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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號令第七十
 



  1 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公。
  此總言處事須先有豫備,一秉大公,如果吏民疑心,其責應將與長官負之。
  任,用也,“道任地始”猶言其道從任地為始,即是先要能適應地利。
  
  2 王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率之財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多財,民好食。)為內堞,內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舍道內,各當其隔部;養、什二人。為符者曰養吏一人,辨護諸門。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
  
  此約言守城之大體,凡書所未載,則當斟酌情形施行之。
  
  首四句言國王要周知四處守備情形。數,屢也,行勞賜即巡問兼犒賞也,舉者舉報也,守率即守帥,(見未篇6節,孫疑作“卒”,非是。)“不足”下應補“者”字,謂國王應頻頻使人慰問及賞賜守邊勞苦之 將士,且視察各地財政有餘或不足,某處地形險要當守,又某處器具豫備常充足,均分別報告之。
  
  次三句言節約之必要。惡,缺乏也,辟,開闢也,“大”疑當作“土”,草蓋,茅蓋也,凡邊地林木缺乏者應節約木料,土地多未開墾者應節約食料,無土屋、茅舍者應節約桑樹,因桑枝可作支蓬用也(屈桑木見通典一五二)。孫解“少用”為“材木不足共用”,“少食”為“田荒農惰則食不足”(吳從其說),則文意不完。孫又謂“
  少用桑”為“少車乘”之誤;按上文兩句“惡”與“少用”對舉,“
  不辟”與“少食”對舉,本句“無”與“少用 ”對舉,文例同一。若依孫改,則“少車乘”與“無土屋草蓋”並非互相針對之文,故知其不然也。運本及吳作“少用乘”,亦是難通,試問無“土屋草蓋”與“少用乘”有何聯繫耶?“ 多財民好食”一句,孫謂下有脫誤,餘以為此句實“財用有餘”之注,今混入正文,故似有脫漏。好食則食易不足,應行節約,巡視邊備者所應注意也。
  
  內堞見子篇74。行棧見子篇49。
  
  公羊傳宣公七年何休注“炊烹曰養”,則今之炊事兵也,每十人設炊事兵二人(什二人)。“隔部”是所守分地,故住舍須與相近。
  
  掌符信者名曰“養吏”。辨即今“辦”字。守門者應監視無事之閒人,使不得滯留於稽查門禁者之旁,所以免奸宄混入。
  
  “但”字不誤,今粵語常說“但逢”,猶雲“每逢”也。“千丈”系指城周言,大城須出兵拒敵于郭外,小城(“不盡千丈”即不及千丈。)可坐待之,要須視敵人部曲(即“居曲”)多少而因應之,示人以兵法貴變 通,不能死守書本也。
  
  3 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於守者也,能此,乃能守城。
  
  此言守城以急敗敵人為最要,坐待援兵為不智。
  
  4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舍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此言敵寇將到時處置城內官長、紳富的親屬之法。
  
  “如今”不誤,粵中俗語尚偶用之,略同于英文之now then ,猶言此時也,畢、孫、吳改“如令”,亦因不能證以方言。
  
  五官當如今世分科辦事之首長。以,與也,見運本。重室見子篇64。取官長及富人、貴家之親屬,安置在官府,蓋防此等人內變,所以用親信人守衛之。故,巧也,好也,見子篇73及寅篇6。
  
  5 及傅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門將並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女郭、馮垣一人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此言敵已傅城時守衛任務之如何分配。
  
  “後重”,蘇以為重室子,非是。“承重”見儀禮疏,今尚為通俗語,“重”亦為人後者之別稱,守要地須求(選擇之,“之”,於也)死事者之後,系取其較可信用。
  
  高樓即子篇64之高磿□,彼言“使重室子居其上”,故知此處之“使重室子”一句,系“使善射者居焉”之注文,否則語意不完。
  
  蘇疑“一人”二字誤重,吳又疑“一步一人”之訛,引子篇67為證,但彼文指城樓之卒,與此處異。餘謂“一人一人”猶午篇5之“遍遍”,所守不一處,故重言之。女郭即申篇4節之女垣,馮垣亦見同節。
  
