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戌、雜守第七十一
 



  1 禽子問曰:客眾而勇,輕意見威,以駭主人,薪、土俱上,以為羊坅,積土為高,以臨吾民,蒙櫓俱前,遂屬之城,兵弩俱上,為之柰何?
  自“薪土俱上”以下,幾與醜篇1全同,惟羊坅彼作羊黔,字均從“今”,古可通用,本或誤為羊坽。輕意,猶言輕視、驕滿。
  
  2 子墨子曰:子問羊坅之守耶?羊坅者攻之拙者也,足以勞卒,不足以害城;羊坅之攻,遠攻則遠害,近城則近害,害不至城。矢石無休,左右趣射,蘭為柱後,□望以固,厲吾銳卒,慎無使顧,守者重下,攻者輕去,養勇高奮,民心百倍,多執數賞,卒乃不怠。
  
  此言抵禦羊坅之法;羊坅之義,見醜篇1。
  
  趣,促急也。蘭為柱後,孫疑蘭即子篇74之兵弩簡格,但語仍難通;余以為蘭、藺音形皆相近,即酉篇26之藺石及子篇79之累石,大石也;柱即拄,撐持也,拄後猶今說後盾,謂碎石之後,繼以大石也。厲卒即厲兵。無使顧者無使後顧。養勇,養其勇氣。多執數賞,言多執敵人,則頻頻賞之。
  
  3 作土不休,遂屬之城,以禦雲梯之法應之。凡待堙、沖、雲梯、臨之法,必廣城以禦之;曰不足,則以木槨之,左百步,右百步。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湯以濟之,選厲銳卒,慎無使顧,審賞行罰,以靜為故,從之以急,無使生慮,恙恿高憤,民心百倍,多執數賞,卒乃不怠。沖、臨、梯皆以衝衝之。
  
  此言敵傅城(遂屬之城。)後抵禦之法。
  
  作土不休,添築基址以便爬城也,余於醜篇1節謂羊坅之義,猶雲土基,得此益可證實。堙、沖、雲梯、臨(即高臨)四事,均見子篇3。
  
  廣城即醜篇2之台城,於謂充塞其城,殊近於紙上談兵,在可曉不可曉之間。“曰不足”猶“如不足”也,吳改“曰”為“日”,與下文不連接。槨,王改楟,橦也,但木撞不易及遠,且何以解左右各百步(六十丈)?景羲謂槨之形制如“十”字或 “井”字,因以遮止梯、沖各器,亦止模糊之說(參下文)。於雲“言充城之物不足,則以木敦迫之,以加厚其防禦”,僅從字面求通,去現實更遠。餘按城郭、棺槨,皆有“包蓋”之義,此處“槨”字義應相近,因恐城牆過薄,不足抵禦衝擊,再加材木以求堅實,故下文接言木槨之廣度,左右各六十丈。
  
  景羲墨商補遺又雲:“按槨如字,見前校,不詳何物,守城錄又雲:‘天橋必鉤城則可度,遂創木格,博下而銳上,俟天橋對樓臨城,則以木格格于女牆頭 ? 籬排木之上,? 杌不可登。又慮萬一度橋乘城,則人將驚潰,今於填壕所向城面,以木縱橫如棋局,下綴以足,高尺有五寸,號曰地網,以鐵蒺藜連參其上,使不可下。'其言頗備,或即雜守篇之遺法。然則此雲木槨者當兼木格、地網二事,故有左右各百步語,天橋對樓亦即沖、臨、雲梯之類,古今名制或異,始不可曉耳。”餘按本篇所言木槨,是固 定的,守城錄之木格,是可移動的,性質殊不類,至地網則? 鄂之屬,亦非抵抗衝擊之器。吳雲:“
  槨讀為郭,敵已迫近,時間迫促,則以木為郭,遏止敵人,蓋恐城遍小不便待(?)禦敵人之垔、沖、梯、臨。晉書宣帝紀,孟達於城外為木柵以自固,此所謂以木郭之之類。”讀槨如郭,已甚接近,但城外作木柵,止可於敵未到城時行之,今上文已言“遂屬之城”,何暇──而且不能──在城外作柵?凡此皆有同紙上談兵,不可不亟為辨正,故詳辨之。
  
