。”

  桓公問于管子曰:“今欲調高下,分並財,散積聚。不然,則世且並兼而無止,蓄余藏羨而不息,貧賤鰥寡獨老不與得〔六〕焉。散之有道,分之有數乎?”

  管子對曰:“惟輕重之家〔七〕為能散之耳。請以令輕重之家。”

  桓公曰:“諾。”

  東車五乘,迎癸乙于周下原〔八〕。桓公問四〔九〕因與癸乙、管子、甯戚相與四坐。

  桓公曰:“請問輕重之數。”

  癸乙曰:“重籍其民者失其下,數欺諸侯者無權與〔一0〕。”

  管子差肩〔一一〕而問曰:“吾不籍吾民,何以奉車革?不籍吾民,何以待鄰國〔一二〕?”

  癸乙曰:“惟好心〔一三〕為可耳。夫好心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知萬物之可因而不因者,奪於天下。奪于天下者,國之大賊也。”

  桓公曰:“請問好心萬物之可因。”

  癸乙曰:“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一四〕。足其所,不賂其遊者〔一五〕,責之令大夫。若此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矣。故知三准同筴者〔一六〕能為天下,不知三准之同莢者不能為天下。故申之以號令,抗之以徐疾也,民乎其歸我若流水〔一七〕。──此輕重之數也。”

〔一〕 元材案:此數語出自《管子。牧民篇》,漢人賈誼在其上文帝《論積貯書》及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傳》中,皆有所引用,與本書《事語篇》及本篇同。但於此有當注意者,即賈誼與司馬遷及《事語篇》之引用,或則以之作為論積貯的重要性之證明,或則以之作為“人富而仁義附焉”的主張之理論根據,結論雖不盡同,而其對於《 管子》原文持絕對肯定之態度,則完全一致。至本篇雖亦引用此語,而目的則只是作為批判之對象。作者認為所謂“倉廩實,衣食足”,必須先解決“實”者與“足”者為何人之問題。如果社會上尚有“餓餒於衢閭”與“賣子”者存在,則政府“雖彊本趣耕, 發草立幣而無止”,亦不能免於“民猶若不足”之流弊。因而提出“散積聚、調高下、分並財”之所謂“調通民利”的意見。此不僅是對《管子。牧民篇》及賈誼與《事語篇》思想之進一步的發揮,而且特別是對司馬遷對財富崇拜的思想之有力的批判。以下即進而討論“散積聚、調高下、分並財” 之具體措施問題。

〔二〕 王念孫云:“‘有人若干步畝之數',當依《國蓄篇》作‘ 人有若干步畝之數'。”

〔三〕 張佩綸云:“‘百十'亦當依《國蓄篇》作‘若干百千之數'。”元材案:兩處所用數位,各有不同,不必一一據彼改此。

〔四〕 丁士涵云:“‘發草'與‘ 立幣'連言不詞。疑涉上文而衍。”張佩綸云:“發草立幣,《輕重戊篇》‘萊莒之山生柴,鑄莊山之金'是也。”元材案:丁說非是,張說尤謬。萊莒之山生柴,柴乃茈字之誤,說詳《戊篇》,與鑄莊山之金無關。發即《詩。大雅。噫嘻篇》“駿發爾私”之發。草即上文 “山林菹澤草萊”之草。發草即耕發草萊,猶《商君書》之言“墾草”矣。此乃緊承“躬犁墾田,耕發草土” 一段而言。立幣則緊承“鑄錢立幣”一段而言。文義甚明,非衍文也。

〔五〕 安井衡云:“‘若'當作‘ 苦'。字之誤也。”戴望說同。元材案:古籍中“猶若 ”二字連用者其例甚多,用法可分兩種:一種採用“雖(或非)……猶若”之形式,作“還是”講。如《呂氏春秋。用眾篇》云:“雖不足,猶若有蹠。”《誣徒篇》云:“雖不肖者猶若勸之。”《知士篇》云:“今有千里之馬於此,非得良工,猶若弗取。”又一種則採用 “猶若……而況”或“猶若……又況”之形式,作“尚且” 講。例如《知度篇》云:“ 舜禹猶若困,而況俗主乎?”《有度篇》云:“雖貪污之心猶若止,又況乎聖人?”其他《察今篇》凡三見,《審議》、《應言》、《愛類》、《壅塞》等篇各一見。《荀子。不苟篇》亦有“雖作於心,見於色,出於言,民猶若未從也”之言,句例與此並同。若改“若”為 “苦”,便不詞矣。二氏說皆非。

