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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備城門第五十二
 



  1 禽滑厘問於子墨子曰:由聖人之言,鳳鳥之不出,諸侯叛殷周之國,甲兵方起於天下,大攻小,強執弱,吾欲守小國,為之柰何?
  禽滑厘,墨子弟子。據墨子公輸篇,公輸般為楚造雲梯以攻宋,墨子使弟子禽滑厘等三百人為宋城守,楚卒不攻宋。
  
  殷,王也,殷周猶雲王周,正言之曰周王,舊解都不確。
  
  2 子墨子曰:何攻之守?
  
  3 禽滑厘對曰:今之世常所以攻者,臨、鉤、沖、梯、堙、水、穴、突、空洞、蟻傅、轒轀、軒車,敢問守此十二者柰何?
  
  此節共列攻城法十二種,分釋如後:
  
  臨一,以高臨下也,後有備高臨篇,言積土為高,以臨我城,可參看。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雲:“於城外起土為山,乘城而上,古謂之土山,今謂之壘道;用生牛皮作小屋,並四面蒙之,屋中置運土人以防攻擊者。土山即孫子所謂距闉也。”孫雲: “書費誓孔疏雲,兵法、攻城,築土為山以窺望城內,謂之距堙,孫子謀攻篇作距闉,曹操注雲,距闉者、踴土稍高而前以附其城也,尉繚子兵教下篇雲,地狹而人眾者則築大堙以臨之,蓋堙與高臨略同,惟以堙池為異。”辨臨與堙之別,比漢以來注家較勝,臨之要點在築土為山,可參下文堙。宋王致遠開禧德安守城錄雲:“如皮洞之類,一望數百,夾道如屏,以覆役者,矢石不能害。”皮洞即通典之生牛皮小屋。
  
  鉤二,六韜軍用篇有飛鉤長八寸,鉤芒長四寸,系用以鉤著城壁,援引而上,其為用與梯同,故又稱“鉤梯”,但與梯大異。至於宋湯德安守禦錄所稱用長鉤鉤城上人,則只是普通的軍器。
  
  沖三,沖首見於詩大雅皇矣篇,則其制法很古。詩雲:“以爾鉤援,與爾臨沖,以伐崇墉。”毛傳:“鉤,鉤梯也,所以鉤引上城者。臨,臨車也。沖,沖車也。”正義:“臨者在上臨下之名,沖者從旁衝突之稱,故知二車不同,兵車有作臨車、沖車之法,墨子有備沖之篇,知臨、沖俱是車也”。又高誘淮南子注:“沖車,大鐵著其轅端,馬被甲,車被兵,所以沖於敵城也。”沖車亦見太平御覽七七0引越絕書,乍觀之,似沖之制與普通車制相近,但戰國策齊策說“百尺之沖”,如果形狀近于乘坐之車,何以謂之百尺?又本書寅篇6“
  機沖棧城廣與隊等”,假使是一般之車,在城上運用,很不利便。又寅篇7“守為行堞,堞高六尺而一等,施劍其面,以機發之,沖至則去之,不至則施之。”綜合上項考察,知古代之沖,其制實與一般之車異。逸周書小明武解:“ 其行沖梯,振以長旗。”如想換一較適當的名稱,當呼為“沖梯”。自毛傳以“沖、沖車也” 含糊解之,後世相承不變,於是有詩經“用沖車來攻打高高的城牆”之誤會。求諸後世,則開禧德安守城錄:“虜以步騎入景陵門,佈陣周密,有對樓、天橋,高與城齊,橋上以木為過道,約廣一丈,其長倍之。”又:“
  以對樓及望樓四,將取道沖城上。”古所謂沖,大約即對樓之類,故可“以伐崇墉”,惜墨子備沖篇今已佚,不得而質證之。後檢明茅元儀武備志刻有臨沖呂公車圖,凡分五層,無疑即其遺制。
  
  梯四,即雲梯,後有備梯篇,可參看。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雲:“以大木為床,下置六輪,上立雙牙,牙有栝梯,長丈二尺,有四桄,相去三尺,勢微曲,遞互相栝,飛於雲間,以窺城中。有上城梯,首冠雙轆轤,枕城而上,謂之飛雲梯。”(參據太白陰經卷四,校正錯字。)武備志有雲梯及飛梯圖。
  
  堙五,塞也,填塞池壕才可以靠近城根。左傳襄公六年:“晏弱城東陽而遂圍萊,甲寅,堙之,環城傅於堞。”堙而後貼附城堞,便見堙字之真義。宋王致遠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言虜悉力填壕,壕漸為平地。距城甚邇,即其遺法。舊說以堙為就城外起土山,則與前文的“
  臨”相複;因池壕填滿後亦可起土為山,乘城而上,故後人並作一事,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子反乘堙而窺宋城”,又德安守城錄“ 土山已過石壕,距城不遠”,即其例也。
  
  水六,後有備水篇,即後世決水淹敵之法。
  穴七,後有備穴篇,並參下文穴八。
  
  突八,後有備突篇,但未說及怎樣用突來進攻。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鄭伐陳,宵突陳城,杜預注:“突,穿也。”三國志魏明帝紀注:“諸葛亮攻陳倉為地突,欲踴出於城裏,郝昭於內穿地橫截之。”孫疑“穴為穴地,突為穴城”。餘按穴、突之外,尚有空洞,此三事互異之處,前人均未能明別。考備穴篇言穴攻,“穴土而入,縛柱施火,以壞吾城。”篇內又舉以穴應穴之法,穴即今之隧攻,已無疑義。備突篇有突門,“突攻”不過出人不意突沖城下之謂(參辰篇1),並非穴城,其穴城則應相當於本篇之空洞。如是分釋,斯三事各別,可以破歷來注家之含混。後檢六韜突戰篇:“其三軍大至,薄我地下,……如此者謂之突兵。”突之義為猝攻,得此可成定論。
  
  空洞九,參上文突八。
  蟻傅十,傅即附字,猶今之密集隊沖城,後有備蛾傅篇。
  
  轒轀十一,通典:“攻城戰具,作四輪車,上以繩為脊,生牛皮蒙之,下可藏十人,填隍推之,直抵城下,可以攻掘,金、火、木、石所不能敗,謂之轒轀車。”餘按隍為繞城之壕,填隍即前文之“堙”,轒轀車具破壞力量,則古代之坦克也。武備志有轒轀車圖。
  
  軒車十二,孫疑即樓車,左傳宣公十五年,“登諸樓車,使呼宋而告之。”餘按軒、掀音同,掀,高聳也。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雲:“以八輪車上樹高竿,竿上安轆轤,以繩挽板屋止(上)竿首,以窺城中。板屋方四尺,高五尺,有十二孔,四面別布車,可進退,圜城而行,于營中遠視,亦謂之巢車,如鳥之巢,即今之板屋也。”又德安守城錄常言對樓臨城,且可以四周移動,皆古代軒車的遺法。武備志有望樓車及巢車圖。
  
  4 子墨子曰:我城池修,守器具,樵、粟足,上下相親,又得四鄰諸侯之救,此所以持也。
  
  此節言守城之必備條件。具,備也。樵,薪也。持,猶持久之持,亦守也。
  
  5 凡守圍城之法:城厚以高。壕池深以廣。樓撕修。守備繕利。薪食足以支三月以上。人眾以選。吏民和。大臣有功勞于上者多。主信以義,萬民樂之無窮。不然,父母墳墓在焉。不然,山林草澤之饒足利。不然,地形之難攻而易守也。不然,則有深恐於適而有大功於上。不然,則賞明可信而罰嚴足畏也。此十四者具,則民亦不宜上矣,然後城可守。十四者無一,則雖善者不能守矣。
  