  繁下矢石二句及審賞行罰四句,均見寅篇6。
  選厲銳卒兩句,又恙恿高憤(即養勇高奮之異寫。)四句,均見上節。
  末句言禦沖、臨、梯之法,亦用沖(器)來衝撞之。
  
  4 渠長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長丈二尺。(梯渠廣丈六尺,其梯丈二尺,渠之垂者四尺。)渠無傅堞五寸。(梯渠十丈一。)渠、荅大數,裏二百五十八。(渠、荅百二十九。)
  
  此繼子篇11、37及80再言渠、荅,其有括弧隔開之數句,余以為應是注文,理由如下:“渠長丈五尺,其埋者三尺,夫長丈二尺”三句,全與37相同,末兩句又與80相同,按渠之主要構成部分為立杠及臂,並無廣度,可疑者一。此處所舉 “廣丈六尺”,恰與80“渠長丈六尺”之度相符,可疑者二。前文凡說渠之處,均無“
  梯”之稱謂,止有“夫”或“冠”之稱謂,而此處梯長丈二尺,恰與37及80之夫長相同,可疑者三。前文並未說渠之一部下垂,只午篇10說荅長丈六尺,垂前衡四尺(原訛四寸),而此處所謂“垂者四尺”,恰與相當,亦即丈六尺減去丈二尺之差,可疑者四。子篇11言二步一渠,二 步一荅,兩物本相依為用、如依吳讀裏二百五十八渠句,荅百二十九,則渠與荅之數不相等,且“渠”字在數目下,“
  荅”字在數目上,文例亦乖,可疑者五。百二十九恰為二百五十八之半數,似由於計算之訛,可疑者六。總之渠、荅何物,東漢人已不之知,此必注者誤以“渠長丈五尺”連上“沖之”為句,遂謂渠有廣及有梯,其非墨子本文,顯而易見,況今本墨子常參入注文,前頭已屢屢有之,不獨此處為然也。子篇37言七尺一渠,依此計之,則每裏一千八百尺應置渠荅二百五十七又七分之一,文標舉“大數”(即約數),故進為二百五十八(此計法參據吳說),注乃折半為百二十九,當是不明算術者所為,由是推之, “梯渠十丈一”必是“梯渠七尺一”之誤。
  
  5 諸外道可要塞以難寇;其甚害者為築三亭,亭三隅,織女之,令能相救。諸距阜、山林、溝瀆、丘陵、阡陌、郭門若閻術,可要塞及為徽職,可以跡知往來者少多及所伏藏之處。
  
  此言應築要塞扼守之所在。
  
  諸外道、外邊交通之路。可要塞,可築要塞也。難,阻也。甚害,甚要害也。築亭,備瞭望也。陳奐雲:“織女三星成三角,故築防禦之亭以象織女處隅之形。”孫從其說,雲:“此言亭為三隅,形如織女三星之隅列;……六韜軍用篇雲:兩鏃蒺藜,參連織女,是古書多以織女擬三角形之證。”餘按“織 女” 一詞本有“三個星”之意義,其排列如△,今前文已言“亭三隅”,如“織女之”的意義亦是三 隅,則于文為複,故知陳、孫及景羲之說皆非也。築三亭如成直? ─────,則擊甲而丙救,或擊丙 而甲救,均嫌過遠,惟三亭之位置成三角形,則任一亭遇寇,餘兩亭皆可以相等之路程往援“令能相 救),“織女之”的真義,斷是如此無疑。
  
  距同巨,大心。閻,裏門也。徽職同徽識,標識也。於巨阜等地方暗設標識,則可以探得敵人經過者多少及有無隱伏。
  
  6 葆民先舉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調處;葆者或欲從兄弟、知識者許之。外宅粟米、畜產、財物、諸可以佐城者,送入城中;事即急,則使積門內。
  