〔六〕 元材案:此語又見《管子。侈靡篇》。《侈靡篇》云:“鰥寡獨老不與得焉。”上無“貧賤”二字。“與”即本篇上文“天下有慮,齊獨不與其謀”之與。“不與得”猶言無分也。《輕重丁篇》亦有“又收國中之貧病孤老不能自食之萌皆與得焉” 之言,則取此語而反用之。

〔七〕 元材案:輕重之家又分見《乘馬數》及《山至數篇》,解已見《乘馬數篇》。

〔八〕 豬飼彥博云:“‘東'當作 ‘束'。”丁士涵云:“‘東'乃‘束'字誤。束車,約車也。《國策》曰:‘請為子約車。'又曰:‘王為約車載百金。'”何如璋云:“下原,成周地名。癸乙殆明輕重之數者。《漢書。地理志》:‘周人之失,巧偽趨利,貴財賤義,高富下貧,熹為商賈,不好仕官。 '周地四達,居土中,其民好言輕重,勢也。”元材案:各書皆無以束車為約車之例,此“東”字似不必改。周下原不論其是在關中,或在洛陽,對齊而言,皆在西方。而今言“東車以迎癸乙于周下原”者,正可藉此說明本書著者言地理與歷史皆是隨意假讬之詞。此如《山國軌篇》以梁渭陽□之牛馬可以滿齊衍,《輕重丁篇》以龍鬥于馬謂之陽為即齊之郊,《輕重戊篇》以楚為山東之強國,皆與所謂桓公之齊方位不符。竊謂本書著者似為長安人,或雖非長安人而在寫此書時身在長安,故不知不覺,往 往以長安為中心耳。

〔九〕 豬飼彥博云:“‘問四'二字疑衍。”聞一多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蓋因下文 “相與四坐”及“請問輕重之數”而衍。何如璋以“四因”為“即下三准與筴之相因”,於鬯則以“四因”為 “指下文‘夫好心則萬物通'四句而言”,而曰“當時癸乙四因之說必甚詳,故記人載之曰‘桓公問四因',並其篇名亦必當稱曰四因篇”,皆非。

〔一0〕元材案:“失下”,解已見《山至數篇》。“權與”,解已見《事語篇》。“重籍其民”,指國內言。“數欺諸侯”,指國外言。

〔一一〕安井衡云:“差肩,肩差在後也。癸乙為賓,故差肩而問焉。”元材案:差肩又見《輕重乙篇》。差即《山權數篇》“坐立長差”之差,次也。次肩,謂不敢與貴賓並肩也。

〔一二〕元材案:革即《禮記。中庸篇》“衽金革”之革,注云:“ 革,甲胄之屬。”待即上文“民無以待之”之待,備也。又案無籍於民,乃本書各篇所述管子理財之重要方針。此處忽又作為管子發問口氣,一似管子本不贊成無籍主義也者。蓋著者只是要用問答體,反復說明其在財政經濟上之主張,初不計此問者及答者之究為何人也。且著者之意,為欲加強其所謂無籍主義之信心,故特捏造一所謂“輕重之家”之癸乙,並極力抬高其身價,使人人皆知管子亦不敢與之並肩而言。此與《莊子》書中常以黃帝堯舜及孔子與其所捏造之所謂真人、神人、聖人、至人等互相問答者同屬於所謂“ 寓言十九,重言十七”之範疇,凡以使其所主張之理論,取得更有威信之效果而已。