  此又言守圍城之十四條原則,今於每一原則下斷為一句,以便閱讀。墨子弟子分為數家,往往各記錄其師之口說,故尚賢、尚同、兼愛、非攻等均有三篇,文章大同小異,本節意義與前節多少相複,即屬此類,我所以把它移附其後,使讀者便於比觀(畢本此節在63節後)。池亦壕也,故通俗言“城池”。
  
  樓撕即64之磿□,古字才旁與木旁通用,故撕即□,後仿此。
  
  俞以大臣有功勞至萬民樂之無窮為一事,非是。大臣一句即管子九變之“有厚功於上”,“主信以義,萬民樂之無窮”,即管子“上之教訓習俗慈愛之於民也厚,無所往而得之”,故民守戰至死而不怨其上。適即敵人之敵,墨子文常用“適”為“敵 ”,下仿此。
  
  宜,舊解都不確,餘按“宜”“疑”今音相同,古音亦甚相近,下不疑上即上下相得,故能守。
  
  6 且守者雖善(而君不用之),則猶若不可以守也。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則猶若不可以守也。然則守者必善而君尊用之,然後可以守也。
  
  此節申論守城之人材。“而君不用之”五字,據盧文弨補。“ 若君用之守者”兩句,猶言“君上用以守城的人,必須其才能夠守城的”,吳注:“在事實上善守者君未必用,君用之守者又未必能,此城之所以多不可守也,俞改‘乎'為‘守',似可不必。”按俞讀作“
  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守,守者不能而君用之”。(國學基本叢書本點句有錯誤,茲改正。)這樣一來,就可能令人解為“君上用以守城的人必定能守”,于文義上有缺陷。吳讀如“若君用之守者又必能乎”?以為疑問語氣,亦不甚聯屬。“又必能乎守者”即須要能夠守城的人,故跟著說“不能而君用之”。尊用猶專用。
  
  7 故凡守城之法,備城門為縣門沈機,長二丈,廣八尺,為之兩相如;門扇數令相接三寸,施土扇上,無過二寸。塹中深丈五,廣比扇,塹長以力為度,塹之末為之縣,可容一人所。
  
  此節說縣門及塹法。縣即懸字,左傳莊公廿八年“縣門不發” ,又襄公十年“逼陽人啟門,諸侯之士門焉,縣門發,聊人紇抉之以出門者”,孔疏說:“縣門者編版廣長如門,施關機以縣門上,有寇則發機而下之。”即武備志所刻插板圖。
  
  沈字疑不誤,沈、下也,可以縣門放下,故曰沈。機,猶今言機器。兩相如,孫謂左右兩扇同度。
  
  數,畢雲“同促”,相接三寸者使無縫隙。施土者用土塗之以避敵人火毀,通典“城門扇及樓堠,以泥塗厚備火”,是也;土太厚則易落,故雲無過二寸。
  
  塹,坑也,當是縣門放下時使其下截落入坑內,故闊度須及閘扇相同。
  力,舊疑“方”或“仂”字之訛,均非是,按力即人力,計自己所有人力而作之。
  為之縣,即司縣門人的所在,故曰可容一人所。運注釋“縣”為“繩”,不確。
  
  8 客至,諸門戶皆令鑿而慕孔之,各為二慕,一鑿而系繩,長四尺。
  
  此節說門戶鑿模之法。太白陰經“為敵所逼,先自鑿門為數十孔,出強弩射之”,即此。客,敵人也,如言主客異勢,即以客為敵。
  
  下慕字舊本作幕,今依上慕字改。孫謂幕當作□,非是,按慕、摹、模同音,摹、模同義,模,形也,謂鑿門為孔形,每門各有二孔,一孔系以繩,繩長四尺。
  
  9 救熏火:為煙矢射火城門上,鑿扇上為杙,塗之,持水麻鬥、革盆救之。門扇薄植皆鑿半寸(一寸),一涿弋,弋長二寸,見一寸,相去七寸,厚塗之以備火。城門上所鑿以救門火者,各一垂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
  
  此言抵抗敵人用火箭射燒城門之法。
  
  熏火舊作火車,寅篇6作輝火,孫疑熏火之誤。餘按集韻,輝一音熏,則兩字可通用,熏,灼也。
  
  煙矢當是附著火種之箭,亦稱火箭,按通典一六0攻城戰具雲:“以小瓢盛油冠矢端,射城樓櫓板木上,瓢敗油散,因燒矢簇,納簳中射油散處,火立然,複以油瓢續之,則樓櫓盡焚,謂之火箭。”敵人用火箭射我城門者,欲將城門燒去也。
  
  杙原作棧,畢引說文“棧,棚也”作注,然而在門扇上作棚,於事實難通,孫疑是杙的訛文,只因通典也有“門棧以泥厚塗之”的說法,遂未改定。按杙與弋同,改“杙”則下文的“涿弋”不至突如其來,余以為孫說可從。塗謂用泥塗之。麻鬥者麻布所制之鬥,革盆、革制之盆,用以載水,現在西北還有羊皮水缸。薄同欂,欂植皆柱也。鑿即前文之鑿孔,門扇及柱皆鑿孔,孔深半寸或一寸,以安椓弋(
  涿同椓);椓弋系尖圓狀之木(近代宮門、廟門之“門丁”,當即椓弋遺制),使敵矢易於滑下也。見一寸者指突出部分之長度,按見、見於外也,畢疑“見”為“閑”,非是,因弋長二寸,孔深半寸或一寸,故突出之部分長一寸,運本改“見”為“寬”,大誤。相去七寸,指各弋相距之度。
  
  所鑿當“所置”之訛。垂亦作甀,儲水器,餘疑或“缶”之訛,見下87。運本改“者”為“有”,解為“有名一垂水”,不可通。
  
  10 門植關必環錮,以錮金若鐵鍱之。門關再重,鍱之以鐵,必堅。梳關,關二尺,梳關一莞,封以守印,時令人行貌封及視關入桓淺深。門者皆無得挾斧、斤、鑿、鋸、椎。
  
  此敘關鎖城門之法,已上四節皆就城門言。
  
  植者持門之直木,關者持門之橫木,環錮按即頑固,亦即穩固,猶下文雲必堅也。錮金餘以為借作“固金”,不應依孫改作銅。鍱、包也,植關之木,須用五金包之。
  
  再重當是上下兩重,梳,按即今鎖字(吾縣同音),二尺指鎖的長度,莞借作管。守即太守,城之長官。貌字我初稿依畢改作“視”,繼思之不然;此處如作“視”,下文便不須重出“視”字。貌訓形象,荀子注“今謂畫物為貌”,此處系用作動詞,即看封條的外貌有無改變,以防私開,運訓“潛視”,已得其意。
  
  桓謂門扇內面兩旁之直木,所以制橫關者,橫關入桓深則固,淺則不固。運謂桓當為植,亦通,周禮鄭注“雙植謂之桓”。
  
  門者謂守門人,禁其攜帶利器,防有變也。
  
  11 城上二步一渠,渠立程,長丈三尺,冠長十尺,辟長六尺。二步一荅,荅廣九尺,表十二尺。
  
  此言城上置渠荅之法。尉繚子“無渠荅而守”,則渠與荅是守城之具。漢書注引蘇林“渠荅,鐵蒺藜也”,但觀本文所記,渠和荅尺度各異,蘇林的解釋顯然不適合。程者直立之杠,冠即渠頂,辟即臂字,觀此,知渠制有臂,但他書都無記載,其法必早已失傳,今依本書所示,尚可推知大概,可參看後文37、80兩節。
  
