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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說第八十一
 

    正說篇盼遂案:此篇可作兩漢經學源流讀。

   儒者說五經,多失其實。前儒不見本末,空生虛說;後儒信前師之言,隨舊述故,滑習辭語,苟名一師之學,趨為師教授,及時蚤仕,汲汲競進,不暇留精用心,考實根核。故虛說傳而不絕,實事沒而不見,五經並失其實。尚書、春秋事較易,略正題目粗粗之說,“ 粗粗”,朱校元本、程本同。錢、黃、王、崇文本作“ 粗粗”,非。盧文弨鐘山劄記二曰:“說文:‘粗,行超遠也,倉胡切;粗,疏也,徂故切。'兩音兩義。昔人多以‘粗粗'連用成文。繁露俞序篇:‘ 始於粗粗,終於精微。'論衡正說篇:‘略正題目粗粗之說。'莊子則陽篇釋文司馬云: ‘鹵莽猶粗粗也。'改作‘粗粗',便不成文理。”以照篇中微妙之文。舊本段。

  說尚書者,或以為本百兩篇,尚書序正義引尚書緯云:“孔子求書,得黃帝玄孫魁之書,迄于秦穆公,凡三千二百四十篇,(史記伯夷傳索隱引作“三千三百三十篇”。)斷遠取近,定可為世法者,百二十篇。以百二篇為尚書,十八篇為中候。”後遭秦燔詩、書,遺在者二十九篇。

  夫言秦燔詩、書,是也;言本百兩篇者,妄也。蓋尚書本百篇,孔子以授也。藝文志曰:“書之所起遠矣。至孔子纂焉,上斷於堯,下訖于秦,凡百篇。而為之序,言其作意。”遭秦用李斯之議,燔燒五經,濟南伏生抱百篇藏於山中。孝景皇帝時,始存尚書。存,立也。“景帝”當為 “文帝”之誤,說見下。伏生已出山中,景帝遣晁錯往從受尚書二十余篇。漢書儒林傳: “伏生,濟南人,故為秦博士。孝文時求能治尚書者,天下亡有。聞伏生治之,欲召,時伏生年九十餘,老不能行,於是韶太常掌故晁錯往受之。”史、漢錯傳亦云文帝遣之。此云“景帝”,誤也。後漢書翟酺傳,酺言:文帝始置一經博士。蓋即謂始存尚書。藝文志序曰: “孝文時頗登用,孝景不任儒。”充謂景帝始存尚書,亦非也。漢書儒林傳注,張晏曰:“名勝。伏生碑云。 ”後書伏湛傳云:“九世祖勝,字子賤。”伏生老死,書殘不竟。晁錯傳于倪寬。至孝宣皇帝之時,河內女子發老屋,得逸易、禮、尚書各一篇,盼遂案:隋書經籍志云:“及秦焚書,周易獨以蔔筮得存,唯失說卦三篇。”知論所云逸易者,即今說卦三篇也。唯論衡云“一篇”,隋志作“三篇”。不同者,蓋說卦本合序卦、雜卦而為一篇,故韓康伯注本及唐石經仍以說卦、序卦、雜卦為一卷。後人猥稱為三篇,實不足究。逸書一篇,則自來認為太誓。隋書經籍志及經典釋文敘錄皆明言之,可云無疑。惟逸禮一篇,究不能知為某本某章,姑存疑而已。秦之。宣帝下示博士,然後易、禮、尚書各益一篇,而尚書二十九篇始定矣。尚書序疏曰:“王充論衡及後漢史獻帝建安十四年黃門侍郎房宏等說云:宣帝本始元年,河內女子有壞老子屋,得古文泰誓三篇。論衡又云:‘以掘地所得者。'”案:“掘地所得”,今書無此文。經義叢抄徐養原曰:“ 充言益一篇,不知所益何篇。以他書考之,易則說卦,書即太誓。唯禮無聞。而史、漢皆言高堂生傳士禮十七篇,初未嘗有所缺。”又按:書序疏云:“史記及儒林傳皆云:‘伏生獨得二十九篇。'案馬融云:‘泰誓後得。'鄭玄書論亦云:‘民間得泰誓。'別錄曰:‘武帝末,民有得泰誓書於壁內者,獻之,與博士使讀說之,數月皆起傳以教人。'則泰誓非伏生所傳,而言二十九篇者,以司馬遷在武帝之世,見泰誓出,而得行入於伏生所傳內,故為史捴之,並云伏生所得,不復曲別分析。”又云:“司馬遷時,已得泰誓,以並歸於伏生,不得云宣帝時始出也。則云宣帝時女子所得,亦不可信。或者爾時重得之,故於後亦據而言。”今按:關於泰誓,諸說莫一:有謂伏生前已見太誓。有謂泰誓後得,而“後得”又有二說:一謂得于武帝時,一謂于宣帝時。有謂伏書本有泰誓,所謂後得者,重得耳。有謂得于宣帝時,乃傳聞之誤。詳戴東原集尚書今古文考、陳壽祺左海經辯今文尚書大誓後得說、孫志祖讀書脞錄、王鳴盛尚書後案、朱彝尊經義考、王引之經義述聞、經義叢抄、徐養原今古文尚書增太誓說、錢大昕潛揅堂集、俞正燮癸巳類稿、皮錫瑞尚書通論、劉師培答方勇書、顧實漢書藝文志講疏、吳丞仕經典釋文序錄講疏。至孝景帝時,盼遂案:孝景皇帝為孝武皇帝之誤。案書篇亦云:“孝武皇帝時,魯共王壞孔子教授堂以為宮。”決此“景”字為誤。魯共王壞孔子教授堂以為殿,得百篇尚書于牆壁中。閻若璩曰:“云‘孝景時魯共王壞孔子宅',較漢志‘武帝末'三字則確甚。何也?魯恭王以孝景前三年丁亥徙王魯,徙二十七年薨,則薨于武帝元朔元年癸醜,武帝方即位十三年,安得云‘武帝末'乎?且恭王初好治室,季年好音,則其壞孔子宅,以廣其宮,正初王魯之事,當作‘孝景時'三字為是。”暉按:佚文篇、案書篇並謂武帝時,則此作“孝景”,蓋傳寫之誤。漢志亦本作“武帝初”,“末”字訛也。武帝使使者取視, 注佚文篇。莫能讀者,遂秘於中,外不得見。至孝成皇帝時,征為古文尚書學。東海張霸當作“東萊”,注見佚文篇。盼遂案:漢書儒林傳及經典釋文敘錄並作東萊張霸,考東萊郡與東海郡非一地,疑論衡誤也。案百篇之序,空造百兩之篇,獻之成帝。帝出秘百篇以校之,皆不相應,於是下霸於吏。吏白霸罪當至死。成帝高其才而不誅,亦惜其文而不滅。故百兩之篇傳在世間者,傳見之人則謂尚書本有百兩篇矣。舊本段。