〔一三〕安井衡云:“‘好',孔也。紂曰:‘吾聞聖人心有七竅。'蓋古謂有智慮者,心有孔竅也。”張佩綸云:“《釋名》:‘好,巧也。如巧者之造物,無不皆善,人巧之也。'”郭沫若云:“ ‘好心'二字舊未得其解。下文以‘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足其所,不賂其遊者責之命大夫'釋明‘ 好心'。其旨在分散卿大夫與附庸諸侯之聚財。准此,則‘好'當訓為空。《爾雅。釋器》:‘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好'乃環璧等之中孔。是則‘好心'即空其中心之意。卿大夫與附庸諸侯在國內居心腹地,務使其財不蓄聚,以妨坐大。直說不便,故為此‘好心'之隱語耳。”元材案:以上三說皆非。“好心”即慈善心腸,猶言同情心,亦即《孟子》所謂“惻隱之心”或“不忍人之心”。蓋指封建社會之舊道德觀念,如“仁義”、“孝悌”等而言。本書中有不少篇提出此種方案,例如《山權數篇》所謂“高仁慈孝”,《輕重丁篇》所謂“ 召城陽大夫而請之”,所謂“表稱貸之家”,蓋皆不切實際之幻想。在以私有財產制度為基礎之階級社會中,欲憑一紙之命令,使富有者發出同情心,自願將剝削而來之財產,無條件分於別人,豈非癡人說夢?然此等幻想之提出,實亦有其歷史背景,說詳《輕重丁篇》。

〔一四〕豬飼彥博云:“卿諸侯、令大夫,蓋戰國之爵也。”張佩綸云:“‘卿諸侯'無義,當作‘諸卿族'。侯、族形近而訛。‘令大夫'即‘ 命大夫'之義。”許維遹說同。郭沫若云:“張、許說均非。文正宜以‘卿諸侯'斷句。《輕重乙篇》亦見‘ 卿諸侯'‘令大夫'之名。俞樾謂‘卿諸侯'為大國之孤。餘疑‘卿'與‘諸侯'為二。‘諸侯'者附庸諸國之君長也。《陳侯因□敦》‘朝問諸侯',知齊國實領有 群小諸侯。卿乃內臣,諸侯乃外臣,責令先內而後外。”元材案:《呂氏春秋。孟春紀》:“立春之日,天子親率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于東郊,還乃賞卿諸侯大夫于朝。”(《孟夏》、《孟秋》、《孟冬》各紀均有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語)則卿諸侯者謂九卿及諸侯也。郭說“卿與諸侯為二”,甚是,但此為秦統一以後之官制,與春秋之齊國無關。此謂家有餘富者,必使其有餘乘,否則責使卿諸侯補而足之,以免此余富之囤積與凍結。張、許及俞氏說皆失之。

〔一五〕豬飼彥博云:“足其所不賂其遊者,謂獨足其家而不通財於交遊也。”張佩綸云: “《說文》:‘賂,遺也。'游即上文之‘遊財'。‘ 令大夫'即‘命大夫'之義。”郭沫若云:“謂有財不以分人,即自得其所而不顧交遊。”元材案:“所”即上文“以其家習其所也”之所。所字之含義,隨上下文而不同,說已詳《地數篇》。此處所字,與《輕重乙篇》“家足其所者不從聖人”同一意義。“足其所”即“ 足於財”。“游者”即《管子。問篇》“國子弟之游於外者幾何人”及“外人來游在大夫之家者幾何人”之“ 遊者”。此處當亦兼指“游於外”及“外人來游”之兩種人而言。賂,安井衡云:“以財與人曰賂。”此蓋謂有游于外或外人來游者,則責使令大夫以己財分而予之。此與上文有餘富無餘乘者責之卿諸侯皆有“散其財物,使萬人得受其流”之作用。《侈靡篇》所謂“富者靡之,貧者為之”者也。

〔一六〕安井衡云:“穀、幣、財為三准。從輕重而環之為同筴。”尹桐陽云:“三准者,一調高下,二分並財,三散積聚也。”郭沫若云:“‘ 三准'當即萬物通,萬物運,萬物賤。上文云:‘夫好心則萬物通,萬物通則萬物運,萬物運則萬物賤,萬物賤則萬物可因。'欲使有無相通,貨物流入市場,物價 下跌,必須有所准據。而所准據則惟此 ‘好心'之一筴耳,故曰‘三准同筴'。”元材案:尹說是,安井及郭說非也。此蓋總承上文而言。調高下為一準,分並財為一準,散積聚又為一準。准雖有三,而其行事則一“好心”而已矣,故曰“三准同筴”也。

〔一七〕元材案:“申”即《漢書。文紀》“申教令”之申,顏師古注云:“申謂約束之。 ”此三句又見《輕重乙篇》,惟“申”作“辟”,“抗 ”作“引”,“民”作“施”。說詳彼篇。

  桓公問于管子曰:“今倳戟十萬,薪菜之靡日虛十裏之衍〔一〕。頓戟一噪,而靡幣〔二〕之用日去千金之積。久之,且何以待〔三〕之?”