  此言疏散城外人民財產入城之法。
  
  舉,取也。大小調處,量其大小以分派使居住也。有欲與兄弟、相識同居者可准,順人情也。佐,助也。事急之時,不易遠道分送,則使暫置城門內,此是變通辦理之法。
  
  7 民獻粟米、布帛、金錢、牛馬、畜產,皆為直平賈與主券,書之。
  
  此為酉篇63節之複出。直同值,估定也。與主券即給券于主人。
  
  8 築郵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令倚殺。為辟梯;梯兩臂,長三尺,連版三尺,報以繩連之。塹再雜,為縣梁。亭一鼓,聾? 。寇烽、驚烽、亂烽、傳火,以次應之,至主國止,其事急者引而上下之。烽火以舉,輒五鼓傳,又以火屬之,言寇所從來者少多,毋弇逮;去來屬次,烽勿罷。望見寇,舉一烽,入境,舉二烽,射妻,舉三烽、一藍,郭會,舉四烽、二藍,城會,舉五烽、三藍;夜以火,如此數。(守烽者事急。)
  
  此言亭燧建築之制及其傳烽之法。
  
  郵亭即亭燧守望之所,其建築為圜形,與前5言三隅者略異,倚殺見子篇74,斜殺也,大約像現在圓塔之形,下廣而上狹,吳改“
  令等殺為辟梯”作一句,非是。通典一五二雲:“烽台于高山四顧險絕處置之,無山,亦於孤迥平地置,下築羊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為准。台高五丈,下闊二丈,上闊一丈,形圓。上建圓屋覆之;屋徑闊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板為上覆下棧。屋上置突 ? 三所,台下亦置三所,並以石灰飾其表? 。複置柴籠三所、流火繩三條在台側近(?),上下用屈膝(?)梯,上收下乘。屋四壁開覷賊孔及安視火筒,置旗一口,鼓一面。…… ”
  
  辟即臂字,孫雲:“亭高三丈以上,則梯長不得止三尺,疑尺當為丈。”余謂“長”應“袤”之訛(前文“長”字屢訛作“袤”),言梯闊三尺也。連版三尺,似指每級相去之距離。“報”者往復相繞,即謂用繩縛板於梯之兩臂。
  
  再雜,再匝也,參酉篇64。塹縣梁見子篇74。
  聾? 即礱? ,舊本此二字在“亭一鼓”之上,今依酉篇73鉤正。
  
  驚當讀如警,見酉篇9及66。主國,國都也,見酉篇64。寇、警、亂三烽,蓋分別事之緩急,各地依次傳遞,直達于國都為止,最急時更牽烽而上下之。
  
  以舉猶已舉。屬,繼也。舉烽之後,用鼓傳之,又用火繼之以報告寇數多少,(言,報告也,孫釋為問,非是。)此等烽號,當有更詳細之規定,惜今已不傳。弇逮與酉篇66“厭逮”同,即淹滯也。“去來屬次”當謂寇或往或來,行蹤不定,(孫以“次烽”為一詞,恐非是。)故仍須舉烽,以免後方無備。舉烽, 酉篇66作舉垂(燧),餘謂古代烽、燧同義,益可證實,下文複言“夜以火 ”,便知烽不定明火也。射妻,孫疑“射要”,謂急趨要害;于讀如“射齊”,雲:“射齊即齊射,言舉三烽則齊射之也。”余按“射妻”系指示敵人進至何處,與酉篇66之“狎郭”相當,並非指自己的動作,于解之謬,不待辨而明。合酉篇觀之,射棲(妻當作棲。)殆謂敵矢已可及郭也,郭會即彼之入郭,城會即彼之狎城。
  
  此外王又謂“藍”字皆誤,改補作“望見寇,舉一烽、一鼓,入境,舉二烽、二鼓,射妻,舉三烽、三鼓,郭會,舉四烽、四鼓,城會,舉五烽、五鼓”。孫、吳均認“藍”確“鼓”字之誤,但其餘增改太多,未可必信。
  
  余按“藍”同“籃”字,籃,大籠筐也,通典一五二“見賊燒柴籠”,今粵俗常謂盛物者為籃,字並不誤。
  
  太平御覽卷三三五引漢書音義雲:“高臺上作桔槔,頭置兜零,以薪草置其中,常懸之,有寇則然舉之曰烽。”又史記一一七裴駰集解引漢書音義雲:“烽如覆米,縣著桔槔頭,有寇則舉之。”籃即兜零之別稱。古代烽制,一竿為一烽,每郵亭豎烽竿多個,舉二烽者將兩個烽之桔槔舉起也,三烽、四烽、五烽均依此類推。複次,每竿懸籃數亦不定一個,故有舉竿多少之別,更有舉籃多少之別,如依王說,有不可通者兩點:鼓止言擊不言舉,如申篇4“鼓三舉一幟……”是,一也。各亭相距常數裏,鼓聲往往不如物影之易達,二也。
  