  古以六尺為一步,二步等於一丈二尺,言城上每隔一丈二尺便豎一渠,以後類推。
  
  荅為何物,舊解不詳,餘按粵俗呼竹編之遮障物為“笪”( tat ),與“荅”音甚近,據字書,笪一曰答(即荅),一雲覆舟簟,無疑是遮障矢石之物。 “表”按當作“長”(參下午篇10),作袤亦通。
  
  12 二步置連挺,長斧、長椎各一物;槍二十枚,周置二步中。
  
  此節敘守城雜器,亦就城上言之,以下各節同。
  
  連挺即連梃,通典雲:“連梃如打禾連枷狀,打女牆外上城敵人。”今俗打禾杆分兩節,可以旋轉,取其用力省而打擊重,且可於爬城敵人相距七八尺時用之。
  
  古人以木之兩端尖者為槍,周置猶雲分置,就一丈二尺內地方分置之,不堆放一處以便取用。
  
  13 二步一木弩,必射五十步以上。及多為矢,即毋竹箭,以楛、趙□榆可。益求齊鐵矢,播以射沖及櫳樅。
  
  此節記木弩之法。太白陰經:“木弩以黃楊、桑、柘木為之,可長一丈二尺,中徑七寸,兩梢三寸,以絞車張之,巨矢一發,聲如雷吼,以敗隧卒。”五十步等於古尺三十丈。
  
  毋、無通用,古以竹箭為佳,即使無竹供給,亦可取他種木料代用,肅慎楛矢,上古甚有名,□即柘,按廣雅釋木“柘榆,梗榆也”,試與下文“齊鐵”比觀,趙指趙產之柘榆。運誤以“可”字屬下讀,今俗語還有用“可”煞尾的。
  
  齊鐵指齊地所產鐵,史記貨殖傳言魯人曹邴氏以冶鐵富;則戰國時代齊、魯為出鐵地方。矢舊本作夫,今據孫改,吳以為臆,無非欲打擊朱念祖墨子時代無鐵兵之說,然前10言鍱鐵必堅,則冶鑄工業已達相當之進步,安見不可作鐵矢?況“矢”與 “射”相應,“夫”與“射”不相應,舊本墨子固有“矢”“夫”互訛之例(見王校),吳亦嘗據以改正。且戰國有鐵兵已為不容否認之事實,墨書大半由墨氏弟子輩所寫,何故不能有鐵兵也。
  
  播,分佈也。即沖梯。櫳樅者用以窺伺之建築物(非攻具,見下25)。分佈鐵矢於城上各處,豫備射擊沖梯等物。
  
  14 二步積石,石重中鈞以上者五百枚。毋石以亢,疾犁、壁皆可善方。
  
  此節言積石之法,積,儲積也,下同。
  中,半也。三十斤為鈞,中鈞約十五斤。
  
  亢,抗敵也。吳雲,毋石即無石,壁即甓磚。善方,繕防也。無石可用,則疾犁(大約兼指木制疾犁及自然的荊棘)及磚亦可充防備之具,參下103疾犁投。
  
  15 二步積苣,大一圍,長丈,二十枚。
  
  此節言積炬(即苣)之法,備急猝夜戰之用。
  
  16 五步一罌,盛水。有奚蠡,奚蠡大容一鬥。
  
  此言儲水之法。奚蠡即瓠瓢,汲水供飲之具。
  
  17 五步積狗屍五百枚;狗屍長三尺,喪以茅,兌其端,堅約弋。
  
  此節言積狗屍之法。
  
  狗屍、下文95節作狗犀,孫以為行馬、柞鄂之類,景羲又疑即開禧德安守城錄之狗腳木。余按行馬是遮攔之具,柞鄂是捕獸之物,在城上並非時常適用,亦似不得以枚計,且三丈之內,哪能積放五百之多?不特無補於抗敵,且有礙自己作戰,其說必誤無疑。狗腳木武備志有圖,作掛物之用,更非其類。今考狗屍實繩類,備束縛之用,以茅紐成。本書之“長”字,屢訛為“喪”,“以”又“似”之誤,長似茅者言狗屍之長三尺,約同于茅之長度。兌即“銳”字。弋猶繳、繞也,堅約弋即紐纏緊固,勿使鬆懈。
  
  中外學者多說戰國諸子受印度影響,據我的看法,墨子書裏確夾雜些西北方言,古典常寄聲不寄形,從“狗屍”的字面求解,雖是研究方法之一,但“屍” 一作“犀”,“屍”“屍”相通,而“屍”複可寫作“死”(見序言),故應用此種方法於墨子是比較危險的。序言曾說過,名稱討論擬另成專篇,所以此處不再申述,下仿此。
  
  18 十步積搏,大二圍以上,長八尺者二十枚。
  
  此言積柴搏之法。搏、柴束也,今粵呼柴把。下文28積稈亦言“大二圍以上者五十枚”。
  
  19 二十五步一灶,灶有鐵鐕容石以上者一,戒以為湯。及持沙,毋下千石。
  
  此言積灶及沙。鐕即鬵字,揚雄方言雲:“甑、自關而東或謂之鬵。”容石或作“容二石”。戒,備也,湯即熱水。
  
  持猶“峙”,儲備也,毋下千石猶言不可少過千石。
  
  20 三十步置坐候樓,樓出於堞四尺,廣三尺,廣四尺,板週三面密傅之,夏蓋其上。
  
  此節言建坐候樓之法,備晝夜瞻視敵情。
  
  堞,城上女牆。出於堞四尺,孫解為飄出城外四尺,通典:“ 建堠樓,以版跳出為櫓,與四外烽鹹晝夜瞻視。”
  
  廣三尺就上層言之,“廣四尺”當雲“下廣四尺”,樓形向上漸狹,大約利於禦風。樓後面可不遮掩,故只三面有板,傅即塗泥,所以防火,夏蓋其上,所以避日。
  
  21 五十步一藉車,藉車必為鐵篡。
  
  此言藉車之法。畢疑即巢車,孫以為未確,可參看下文40、82及101。篡或作纂,畢疑□。
  
  22 五十步一井屏,周垣之,高八尺。
  
  此言築廁之法:按釋名:“井、清也。”又說文:“圊、廁清也。”此井非汲井,乃後來之“圊”,發音只送氣或不送氣小異。屏或作庰,廁也,“井屏” 合言亦為廁。因其污穢發臭,故築八尺高之垣以圍繞之。
  
  23 五十步一方,方尚必為關鑰守之。
  
  此言築房之法,方即房,備守城者入息之所,故加以鎖鑰。方尚猶雲“房上”。
  
  24 五十步積薪,毋下三百石,善蒙塗,毋令外火能傷也。
  
  此言積薪之法,當是專供燒火,與前18積搏之用法不同。薪數不可少於三百石,系指重量言,古以百二十斤為一石。善蒙塗者用泥來塗蓋,通典:“柴草之類貯積,泥厚塗之,防火箭飛火。”
  