  管子對曰:“粟賈平四十,則金賈四千〔四〕。粟賈釜四十,則鐘四百也,十鐘四千也,二十鐘者為八千也。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然則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鐘〔五〕,一農之事乃中二金之財耳。故粟重黃金輕,黃金重而粟輕,兩者不衡立。〔六〕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則是鐘四千也,十鐘四萬,二十鐘者八萬。金賈四千,則是十金四萬也,二十金者為八萬。故發號出令曰一農之事有二十金之筴〔七〕。然則地非有廣狹,國非有貧富也,通於發號出令,審於輕重之數然。”

〔一〕 張佩綸云:“薪菜當作薪采。《公羊哀十四年傳》:‘然則孰狩之?薪采者也。薪采者則微者 也。'”元材案:《管子。五輔篇》云:“其庶人好耕農而惡飲食,於是財用足而飲食薪菜饒。”《鹽鐵論。園池篇》文學云:“ 粟米薪菜不能相贍。”皆薪菜連文,薪以造飯,菜以佐餐也。張說非。倳戟解已見上文。靡,猶言消耗。

〔二〕 丁士涵云:“幣者敝之假字。《說文》:‘敝,帗也。一曰敗衣也。'《輕重乙篇》曰:‘器以時靡幣。'”張佩綸云:“‘靡幣'當作 ‘靡敝'。《禮記。少儀》:‘國家靡敝。'此言養兵則有薪樵之費,用兵則有轉饟之費。”元材案:“頓戟 ”解已見《地數篇》。“靡幣”當作“靡敝”,張說是也。“靡敝”亦漢人常用語。《 漢書。主父偃傳》:“靡敝中國。 ”又云:“使邊境之民靡敝愁苦。”又云:“百姓靡敝。”又《嚴安傳》:“靡敝國家。”又《鹽鐵論。伐功篇》云:“未見種蠡之功,而見靡弊之效。”顏師古注《嚴安傳》云:“靡,散也。音縻。”《鹽鐵論。刺複篇》文學云:“軍旅相望,甲士糜弊。”糜弊即靡弊,猶言消耗。

〔三〕 元材案:待即上文“民無以待之”之待,備也。此蓋言十萬甲兵每日所消耗之薪菜,可以使寬達十裏之地變為平虛。每日所消耗之器財,可以使千金之積化為烏有。曠日持久,國用難繼,故問備之之策。又案《管子。參患篇》云:“故一期之師,十年之蓄積殫。一戰之費,累代之功盡。”又《孫子。作戰篇》云:“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千里饋糧,則內外之費,賓客之用,膠漆之材,車甲之奉,日費千金。然後十裏之師舉矣。其用戰也,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 ”又《用間篇》云:“興師十萬,出兵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意義均與此同。如此大規模之戰爭,決非秦漢以前春秋時代所能有也。

〔四〕 豬飼彥博云:“‘平'當依下文作‘釜'。‘則'字衍。”王引之云:“‘粟賈平四十則金賈四千',當作‘粟賈平,釜四十,金賈四千。'言今之粟賈平,每粟一釜,其賈四十錢。金賈每一金( 《孟子。公孫醜》趙注曰:‘古者以一鎰為一金。鎰,二十兩也。')四千錢。二者皆當時之賈也。下文‘粟賈釜四十則鐘四百也,十鐘四千也,二十鐘者為八千也',即承‘粟賈平,釜四十'言之。‘金賈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即承‘金賈四千' 言之。今本‘四十'上脫‘釜'字,‘金賈'上衍‘則 '字,而文義遂不可通。”何如璋云:“‘平'謂中平之價。‘粟四十'以釜言。‘金四十'以鎰言。‘則' 字當作‘而',文義始順。二語立案,下乃申言之,以明輕重。王云‘平下宜加釜字,則字衍'。但單言金則知為鎰,單言粟則知為釜,或者古之通例也。”元材案 “平”當作“釜”,豬飼說是也。“則”當作“而”,何說是也。惟本書言金皆以斤為單位,不以鎰為單位。《山權數篇》七言“置之黃金一斤”,《揆度篇》“吾有伏金千斤”,本篇上文“得成金萬一千餘斤”,《輕重戊篇》“賜子金三百斤,什至而金三千斤”,又云“ 賜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也。鎰為秦制,斤為漢制。(見《史記。平准書》“馬一匹則百金”《集解》引臣瓚注。)本書為漢人所作,此又其一證矣。