  末句“守烽者事急”,孫雲“此下疑有脫文”,吳雲“疑當在上文寇烽、驚烽之上”,皆非也;按此句實前文“其事急者”之注,後人誤混入墨子本文。
  
  9 候無過五十,寇至堞,隨去之,無弇逮;日暮出之,令皆為徽職。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跡平明而跡,無跡;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內外,立旗幟,卒半在內,令多少無可知。即有驚,舉孔表,見寇,舉牧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以備戰,從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戰備從斥,女子亟走入。即見寇,鼓,傳到城止。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數令騎若吏行旁視,有以知其所為。其曹一鼓。(望見寇,鼓,傳到城止。)
  
  此複言斥候之分配及工作,多為酉篇66之複出,但仍有補充。
  候無過五十,六句,均見酉篇66。
  
  距阜即巨阜,見前5,以下四句亦見酉篇66。“可以跡”下當依彼補“者”字。無“跡”即彼“無下裏三人”之脫誤。
  
  候出置田表五句,略同酉篇66。惟“置”,彼作“越”;“ 斥”,彼作“遮”;又“立旗幟”,彼作“立其表”,小異。
  
  驚同警,參前8節及酉篇66。孫疑“孔表”當作“外表” ,“
  牧表”當作“次表”,其說可信;據酉篇言,由城外十裏以至城,沿途約立三表,故有外表、次表之別,吳汝綸謂“孔表、牧表皆表之名”,殊無證據。
  
  城上以麾指之三句,亦見酉篇,“步”,蘇改為“坐”,語不可通(參酉篇),餘按桴、步音相近,桴為擊鼓杖,活用之則為擊鼓,“步”字不必改。
  
  “田者”指田間操作之農民,男子聞警,應跟隨斥候作戰,女子則急急入城。斥候如見寇至即擊鼓,以鼓聲傳到城中為止。
  
  表,三人守之,見酉篇66;捶,彼作垂,漢簡作棰,古字? 、木旁通用,俞改為“郵”,非是,說詳酉篇。旁視猶言四處巡視,觀其盡職與否。
  
  其曹一鼓,言凡守表之斥候,各掌一鼓。望見寇三句複出前文,應是後來之注。
  
  10 鬥食,終歲三十六石,參食,終歲二十四石,四食,終歲十八石,五食,終歲十四石四鬥,六食,終歲十二石。鬥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救死之時,日二升者二十日,日三升者三十日,日四升者四十日,如是而民免於九十日之約矣。城中無食,則為大殺。
  
  此言管制糧食及節食之法。古代的升鬥比現時為小。
  
  每日再食即一日兩頓,鬥食者每餐五升,每日一鬥,依每月卅日,每年十二月平均計之,故一歲為三十六石。
  
  參同三,俞雲:“參食者參分鬥而日食其二也,故終歲二十四石也。”換言之,即每日節省三分之一,依此計算,得2/3鬥X30X12=24石,又2/3鬥=6﹒6升,6﹒6除以2=3﹒3升,故曰“參食食參升小半”。蘇改為二十石,實出於誤會。
  
  俞又雲:“四食者四分鬥而日食其二也,故終歲十八石也。” 鬥食之半即一歲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雲:“五食者五分鬥而食其二,則每日食四升,終歲當食十四石四鬥。”蘇訛為十四石四升,已經陳校正。
  
  俞又雲:“六食者六分鬥而食其二也,故終歲十二石也。”換言之,即所食止平時三分之一,則1/3X5升=1﹒6,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時,謂糧食缺乏,依文推算,得2X20+3X30+4X40=290升,即三個月內食二石九鬥;一歲應食十一石六鬥,比“六食終歲十二石” 者所差止四鬥。孫雲“約謂危約”,語意難曉;餘謂約就是現在所雲“節約”,全句猶言經九十日之節約而民可免於死也。
  