  6 五十步一擊。
  
  蘇雲:“擊當作樓。”餘疑“擊”為“隔”之音轉,即寅篇11之鬲,參下戌篇21。
  
  7 因城內裏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裏中。裏中父老不與守之事及會計
  者,分裏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有他異者以得其奸。(吏從卒四人
  以上。)有分守者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操信符,信符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
  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
  母、妻子、同產。
  
  此言城內畫段巡視及年老人動員之法。
  
  首言將城中裏居分作八部,每部派一吏管之,吏率屬四人巡行於各裏道中。(沖術見子篇30,道路之別稱。)
  
  下文“吏從卒四人以上”,即“吏各從四人”之注。
  
  次言城中各裏父老有不參預守城及會計事務者,又再依裏畫分為四部,(孫雲“又於一裏之中,分之 為四部”,未免太瑣碎。)每部各設一長,查詰(苛,詰問也。)不依時間往來或形跡可疑之行人,使奸人不致漏網。
  
  次言分守各地之將吏,大將須先與有符約,如巡查之人所持符約不對,或口號不合,則百長(即伯長)以上有權扣留而後報告大將。如此辦法,互相稽察,自難發生奸人冒充之弊。
  
  末言應該扣留而不扣留,或隨從之吏卒把其人放走,皆處以斬罪。自斬罪以上皆逮捕其父母、妻子、兄弟(同產即兄弟),此即秦代夷三族之法;如淳解夷三族為父族、母族、妻族,顏師古竟承認其說以駁張晏,可謂謬誤之極(參下56),正不知貽累後世專制君主草菅多少人命也。尚書古文疏證四雲:“予尤怪如淳注三族雲父族母族妻族也,夫孝文詔明指父母妻子及同產為三族,今複妄增母、妻二異姓,嗚呼!為斯言者簡牘之上,聞鬼哭聲矣。”
  
  8 諸男子有守於城上者,什六弩、四兵。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此言兵器之分配。
  守城上之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持弩,四人持其他軍器。
  
  丁女子即成丁之女子,見子篇67,與老、少均人各給一矛,可知矛在古代不入重軍器。
  
  9 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裏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
  
  此言猝有警急時,城上城下路上禁止行人及男女分途之法。“ 卒”即猝,驚讀如警。
  
  “女子到大軍”指婦女應召赴動員時而言。
  
  10 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奸也。
  
  此言有職守者應各守崗位,否則處刑。
  
  孫以此節連上節立解,謂不從令者即不從男行左女行右之令;余按行路偶誤而處斬,所罰未免太重,此當就違令不赴派定崗位者言之。孫又疑“而一”二字衍文,謂離守之罪重於不從令,其罪不惟處斬,且陳屍(徇)三日云云:但“離守”只偶由守地離開,尚能遵令出守,似比違令不就職守者情節較輕,亦何至比它處罰更重(斬首後仍陳屍三日)。吳則謂“離”讀為羅,今字作邏,言巡邏守者三日一徇行云云;但下11節固明言“ 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三日乃巡邏一次,殊覺太少。考徇之輕者,近世謂之“游刑”,此擅離職守者三日將其遊行一次(“而一”非衍文)所以示警也,“而所以”即“
  乃所以”,“而”,字非衍文。
  
  11 裏正(原作“□”)與父老皆守宿裏門,吏行其部,至裏門,正與開門內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閑無人之處。奸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大將使信人行守,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此言巡查之法及通敵之罪。
  
  城內每裏有一裏正,(正,長也。)同屬於部長(共四人)。每部長之下,裏正無定數,(孫雲“裏正即上 文裏長,每裏四人 ”,是誤解。)裏正遇部吏巡查時,為(與)開門延吏入(“內”讀如納),相偕查察各父老所守崗位及僻巷中(古閑、間字通。)無人之處。
  
  “外心”,向敵之心。車裂亦曰車轘,上古酷刑之一。平民謀通敵者,裏正與父老、部吏如不能預先發覺,亦依連坐法處斬,能先行發覺者免罪(除,免罪也),且人賞黃金一鎰。鎰重二十四兩。古之黃金是銅,非後世所謂“黃金”,參下25及53。
  