〔五〕 安井衡云:“《輕重乙篇》 ‘狄諸侯,畝鐘之國也',畝鐘則百畝百鐘,而此云‘ 百畝二十鐘'。《揆度篇》曰‘金之平賈萬也',而此云‘金賈四千'。蓋《管子》經數百年之久,而成於數十人之手,是以僭差繆戾至於如此。”元材案:田有上、中、下之分,則其單位產量自亦不能一致。《山權數篇》云:“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其餘皆屬諸荒田。”可見“畝鐘”與“百畝二十鐘”,並無衝突。 又金價高低亦無一定。即以《揆度篇》而論,上文言“金之平賈萬也”,下文即曰: “君請使與正籍者皆以幣還于金,吾至四萬,此一為四矣。吾非埏埴搖鑪櫜而立黃金也,今黃金之重一為四者,數也。”在同一篇中,金既可由一萬變至四萬,則此處之金賈四千,正合《地數篇》所謂“先王高下其中幣而制下上之用”(《揆度》及《輕重乙》略同)之原則。且本書各篇中所有數字,大抵皆著者隨意假設,作為說明其所謂“一可為十,十可為百”之輕重之筴之用,非謂當日確有如此事實也。安井氏不明此理,妄肆指摘,徒見其所見之狹而已!

〔六〕 元材案:“粟重而黃金輕” 二句解已見《乘馬數篇》。衡,平也。兩者不衡立,即《國蓄篇》“兩者為敵則不俱平”之意,即今語所謂“ 互為反比例”者也。《管子。權修篇》云:“金與粟爭貴。”義與此同。

〔七〕 元材案:“發號出令”四字又四見《輕重己篇》,即“發號施令”之意,乃漢人通用語。《淮南子。本經篇》云:“發號施令,天下莫不從風。”《漢書。王莽傳》“發號施令”四字凡兩見。是其證。“故發號出令曰一農之事有二十金之筴”當作一句讀。“曰”為“而”字之誤。謂一農之事所以能由 “中二金之財”而變為“有二十金之筴”者,乃“重粟之價,釜四百”之結果,亦即發號出令之結果。非由地之有廣狹,國之有貧富也。細繹全文,著者之意蓋謂上述戰費問題,在金價高於粟價情況之下,勢將無法解決。但如能發號出令,將釜四十之粟價提高至釜四百,則一農之事亦可隨之由“中二金之財”提高至“有二十金之筴”,而戰費自無不足之虞矣。此與晁錯《 請貴粟疏》所謂“方今之 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務農,在於貴粟”,用意正同。惟晁錯以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即在於“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所渫。取于有餘以供上用,則貧民之賦可損”。此處則僅言“重粟之賈釜四百” ,而未說明其重之之法。實則重之之法,本書各篇已述之甚詳。如《巨(筴)乘馬篇》之廩穀州裏,則“國穀之重再什倍”,《山國軌篇》之“高田以時撫於主上” ,則“國穀坐長加十”,及“三壤已撫,而國穀再什倍 ”,《山權數篇》之以“綪□夜石之幣守五穀”而“國穀之重什倍異日”,《山至數篇》之“一國穀貲在上” ,“國穀十倍”,《地數篇》之“武王立重泉之戍”而 “國穀二十倍”,及本篇上文之朝吾國之豪,使其“有五穀菽粟者勿敢左右”,而“國粟之賈坐長而四十倍” ,皆其例也。張佩綸不從全書著眼,乃謂“此言養兵有薪樵之費,用兵有轉饟之費,疑管子之對不應迂闊若此。當別有一節而今脫去。其下節則意欲節省軍士之賞,而管子又明其不可,義始完足”者,失之遠矣!