  “城中無食則為大殺”,殺,減也,此句原在子篇106節後,今依孫說,將這一句量移於此。
  
  11 寇近,亟收諸離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寇薄,髮屋,伐木,雖有請謁,勿聽。入柴,勿積魚鱗簪,當隊,令易取也。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積木,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城四面外各積其內;諸木大者皆以為關鼻,乃積聚之。
  
  此言徵發守城材料之法。
  離鄉見酉篇29,邊鄙之鄉也。左同佐。
  
  舉者調查登記也。凡數,總數也。發,徵發也。先登記官吏不急需之品與夫儲存材木之狀況,趕緊徵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間不敢隱匿矣。
  
  薄,迫也。敵已迫近,則應毀屋伐木,即有請求緩辦者亦不可聽,參酉篇67。
  
  勿積魚鱗簪與午篇10“勿令魚鱗參”同義,簪、參音亦相近。當隊即當路,當路然後便於取攜。
  
  材木不能盡入兩句,已見酉篇67,燔,燒也。
  
  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謂材木要分類存放,需用時不至廢時選擇。又前6節言城外之物事,急時暫放城門之內,此言“城四面外各積其內”,即謂四郊之物,應各向其相近之城門輸送;簡言之,東郊之物,應送存城內東關,南郊之物,應送存城內南關,餘可類推。
  
  粵俗常謂孔曰“鼻”,(如針眼曰“針鼻”。)又普通木材為轉運利便起見,常於材端鑿一孔以便穿繩系縛,關鼻或即指此;畢雲“
  言為之紐,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12 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縣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財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夾門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閱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員任用及保質之制。
  城守,猶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為質,後世則易為擔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稱,分見酉篇。“面一”、孫謂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職于太守署之吏。財足,孫讀才足(見巳篇20),吳釋富厚;餘按酉篇58言,“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廉信即貞廉、忠信之省文,財足應與“無害可任事”相當,謂材能也,材、財同音,孟子“有達財者 ”,固借“財”為“
  材”,孫、吳兩解均不確。子篇47亦言“尉必取有重厚、 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可。“有質”與“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同義,猶之今世必覓保人而後可任事也。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各四戟、夾門立、人坐其下數句,與酉篇70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許行人門外逗遛,現代兵署猶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四支放在門之兩旁。又據酉篇15,吏卒侍大門者,門尉白晝三閱,入暮一閱,此雲五閱,較多一次,可參看。
  
  13 池外廉有要、有害,必為疑人,令往來行夜者射之,誅其疏者。牆外水中為竹箭;箭尺廣二步,箭下于水五寸,雜長短,前外廉三行,外外鄉,內亦內鄉。
  
  此言濠池外之警戒,又池中安插竹箭以防敵偷渡。
  
  前池外廉見申篇4,又巳篇20,“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池唇亦池廉也。有要有害即要害之地。疑人,俞雲“蓋束草為人形,望之如人,故曰疑人”,其說殊未可信;蓋束草為疑人,志在嚇敵,不必令自己巡夜之隊伍射之,以致損失箭矢。且即疏漏未射,何致受誅?餘謂“必為”者信其必是也,疑人,可疑之人也,當戒嚴時期,如確信其為可疑之人,往來巡夜者自應射之,如疏失不射,或可釀成嚴重事故,“誅其疏者”一句,依此解法,便甚明白。
  
  立竹箭水中,見酉篇34。箭尺廣二步,謂插竹箭之地方廣丈二尺也。(箭尺之“尺”字或誤。)下于水五寸即竹端比水低五寸,使敵人不覺也。雜長短者或長、或短,互相間雜。竹箭分三行排插,外邊一行,其端外向,內邊一行,其端內向,使敵往來都受阻也。
  
  14 三十步一弩廬,廬廣十尺,袤丈二尺。
  
  此言弩廬之設。孫雲:“弩廬即置連弩車之廬也,通典兵守拒法有弩台制,與此略同,而步尺數異。”
  
  餘按袤即長也,據醜篇3,連弩車制甚宏偉,似非廣袤約一丈之廬所能容,試觀通典一五二弩台“下闊四丈,高五丈,上闊二丈”,便知此之弩廬與弩台迥異,或是一般弩手所居之廬歟?
  