  大將自己派親信人四處巡查,部吏同時亦各查其所管地面,夜長時每晚巡(循、巡同音。)五次,夜短時三次。
  
  12 諸? 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亂事者車裂,伍人不得,斬;得之,除。救火者無敢讙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此言備火之禁。
  火突,煙囪也,今人亦或稱煙突,? 有屏及煙突高則失火較難。
  
  畢讀“失火者斬”句,孫及景羲以為失火者不能一律予斬,但斬其始失事(端)之人(即今言“火首”),是也。若其故意放火以謀亂,則處車裂之刑,同伍不舉發者亦斬,可見同是失火,仍分等定罪。
  
  讙與喧通,“及”上應重“讙嘩”二字。“離守絕巷救火”,吳解絕為“過”,雲“離所守之地域,越絕他巷 以救火”;餘按離守固屬犯令,但越救他巷之火,如果有功,似可將功抵罪,吳說確否,尚待研究。余初擬絕為“隔絕”之義,但與離守又不銜接。
  
  其正及父老一句,孫雲:“(部吏)或有適居是巷者亦得救之。”吳雲:“此巷失火,裏正及父老與乎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謁,告也。
  
  失火之罪,各有等差,已見前解,“坐失火皆無有所失”,即自己失火而並未延害他人,最輕之罪也,失火而延燒他人者次之,放火謀亂者最重。逮,至也,(孫、吳皆雲:“逮,追捕之也”,恐非是。)謂女子所犯自最輕以至最重之罪,亦各依法辦理之。
  
  13 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使民無敢讙囂、三、並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靡(以身及衣)、訟駁言語、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先覺之,除。當術需敵,離地,斬;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此言圍城之重禁,孫誤以首句屬上節,今從吳說改正。
  
  卒即猝。讙囂猶讙嘩。三,三人相聚,與聚通。並行,兩人並行。若視,相視也。探,以手勢探問,孫解為“遠取之”,非本文之義。踵,及足相躡。相靡,相摩切也,“以身及衣”句乃相靡之注。訟駁言語,相駁難也。又如未奉令而窺探敵之動靜,與上開各項,均處以斬刑。
  
  逾城歸敵,除父母、妻子、兄弟三族外,同伍及其最直屬之長官,亦須連坐,故百長(即伯)歸敵,斬其隊吏,隊吏歸敵,斬其隊將,惟能先事覺察者免。
  
  當術即身當戰線。需讀如懦,畏也。離地,離開崗位。
  
  14 其疾鬥卻敵於術,敵下終不能複上,疾鬥者隊二人,賜上奉。而勝圍,城周裏以上,封城將三十裏地為關內侯,輔將如今賜上卿,丞及吏比於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賜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女、老小無分守者,人賜錢千,複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此言卻敵解圍後獎功之大要。
  在戰線奮鬥卻敵,使敵人落下後再不能爬城者,每隊擇尤二人,給以上俸(即奉)。
  
  而,如也,見下74。“勝圍”猶今言“解圍”。關內侯、上卿、丞、五大夫、公乘等均官爵之號。輔將即城將之次者。吏比於丞,言吏之階級相當於丞者。官吏句于改為“官吏豪傑與計堅諸守士人”,按“與計堅”語殊難通,且既言豪傑則無所不包,何須專提士人?賞功不能毫無限制,前言奮鬥者每隊擇尤二人,與此處同策守城者擇尤十人,為例相同。
  
  “如今”,蘇改“如令”,非也,“如今”有“則”(then)之義,見上4節。城將封關內侯,輔將“則”賜上卿,文義正合。孫謂守城之事,皆城將及守令主之,故“如令”即“若令”,但考本篇言守城之長官俱曰“守”(太守),知孫解不確。
  
  參與守城之男子,人各賜爵,女子無爵,故止賜錢,其餘無(無即無)分守者亦各免租役(複也,“無有所與,不租稅”兩句即“複”之注文。)三年;“ 無有所與”即無所參與,期內免除一切征役也。
  