  25 百步一櫳樅,起地高五丈;三層,下廣前面八尺,後十三尺,其上稱議衰殺之。
  
  此言築櫳樅之法,櫳樅見前13。高度自地面起計,故曰“起地”,其體下廣上銳,前狹後闊,自下至上,酌度其合宜(議,宜也。)而逐漸減小,衰殺、減小也。
  
  26 百步一木樓,樓廣前面九尺,高七尺,樓□居? ,出城十二尺。
  
  此言建木樓之法。樓□居? 句有誤,餘疑其與太白陰經四所載“
  笓籬戰格”有關;宋許洞虎鈐經說:“篦籬戰格於女牆上跳出椽,去牆三尺,橫著檢椽安轄,以荊、柳編之,長二丈,闊五尺,縣椽端以遮矢石。” 通典文略同,但作“內著橫括,椽端安轄”。合參數書,餘疑“□居? ”是“椽著轄”之壞字,惟“出城十二尺”似太長,可能由“三”字誤析為“十二”兩字。
  
  27 百步一井,井十甕,以木為系連。水器容四鬥到六鬥者百。
  
  此言開井之法,惟城上不得有井,應就城下言之。
  蘇雲:“系連所以引甕而汲。”孫疑擊□(即桔槔)之誤。
  甕所以貯水,水器則指由甕取水之器,兩“鬥”字似當依日本寶曆本作“升”。
  
  28 百步一積雜? ,大二圍以上者五十枚。
  
  此言積稈(? 即稈)之法。上文18柴搏是木柴,24薪是雜草料,此專指禾稈,三者有別。
  
  29 百步為櫓,櫓廣四尺,高八尺。
  
  此言置櫓之法。櫓、大楯也,亦遮障物。
  
  30 為沖術。
  
  沖術即下72“沖隧”。此處文字當有奪漏,孫雲:“此下所為,皆以當沖隧。”非是。幽□、立樓等皆與沖隧無關,讀者自知之。
  
  31 百步為幽□,廣三尺高四尺者十。
  
  此言開暗溝之法。通溝以防水謂之□,幽□即暗溝,謂六十丈之內當開暗溝十條。
  
  32 二百步一立樓,城中廣二丈五尺,長二丈,出樞五尺。
  
  本節言建立樓之法。
  
  “出樞”、孫疑當作“出拒”,拒與距同,足也(參醜篇2節),謂立樓之橫距出堞外者五尺。由二丈五尺減去二丈,即餘五尺,“
  廣”與“長”義實無異,末二句可能是注文。
  
  33 城上廣三步到四步,乃可以為使鬥。
  
  此言城上所需寬度,謂必如此乃可以供使用及便於守卒之活動。
  
  34 俾倪廣三尺,高二尺五寸。
  
  此言睥睨(同俾倪),城上小牆也。釋名“言于其孔中睥睨非常”,是疑有孔可窺見外面者為睥睨,無孔者為女牆,即通典一五二所謂“覷賊孔”。
  
  35 陛高二尺五寸,廣、長各三尺,遠廣各六尺。
  
  此言陛的尺度,陛者升高之階級,參看下41。
  
  末句“遠廣”或作“遠唐”,亦難曉。運以為遠即長,餘頗疑末句是另一墨家之說,故有“各三尺”、“各六尺”之異。
  
  36 城上四隅童異,四尉舍焉。
  
  此言四尉所居地,尉為協助守城之長官。
  
  “童異”之大意,猶雲要害地方(屬於西北方言),因一隅可以兼顧兩面之故。孫疑為重婁,但高只五尺則不合。
  
  已上各節,由二步一渠起,而五步、十步、二十五步、三十步、五十步、百步以至二百步,除27外,大致皆論城上之佈置。
  
  37 城上七尺一渠,長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半植一鑿內,後長五寸。夫兩鑿,渠夫前端下堞四寸而適。狸渠、鑿坎,覆以瓦,冬日以馬夫塞,皆待命,若以瓦為坎。
  
  渠已見前11節,此又複出,如非後人注文,則為墨學的別家所記,故詳略不同(說見篇首凡例,以後仿此),所異者如前文二步一渠,此七尺一渠,前文渠長十三尺,此為十五尺,是也。
  
  狸,今俗作埋,即入土三尺。去堞五寸謂在離堞五寸的地方立渠。
  
  俞雲:“去同趺字。”餘謂實“膚”字之假借,膚、夫同音,暴露於外者為“膚”,由丈五尺減去埋土三尺,則露出部分(夫)為丈二尺。丈三尺(依11)減去入土三尺,則現出十尺,是本節之“夫”,即前文11之“冠”。
  
  半植一鑿內(即枘)者,謂于臂長正中處開一孔。“後長五寸 ”孫疑“徑五寸”之訛。夫兩鑿者,于渠柱露出之部分鑿兩孔也。渠夫一句似謂渠柱之頂端比堞較低四寸為適合,是否待考。
  
  管子地員篇注“馬夫”,草名,孫疑馬矢之訛,亦通。
  皆待命謂候命令而後執行。“若以”即“或以”,言如此作法亦得。
  
  複次,古人常“渠荅”連言,此兩者必互有關係,今合本節及前11推之,余以為渠制先立一柱(即前文之程),鑿兩孔,臂是橫木,於當中鑿一孔,懸之柱上,作十字形,然後外面張荅。渠夫長十二尺,荅亦長十二尺,可見其相配之跡。渠荅既用來阻擋矢石,則立柱必易受拋擲之力而搖動,故埋柱處須用瓦填充,冬日土燥,再以物填塞之,如此解釋,則本書所記渠荅,皆無不可通之處。蘇林乃以為蒺藜,正是謬以千里。再換言之,渠像船上之桅,荅就是帆。通典一五二:“布幔,複布為之,以弱竿橫掛於女牆外,去牆七八尺,折拋石之勢,則矢石不復及牆。”(參太白陰經校正)殆即荅之遺制(通典守具無荅之名稱)。周書三一韋孝寬傳:“城外又造攻車,……孝寬乃縫布為縵,隨其所向,則張設之,布既懸於空中,其車竟不能壞。”則又推廣其用途者。
  
  38 城上五十步一表,長丈,棄水者操表搖之。
  
  此言置棄水錶之法。傾水易汙人,口號恐難及遠,故搖表以示之。
  
  39 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之廁者不得操。
  
  此言置廁,略複前22節。
  圂者積穢物之處,城上本自有廁,所言穢物同貯城下,當系就清除時言之。
  
  如(之,往也。)廁者或禁操持某種器具(例如10門者皆無得挾斧、斤、鑿、鋸、椎),“不得操”下也許有缺文,吳以為“不得操表而搖之”,非也。或說“操”與“噪”“嘈”只一音之轉,不得噪亦可通。
  
  40 城上三十步一藉車,當隊者不用。
  
  藉車再見,前21作五十步。
  隊即隧字,指攻隧。不用下,孫謂脫“此數”二字,參看下82節。
  
  41 城上五十步一道陛,高二尺五寸,長十步。
  
  陛見35,但未言五十步;又前言廣長各三尺,此言長十步,亦相差太大。
  
  42 城上五十步一樓□勇,樓□勇必重。
  
  樓□勇之□,或從木作□,在古文固可通用,但□、□均字典所無,前人都未作解,余按應讀如“孔”或“哭”,樓□勇即樓也。梁思成論層樓說:“漢畫像石和出土的漢明器已使我們知道中國多層樓屋源始之古遠。”(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三頁)按墨子已說重樓,則多層樓的建築總可上推至戰國以前。
  
  43 土樓百步一,外門發樓,左右渠之。為樓加藉幕,棧上出之以救外。
  
  按26節百步一木樓,此土樓疑亦木樓之訛。
  
  發樓,孫疑亦指縣門,引下107縣梁又稱發梁為證,渠、塹也。餘按107節亦言發梁之下,旁有溝壘。藉幕即遮幕,粵語借、遮同音,參下81。棧即下49之行棧及107之棧,橋道也,但全句語意不明,或“出之”作突出城外解。
  