  管子曰:“湩然擊鼓,士忿怒。槍然擊金〔一〕,士帥然。筴桐鼓從之〔二〕,輿死扶傷〔三〕,爭進而無止。口滿用,手滿錢〔四〕,非大父母之仇也〔五〕,重祿重賞之所使也。故軒冕立於朝〔六〕,爵祿不隨,臣不為忠。中軍〔七〕行戰,委予之賞不隨〔八〕,士不死其列陳。然則是大臣執于朝,而列陳之士執於賞也〔九〕。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祿重賞為然耳。故不遠道裏而能威絕域之民,不險山川而能服有恃之國。發若雷霆,動若風雨。獨出獨入,莫之能圉〔一0〕。”

〔一〕 何如璋云:“湩然,鼓聲。槍然,金聲。”元材案:金,鐘也。《淮南。說山篇》:“範氏之敗,有竊其鐘負而走者,槍然有聲。”是也。

〔二〕 安井衡云:“帥、率通。帥然,急遽貌。”張佩綸云:“桐當為枹,字之誤也。說文:‘枹,擊鼓杖也。'《淮南。地形。高注》、《文選。西征賦》引《淮南。許注》均云:‘筴,杖也。' 《小匡篇》:‘枹鼓立於軍門。'《左氏傳》:‘左援枹而鼓。'《論語》:‘從之,皦如也,繹如也,以成。'知‘從之'為鼓之節次。”郭沫若云:“當讀為‘ 槍然擊金,士帥然'。帥然者,肅然也。‘桐'當為‘ 枹',衍文。讀者注‘枹'於‘筴'字下,被混入正文耳。‘從'讀為縱。‘筴鼓縱之,輿死扶傷',文從字順,音調亦諧。”元材案,安井說是也。《漢書。東方朔傳》:“今先生率然高舉。”師古注云:“率然猶颯然。”“士”與上文“士忿怒”之士皆下文所謂“列陳之士”。士帥然,謂不加考慮,聞擊金之聲,即頓起相從,猶《論語》之言“子路率爾而對”矣。“筴桐鼓” 三字疑有訛誤。據下文“輿死扶傷,爭進而無止”,則 “從之”云者,乃指向敵軍進攻而言。若作“筴桐鼓” ,豈進攻之具耶?郭作“筴鼓縱之”,亦不可通。

〔三〕 元材案:“輿死扶傷”,解已見上文。

〔四〕 張登云云:“用,食用也。言人勇於攻戰,死而不顧者,為有重祿而口滿食用,有重賞而手滿錢,為利所動也。”郭沫若云:“ 趙用賢錄張說未注明來歷,前人誤以為趙說。然張說非是。此乃形容戰士在疆場奮進之貌。‘用'當為‘湧',謂不斷怒號,致口角流沫也。‘ 錢'當為‘殘',謂互相斫 殺,致手滿傷痍也。”元材案,此二句當在“非大父母之仇也”句下。此蓋謂士之所以能“輿死扶傷,爭進無止” 者,非真有大於父母之仇,乃由於有吃有用,重祿重賞之所致耳。仍當以張說為是。

〔五〕 豬飼彥博云:“‘大'當作 ‘有'。”張佩綸云:“‘大父母之仇',《曲禮》、《周禮。調人》均言‘父之讎',《檀弓》言‘居父母之仇',皆不及‘大父母之仇'。《周禮。調人。疏》引《 異義。古周禮說》:‘複讎可盡五世之內。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複者,唯於殺者之身及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複之。'鄭從之也。《曲禮。疏》文有詳略。許、鄭皆主《周禮》,不主《公羊》,是大父母之仇亦當不反兵而鬥,與父母同。故《管子》引之以喻戰,與經義合。 ”許維遹云:“‘大'字當作‘鶤',‘鶤'字偏旁與 ‘大'形近,故訛為‘大'。‘鶤'即‘從'字。《揆度篇》云:‘若從親戚之仇。'親戚亦父母也,從猶追逐也。”郭沫若云:“‘大'疑‘又'字之誤,讀為‘ 有'。”元材案:“ 大”即《孟子》“無後為大”之“ 大”。言非有大於父母之仇而赴之。諸說皆非。