  15 百步一隊,隊有急,極發其近者往佐,其次襲其處。
  
  此節言隊伍調援之法。“百步一隊”句,舊本在下16節後,17節前,今姑依吳移此,大致言每百步一隊伍,如某隊戰事緊張,即速(極同亟)發最近之隊伍往援,又撥次近之隊接充其防務。襲,繼也。
  
  16 守節:出入使,主節必疏書,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須其還報以劍驗之。節出:使所出門者,輒言節出時摻者名。
  
  此言符節出入之制,參酉篇55。
  
  守節,太守之符節也,兩字為標題。主節,掌符節之吏。疏書,書寫也。署,記載也。須,待也。劍、檢同音,劍驗猶今言“檢驗”,王謂劍為僉訛,僉與參同,立說過於曲折。此節蓋言凡有人出使,掌管符節之吏必記錄之,所記情節,須使與所辦之事相符(令若其事),候其回來報告時,可以互相勘驗,以觀使人曾否一一遵令辦理也。
  
  節出兩字亦標題,言凡有使人操節外出,無論從某城門經過,城門官即須登記其姓名報告之,摻即操字。
  
  17 合通守舍,相錯穿室;治複道,為築墉,墉善其上。
  
  此言太守署與葆宮之聯絡及其建築。
  
  合,門旁戶也。相錯穿室似謂旁門互相穿錯,使生人入者不易辨路。複道即複道(酉篇64言守宮之樓入葆宮為複道)。墉,牆也,“善”下孫疑有脫字,餘按酉篇59“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所謂“善其上”者當屬累瓦釜之類,原文自通,亦不必依蘇改作“繕”。
  
  18 取疏: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備湛旱、歲不為。常令邊縣豫種蓄芫、芒、烏喙、祩葉,外宅溝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則示以危,危示以安。)
  
  此言平時令民間豫備雜糧及毒品以備急用。
  
  取疏兩字為標題,疏即蔬,論語“飯疏食飲水”,“雖疏食菜羹瓜祭”,字皆作疏。畜,儲蓄。久雨曰湛。歲不為,王解作年不順成,據漢書食貨志,古謂五穀不成曰不為,又引賈子孽產子篇“歲適不為”,其說甚確。吳雲“此文令民家,下文令邊縣,句法似當一律,今從常字斷句,言民既蓄三年蔬食,蔬食性耐久庤,可存儲待用,不必每年加蓄也,故曰歲不為常”,所駁完全離開現實;蓋三年之豫蓄,每歲仍當推陳出新,例如到第四年,則將第一年所蓄供食用而代以是年之新產,如是繼續替換,方為正規,舊日常平倉貯穀,便是如此。假說既蓄三年之積,即存而待用,不逐年換替,勢必至物質腐壞,人民遭受重大之損失,且臨到有事時無可供用,此吳之未注意者一。蔬食供人食用,每歲必須儲蓄,是一般人所知,若芫、芒等毒草固不須歲歲豫儲,故特加“常”字,此吳之未注意者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魚之草,烏喙是附子之類,亦有毒,祩,孫疑□(即椒)之訛,急就篇雲“烏喙、附子、椒、芫華”,固數者並舉。孫又雲“葉不審何字之誤”,余按“葉”即上舉各草之葉,非誤字,各葉置水中,可以毒敵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處,可填(窴同填)塞則填塞之,不可則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雲“凡敵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內井、樹、牆屋,並填除之,井有填不盡者投藥毒之”,即其遺法。
  
  末兩句,乍看之似與上文不連,細思之,“安則示以危”者即 ? 括豫儲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則示以安”乃相對的補充之詞,舊注對此,均未說明,吳書且別為一節,非也。
  
  19 寇至,諸門戶令皆鑿而類竅之,各為二類,一鑿而屬繩,繩長四尺,大如指。
  
  此言門戶鑿孔之法,與子篇8為複出。
  “類竅”猶言穿孔,“二類”即“二類竅”之省文,孫改“類”為“幎” ,非是。
  
  20 寇至,先殺牛、羊、雞、狗、鳧、雁、彘,皆剝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術。□即腦字。
  