  15 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擅離署,戮,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哺食皆於署,不得外食。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及上飲食必令人嘗,若非請也,系而請故。守有所不悅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必時素誡之。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右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此言審察各門下侍從之事。
  
  曹、造同音,“造”見金文,“曹”乃戰國以後字。蜀志杜瓊曰:“古者名官職不言曹,始自漢以來。”瓊特失考,古非無“曹”,不過字寫不同耳。曹猶今言“處”或“科”。大門之吏卒,勇敢者居前行,依隊伍而坐(或五人一隊而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謂坐時各按照班次也。“閱”即今世“點名”,門尉主其事,白日三次,晚上(莫同暮。)擊鼓閉門後點一次,太守更隨時派人參驗之,離署(逋也。)者上其名而罰之,(戮,罰也。)哺食,早晚食也。
  
  謁者、執盾、中涓均侍從名稱,太守要注意此等人之動作,飲食亦令人先試之,防下毒也。前兩“請”字均讀如“情”,請故之“請”則作詰問解,謂情有可疑者執押而詰問之。
  
  沖,拳擊也。太守對侍從某人有所不滿,發出“斷”、“沖” 或“縛”的處罰號令,余人即應執行,不遵令或執縛遲緩者亦受罰。平時須屢屢(素也,見寅篇12。)告戒之。
  
  右,上也,有功有能者上立及上坐,餘以年齡為次。
  喜戲即嬉戲,凡有儀節失檢等過失,每五日報告一次,一猶一次,非一人。
  
  16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舍,室乃出迎,聞守,乃入舍。
  
  此對出入境諸色人之檢察。
  外使入境,須執有符照呈驗。
  
  將官外出(如巡行各縣)回來者,先使人告知其家屬,家屬(室)乃出迎之,又須先告太守,才返私宅。
  
  吳讀將字平聲,解為“將出而還其所執之信符”,則與下文不相聯。孫以“必令有以執將”為句,此下至“出迎”,他怎樣讀法,因舊日刻書向不點句,我們無從得知,現時國學基本叢書本之句讀,只商務雇人所為,非孫本原有,我們不要誤會。大將是次於太守之高級長官,他外出時當有吏卒從行,(參前5、11、12各節)故能派“信人”回報,下級人員外出似不會有,此“將”應讀作“將官”之理由一。古人簡樸,既言“舍 ”即不必言“室”,(參本篇2、4、56、62、64、73及戌篇17、27各節)此“ 舍室”非一詞之理由二。“室”如不作家屬立解,則“乃出迎”者為誰人?下文55固言“家室”,此“室”不應連上為句之理由三也。
  
  17 為人下者常伺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必須隨。)
  
  此言下屬對上司應守之儀節。
  
  “伺上之”,伺上官所往也,“必須隨”乃“隨而行”句之注文。松即從,松,從粵同音,往來要從上不從下。
  
  18 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勿令共所守。
  
  此言對外籍兵(客卒)應特加注意。
  
  外兵替主人守衛,但主人亦須監視外兵,如其本邑已(即“以 ”)被敵攻陷,則防其逃歸或叛變,故須數數存視(錄,存視也。)其名表(署,書表也。)同邑之人勿令共守一處,免其同謀。“及以為守衛”句是“守”字之注文,由其文氣不銜接而知之,可參上16及17。
  
  19 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收,言守。
  
  此言階門吏之檢驗符信,似應與16節相連。
  
  “城上當階,有司守之”,見未篇6,即階吏也。符合而許入,則慰勞之,(與前16出行縣顯有相關。)不合則收其人,以告太守。
  
  此下舊有“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今移下42。
  
  20 宿鼓在守大門中。莫,令騎若使者操節閉城者皆以執毚。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行者斷,必系問行故,乃行其罪。晨見,掌大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鑰開門已,輒複上鑰。有符節不用此令。
  
  此言宿鼓及昏鼓之法。
  宿鼓,宿衛戒夜之鼓,故置在太守大門之內。
  莫同暮。執毚,餘疑是職守名稱,待考。
  
  墨子書之“斷”字,孫大率釋為“斬”,但如本節“行者斷” 下,繼言“系問行故,乃行其罪”,可見尚須經過審訊,然後定罪,“
  斷”不定是“斬”,即此可知。(運注以為斬左趾。)“系問行故”者執而審問其夜行之緣故。
  