〔六〕 尹桐陽云:“立,位也。謂居君位。”

〔七〕 尹桐陽云:“中軍,主將。 ”許維遹云:“‘中'當作‘申'。‘申軍'與‘行戰 '平列。古之言兵者往往申、守對舉。左哀二十六年‘ 申開守陴',本書《幼官篇》‘申守不慎'。此文申軍猶遣軍、發軍。後人習見中軍,故改申為中耳。”元材案:“中軍行戰”與“軒冕立於朝”互為對文。軒冕指國君,中軍指主將。若作申軍,則全句無主詞矣。古代軍制,多分兵為中、左、右三軍,中軍為發號施令之所,主帥自將之。《左桓五年傳》:“王以諸侯伐鄭,王為中軍,虢公林父將右軍,周公黑肩將左 軍。”即其證。許說非是,尹說得之。

〔八〕 張佩綸云:“‘委予之'句。《齊策。高注》:‘委,付也。'言舉國以付之也。 ”元材案:此說非是。委,積也。予,賜予也。謂以積蓄之穀或積蓄之財賞賜之也。《事語篇》云:“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即“委予之賞”之義。若作“ 委予之”句,則下文“賞不隨”三字將無所屬矣!

〔九〕 豬飼彥博云:“‘朝'疑當作‘祿'。”孫詒讓、何如璋、張佩綸、於鬯說同。許維遹云:“孫、張說是也。‘執'猶愛也。《 呂氏春秋。遇合篇》‘故嫫母執乎黃帝',高注:‘黃帝說之。'以‘說'釋‘執',說亦愛也。《劉子新論。襲文》作‘軒皇愛嫫母之醜貌' 。此執愛義同之證也。”郭沫若云:“許釋‘執'為愛,意雖近似,尚有一間。愛乃外動詞,‘愛於祿',‘ 愛於賞',殊為不詞。‘執'假為‘摯',情意懇至謂之摯。又通作‘鷙',擊殺勇銳謂之鷙。《呂氏春秋。遇合篇》‘嫫母執乎黃帝',情意懇至之比也。此言作戰之將士,則以勇銳之意為切,所謂重賞之下有勇夫也。”元材案:豬飼說太拘。爵祿乃朝廷所出,“執於朝 ”,即“執於祿”之義也。執即《書。酒誥》“盡執拘以歸於周”之執,有系累之義。謂大臣為朝廷之爵祿所系累,不得不盡忠以事君。列陳之士為委予之賞所系累,不得不竭死以殺敵。猶後人之言“名韁利鎖”矣。《國蓄篇》云:“民無不累於上。”《輕重乙篇》云:“ 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或曰“累”,或曰“虜”,或曰“執”,其義一也。許、郭說皆非。

〔一0〕元材案:“故不遠道裏”云云,又見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及《管子。七法篇》。《王兵 篇》云:“不難遠道,故擒絕地之民。輕犯山河,故能制恃固之國。獨制而無敵,故令行天下。伐國破邑,不待權(□)。”(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釋文》)《七法篇》云:“不遠道裏,故能威絕域之民;不險山川,故能服恃固之國。獨行無敵,故令行而禁止。故攻國救邑,不恃權與之國,故所指必聽。 ”後四句,分見《王兵篇》、《管子。七法篇》、《淮南子。兵略篇》及本書《事語篇》。引文已詳《事語篇》。惟《王兵篇》“動如雷電”等句在前,“不難遠道 ”等句在後。《七法篇》則“不遠道裏”等句列在《為兵之數》節,“故舉之如飛鳥,動之如雷電”等句,列在《選陣》節。此處則合在一起,而次第恰與《王兵篇》相反。不僅字句不同,而先後次序亦不一致。又《事語篇》及本篇皆無“飛鳥”句,又“雷電”皆作“雷霆 ”,與《王兵篇》及《七法篇》不同,而與《淮南子。兵略篇》相同。

  桓公曰:“四夷〔一〕不服,恐其逆政游於天下而傷寡人〔二〕。寡人之行,為此有道乎?”