  或言秦燔詩、書者,燔詩經之“書”也,其經不燔焉。聖人作經,賢者作書。言“燔詩書”,謂燔詩經之傳。

  夫詩經獨燔“獨”疑為“猶”形誤。猶,均也。言詩經亦燔,不獨傳。其詩。“書 ”,五經之總名也。傳曰:“男子不讀經,則有博戲之心。”未知何出。子路使子羔為費宰,孔子曰:“賊夫人之子。”子路曰:“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何必讀書,然後為學?”論語先進篇文。五經總名為書。傳(儒)者不知秦燔書所起,故不審燔書之實。“傳者”當作“儒者”。秦始皇三十四年,“ 三”舊作“二”,依史記始皇紀正。語增篇不誤。置酒咸陽宮,博士七十人前為壽。僕射周青臣進頌秦始皇。齊人淳於越進諫,以為始皇不封子弟,卒有田常、六卿之難,無以救也;譏青臣之頌,謂之為諛。秦始皇下其議丞相府,丞相斯以為越言不可用,因此謂諸生之言惑亂黔首,乃令史官盡燒五經,有敢藏諸(詩)書百家語者刑,“諸書”當作“詩書”。史記始皇紀、前語增篇可證。唯博士官乃得有之。五經皆燔,非獨諸(詩)家之書也。“諸” 當作“詩”。上文“或言秦燔詩、書者,燔詩經之書也,其經不燔焉。”此文即破其說。傳(儒)者信之,“傳者”當作“儒者”。見言 “詩書”,則獨謂〔詩〕經(謂)之書矣。下 “謂”字,即“詩”字之訛,文又誤倒。舊本段。

  傳(儒)者或知尚書為秦所燔,“ 傳者”當作“儒者”。而謂二十九篇,其遺脫不燒者也。

  審若此言,尚書二十九篇,火之餘也。七十一篇為炭灰,二十九篇獨遺邪?夫伏生年老,晁錯從之學時,適得二十餘篇,伏生死矣,故二十九篇獨見,七十一篇遺脫。遺脫者七十一篇,反謂二十九篇遺脫矣。舊本段。

  或說尚書二十九篇者,法曰鬥七宿也。“ 曰”,朱校元本、程、何、錢、黃本同。王本作“四” ,崇文本作“北”。江聲尚書集注音疏引“曰”在“法 ”字上,蓋以意乙,屬上為句,與上下文例不合,非也。王鳴盛引作“法北斗七宿”。王引之經義述聞引作“ 法鬥,四七宿也”。蓋亦意正。疑是。四七二十八篇,其一曰鬥矣,盼遂案:上“曰”字當為“四”字之誤,而又與“鬥”字互倒。孔叢子連叢上:“孔藏與侍中從弟安國書云:‘且曩所謂今學,亦多所不信。唯聞尚書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謂為自然也。河圖、洛書乃自百篇也。'”是太誓未出以前,尚書學通以二十八篇法四七宿矣。法鬥者,太誓出後,尚書家以比二十八有鬥星也。故二十九。江聲曰:“伏生尚書,實二十八篇,無序。故論衡云‘或說尚書二十八篇者曰,法鬥七宿也'云云。假使伏生尚書有敘,則百篇之名目具見,雖妄人亦不造此‘法鬥七宿'之說也。”經義述聞:“某孝廉曰:‘此以四七宿當二十八篇,以序當鬥,言序之□括二十八篇,猶之臨制四鄉。若大誓,不足當鬥矣。'王引之曰:論衡引或說‘尚書二十九篇者'云云,而駁之曰:‘案百篇之序,闕遺者七十一篇,猶為二十九篇立法如何?'夫曰‘ 百篇之序,闕遺者七十一篇,獨為二十九篇立法',則 ‘法鬥,四七宿'者,經文二十九篇,而序不與矣。” 孔叢子連叢篇:“孔臧與弟書:‘臧聞尚書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何圖乃有百篇邪?'”漢書劉歆傳臣瓚注:“當時學者謂尚書唯有二十八篇,不知本有百篇也。”王引之曰:“蓋晉人始有是說。魏、晉間偽古文尚書已出,以偽作之大誓為增多伏生之篇,而擯伏生之大誓而不數,故但云今文尚書二十八篇也。王充所謂其一曰鬥者,非指太誓;所謂四七二十八篇,亦非除太誓計之也,特分言法宿法鬥,以合成二九篇之數耳。孔叢子陽襲其說,而陰違其意,輒除太誓計之,而稱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則妄矣。”皮錫瑞曰:“伏生傳書二十九篇,有康王之誥而無太誓。史公云:‘伏生獨得二十九篇。'亦當不數太誓。其後歐陽、夏侯三家,併入太誓,遂與二十九篇之數不符,乃以康王之誥合于顧命。兩漢人言今文尚書者,皆以為二十九篇,無二十八篇之說。然史公所謂二十九篇者,當分顧命、康誥為二篇數之;班孟堅、王仲任所謂二十九篇者,在三家增入太誓之後,當合顧命、康王之誥為一篇數之。其後偽孔書出,別撰泰誓三篇,不數漢人太誓,又當顧命、康王之誥二篇合併之後,於是尚書止有二十八篇,而偽孔叢子及臣瓚漢書劉歆傳注遂有今文尚書二十八篇之說矣。”

  夫尚書滅絕于秦,其見在者二十九篇,安得法乎?宣帝之時,得佚尚書及易、禮各一篇,禮、易篇數亦始足,焉得有法?案百篇之序,闕遺者七十一篇,獨為二十九篇立法,如何?陳壽祺曰:“所引或說,乃今文家言。其駁詰,亦據今文為說。若古文,則按百篇之序,二十九篇外,尚有逸書二十四篇,不得云‘闕遺者七十一篇'。”或說曰:“孔子更選二十九篇,二十九篇獨有法也。”經義述聞載某孝廉書云:“論衡又引或說云云。按王仲任在東漢世,久見太誓在尚書中,故並數為二十九,與前鬥四七宿,又別為一說,自不同也。”王引之曰:“所云 ‘孔子更選二十九篇,二十九篇有法',此今文家說也。曰‘選二十九篇',則為經文甚明。若謂其一是序,則史記、漢書皆以序為孔子所作,豈得自作之而自選之乎?又曰:‘二十九篇獨有法。'出於或說,非仲任數之為二十九也。或說二十九篇,數大誓,而不數序,與史記儒林傳合。此二十九篇不計序之明證。又曰‘二十九篇獨有法',即承‘法鬥四七宿'而言,不得分以為二。”蓋俗儒之說也,未必傳記之明也。二十九篇殘而不足,有傳之者,因不足之數,立取法之說,失聖人之意,違古今之實。夫經之有篇也,猶有章句也;有章句,“也”字舊在下“句”字下,今從崇文本正。盼遂案:“也”字崇文本在上“章句”下,宜依之。“猶有章句也”,“ 猶有文字也”,兩“猶”字皆為“ 由”之借字。言篇之成立由於章句,章句之成立由於文字也。古書由、猶多通用。禮記雜記:“猶是附于王父也。”鄭注:“猶當作由。”雜記又云:“則猶是與祭也。”鄭注:“猶亦當為由。”與論衡此處用法正同。 猶有文字也。文字有意以立句,句有數以連章,章有體以成篇,篇則章句之大者也。謂篇有所法,是謂章句複有所法也。詩經舊時亦數千篇,孔子刪去複重,正而存三百篇,毛詩正義曰:“孔子刪古詩三千餘篇,上取諸商,下取諸魯,皆弦歌以合韶、武之音,凡三百一十一篇。至秦滅學,亡六篇,今在者,有三百五篇。”猶二十九篇也。謂二十九篇有法,是謂三百五篇複有法也。詩譜序疏:“ 據今者及亡詩六篇,凡有三百一十一篇。云三百五篇者,或闕其亡者,以見在為數。或不見詩序,不知六篇亡失,謂其唯有三百五篇。”