  縱行即放行。城門鑰(鑰)存在官署,清代之制尚如是。
  不用此令謂持節者在例外。
  
  21 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小鼓五後從軍,斷。
  
  此言寇至擊鼓之法。
  
  申篇4節鼓、幟並用,此只五鼓而不幟,猶未攻城也。“有周鼓”者有讀如“又”,言四周又擊鼓以警眾。雜小鼓當即申篇7所舉之應鼓。從軍謂動員之集合,小鼓五之後才集合則有罪,可見古人動員,早以神速為貴。
  
  22 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
  
  此泛言號令既出,須遣人察視其可行或不行,使能有所督促及改正也,由此見古人之慎重將事。
  
  23 號,夕有號;失號,斷。
  
  此言晚上之口號,亦見寅篇12。
  
  24 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術街、衢階若門,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此言公佈守備章程,略如今之戒嚴章程也。
  
  署之,標題之也。置署,公佈也。術街、衢階及門皆民眾及守城者往來所常經,猶今之公告須張貼於通衢也。放,依仿也,使往來者得讀之而依照辦理,吳解為“皆須驗視而後放行”,則與上文不相接,因上文未說符照,試問驗視何物?
  
  25 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歸敵者一人,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反城棄父母去者,去者之父母、妻子……。
  
  此言謀反、殺傷長官及擅取人物等之各別治罪。
  
  黃金,銅也,見前11節。此由平民捕告,故賞較重。“謹罪 ”舊無解,由下文觀之,當是免罪之意,或借作“僅”,無幾也。
  
  若,或也,治為,治也。擅取則非秋毫無犯,擅治則是濫用職權,故皆科罪。
  
  收,拘也,“都司空”及“候”皆官名(與下文64及66之候有別)。不收而擅縱,則為知情故縱,故科以罪。
  
  以令,用明令也,城旦,古時刑罰之名,除死罪二人及城旦四人,與後世免死鐵券同,得此者可抵銷死罪兩次,城旦刑四次。
  
  反城猶今言“翻城”,末句下有脫漏,疑應為“同產皆斷”(參下53及上7),吳謂下文55“人舉而藉之”五字當在此處,非是。
  
  26 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署長短、小大。當舉不舉,吏有罪。
  
  此言調查民間材木、瓦石之數,參子篇66。舉,查報也。藺石即子篇79之累石。署,登記也。
  
  27 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此言城上卒聯保(葆同保)之法。
  智即知字,不知聯保者之有罪,則同保之人皆有罪。
  
  若能,如果能也;若告之,或告之也,兩“若”字不同解。“ 構”即賞,能知他保之犯罪者賞倍之。
  
  28 城下裏中家人各葆其左右、前後,如城上。
  
  此言城下平民之聯保(猶後世之保甲法),與城上卒一樣。
  
  29 城小人眾,葆離鄉老弱國中及他大城。
  
  此言疏散老弱。
  
  “葆”謂保全,與上節之“葆”不同解。“離”謂邊境,非離別之離,說文:“鄉,國離邑。”即近邊之邑,段玉裁注“一國之中離析為若干邑”,純是望文之說。令老弱移保于國中及他大城,漢書王莽傳曰“收合離鄉小國無城郭者,徙其老弱,置大城中”,即此意也。
  