  44 城上皆毋得有室,若他可依匿者盡除去之。
  
  此節結言城上凡有可隱匿之處,皆須拆除,以防奸宄。
  
  45 城下州道內百步一積薪,毋下三千石以上,善塗之。
  
  此言城下百步積薪,與前24城上五十步積薪相對照。州道即周道,餘見前。
  
  46 城上十人一什長,屬一吏士。
  
  此又回說到城上守者之組織。“屬”或即“其屬”之省,言所屬有一吏士也。
  此下舊本有“一帛(或作亭)尉”三字,當系下節文之複出。
  
  47 百步一亭,垣高丈四尺,厚四尺,為閨門兩扇,令各可以自閉。亭一尉,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
  
  此節敘置亭及亭尉。前36言四尉居城上四隅,此言六十丈置一亭尉,可比看。
  閨門即亭垣之門。
  
  48 二舍共一井爨,灰、康、秕、秠、馬矢皆謹收藏之。
  
  此節記雜事。
  孫雲,舍即什長及尉所居。
  
  康今作糠,秕者秕子,秠者谷皮,與馬矢數物,皆乘風於城上揚散之,以眯敵目,故謹其收藏。
  
  49 城上之備:渠譫、藉車、行棧、行樓、到、頡皋、連梃、長斧、長椎、長茲、距、飛沖、縣□、批屈樓。
  
  此節複總述城上應設備之具。
  渠譫(即渠荅)、藉車、連梃、長斧、長椎五事,見前文11、12及21。
  行棧見下酉篇2及33,餘按前43節有“棧上出之以救外”,疑即一物。
  
  行樓,孫疑即前26之木樓,其說未可信,木樓是固定的。
  “到”字訛,孫疑“斫”,按下62有“鬥”,鬥和到音甚相近。
  頡皋即桔槔,一端懸石,用以起重省力之具。
  孫雲“茲即茲基,鋤也”;又謂距疑即巳篇21之鐵鉤巨。
  
  飛沖,孫謂即沖車,不確。餘疑是抗沖之械,或即德安守城錄之撞竿,武備志又有撞車圖。
  
  “縣”下各本多無缺文,孫疑即74及99之縣梁。批屈,疑系“翅膀”之義,連樓字為句,即有翼的樓,參看下節。
  
  50 五步一堞,下為爵穴,三尺而一。
  
  我初稿依孫、吳的讀法,以“樓五十步一”為一節,又“堞下為爵穴,三尺而一”另為一節,後來複檢蘇說,他雲:“案堞,女牆也,當為五步一堞,‘十 '字衍,下言五步一爵穴,可證。”細思之,實比孫說為優;因本篇文例常先言若干步,再舉出應置備什麼物事,如讀為“樓五十步一”,則與常例不相符,而且堞在什麼地位設置,也感到落空,故改從蘇說,並衍“十”字。“三尺”,餘以為“三丈”之誤,三丈即五步,蓋注文或別家之文也。參看下97。
  
  51 為薪,皋二圍,長四尺半,必有潔。
  
  前24已言五十步積薪,此又再詳其度。二圍者大二圍也(前文18積搏、28積稈皆大二圍以上),“皋”,孫疑即前之頡皋,但與薪無關,又不可通,余以“辜”之訛,辜較二圍猶謂大概為二圍。潔即舉重力之單位,詳下文106。
  
  52 瓦石重二斤以上,上城上。
  
  前14二步積石,石每枚重十五斤以上,此處又放寬尺度,改為重二斤以上。第二“上”字是動詞,言盡上之於城上也。
  
  53 沙五十步一積,灶置鐵鐕焉,與沙同處。
  
  沙及灶鐕均見前19,彼處言廿五步,此言五十步,蓋墨子弟子所聞各有不同。
  
  54 木大二圍,長丈二尺以上,善耿其本,名曰長從,五十步三十。
  
  此言積木之法。
  耿、綆同音,謂用索聯好木本,勿使走散。
  從按即樅字,長木也,亦有衝撞之義,每五十步放三十枚。
  
  55 木橋長三丈,毋下五十。
  
  此言木橋之設置。
  
  56 複使卒急為壘壁,以瓦蓋複之。
  
  此言壘壁。複即覆,謂以瓦遮蓋之,但餘疑第一個“複”字是衍文。
  
  57 用瓦木罌盛水,且用之,容十鬥以上者五十步而十,五鬥者十步而二。
  
  前16已言五步一罌盛水,此節再補充其說。
  
  “且用之”,謂隨時可取用,非儲而不用。
  
  前16言汲水之奚蠡容一鬥,故盛水之罌須五鬥至十鬥。五步一罌即十步二罌,亦即五十步十罌,申言之,每五步內有大、小罌各一具,前9節所謂小大相雜也。
  
  58 臿、築,七尺一,築有銻。
  
  此節與前37“七尺一渠”相照應。臿、鍬也,所以插地起土,築是舂土之杵,渠須掘坎埋之,故置臿、築備用。
  
  有銻,舊解不明,餘按銻即蒂字,築土之杵,手持處須較細,故名曰蒂。
  
  59 居屬,五步一。壘五。
  
  居屬,即斪斸或句欘,鋤之類。
  壘亦作蘲,盛土之籠,與鋤相依為用者,故每五步內置五枚。
  
  60 長斧,柄長八尺。
  
  前12節二步置一長斧。
  
  61 十步一長鐮,柄長八尺。
  
  鐮以刈草或割繩等用。吳以“十步一”屬上長斧,茲依孫讀。
  
  62 十步一鬥。
  
  鬥即斫,吳以“十步一”屬上長鐮,則“鬥”變為一字句,茲依孫讀。
  
  63 長椎,柄長六尺,頭長尺,兌其兩端,三步一。
  
  前12節二步置一長椎,此作三步異。
  
  兌即銳字,舊訛斧,據孫改。椎即錐,頭端是尖的,故雲“銳其端”,“兩”字疑衍文(與下71之“兩末”不同)。
  
  自49城上之備起至此節止,多是補充前文未盡之說。
  
  64 城四面四隅皆為高磿□,使重室子居其上候適,視其□狀與其進退、左右所移處;失候斬。
  
  此節敘城樓望敵之法,可與前36節參看。
  四面謂正四方,再加上四角,即城之八面。
  
  磿□即5節樓撕,王雲,磿音櫪,樓之異名。重室子謂貴家子弟,候、斥候,望也,使居高樓執行望敵任務,參酉篇5。□,古態字,態狀即狀態。梁思成論敦煌壁畫中所見院的部署,“一般的庭院四角建樓的佈置,至少在形式上還保存著古代防禦性的遺風。”(文物參考資料二卷五期一一頁)按這裏的高磿□就是古代四隅設防樓的例子。
  
  失候斬者,斥候失職,不報告敵之動態,貽誤甚大,故處以斬刑。
  
  65 適人為穴而來,我亟使穴師選士,迎而穴之,為之具內弩以應之。
  
  此節言抵禦敵人穴攻之方法,蘇以為本是備穴篇文而錯入於此者。
  
  亟,急也。穴師者精於開穴之工師,審知敵人在某處穴攻,即就其處開穴迎拒之,乃以穴禦穴之法。內弩,短弩也,備穴中射敵之用。
  
  66 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不從令者斬。
  
  此節言征繳民間材料,備守城之用。盡上之者猶言盡數上繳於公家。
  
  67 守法:五十步丈夫十人、丁女二十人、老小十人計之,五十步四十人。城下樓卒率一步一人,二十步二十人。城小大以此率之,乃足以守圉。
  
  此言分配守卒之方法。五十步四十人一節,孫謂就城下分配言。丁女指成年之女子(通典亦稱壯女),與丈夫對舉。古文上作“二”,下作“□”,兩字甚易混,餘謂“城下”乃“城上”之訛,今粵語稱城上為“城樓”,可證。率、大約也,一步一人,則五十步應五十人,前文言“五十步四十人”,故曰大約。圉同禦。
  