  或說春秋〔十二公,法〕十二月也。“ 或說春秋十二月也”,語意不具。當作“或說春秋十二公,法十二月也”。下文云:“春秋十二公,猶尚書之有百篇,百篇無所法,十二公安得法?”即駁或說十二公法十二月之妄。今脫“十二公法”四字,則使下文所論無據矣。公羊隱元年何注:“所以二百四十二年者,取法十二公,天數備足。”哀十四年疏曰:“何氏以為公取十二,則天之數。”此云“法十二月”,即法天數之義。

  春秋十二公,猶尚書之百篇,百篇無所法,十二公安得法?說春秋者曰:“二百四十二年,人道浹,王道備,善善惡惡,撥亂世,反諸正,莫近於春秋。”公羊哀十四年傳:“春秋何以始乎隱?祖之所逮聞也,何以終乎哀十四年?曰:備矣。君子曷為為春秋?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何注曰:“人道浹,王道備,撥治也。孔子仰推天命,俯察時變,卻觀未來,豫解無窮,知漢當繼大亂之後,故作撥亂之法以授之。”疏:“正以三代異辭,因父以親祖,以親曾祖,以曾祖親高祖,骨肉相親,極於此,故云人道浹也。云‘王道備 '者,正以撥亂於隱公,功成於獲麟,懍懍治之,至於太平,故曰‘王道備'也。”春秋繁露玉杯篇、史記太史公自序、說苑至公篇亦有此說。若此者,人道、王道適具足也。三軍六師萬二千人,足以陵敵伐寇,橫行天下,令行禁止,未必有所法也。白虎通三軍篇:“三軍者何法?法天地人也。以為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二千五百人為師,萬二千五百人為一軍,三軍三萬七千五百人也。雖有萬人,猶謙讓自以為不足,故複加二千人,(“二”本作“五”,依抱經堂本校改。)因法月數。月者,群陰之長也。十二月足以窮盡陰陽,備物成功。萬二千人,亦足以征伐不義,致天下太平也。”此云“未必有所法”,與孟堅說異。周禮夏官序曰:“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六師,即六軍也。谷梁襄十一年傳曰:“古者天子六師。”詩大雅常武曰:“整我六師。”又棫樸曰:“周王於邁,六師及之。”小雅瞻彼洛矣曰:“以作六師。”皆謂六軍為六師。孔子作春秋,紀魯十二公,猶三軍之有六師也;士眾萬二千,猶年有二百四十二也。六師萬二千人,足以成軍;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足以立義。說事者好神道恢義,不肖以遭禍,文有脫誤。是故經傳篇數,皆有所法。考實根本,論其文義,與彼賢者作書,(詩)無以異也。“ 詩”字衍。故聖人作經,賢者作書,義窮禮竟,文辭備足,則為篇矣。其立篇也,種類相從,科條相附。殊種異類,論說不同,更別為篇。意異則文殊,事改則篇更,據事意作,安得法象之義乎?舊本段。

  或說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者,上壽九十,中壽八十,下壽七十,文選養生論注,養生經: “人生上壽百二十,中壽百年,下壽八十。”左僖三十二年正義同。呂氏春秋安死篇:“人之壽,久之不過百,下壽不過六十。”莊子盜蹠篇、意林引王孫子並云: “上壽百歲,中壽八十,下壽六十。”淮南原道訓:“ 凡人中壽七十歲。”晉書周訪傳,陳訓謂陶侃上壽,周得下壽。後陶年止七十六,周止六十一。蓋壽有三品,古說如是。而各品實數則不齊也。孔子據中壽三世而作,三八二十四,故二百四十年也。春秋繁露楚莊王篇:“春秋分十二世以為三等:有見,有聞,有傳聞。有見三世,有聞四世,有傳聞五世。故哀、定、昭,君子之所見也。襄、成、宣、文,君子之所聞也。僖、閔、莊、桓、隱,君子之所傳聞也。所見六十一年,所聞八十五年,所傳聞九十六年。”公羊隱元年注:“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所以三世者,禮為父母三年,為祖父母期,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立愛自親始,故春秋據哀錄隱,上治祖禰。所以二百四十二年者,取法十二公,天數備足。”徐疏:“論象天數,則取十二;緣情制服,則為三世。”據此,何休分三世,乃緣情制服,非據“中壽八十”也。徐疏又曰:“鄭氏云,九者陽數之極,九九八十一,是人命終矣,故孝經援神契云:‘春秋三世,以九九八十一為限。'然則隱元年盡僖十八年為一世,自僖十九年盡襄十二年又為一世,自襄十三年盡哀十四年又為一世。所以不悉八十一年者,見人命參差不可一齊之義。又顏安樂以襄二十一年孔子生後即為所見之世。”是鄭、顏又與何氏異義,而並與此據中壽之說不同。又說為赤制之中數也。公羊傳。隱公第一”下疏曰:“春秋說云:‘伏羲作八卦,丘合而演其文。瀆而出其神,作春秋以改亂制。'又云:‘丘攬史記,援引古圖,推集天變,為漢帝制法。'陳敘圖錄又云:‘丘水精,治法為赤制功。'”漢史晨碑云:“伏念孔子幹坤所挺,西狩獲麟,為漢製作。”又云:“昔在仲尼,主為漢制,道審可行,乃作春秋。”又引尚書考靈耀曰:“丘生倉際,觸期稽度為赤制,故作春秋。”韓敕碑云:“孔子近聖,為制定道。”孔廟置守廟百石卒史碑云:“孔子大聖,則象幹坤,為漢製作。”類聚九十引孔演圖曰: “孔提命,作應法,為赤制。”須頌篇云:“春秋為漢制法。”佚文篇云:“孔子為漢制文。”以上諸文,皆以春秋為赤制也。蓋出緯書及今文家說。“中數”未聞。盼遂案:揚子法言孝至篇:“漢興二百一十載而中天,其庶矣乎?”說者謂子云豫知漢祚應享四百五十二歲,故云二百一十載而中天。仲任引春秋說二百四十二年,為赤制之中數。意其時緯候之學,必盛此種傳說。又後漢書公孫述傳:“述夢人語之曰:‘八ㄙ子系,十二為期。'”述好為符命鬼神瑞應之事,妄引讖記,以為孔子作春秋為赤制,而斷十二公。明漢至平帝十二代,歷數盡也,一姓不得受命。是論衡所引春秋赤制中數之說,必本于符命讖記之事矣。又說二百四十二年,人道浹,王道備。注見前。