  30 寇至,度必攻,主人先削城編,唯勿燒。
  
  此言清野之法。
  度,揣度也。編戶見史記。謂先除去附城室廬,但勿燒之,吳謂先須燒卻者誤。
  
  31 寇在城下時,換吏卒署而毋換其養,養毋得上城。
  
  此言寇迫城時更換城上吏卒之法。
  
  署,位也。言敵在城下,須更換城上吏卒所守之位置,唯炊事兵(養見2節)不必更換,但禁勿使上城耳;蓋防守者與敵人有豫約之故。
  
  32 寇在城下,收諸盆、甕、瓶積之,城下百步一積,積五百。
  
  此言城下積盆、甕等之法,參子篇27百步一井。
  “瓶”原作“耕”,據運本改。積五百謂五百個為一堆。
  
  33 城門內不得有室,為周宮,垣丈四尺,為倪;行棧內閈,二關一堞。
  
  此節言周宮之制。古者貴賤所居,皆得稱宮,後世始專為至尊之住地。
  
  有分隔者為室,一望全見者為周宮(參下64)。子篇47亭垣亦高丈四尺。倪即俾倪(見子篇34),但此乃周宮之牆之俾倪,非城上女牆之俾倪。
  
  行棧雖見上2節及子篇49,但未詳其制。孫雖謂“閈”即閉字(餘按閈自有閉之義),吳亦改“堞”為鍱,但末兩句之全義如何,與周宮有無關係,仍未獲說明。餘按“行”者不固定之謂,棧,編木也,閈,閉也,簡言之,周宮用編木在門內為壓,使外邊不易攻進,門關複有兩重,其一重更用鐵包之(參子編10),所謂二關一鍱也。
  
  因此,我又推想到古代凡編木為用具,都可謂之“棧”,名稱雖同,但形狀及用途並不定一樣;例如2節的內行棧,可以放器備於其上,就與本節之行棧有異,讀古書最要帶幾分客觀眼光,善為變通,此即其較著之一例。
  
  34 除城場外,去池百步,牆垣、樹木小大俱壞伐除去之。寇所從來,若昵道、近傒若城場,皆為扈樓,立竹箭水中。
  
  此亦清野之法,可與前30參看。
  
  除,清除也,場,廣場也。去城池六十丈之處,凡牆垣、樹木,無拘大小,皆毀壞、砍伐,免被敵人利用作掩護。若,如也,昵道、近傒,快捷方式也。凡當捷徑、廣場,皆立候樓以覘敵,水中又插竹箭即竹簽以阻其偷渡。子篇20有坐候樓,亦備覘視之用,“候”“扈”音甚相近,畢釋為廣大之樓,非是。
  
  35 守堂下為大樓,高臨城,堂下周散道;中應客,客待見。時召三老在葆宮中者與計事得失,行德,計謀合,乃入葆。守無行城,無離舍。諸守者審知卑城、淺池而錯守焉。晨暮,卒鼓以為度。用人少易。
  
  此言太守議事的地方及其他雜事。
  
  周散道,四周皆有通道也,參下73。中應客謂於大樓中接待賓客(此“客”字非指敵人),賓客則待召而後見。
  
  葆宮見下59,亦即前4節富人、重室的親屬所住之舍。三老猶今之鄉父老,如其德行可取,計謀可用,乃聽遷入城內;古文凡兩字平舉者任一字可以先行,例如本書言“小大”、“薄厚”,今人則常言“大小”、“厚薄”,是也,故“德行”(品行)可作“行德”(
  綿眇閣本及陳仁錫本墨子均作“德行” ),孫解為“所行既得”,語殊難通。
  
  入葆下,舊本有“葆入”兩字,乃衍文。“守”謂太守,言太守不宜出行城上或離開官署,深居簡出固不合現代作風,但亦古人避免意外之一法,孫謂“自外入葆者不得行城離舍”非是。
  
  錯守,置守也,讀如“措”。晨暮卒鼓句可參前15、20兩節。
  
  孫、吳均以“用人少易守”為句,且以為有誤,非也,參下節。少易猶言不宜多更動。
  
  36 守:城外令任,城內守任。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諸取當者必取寇虜乃聽之。
  
  此言上官失察逃亡及其抵罪之法。亡,猶今言逃兵。
  
  孫、吳均以“守”字屬上節,若然,則本節所述任何事,上無所承。餘謂“守”,守城也,“守任”,太守任也,兩字不同解。城外之守備,由令擔任,城內之守事,由太守擔任,(太守為一城之最高長官。)依本書通例,以“守”字為標題,則文義甚明。
  