  68 客馮面而蛾傅之,主人則先之知,主人利,客病。
  
  此分析蟻附攻法之利害。面即城的四面,敵人馮城而蜂擁進攻(
  蛾即蟻字),守者如先知其謀,則守者利而攻者不利。 “之知”是古代文法,不必乙為“知之”。
  
  69 客攻以遂,十萬之眾,攻無過四隊者;上術廣五百步,中術三百步,下術百五十步,諸不足百五十步者主人利而客病。廣五百步之隊,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應之,此守術之數也。使老小不事者,守於城上不當術者。
  
  此分析隊攻之利害,遂猶今言隊伍展開線,穆天子傳屢言七萃之士,萃、遂只方音小異,又遂、隊、術三字同音。敵眾雖十萬,大約不過分四隊進攻,其說頗類乎近世不宜多線戰爭之軍略。攻道之面狹,則利於守者。五百步須用四千人拒戰,蓋比城下之守(前67言五十步四十人),增加十倍。無事之老弱,則使守城上不當攻道之處。
  
  70 城持出必為明填,令吏民皆知之。從一人百人以上,持出不操填章,從人非其故人及其填章也,千人之將以上止之,勿令得行;行及吏卒從之,皆斬,具以聞於上,此守城之重禁也,大奸之所生也,不可不審也。
  
  此節嚴出城之禁。明填或填章即今護照及放行單之類,猶雲填明事由。從人非其故人一句,李雲“謂從者易人並易章也”。申言之,故人即“原人”,按荀子注“故猶本也”,亦即“本人”,李說可從。孫訓“故人”為“故所屬吏卒”,非也,所屬吏卒非先得許可也是不能隨便帶出城的。簡的來說,無照者和人照不符者均由千夫長拘留,不服令者先斬後報。“百人以上”四字餘疑是注文,即極其量之數,運本改為“百人以下” 。
  
  71 大鋋前長尺,蚤長五寸,兩鋋交之,置如平,不如平不利,兌其兩末。
  
  此言軍械鋋之制置。鋋為小矛,蚤即爪字。兩鋋交之以下,舊注都解釋不明,或謂兩鋋之“鋋”可能系“蚤”之誤,即是兩蚤安置要平勻,使用起來,才不致失去重心;兌其兩末的“其”指蚤而言,所以便利向左右鉤刺。錄之以備參考。兩末與“兩端”不同。
  
  72 穴隊若沖隊,必審如攻隊之廣狹,令邪穿其穴,令其廣必夷客隊。
  
  此言以隧道禦隧道之法;隊即隧道,與69節之遂不同,若,及也,或也。
  
  “如”,猶相當或因應,言我所挖之隧,須求其與敵隧之廣度相應,但不作對沖而作斜出,使可以夷平敵隧。
  
  73 疏束樹木,令足以為柴搏,毌前面;樹長丈七尺一,以為外面。以柴搏從(縱)橫施之,外面以強塗,毋令土漏,令其廣厚能任三丈五尺之城以上,以柴、木、土稍杜之,以急為故。
  
  前面之長短,豫蚤接之,令能任塗,足以為堞,善塗其外,令毋可燒拔也。
  
  此言城外堆積柴搏之法。
  
  前面似指前頭,柴束長短不齊,故當齊其一端,以便塗土;毌即“貫”之古字,連貫也。積柴搏之先,須擇高丈七尺之樹一條施於外面,然後就其內堆積柴搏。堆迭之法,縱橫相雜,外面塗上粘韌之土,毋使其落下,柴搏之廣厚,足為城高(三丈五尺)之遮罩而止。又再用柴、木、土等佐之(按杜是“佐”字之誤,畢以杜為木名,非是),以急(堅也)為好(故,巧也)。前面之長短,亦豫先(豫蚤即“豫早”。)整齊之,使可塗土,足充城堞之用,勿令敵人得以燒毀或拔去。孫解“故”為“事”,又說柴搏之上築堞,均不確。
  
  74 大城丈五為閨門,廣四尺。為郭門,郭門在外,為衡,以兩木當門,鑿其木,維敷上堞。為塹縣梁,□穿斷城,以板橋邪穿外,以板次之,倚殺如城勢。城內有傅堞,因以內堞為外,
  
  鑿其間,深丈五尺,窒以樵,可燒之以待適。令耳,屬城為再重樓,下鑿城外堞,內深丈五,廣丈二。樓若令耳,皆令有力者主敵,善射者主發,佐皆厲矢。治裾。諸延堞高六尺,部廣四尺,皆為兵弩簡格。
  
  此節大概言城門、板橋及城堞等作法,語多難解,以下摘述其大意。
  丈五為閨門,謂閨門之高丈五尺,閨門見前47。
  維敷意猶維繫,謂就關制郭門之兩木,鑿孔、系繩而上連於堞也。
  
  塹縣(與懸同)梁即後世之釣(吊)橋。取板橋令從城穴向外邪伸出(□即令),板橋長未達地,則再以板接之(次者再接之謂);板橋之斜度或坡度(倚殺),視城之形勢為之,“如”即前72審如之“如”,因應也。茲約示塹懸樑之概狀如下:(圖形,尚無資料。)
  
  以內堞為外堞,似是作退守之準備或敵人攻入時之抵禦,故雲燒樵待敵;窒,充塞也。
  
  令耳,運注為“? 溝備水”,與下文要嚴守令耳之情狀不符。余疑“令耳”應一逗,即“屬城為再重樓”的名稱,試看下文“樓若令耳”,也可為證。
  
  厲矢見戌篇28。厲,利也。佐指輔佐之人,與“主”字相應,孫擬改為“佐以厲矢”,不合,可與下節“佐一人”比觀。
  
  治、置音近,餘疑治裾即寅篇10之置裾(裾字斷句,餘與運本暗合,但它以為“城”則誤),“諸”字當連延堞為句(下101有諸藉車可證)。
  
  畢雲,簡同闌,孫謂籣以盛弩,格即歧閣;餘按通典一五二:“
  城外四面壕內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似與本文延堞有關,闌、格之義同為“阻”,“皆為兵弩簡格”句如解作皆置兵弩以闌格之,于文亦通。“部廣”即各堞的寬度,孫解“部”為守堞者之分域,未確。
  
  75 轉射機,機長六尺,狸一尺,兩材合而為之轀,轀長二尺;中鑿夫之為通臂,臂長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離。
  
  此言轉射機之法;隋書禮儀志有旋機弩,或即此。機有反動力,故須埋入土一尺。
  
  轀與前3節之轒轀異,在此處得有兩解:(一)轀、穩同音,穩定即須具鎮壓之力。(二)轀為鈐限之義,使其不至搖擺,故合兩材為之,搖擺則發矢之瞄準不靈也。兩義似兼包之。
  
  “夫”者露出之部分(見前37節),中鑿夫之(猶鑿夫之中)即於夫之半長處鑿孔,插入通臂,臂長伸至垣(桓字訛),所以減小其反動力。“善射之者 ”按應作“善射者主之”,方與“佐一人”語氣相應,後見李引運本亦有“主”字。
  