  21 吏檟桐□為鐵錍厚簡為衡柱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課多少若治城□□為擊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錯誤極多,舊注家亦不能確言其大意,據餘揣測,似是兩節互為錯亂,約應鉤改如次:
  
  (一)吏檟、桐、□厚,簡為衡柱,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課多少,若治城,囗囗為擊。
  
  (二)為鐵錍,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簡取厚材木如檟、桐、栗者為衡柱,如事勢已急,猝不可遠取,則儘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檟”原作“橝”,依孫改,圖書集成戎政典作“檀”。“擊”字運本作“墼”,酉篇6又有“擊”,因文既空缺,頗難斷定。“吏”可能為“□”字之訛,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並言。栗,古文作“? ”,“□”無疑是其壞體,栗是堅木也。
  
  (二)段之錍,或說為斧,或說為箭,據文重五斤觀之,似不是箭,孫謂“擊”之形為三隅,無據。
  
  22 諸林木渥水中,無過一茷。
  
  此言水內積存木筏之限制。
  
  孫以“重五斤已上”連諸林(材)木為一句,謂指材木之小者;餘按古今人論材木,都以長、厚分大小,未聞論及重量,孫之讀法,顯不可從。茷亦作筏,今世謂之“排”(亦作□),渥,浸漬也,材木未用時須浸水中以免拗裂,現尚如此,故特規定水內之木排,不可多於一茷,免事急時被敵利用。
  
  23 塗茅屋若積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塗泥之厚度;積薪須塗土,見子篇24等節。
  
  24 吏各舉其步界中財物可以左守備者上。
  
  此言各吏人須調查轄區內財物,徵發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內也。左即佐,見上11。子篇66“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
  
  25 有讒人,有利人,有惡人,有善人,有長人,有謀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內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門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應名乃內之。使人各得其所長,天下事當。鈞其分職,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備。強弱有數,天下事具矣。
  
  此節言用人當名實相副,各當其材。
  
  使士,吳汝綸雲“當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蘇疑善下脫一字,又疑善門為善鬥之訛。應名謂名實相副,內同納。鈞同均,等也。
  
  26 民相惡若議吏,吏所解,皆劄書藏之,以須告者之至以參驗之。
  
  此言處理民間訴訟及人民控吏之法,參酉篇74。
  
  民相惡若議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孫雲:“吏所解謂民相惡、有讎怨,吏為解之者。”非也;余按解即辨護,人民控吏,於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辯護詞,然兩方均不可偏信,故靜候(須,待也。)查覆者報告到後,互相參勘,再判決其曲直。
  
  27 睨小五尺不可卒者,為署吏,令給事官府若舍。
  
  此言兒童之動員。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體高小於五尺也,申篇1“五尺童子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於五尺則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務。
  
  28 藺石、厲矢、諸材器用皆謹部,各有積分數。
  
  此言守城器用之數,應有登記。
  藺石見酉篇26。厲矢見子篇74。部即部署,積分數,所存共若干也。
  
  29 為軺車以台:盛矢以軺車,輪□廣十尺,轅長丈,為三幅,廣六尺。為板箱,長與轅等,高四尺,善蓋上,治中,令可載矢。
  
  此言作載矢用的軺車之制法。
  
  台是木名,當即巳篇8之□。盛矢,舊訛“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訛。□,畢以為轂字異文,是也。(孫疑指車前之胡,但又謂輪與□不得同度,則已不能堅持其說。)依此,則輻字不得為輪字之誤。(孫疑“三幅”當作“四輪。” )轅即直轅,故板箱之長等於轅之長。蓋上治中,謂箱面加蓋,箱? 整齊,乃可以載矢也。
  
  30 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小,一不守也。城小人眾,二不守也。人眾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遠,四不守也。畜積在外,富人在虛,五不守也。(率萬家而城方三裏。)
  
  此言城有五不可守。
  
  畜積在外,言儲備守城之器物,不在城內。虛即墟,墟、市同義,在虛猶在外也。末句乃城大人小、城小人眾之注,言大約萬家而城方三裏,則可守也,非墨子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