  夫據三世,則浹備之說非;言浹備之說為是,則據三世之論誤。二者相伐,而立其義,聖人之意何定哉?凡紀事言年月日者,詳悉重之也。洪范五紀,歲、月、日、星。紀事之文,非法象之言也。紀十二公享國之年,凡有二百四十二,凡此以立三世之說矣。實孔子紀十二公者,以為十二公事,適足以見王義邪?據三世,三世之數,適得十二公而足也?孫曰: “三世”二字不當重,或即下“三世”二字當作“三八 ”。下文云:“如據三世,取三八之數,二百四十年而已,何必取二。”如據十二公,則二百四十二年不為三世見也;如據三世,取三八之數,二百四十年而已,何必取“二”?說者又曰:“欲合隱公之元也。不取二年,隱西元年不載於經。”夫春秋自據三世之數而作,何用隱西元年之事為始?須隱西元年之事為始,是竟以備足為義,據三世之說不復用矣。說(設)隱公享國五十年,先孫曰,“說”當作“設”,形聲相近而誤。將盡紀元年以來邪?中斷以備三八之數也?如盡紀元年以來,三八之數則中斷;如中斷以備三世之數,則隱公之元不合,何如?且年與月日,小大異耳;其所紀載,同一實也。二百四十二年謂之據三世,二百四十二年中之日月必有數矣。年據三世,月日多少何據哉?夫春秋之有年也,猶尚書之有章,章以首義,年以紀事。謂春秋之年有據,是謂尚書之章亦有據也。舊本段。

  說易者皆謂伏羲作八卦,文王演為六十四。注謝短篇。

  夫聖王起,河出圖,洛出書。伏羲王,河圖從河水中出,易卦是也。禹之時,得洛書,書從洛水中出,洪范九章是也。劉歆說同,見漢書五行志。注詳感虛篇。故伏羲以卦治天下,禹案洪範以治洪水。古者烈山氏之王得河圖,夏後因之曰連山;烈山(歸藏)氏之王得河圖,殷人因之曰歸藏;伏羲氏之王得河圖,周人〔因之〕曰周易。先孫曰:此文多訛挩。夏、殷二易,不宜同出烈山。下“烈山氏”當作“歸藏氏”。“周人曰周易”,當作“周人因之曰周易”。朱震漢上易傳引姚信云:“連山氏得河圖,(烈、連一聲之轉。)夏人因之曰連山:歸藏氏得河圖,商人因之曰歸藏;伏羲氏得河圖,周人因之曰周易。”(玉海三五同。)並與此說同。當據以校正。暉按:王應麟漢書藝文志考證、路史發揮一併引山海經云:“伏羲氏得河圖,夏後氏因之曰連山;黃帝氏得河圖,商人因之曰歸藏;列山氏得河圖,周人因之曰周易。 ”帝王世紀亦言:“殷人因黃帝曰歸藏。”與姚信說異。此文既謂夏人因烈山為連山,周人因伏羲曰周易,則殷人因歸藏曰歸藏,當同姚信說也。余注謝短篇。其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四。周禮春官:“大卜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有四。”鄭注:“三易卦別之數亦同,其名、占異也。每卦八,別者重之數。” 疏云:“經卦皆八者,連山、歸藏、周易皆以八卦幹、坤、震、巽、坎、離、艮、兌為本。據周易以八卦為本,是八卦重之,則得六十四。”據此,則“卦”下脫“ 皆八其別”四字。若作“經卦皆六十四”,則差之遠矣。文王、周公因彖十八章究六爻。漢書藝文志曰:“文王重易六爻,作上下篇。”易正義曰:“周公作爻辭。”按諸儒以易為三聖重業,即伏羲、文王、孔子。(漢書藝文志、前謝短篇同。)言周公,自此始。世之傳說易者,言伏羲作八卦;不實其本,則謂伏羲真作八卦也。伏羲得八卦,非“作”之;文王得成六十四,非“演”之也。演作之言,生於俗傳。苟信一文,使夫真是幾滅不存。

  既不知易之為河圖,又不知存于俗何家易也,或時連山、歸藏,或時周易。案禮夏、殷、週三家相損益之制,較著不同。如以周家在後,論今為周易,則禮亦宜為周禮。漢人稱士禮曰禮,即今儀禮。注謝短篇。六典不與今禮相應,六典,注謝短篇。今禮未必為周,則亦疑今易未必為周也。案左丘明之傳,引周家以卦,與今易相應,殆周易也。

  說禮者,皆知禮也。(為)禮〔為〕何家禮也? 孫曰:“為禮何家禮也”,當作“禮為何家禮也”。“禮為”二字誤倒。下文云:“ 夏、殷、周各自有禮,方今周禮邪?夏、殷也?”故此云:“禮為何家禮也?”若作“為禮何家禮也”,不可通矣。孔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見論語為政篇。由此言之,夏、殷、周各自有禮。方今周禮邪?夏、殷也?謂之周禮,周禮六典,案今禮經不見六典。或時殷禮未絕,而六典之禮不傳,世因謂此為周禮也?案周官之法,不與今禮相應,然則周禮六典是也。其不傳,猶古文尚書、春秋左氏不興矣。後漢書儒林傳云:“建初中,大會諸儒于白虎觀,肅宗親臨稱制,又詔高才生受古今尚書,雖不立學官,皆擢第為講郎,給事近署。”章帝紀建初八年詔曰:“其令群儒選高才生受學左氏、谷梁春秋、古文尚書、毛詩,以扶微學,廣異義焉。”是于仲任時,古文學已盛。此云 “不興”者,蓋據不立學官言也。荀悅漢紀論中興後經學曰:“古文尚書、毛詩、左氏春秋、周官,通人學者,多好尚之,然希得立於學官。”舊本段。

  說論者,島田翰曰:“論”即“ 論語”省略,古書往往有此例。或云“論”下當有“語 ”字,此誤脫。未知孰是。皆知說文解語而已,不知論語本幾何篇;但〔知〕周以八寸為尺,島田翰曰:“但”下當有“知”字。此蓋誤。禮記王制鄭注曰:“周尺之數,未詳聞也。按禮制,周猶以十寸為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說文夫部:“周制八寸為尺。”尺部:“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周尺也。”白虎通曰:(通典禮十五引。今佚。)“夏法日,日數十也。日無不照,尺所度無所不極,故以十寸為尺。殷法十二月,言一歲之中無所不成,故以十二寸為尺。周據地而生,地者陰也,以婦人為法,婦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為尺。”不知論語所獨一尺之意。