  76 城上百步一樓,樓四植,植皆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廣、長各丈六尺,皆為寧。
  
  前26百步一木樓,但高、廣不同;又43百步一土樓,高、廣未詳;此則重樓也,似與42之樓□勇相當。
  
  植,柱也,樓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參巳篇13)。唯為再重樓,故上下層各有高度。甯,畢雲即亭字,不確。考書經之“甯王”,自漢以後二千年,均如此讀,到近世大量金文發見,始由吳大澄等證實為“文王”之訛(因古代“文”、 “寧”兩字寫法相近。),“文”、“門”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書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寫法屢異,我敢信“皆為寧”實“皆為文”之誤,讀法則應曰“
  皆為門”,穴之有戶,見巳篇8,樓似不應有亭。運以為“窗”,亦無據。
  
  77 三十步一突,長九尺,廣十尺,高八尺,鑿廣三尺、長二尺為寧。
  
  此節之突,如何致用,舊注都未提及,詳觀各篇,只辰篇1有突門,但突門自城垣開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斷不能預定其長度。考寅篇12及辰篇2之 “突門”,今本均訛作“穴門”,是“突”“
  穴”兩字常可以互訛;又巳篇5稱“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廣十尺”,同篇25“為穴高八尺”,均極與本節之“三十步一突……廣十尺高八尺”相類(“二”與“三”傳鈔易誤),故知本節之“ 突”實“穴”訛。
  
  畢雲,寧亦即亭字;余按前47言百步一亭,則三十步不應有亭,畢說未確,參上一節,當同是“文”(門)字。
  
  78 城上為攢火,夫長以城高下為度,置火其末。
  
  此言攢火之法。北史王思政傳,東魏高岳築土山以臨城,思政作火□,因迅風便投之土山,燒其攻具,此攢火即火□,用以燒敵,故其持柄之長,須視城之高下。本書所謂“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
  
  79 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積累石、蒺藜。
  
  此節說城上雜守具。前文13二步一木弩,12二步長斧、長椎各一,又60十步一長斧,63三步一長椎,此複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記所聞之異。
  
  艾即刈,國語韋昭注,艾、鎌也,前61言十步一長鎌。
  累石即礧石,又作礌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
  
  80 渠長丈六尺,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其埋者三尺;樹渠毋傅堞五寸。
  
  連前11及37,渠凡三見,此條與37之“七尺一渠,長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長丈二尺,臂長六尺”,幾完全相同,“
  其埋者三尺”一句,應鉤在“臂長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長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實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傳鈔之誤。傅堞即附堞,言豎渠之處,須離堞五寸。
  
  81 藉莫長八尺,廣七尺,其木也廣五尺,中藉莫為之橋,索其端;適攻,令一人下上之,勿離。
  
  莫同幕,藉幕見前43,但未詳其制。遮幕應張以木架,按禮記曲禮篇“男女不同椸架”,椸、杝同音,故誤分為“木也”兩字。“
  中藉幕”者於遮幕當中之處。古人稱牽扯上下之具曰“橋”,故曰“
  索其端”。
  
  遇敵來攻,令一人任牽幕之職,使或上或下以阻擋矢石,其用與今世之索網相近。
  
  82 城上二十步一藉車,當隊者不用此數。
  
  連前21及40,凡三見,所異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83 城上三十步一礱灶。
  
  前文灶已兩見,19言廿五步,53言五十步。礱灶,行灶也。
  
  84 持水者必以布麻鬥、革盆,十步一。為鬥、柄長八尺,鬥大容二鬥以上到三鬥。
  
  此記取水之具。麻鬥、革盆見前9節,用麻布作鬥,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為鬥”兩字,舊本誤錯於下文,茲依吳說移正。
  
  85 敝裕、新布,長六尺,中拙柄,長丈,十步一,必以大繩為箭。
  
  此節當有錯誤,舊解均不明。餘以為“裕”當依孫改“綌”,敝綌猶雲爛麻布。拙與綴吾縣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綴柄即安上一柄;前節斗柄長八尺,此雲 “長丈”,所差無多,“十步一”複相同,可知系指麻鬥制法;大意實謂麻鬥應用破布或新布為之,長計六尺,中安柄,柄長一丈,每十步一枚。箭、運注,幎口使堅韌也,按箭可通作“ 晉”或“搢”,插也,殆縫綴之義。
  
  86 城上十步一鈂。
  
  鈂未知實何物,或雲臿屬,或雲鐵簽。
  
  87 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盆、蠡各二具。
  
  此記水(即缶)之法,與前9節言垂(或缶之訛)“容三石以上,小大相雜”同。革盆、奚蠡皆汲水器,亦見前9、16及84。
  
  88 為卒乾飯,人二鬥,以備陰雨,而使積燥處。令使守為城內堞外行餐。
  
  此言預儲乾糧之法。
  “使守”疑吏卒之誤,行餐即送餐。
  
  89 置器備殺沙礫、鐵,皆為壞鬥。
  
  此節言散沙礫之器。沙礫等所以迷敵目,但用器殺(即撒)布,然後程功多,壞鬥者粗燒之? 鬥也。
  
  90 令陶者為薄,大容一鬥以上至二鬥,即取用,三秘合束堅。
  
  此說小缶之製備,前87言水缶容三石以上,是大缶。
  
  “三秘”孫疑累施之訛,猶雲迭置也。餘疑“即”為“待”之訛。“堅”下舊本尚有“為鬥”兩字,茲依吳說移於84節,但“堅”字則不能上移。既候取用,須迭置之以免阻礙地方,且須用繩索連束堅固,方不至傾壞。“三秘”是古語,不必依孫改。
  
  91 城上隔棧,高丈二,剡其一末。
  
  孫疑棧當作“杙”,引下文104弋長七寸、剡其末為證,但長度相差太遠,或許丈二是“尺二”之訛。剡,削尖也。
  
  92 為閨門,閨門兩扇,令可以各自閉也。
  
  閨門是城門,亦是亭門,見前74及47。
  
  93 救闉池者以火與爭,鼓橐,馮垣外內,以柴為燔。
  
  此言熏火以阻止敵人闉(同堙,堙為前文3節十二種攻法之一。)塞城池之法。
  
  淮南子本經訓:“鼓橐吹埵,以消銅鐵。”高誘注:“橐、冶爐,排橐也。”又文選注:“橐,冶鑄者用以吹火使炎熾。”則橐即風箱(參巳篇3)。火煙熏敵眼,其為用同乎現代之催淚彈,但煙隨風向而行,故鼓風箱使向敵方吹去以資補救。馮垣見後申、酉兩篇,即女垣之別名,言於女垣之外內,燒柴而鼓其煙也。
  
  94 靈丁,三丈一,犬牙施之。
  
  孫疑靈丁為椓弋,於又謂是鈴鐺;餘按:犬牙,交錯也,椓弋是門丁(見9),無所謂三丈交錯,鈴鐺亦無需乎交錯,其實乃瓴甋之音轉,廣韻,瓴甋似罌有耳,即前16所謂五步一罌也。運疑靈丁為樓窗,更屬臆測。
  
  95 十步一人,居柴、納弩;柴半、為狗犀者環之。
  
  此言管理柴搏之法。
  
  居,積也。“弩”應改作“帑”,公家貯物之所。半即中間,與前37節“半植一鑿枘”同。狗犀即狗屍,見前17。全節猶言每十步派一人管理貯柴之事,收納於帑庫,柴搏當中處用茅繩環束之,正與前18“十步積搏”合,舊說皆誤。
  