  入當之“當”,同乎“殺傷相當”之“當”,令、丞、尉手下有逃亡者,如亡去五人而俘虜得五人,則功罪可以抵銷。逃亡滿十人以上,各降爵二級,(古時爵有等級。)過百人以上,免職、充戍。但抵當者須是俘虜,不准以自己人抵算,故曰“必取寇虜乃聽之”,尉繚子束伍令雲:“亡伍而得伍,當之,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殘。”其說可參看。
  
  37 募民欲財帛、粟米以貿易凡器者,以平賈予。
  
  此言官民間物物交換之定價,賈同價。
  
  募,招募;凡器,各種之器。孫疑“以”字當在“欲”字下,謂人民如願以財物、粟米換取各種器物者,須依照平價計值,無使官民任一有損。按不乙亦通。
  
  38 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
  
  此言納財替他人贖罪之法。
  知識者相識之人。令許之,猶言法令所許。
  
  39 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請者,斷。
  
  此言通達下情之法。
  
  古無電話,故需用傳言之人以求速達。稽留,遲滯也;乏傳,不代傳也,皆有罪。吳謂“及乏傳”,日本寶曆本作“反之傳”,亦可通,非也;“及”改為 “反”,則文無連詞。
  
  疏,條錄也,凡有可以便利之事,急條上于太守。有欲進言者亦急為代達,阻延不代報者有罪,此皆欲使下情不至壅于上聞也。“不言請”與“傳言請”( “請”即“情”字。)相對為文,吳謂舊本作“不言諸”可通,則未顧及文字之比勘。國學基本叢書本讀作“亟為傳言請之吏”,非也,傳言當以達于太守為主,非以吏為主,而且“
  傳言情”是意義已完的述詞及賓詞,猶之說“亟為傳言 ”,不能再拖上一個“吏”字也。
  
  40 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此言各縣報告其轄境人民的情況。
  
  畢、孫以居大夫為大夫家居者,俞謂“若(或也)大夫”之誤。上,上其名冊。畢雲“重厚言富厚”,非也,重厚亦見下59,應與此同,即人品忠厚,泛言之則人品如何。末四字可承前豪傑、謀士及大夫而言,亦可就一般人民言。
  
  41 官府城下吏、卒、民,皆前後、左右、相傳保火;火發自燔,燔蔓延燔人,斷。
  
  此再言失火之罰,參前12。
  
  保,相連保也,參前27。失火止自燒或延燒他家,皆有罪。
  
  42 諸以眾強淩弱少及強? 人婦女,以讙嘩者,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皆斷。
  
  此標舉各項違法應罰之事。
  
  強同強,? 同奸,以眾淩少,以強淩弱,或強姦婦女及(以,與也。)喧嘩者,或擅上城及衣服不合式者皆有罪。吳汝綸謂強姦人婦女為後世律文,可證明此非古書,似乎所見未廣,未開化之遊牧部落對於奸人婦女,也常有相當處罰的。中間“若上城者衣服他不如令者”十一字,舊本在19節後,吳疑應移在下文55“倚戟縣下城”之後,但數項罪名列舉時,在墨子文例,應用“皆斷”兩字總承之,今“倚戟縣下城”之下止言“斷 ”而不言“皆斷”,如將上兩句移入,義例不符。惟本節所言均是雜項罪名,性質正可相當,且著“皆斷”兩字,故暫定為此處之錯文。
  
  43 諸城門若亭謹候視往來行者符;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舍官府。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入裏巷中,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荅;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裏中,三老不得入家人。
  
  此又言檢視通過證及往來閒雜人等,參上19。
  
  候,望或看視也,今粵俗尚呼曰“候”(陰平聲)。周禮司關有節傳,鄭玄注雲“傳,如今移過所文書”,即護照或通行證,故符傳可疑或無符者皆告於縣(參前19),請問其往來之原因,請,求也。吳以“皆詣縣廷言情”為句,非是,“問其所使”方謂之“情”。有符傳者官府妥為招待。
  