  夫論語者,弟子共紀孔子之言行,鄭玄曰:“論語,仲弓、子夏等所定。”困學紀聞七曰: “或問論語首篇之次章,即述有子之言,而有子、曾子猶以子稱,何也?曰:程子謂此書成於有子、曾子之門人也。羅豫章二程語錄曰:‘伊川曰:論語,曾子、有子弟子論撰。所以知者,唯曾子、有子不名。'”按:論語載有孔子弟子言行,此云“共紀孔子”者,論語子夏曰“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云云,藝文志引作“孔子曰”。又有子曰“君子務本,本立而道生”,說苑建本篇作“孔子曰”,是諸弟子亦述師聞也。敕記之時甚多,數十百篇,四書考異總考九論語原始曰:“王氏云,論語本數十百篇,殊覺駭聽。然溯未輯論時言之,亦未可謂其誇誕。王此言,當時必更有本,今不可稽。”以八寸為尺,紀之約省,懷持之便也。以其遺非經,傳文紀識恐忘,故但以八寸尺,不二尺四寸也。島田翰曰:“以但”當作 “但以”,此蓋誤倒。暉按:王本、崇文本作“但以” ,今據乙。精簡二尺四寸,傳記一尺。詳謝短篇。量知篇云:“大者為經,小者為傳記。”尚書序疏:“漢武帝謂東方朔云:‘傳曰: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又漢東平王劉云與其大師策書云:‘傳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是漢世通謂論語為傳。以非先王之書,是孔子所傳說,故謂之傳。”四書考異論語稱傳考曰:“論語、孝經等博士,當時亦稱傳記博士。其所以謂傳,邢氏論語疏與書正義說同,孔、邢二氏之說,必無以易。 ”漢興失亡。至武帝發取孔子壁中古文,得二十一篇,隋書經籍志:“古論語與古文尚書同出。分子張為二篇,故有二十一篇。”“同出”謂出孔壁而安國獻之也。此云武帝發取,其說獨異。注佚文篇。齊、魯二,河間九篇,三十篇。孫世揚論語考曰:“魯”字疑衍,下“齊、魯”同。“九 ”當作“七”,合齊、古乃為三十篇。章太炎曰:漢書藝文志論語家有孔子家語及孔子徒人圖法二書,太史公述仲尼弟子又提及弟子籍一書,三十篇中,或者有以上三書在內。孫曰:“齊、魯二,河間九篇”,當作“齊、魯、河間九篇”。“ 二”字涉上下諸“二”字而衍。合齊論語、魯論語、河間論語為九篇,加古論語二十一篇,正得三十篇。至於仲任此說,與漢儒所言並異。翟灝四書考異論之曰:“河間論語,不惟漢志不載,諸儒皆絕口不言。據云古文二十一篇,齊、魯、河間九篇,本三十篇。當時齊論已多於古二篇,則河間論語當有七篇。漢志論語十二家,有燕傳說三卷。燕傳猶言燕論語,疑即河間論語。河間故趙地,逼近于燕,或河間獻王得自燕境,因一稱燕傳歟?”劉寶楠論語正義曰:“魯論、齊論已見前志,不得別有齊、魯合河間為九篇,出於漢志之外,又合古論為三十篇。古論久入孔氏,昭帝女何由得讀?既帝女能讀,而宣帝博士轉難曉,此皆無稽之說,不足與深辨也。”黃以周儆季文鈔曰:“ 漢初稱論語,本不專指今所傳之二十篇。凡孔門師弟子討論之語,皆謂之論語。漢志論語十二家,如孔子家語、孔子三朝諸書皆屬焉。其在漢初所稱論語,尚不止孔子家語、孔子三朝諸書。時河間獻王好古學,所得論語有數十百篇,本不止三十篇。自昭帝女專讀孔壁諸篇,於是二十一篇勒成一書。仲任斯說,最為覈實。考古文論語與魯論語目本同,所異者,古文分堯曰篇“子張”以下別為一篇,故魯論二十篇,古文有二十一篇,齊論又別有問王、知道,為二十三篇。河間又附以孔子三朝七篇,為三十篇。論衡於古文二十一篇之下,當云‘齊、河間九篇'。‘魯'字衍文也。 ”竊謂諸家所考,似難憑信。“魯”字亦非衍文。疑漢代所傳論語,各本互異,班志本於七略,與王充所論異,不可強同。漢志稱魯扶卿傳魯論,王充謂孔安國授魯扶卿,此又不同。且王充又云:“今時稱論語二十篇,又失齊、魯、河間九篇。”可知齊、魯、河間論語中所無者,或古文有之;古文中所無者,或齊、魯、河間有之。以四種論語較之,折累而言,即以齊、魯、河間論語所有而為古論所無者,得九篇而已。若謂齊論比古論多二篇,河間論語多七篇,以符九篇之數,必不合矣。蓋班氏所注,與王氏所見之書,自不同也。至昭帝女讀二十一篇。孫世揚曰:“女”字疑誤。昭帝讀之,而曰“未云有明”。見本紀。宣帝下太常博士,時尚稱書難曉,名之曰傳;後更隸寫以傳誦。初,孔子孫孔安國以教魯人扶卿,官至荊州刺史,始曰論語。藝文志曰:“孔子應答弟子時人,及弟子相與言而接聞于夫子之語也。當時各弟子有所記,夫子既卒,門人相與輯而論纂,故謂之論語。 ”文選劉孝標辯命論注引傅子曰:“仲尼既歿,仲弓之徒追論夫子之言,謂之論語。”論語皇疏序曰:“語是孔子在時所說,而論是孔子沒後方論。”並謂弟子論纂孔子之語。故曰“論語”。章太炎曰:“論語命名,非孔子及七十子所定,乃扶卿所名。”即本此文為說。四書考異論語稱傳考曰:“論語名,見禮坊記及今家語弟子解。今家語不可信,坊記可信也。蓋自孔氏門人相論纂畢,隨題之為論語矣。漢文帝朝已置論語博士,王充云:‘ 孔安國以授扶卿,始曰論語。'非也。”孫世揚曰:“據論衡此文,則扶卿之學,傳自孔安國。而藝文志以為扶卿傳魯論,是魯論本出於古文也。藝文志傳齊論者有王吉以下六人,皆後於孔安國。其膠東庸生,則孔之再傳弟子也。(見儒林傳。)似壁中古文未出以前,不得有論語之書;古文出,而孔安國以教扶卿,始曰論語,似前此亦不得有論語之名。考坊記引論語曰:‘三年無改于父之道,可謂孝矣。'則論語之名,不自安國始名。陸賈新語、賈誼新書、董仲舒春秋繁露諸多稱引,是論語之書,不自古文始傳。蓋‘論語'之名,初甚廣泛,凡記孔門言行者,如三朝記及仲尼閒居、孔子燕居之類,以及家語二十七篇、孔子徒人圖法二篇,悉以為稱,故王充言論語有數十百篇也。秦火以後,傳誦不絕,而未有專師授受,故賈、董輩雖肄業及之,而史不明言其傳授。王充言漢興亡失者,亦謂其散亂不治而已。魯共王壞孔子宅,得壁中古文論語,(見藝文志及說文序。)還之孔氏安國,以授扶卿,自是論語之名始有限制,論語之學始有專師。此王充所謂始曰論語,別於前此之泛稱論語者矣。”今時稱論語二十篇,又失齊、魯、河間九篇。本三十篇,分佈亡失;或二十一篇。〔篇〕目或多或少,文贊或是或誤。 元本重“篇”字,今據補。“贊”字疑誤。說論語者,但知以剝解之問,以織微之難,不知存問本根篇數章目。溫故知新,可以為師;今不知古,稱師如何?謝短篇亦有此文。作“古今不知”。舊本段。