  96 牆七步而一。
  
  此節當有奪文。
  
  97 城上為爵穴,下堞三尺,廣其外,五步一;爵穴大容苣,高者六尺,下者三尺,疏數自適為之。
  
  前50已見爵穴,此複出而說明較詳。
  
  下堞三尺,言比堞低三尺。穴外廣而內狹者,使城上易於見敵,敵人在下,不易見上。大容炬(苣即炬,見前。)者,備晚上由穴伸炬外出以照敵人(見下節),與今之探照燈用意相同。高者六尺,下者三尺,又似由城上起計,使守城者便於外望也(周尺較短,約當舊尺七寸弱)。既言五步一穴,又言疏密適應環境而為之,可知兵法貴乎變通。
  
  98 人擅苣,長五節;寇在城下,聞鼓音、燔苣,複鼓,內苣爵穴中,照外。
  
  此節舊在100節之後,按所言系敵人抵城下時燃炬之法,與上“城上為爵穴”條相照應,兩條應銜接,故移正之。
  
  節,孫疑“尺即”兩字之誤,吳又解“五節”為“五束”;餘按炬火常用竹制,節者竹節,則“長五節”自可通。寇既達城下,即擊鼓報警,擅(持也)炬者立將炬燃著,再聞鼓則將炬內(納也)入爵穴,以燭照城外,使敵人不能趁黑夜施其詭計。
  
  99 穿外塹,去格七尺;為縣梁。城□陝不可塹者勿塹。
  
  此節說外塹,塹見前7及74。
  
  格,孫以為備蛾傅篇之杜格,旗幟篇之牲格,又疑是虎落之落;餘疑是寅篇11節之鬲。縣梁亦見前74。
  
  □陝即窄狹,城外地面太狹者不必塹,是針對“穿外塹”而言;舊本“穿”誤“塞”。
  
  100 城上三十步一礱灶。
  
  此句全複前83,“礱”舊作“聾”,茲依前改歸一律。又此下舊有“人擅苣”廿四字,今移入98。
  
  101 諸藉車皆鐵什。藉車之柱,長丈七尺,其狸者四尺;夫長三丈以上至三丈五尺,馬頰長二尺八寸,試藉車之力而為之困,夫四分之三在上。(藉車,夫長三丈,四之三在上,馬頰在三分中。馬頰長二尺八寸,夫長二十〔?丈〕四尺,以下不用。治困以大車輪。藉車,桓長丈二尺半。諸藉車皆鐵什。複車者在之。)
  
  此節詳記藉車之制,前文雖三見藉車(21、40及82),惟未言其如何製作,本節文句屢屢重出,細審之,前半是正文,後末是注,故特加括弧別之,使閱者分明。
  
  什、鍱字通用,鐵什即前文10節之鐵鍱,謂用鐵包外。藉車有柱埋也,則不過借“車”為名,與普通車迥異,孫以鐵什為鐵纂,其義可能相通,于以為車飾雜具則誤。
  
  柱、桓同解,正文說柱,注文說桓,不過別文見義。孫謂藉車有四直木,兩條埋者為柱,兩條不埋者為桓,殊近臆測。
  
  依文,柱與夫有別,柱長丈七尺,夫長三丈至三丈五尺,不能短於二丈四尺,所同者兩皆埋地四分之一,由此思之,“柱”似作支“
  夫”之用。
  
  柱長丈七尺,埋四尺,則見者丈三尺,視四分之三稍強。注言桓長丈二尺半,又視四分之三稍弱。古人蓋約略言之,孫疑或為枘以入夫,亦未明時代情形。
  
  馬頰,孫謂是橫材旁出,依下文則藉車系用以投擲損害敵人之物,似借“夫”之彈力,將損害品擲向城下者。
  
  困,孫疑是木橛,按困、閫同音,注文明說以大車輪為之,或兼作鈐限藉車之用歟。
  
  夫露出土面者約二丈二尺五寸,而馬頰在三分之中,則當去土面一丈一尺二寸半處安之。
  
  “以下不用”應四字句,言不及二丈四尺者不中用。
  
  注文末句“複車者在之”,或當為“複車者正之”,“複” 同“
  覆”,車覆則將其扶正。
  
  102 寇闉池來,為作水甬,深四尺,堅? 狸之,十尺一,覆以瓦而待令。以木大圍長二尺四分而中鑿之,置炭火其中而合? 之,而以藉車投之。
  
  前93言救闉池者以火與爭,此節又再敘火拒之一法。
  水甬頗似木桶之訛,? ,封也,封固木桶而埋之以待令。
  
  四分疑四寸之訛,材圍二尺四,則徑約八寸,挖空其中,置炭封固,投之以燒敵,已寓近世燃燒彈、手榴彈之意味。前後二段可能是墨徒兩家之說。
  
  103 為疾犁投,長二尺五寸,大二圍以上。
  
  此記蒺藜投之制,參寅篇9。
  
  104 涿弋,弋長七寸,弋間六寸,剡其末。
  
  涿弋是門丁,見前9,彼雲弋長二寸,相去七寸,與此異。剡,削尖也。
  
  105 狗走廣七寸,長尺八寸,蚤長四寸,犬牙施之。
  
  此言狗走之制。畢以為穴,固然甚誤,孫以為即17之狗屍,亦絕不確,屍、走發音不同,且狗屍是繩類,狗走則廣七寸,兩者殊難牽合。以餘揣之,似屬鉤曲之器,故有蚤(同爪)長,惜不能考定其如何致用耳。
  
  106 子墨子曰:守城之法,必數城中之木,十人之所舉為十挈,五人之所舉為五挈,凡輕重以挈為人數。為薪樵挈,壯者有挈,弱者有挈,皆稱其任。(凡挈輕重所為,使人各得其任。)
  
  此詳薪樵分挈之法。孫雲,挈與契字同,謂刻契之齒,以記數也,其說未合。余按前文51為薪必有挈,挈者等於每個人力所能舉之重量,故木重一挈需一人舉之,重十挈需十人舉之,木材有挈若干,即需用若干人才能移動,平時既有豫算,斯無臨事周章之弊。惟是壯年與弱小,負重之力量不同,大抵材木搬運,必壯者任之,薪樵則弱者亦須擔任,故挈量分為兩等或數等,總使負重之數,與各個人能力相當,所謂稱其任也。
  
  凡挈輕重兩句,孫疑是“皆稱其任”之舊注,茲故用括弧別之。
  此下原有“城中無食”八字,今節采孫說移至戌篇10節之末。
  
  107 去城門五步大塹之,高地丈五尺,下地至泉,三尺而止,施棧其中,上為發梁而機巧之,比傅薪土,使可道行,旁有溝壘,毋可逾越,而出佻且北,適人遂入,引機發梁,適人可禽。適人恐懼,而有疑心,因而離。
  
  此節再記外塹(參前7及99)並及發梁誘敵之法。
  
  前99言外塹去格七尺,此雲去城門五步(即三丈)。高地須鑿深而後有水,故塹須深丈五,即前7節所謂“塹中深丈五”也,低地不須丈五,故至泉三尺而止。
  
  編板曰棧,小橋亦曰棧,施棧橫塹,棧面傅以薪土,狀若通道,棧之上預懸機械性之發梁,然後佻(同挑)戰詐敗(即通俗之“且戰且北”),誘敵入來,發縣梁以阻之。太白陰經:“轉關橋一梁;為橋樑,端著橫栝,拔去栝,橋轉關,人馬不得渡,皆傾水,秦用此橋以殺燕丹。”通典稱為轉關板橋。“因而離”者,言敵恐中機,不敢追入而離去也。末三句,運本作為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