  管子對曰:“吳越不朝,珠象〔三〕而以為幣乎?發、朝鮮不朝,請文皮□服而以為幣乎〔四〕。禺氏不朝,請以白璧為幣乎〔五〕。昆侖之虛不朝,請以璆琳琅玕為幣乎〔六〕。故夫握而不見於手,含而不見於口,而辟〔七〕千金者珠也,然後八千里之吳越可得而朝也。一豹之皮,容金而金也〔八〕,然後八千里之發、朝鮮可得而朝也。懷而不見於抱,挾而不見於掖〔九〕,而辟千金者,白璧也,然後八千里之禺氏可得而朝也。簪珥而辟千金者璆琳琅玕也,然後八千里之昆侖之虛可得而朝也。故物無主,事無接,遠近無以相因,則四夷不得而朝矣〔一0〕。”

〔一〕 元材案:《鹽鐵論。誅秦篇》云:“秦既並天下,東絕沛水,並滅朝鮮,南取陸梁,北卻胡狄,西略氐羌。立帝號,朝四夷。”可見朝四夷實始于秦。此處四夷則指下文吳越等四方之國而言。蓋以吳越代表南方,發、朝鮮代表東方,禺氏代表北方(《揆度篇》“北用禺氏之玉”可證),昆侖之虛代表西方。細繹全文,似亦以漢武帝時代之國際形勢為背景者。開首即以“四夷不服”為談話之主題,便非漢武帝以前任何封建統治者所應有之口吻。而文中所列舉之四夷之國名及其方位,亦唯漢武帝時代之疆域始足以當之。所謂吳越者即漢武帝時代之兩粵也。所謂發、朝鮮者即漢武帝時代之穢貊、朝鮮也。所謂禺氏者即漢武帝時代之大月氏也。至昆侖之虛,雖漢武帝時代並無此國名,然《史記。大宛列傳》云:“漢使窮河源,河源出於置。其山多玉石,采來。天子案古圖書,名河所出山曰昆侖云。”則所謂昆侖之虛者,乃指昆侖山周圍之西域各國而言。然則本書之成不得在漢武帝以前,此又其一證矣。

〔二〕 元材案:逆,不順也。逆政猶言反歷史發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遊,流行。傷,損害。謂四夷之國所執行之反歷史發展潮流而行之落後政策流行於天下,必將使本國威信受到損害也。

〔三〕 王念孫云:“‘珠象'上脫 ‘請'字,當據補。”

〔四〕 元材案:發、朝鮮及文皮,解已見《揆度篇》。□,尹注云:“他臥切,落毛也。 ”何如璋云:“□ 與毻同。《博雅》:‘解也。'謂鳥獸解毛羽也。郭璞《江賦》‘產毻積羽,往來勃碣',注:‘毻音唾,落毛也。與□同。'”以落毛之皮為衣服,故曰“□服”,猶《書。禹貢》之言“島夷皮服”矣。

〔五〕 元材案:禺氏解已見《國蓄篇》。白璧即玉,所謂“禺氏之玉”者也。

〔六〕 孫星衍云:“‘昆侖之虛' ,《御覽》八百九引無‘之'字。《爾雅》有‘昆侖虛之璆琳琅玕焉',又云‘河出昆侖□'。此不宜有‘之 '字。”元材案:《山海經。海內西經》亦有“海內昆侖之虛”語,與此同,不必刪。璆琳、琅玕皆玉名。《書。禹貢》云:“ 厥貢惟球琳琅玕。”《注》云:“ 石而似玉。”《疏》云:“石而似珠。”《鹽鐵論。力耕篇》文學云:“美玉珊瑚出於昆山。”又《通有篇》文學云:“而昆山之玉不至。”是也。

〔七〕 張佩綸云:“辟、譬通。《大學。鄭注》:‘辟猶喻也。'言一珠一皮如千金。” 元材案:辟當讀如上文“不避吳越”之避。言一珠一皮價值之貴,可使千金為之退讓也。張氏說非。

〔八〕 陳奐云:“‘容金而金',上‘金'字疑誤。”丁士涵云:“‘而金'當作‘千金 '。”元材案:此語顯有訛誤,不可□解。

〔九〕 元材案:掖同腋。

〔一0〕元材案:主謂主要特產,即上述文皮白璧等是。此言四方之國皆各有其所寶貴之特產,如欲使其朝服,即當利用此等特產作為與各該國互相交換之媒介。否則遠近無以相因,而國交亦不可得而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