  孟子曰:“王者之跡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見孟子離婁上。若孟子之言,春秋者,魯史記之名,乘、檮杌同。孔子因舊故之名,以號春秋之經,未必有奇說異意,深美之據也。今俗儒說之:“春者歲之始,秋者其終也。春秋之經,可以奉始養終,故號為春秋。 ”此蓋出春秋緯也。公羊傳卷一徐疏,春秋說云:“始於春。終於秋,故曰春秋者,道春為生物之始,而秋為成物之終,故云始於春,終於秋,故曰春秋也。”春秋之經,何以異尚書?〔說〕尚書者,以為上古帝王之書,“說”字今以意增。或以為上所為下所書,春秋說題辭曰:“尚者,上也,上世帝王之遺書也。”又曰:“尚書者,二帝之跡,三王之義,所以推期運,明受命之際。”(類聚五五、御覽六0九。)偽孔書序曰: “伏生以其上古之書,謂之尚書。”疏引馬融曰:“上古有虞氏之書,故曰尚書。”以上諸文,並與仲任所引前說同。後一說,亦見須頌篇,彼文云:“或說尚書曰:尚者上也,上所為,下所書也。下者誰也?曰:臣子也。”王肅曰:“上所言,下為史所書,故曰尚書也。 ”(釋文序錄。)義與後說同。漢人解“尚書”之義,有出此二說之外者。書序疏引鄭玄書贊曰:“孔子尊而命之曰尚書。尚者,上也,尊而重之,若天書然,故曰尚書。璿璣鈐云:‘因而謂之書,加上以尊之。'又曰:‘書務以天言之。'”史通六家篇引尚書璿璣鈐云: “尚者上也,上天垂文以布節度,如天行也。”鄭氏本璿璣鈐,為今文,而與仲任不同者,皮錫瑞曰:“仲任所引皆今文說,而與鄭不同者,仲任習歐陽尚書,所引蓋歐陽說;鄭君殆用夏侯說,故不同歟?”又按:“釋名釋典藝曰:“尚書,尚,上也。以堯為上,始而書其時事也。”與上列三說並異。授事相實而為名,不依違作意以見奇。說尚書者得經之實,說春秋者失聖之意矣。春秋左氏傳:“桓公十有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書日,官失之也。”謂官失之言,蓋其實也。元本“謂”作“言”,“言”作“者”,朱校同。按:元本義長。史官記事,若今時縣官之書矣,縣官謂天子。其年月尚大難失,日者微小易忘也。蓋紀以善惡為實,不以日月為意。若夫公羊、谷梁之傳,日月不具,輒為意使。公羊、谷梁皆以日月為例。公羊隱元傳:“公子益師卒,何以不日?遠也。”何注:“大夫卒,無罪者日錄;有罪者不日,略之。”又三年傳:“日食,則曷為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又云:“葬者,曷為或日,或不日?不及時而日,謁葬也;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過時而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桓十七年傳:“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何注:“去日者,著桓行惡,故深為內懼,其將見殺無日。”谷梁隱元年傳:“不日,其盟渝也。”楊疏:“左氏惟大夫卒,及日食以日月為例,自餘皆否。此傳凡是書經皆有日月之例者,以日月相承,其事可悉,史官記事,必當具文,豈有大聖脩撰,而或詳或略?故知無日者,仲尼略之,見褒貶耳。” 傳又云:“卑者之盟不日。”又云:“大夫日,卒正也;不日,卒惡也。”又八年傳:“外盟不日。”凡此之例,皆謂故使日月不具也。唐陸□春秋纂例,謂公、穀以日月為例,皆穿鑿妄說。失(夫)平常之事,有怪異之說;徑直之文,有曲折之義,先孫曰:“失”當為“夫”。非孔子之心。夫春秋實及言〔冬〕夏,盼遂案:“及”疑當為 “冬”之誤字,古“冬”與“ 及”字形極近。“冬”與“言”又互倒。文本為“夫春秋實言冬夏”。不言者,亦與不書日月,同一實也。“夏”上脫“冬 ”字。釋名釋典藝曰:“春秋,言春秋冬夏終而成歲,舉春秋則冬夏可知也。”孟子離婁篇趙注:“春秋以二始舉四時。”杜預左傳序:“史之所記,必表年以首事,年有四時,故錯舉以為所記之名也。”谷梁傳楊疏曰 “名曰春秋者,以史官編年記事,年有四時之序,春先于夏,秋先於冬,故舉春秋二字以包之。”並其義也。按:所以名“春秋”者,除此所引俗儒及仲任己意二說外,尚有二通:賈逵曰:“取法陰陽之中,春為陽中,萬物以生,秋為陰中,萬物以成,欲使人君動作不失中也。”(左傳杜序疏。)服虔、何休義同。(據公羊疏。)釋名釋典藝云:“春秋書人事,卒歲而究備,春秋溫涼中,象政和也,故舉以為名也。”亦與賈、服不異。又一說曰:“春秋說云:哀十四年春,西狩獲麟作春秋,九月書成,以其書春作秋成,故云春秋也。”(公羊傳疏。)此二說,皆妄為華葉之言。春秋之名,當以錯舉四時之說為正。賀道養、孔穎達、楊士勳、徐彥言之詳矣。舊本段。

  唐、虞、夏、殷、周者,土地之名。堯以唐侯嗣位,詩唐風鄭譜:“唐者,帝堯舊都之地,今曰太原晉陽,是堯始居此,後乃遷河東平陽。” 是鄭以堯為諸侯于唐,即漢晉陽;為天子居平陽。皇甫謐曰:“堯始封于唐,今中山唐縣是也。後徙晉陽。及為天子都平陽,于詩為唐國。”(詩譜疏。)則謐說又異,以堯為唐侯時,居中山唐縣。漢志中山國唐縣注,應劭曰:“故唐國也,唐水在西。”張晏曰:“堯為唐侯,國於此。”余注吉驗篇。舜從虞地得達,左哀元年傳:“逃奔有虞。”杜注:“虞,舜後諸侯也。梁國有虞縣。”春秋大事表七之四:“堯典:‘嬪于虞。'虞在河東大陽縣西,山上有虞城,(皇甫謐語。)今為山西解州平陸縣,舜因以為有天下之號。周興,封仲雍之後為虞國,正是其地。而禹受舜禪,封商均于虞,卻在梁國虞縣,今為河南歸德府虞城縣。”余注本性篇。禹由夏而起,史記夏本紀正義:“夏者,帝禹國號也。”帝王紀云:“禹受封為夏伯,在豫州外方之南。”今河南陽翟是也。漢書地理志:“潁川郡陽翟縣,夏禹國,週末韓景侯自新鄭徙此。 ”注應劭曰:“夏禹都也。”臣瓚曰:“世本:禹都陽城,汲郡古文亦云居之,不居陽翟也。”師古曰:“陽翟本禹所受封耳。應、瓚之說皆非。”按:師古說是也。水經注云:“河南陽翟縣有夏亭城,夏禹始封於此,為夏國。”詩唐風譜疏引皇甫謐曰:“禹受舜禪,都平陽,或于安邑,或于晉陽。”則是禹初封陽翟,後即天子位於平陽,或安邑,或晉陽。陽翟有夏亭,禹由夏而起,故重本不忘始,因以為號。通鑒外紀云:“禹都安邑,或云平陽,亦云晉陽,及韓。”據漢志,韓即陽翟,乃始封地,與即位後所都混言不別,蓋襲皇甫謐說而不一考漢志與水經注也。又通鑒前編曰:“禹踐天子位於韓,”注引通志曰:“禹受帝舜之禪,踐天子之位於安邑,即韓國也。”謂韓即安邑,其說殊謬。湯因殷而興、商頌玄鳥鄭箋:“湯始居亳之殷地而受命。”疏曰:“書序云:‘自契至於成湯八遷,湯始居亳。”又云:“盤庚五遷,將治亳殷。”于湯言居亳,於盤庚言亳殷,是殷是亳地之小別名。”書序鄭注、地理志並以殷都亳在河南偃師。皇甫謐謂湯都在穀熟,臣瓚謂在濟陰薄縣,與鄭玄、班固說不同。顏師古漢志注、孔穎達玄鳥疏、王鳴盛尚書後案並辯其誤。史記項羽紀云:“洹水南殷虛。”集解應劭曰:“洹水在湯陰界,殷虛故殷都也。”瓚曰:“洹水在今安陽縣北,去朝歌殷都一百五十裏。然則此殷虛非朝歌也。汲塚古文曰‘盤庚遷於此',汲塚曰‘殷虛南去鄴三十裏。'是舊殷虛,然則朝歌非盤庚所遷者。”索隱:“釋例云‘洹水出汲郡林慮縣,東北至長樂入清水'是也。 ”今按:偃師漢志屬河南郡;朝歌、湯陰、林慮屬河內郡。圖經曰:“安陽在淇、洹二水之間,本殷虛也。” 是偃師殷都,與安陽殷都,二說不同。二十年前,河南安陽縣出土龜甲文字,足證後說非妄。蓋殷都數遷,偃師亦其一,不可執此以規班、鄭之非。俞正燮癸已類稿、魏源書古微據史記六國表序“湯起於亳”,以為湯因起之亳後以為得天下之大名者,在陝西商州,非河南偃師,偃師為其得天下後所遷之地。又按:詩譜疏曰:“ 成湯之初,以商為號,及盤庚遷于殷以後,或呼為殷,故書序曰:‘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注云:‘商家改號曰殷。'”此云“湯因殷而興”,則非盤庚後始改稱殷也。孔疏沿鄭玄之誤。毛奇齡經問曰:“盤庚無易國號之理,殷即商,同在亳都,皆在河南。盤庚云:“紹先王之大業。”正謂此殷地,即契所封,而湯所都,皆先王大業耳。況盤庚以前,早有殷名;盤庚以後,仍稱商號,皆前後互稱。”馮氏解舂集亦謂“殷侯”,自夏帝泄以來皆然也。路史後記十二注引作“湯因商而興”。改“殷”為“商”者,蓋以湯因契所封商地而興,因為代號,不得言“殷”,亦失之未考也。武王階周而伐,地理志:“右扶風美陽縣中水鄉,周太王所邑。”郡國志:“美陽有岐山,有周城。”注杜預曰:“城在縣西北。”帝王世紀曰:“周太王所徙,南有周原。”史記周本紀集解引皇甫謐曰:“ 邑于周地,故始改國曰周。”商頌鄭譜疏曰:“周即處邰,處豳,國號變易,太王來居周地,其國始名曰周。文王以周受命,當以周為號,不得遠取邰也。”盼遂案:吳承仕曰:“伐疑當為代。”皆本所興昌之地,重本不忘始,故以為號,若人之有姓矣。說尚書謂之有天下之代號唐、虞、夏、殷、周者,功德之名,盛隆之意也。故唐之為言“蕩蕩”也,虞者“ 樂”也,夏者“大”也,殷者“中”也,周者“ 至”也。堯則蕩蕩民無能名;舜則天下虞樂;禹承二帝之業,使道尚蕩蕩,民無能名;殷則道得中;以上下文例之,“殷”下當有“湯”字。周武則功德無不至。白虎通號篇曰:夏、殷、周者,有天下之大號也。百王同天下,無以相別,改制天下之大號,(“號”上舊衍“ 禮”字。)以自別於前,所以表著己之功業也。故受命王者,必擇天下美號表著己之功業。夏者,大也,明當守持大道。殷者,中也,明當為中和之道也;聞也,見也,謂當道著見中和之為也。(句有誤。)周者,至也,密也,道德周密,無所不至也。或曰:唐、虞者,號也。唐,蕩蕩也;蕩蕩者,道德至大之貌也。虞者,樂也,言天下有道,人皆樂也。其立義美也,其褒五家大矣,然而違其正實,失其初意。唐、虞、夏、殷、周,猶秦之為秦,漢之為漢。秦起于秦,史記秦記:“非子居犬丘,好馬及畜,善養息之。犬丘人言之周孝王。孝王召使主馬於汧、渭之間,馬大蕃息。孝王曰:‘昔柏翳為舜主畜,畜多息,故有土,賜姓嬴。今其後世,亦為朕息馬,朕其分土為附庸。'邑之秦,使複續嬴氏祀,號曰秦嬴。” 集解徐廣曰:“今天水隴西縣秦亭也。”水經渭水注: “秦川有故秦亭,秦仲所封也,秦之為號始自是。”漢興於漢中,蜀志先主傳:“夫漢者,高祖本所起定天下之國號也。”史記六國表序云:“漢自蜀漢。”公羊傳序疏云:“ 漢者,巴、漢之間地名也。項羽自立為西楚霸王,分天下為十八國,更立沛公為漢王,王巴、漢之間,四十一縣,都于南鄭。至漢王五年冬十月乃破項羽軍,斬之。六年(阮校當作“其年”。)正月,乃稱皇帝,遂取漢為天下號,若夏、殷、周既克天下,乃取本受命之地為天下號。”故曰猶秦、漢。“ 猶”字衍。猶王莽從新都侯起,故曰亡新。漢書本傳:“成帝永始元年封莽為新都侯,國南陽新野之都鄉,千五百戶。”王鳴盛十七史商確:“新野是南陽郡屬縣,而都鄉則新野之鄉也,故名新都侯。”盼遂案:亡新非莽初起之稱,特後漢人沿稱已久,仲任語焉不察爾。使秦、漢在經傳之上,說者將複為秦、漢作道德之說矣。皮錫瑞曰:“此引當時博士今文家言,仲任非之,而自為之說。其說雖不同,而以唐、虞、夏、殷、周為五家則同。鄭君書贊曰:(堯典疏。)‘三科之條,五家之教。'三科者,古文家說,謂虞、夏一科,商一科,週一科也。五家者,今文家說,謂唐一家,虞一家,夏一家,商一家,週一家也。 ”舊本段。

  堯老求禪,四嶽舉舜。堯曰:“我其試哉!”說尚書曰:“試者,用也;我其用之為天子也。”“ 說尚書”下,疑脫“者”字。上文“說論語者”、“說春秋者”句例同。“我其試哉”,堯典文。有“ 堯曰”二字,史記五帝紀同。今文經有“帝曰”二字也。偽孔本因之。正義曰:“馬、鄭、王本說此經皆無‘帝曰',當時庸生之徒漏之也。” 段玉裁曰:“鄭、馬、王本,為壁中真本,本無‘帝曰 '二字。枚頤偽本用今文尚書增之。故三家說皆不云有 ‘帝曰',直以‘我其試哉'為四嶽語。”皮錫瑞曰: “古文以‘我其試哉'為四嶽語,其義殊不可通。”按:此引書說,今文說也。“用為天子”,與鄭注“試以為臣之事”義異。文為天子也。文又曰:“女于時觀厥刑於二女。”史記曰:“於是堯妻之二女,觀其德於二女。”用今文說。古文說以為四嶽說,謂四嶽請堯以女妻舜。觀者,觀爾(示)虞舜於天下,不謂堯自觀之也。此引當時今文書說。段玉裁曰:“觀爾”乃“ 觀示”之誤。“□”形近“示”,又誤為“爾”也。若此者,高大堯、舜,以為聖人相見已審,不須觀試,精耀相照,曠然相信。又曰:“ 四門穆穆,入於大麓,堯典“入”作“ 納”。段曰:“今文作‘入',古文作‘納'。”皮錫瑞曰:“夏侯本作‘納',歐陽本作‘入'。”烈風雷雨不迷。”堯典“不”作“弗”。段、皮並云:此今文也。言大麓,三公之位也。宋翊鳳過庭錄書說上曰:“‘麓'當作‘ 錄'。此書古文說也。”並非。燕然山銘:‘納於大麓。'案銘上云:“寅亮聖皇,登翼王室。”是以“大麓”為大錄三公之位。訓“麓”為“ 錄”,與此文同。不必改作“錄”。餘詳下。居一公之位,大總錄二公之事,眾多並吉,若疾風大雨。臧氏經義雜記十一曰:“以上今文家說。以下王仲任義。 ”皮錫瑞曰:“據伏生、史公之義,則今文說以‘大簏 '為‘山麓',伏生不以‘麓'為‘錄'。訓‘麓'為 ‘錄',由漢博士傅會,改其師說。此文‘言大麓三公之位'云云,即夏侯博士以‘麓'訓‘錄'之說。而以 ‘烈風雷雨'為‘眾多並吉'之喻,又傅士異說也。段玉裁以‘山麓'之說為古文,‘大錄'之說為今文,蓋徒見今文說之誤者,解為‘大錄',(指夏侯說。)不知今文說之不誤者,正解為‘山麓'。伏生、史公皆非古文說也。陳喬樅說,以‘山麓'為歐陽說,‘大錄' 為大、小夏侯說,證以史公與王仲任皆用歐陽尚書,周堪、孔霸俱事夏侯勝,授元帝經,則元帝報于定國,乃用夏侯尚書。分別甚確。”夫聖人才高,未必相知也。聖成事,“聖”字衍。“成事”二字為句,總冒下文,本書常語。注書虛篇。舜難知佞,使皋陶陳知人之法。注答佞篇。佞難知,聖亦難別。堯之才,猶舜之知也,舜知佞,堯知聖。堯聞舜賢,四嶽舉之,心知其奇,而未必知其能,故言:“我其試哉!”“哉”,舊誤作 “我”,今據錢、黃、王、崇文本正。試之於職, 經義雜記曰:“鄭注云:‘試以為臣之事。'王肅云:‘試之以官。'皆與仲任‘試之於職' 說合。”妻以二女,觀其夫婦之法,淮南泰族訓:“妻以二女,以觀其內;任以百官,以觀其外。”職治脩而不廢,夫道正而不僻。複令人(入)〔大〕庶(鹿)之野盼遂案:文選齊竟陵文宣王形狀云:“置之虛室,人野何辨。”即本此文。善注引孟子“深山野人”之言,失之。而觀其聖,先孫曰:此用書舜典“納於大麓” 義。“人庶之野,”,當作“入大鹿之野”。“入”訛為“人”,“鹿”訛為“庶”,又挩“大”字。(麓、鹿字通。魏公卿上尊號奏、受禪表,並作“大鹿”。前吉驗篇云:“堯使舜入大麓之野。”)宋翔鳳說同。逢烈風疾雨,終不迷惑。堯乃知其聖,授以天下。吉驗篇曰:“堯聞徵用,試之於職,官治職脩,事無廢亂,使入大麓之野,虎狼不搏,蝮蛇不噬,逢烈風疾雨,行不迷惑。”亂龍篇曰:“舜以聖德,入大麓之野,虎狼不犯,蟲蛇不害。”感類篇曰:“舜入大麓,烈風雷雨。”並與此同。仲任用今文歐陽說。前所引書說“大麓”為“三公位”,乃夏侯說,仲任不從也。臧琳經義雜記曰:“書大傳云:‘堯納舜大麓之野。'五帝本紀云:“堯使舜入山林川澤,暴風雷雨,舜行不迷。”此仲任之說所本。馬、鄭注尚書亦從其義。”皮錫瑞曰: “王仲任引其時博士書說,以為試者,用之為天子;觀者,觀之於天下。聖人相信,不待試之觀之。而仲任非之,以為試者,試之於職,觀者,觀其夫婦之法也。二說皆今文義,而仲任之說為長。後漢書章帝紀引建武詔書曰:‘堯試臣以職,不直以言語筆劄。'後漢紀楊賜上疏曰:‘昔堯用舜,猶尚先試考績,以成厥功。'皆以為堯試舜以職。楊賜習歐陽尚書者,故與仲任說同,無四嶽試舜之說。”夫文言觀、試,觀試其才也。說家以為譬喻增飾,使事失正是,誠(滅)而不存;“ 誠”疑為“滅”字形誤。上文“使夫真是,幾滅不存” ,句意與同。曲折失意,使偽說傳而不絕。

  造說之傳,失之久矣。後生精者,苟欲明經,不原實,而原之者,亦校古隨舊,重是之文,“ 之”猶“其”也。以為說證。經之傳不可從,五經皆多失實之說。尚書、春秋行事成文,較著可見,故頗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