  知識,友人也,見上38。上項往來之人,如欲見其朋友、兄弟,則代召出使見之,不令入私宅。三老見上35,守閭疑亦與三老同等有職守之人(參下46)。“令厲繕夫為荅”,孫改作“令繕厲矢為荅”,但從後文觀之,此句顯然上下互有聯繫,並非錯簡,何以忽然說及厲矢、渠荅?吳改“厲”為“屬”,比孫解似較進步,然所雲“屬謂三老所屬之人民也,夫、荅皆守具,故三老令其屬修繕治為之”,仍是不得要領;守具應治者甚多,何以專提渠夫及荅?又何以專責成三老?餘按繕、膳音同,疑古時管理炊事之人,均可混稱膳夫,不定是王官,三老、守閭各有職守,不宜召出(參下44),故欲見之者可由三老等屬托膳夫代荅(對荅之荅),如此解釋,便與上下文連為一串,並參下45。
  
  有人以找膳夫代荅為疑,則須知膳夫是他們家中的守者(見下45節)。其次又要明白氏族社會的習俗;據周金銘的大□,大曾替周王傳達命令,大克鼎說:“王呼尹氏冊命善夫克,王若曰:克,昔餘既命女出內(納)朕命。”又小克鼎說:“王命善夫克捨命于成周,遹正八師。”是膳夫(即善夫)出納王命,乃西周常事,郭沫若氏疑膳夫職有上下之別(金文叢考七五頁),則猶帶著後世的眼光來觀察上古的政制。此外如北魏鮮卑族稱“貴人作食人為附真”(南齊書五七)。又元史九九兵志,番直宿衛者謂之怯薛,非甚親信不得預,其中親烹飪以奉上飲食者曰博爾赤(即廚夫);蒙古時代下聖旨必經過他們署名。白鳥庫吉謂拓跋之附真,與蒙古之博爾赤為同語(東胡民族考一八九頁)。可見膳夫實氏族社會之要官,墨子含有濃厚的秦族氣味,見本書再序,秦族確未脫氏族社會的習慣(見拙著西周社會制度問題一一九頁),試觀前15節太守飲食必令人嘗,膳夫職務之重要,不言而喻。膳夫既屬比較密 切的一員,命為代荅,直是情理中之事。
  
  若他以事者,蘇改“若以他事征者,”語意亦難通,此謂或其他有事之人及職位卑微之人,皆不得進入裏中也。家人即人家,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家人,謂庶人之家也。”
  
  44 傳令裏中者以羽,羽在三老所,家人各令其家中,失令若稽留令者,斷。
  
  此言裏中傳令之法。
  
  羽,鳥毛也,舊日軍書稱“羽書”、“羽檄”,均取鳥飛急捷之意。給庶人的命令送至庶人家中,(家人即庶人,見上節。)遺失令或延緩者有罪。傳令之羽存在三老所,故三老不宜外出,可與上節參看。
  
  45 家有守者治食。
  
  此句與上下不相連屬,細思之,實即前43“膳夫”兩字之注,凡管理炊事之人可稱膳夫,得此益足證實。
  
  46 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裏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皆斷。
  
  此節如非前43“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裏中”之注,亦是補充前文所未盡。
  苛,詰問也,見前7。
  
  47 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此言盜用公私財物之罰。
  守即守城所需,公物也;相盜,私物也;一錢以上,極言其小,亦要嚴治。
  
  48 吏、卒、民各自大書於傑,著之其署隔,守案其署,擅入者斷。
  
  此言各處辦事地方,他署人不得混入,亦防洩漏消息之一種辦法。
  
  傑或桀,與楬通,亦作揭,如後世言“揭帖”是也。各署辦公人員均將姓名大書,揭帖於署隔,(即粵俗所謂“隔頭”,見寅篇11。)太守巡視時(案即按,巡視也,故後世有巡按之稱。)如發覺有擅入他署者科罪。
  
  49 城上日一發席蓐,令相錯發。
  
  此言發席蓐之法。
  
  蓐,薦也,茵也,“日一發”者是每日收回換發,志在稽查挾藏,防備奸宄,並非每日換發新物。孫據下64,疑“日”上漏“三”字,但此言城上,彼言葆宮,情勢不同,未可比附。錯讀如參錯之“
  錯”,使可以彼此交換,互相稽察。
  
  50 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此言情知他人挾藏而不告發之有罪。
  
  在禁中,謂此等物件在禁令不得私挾也,不告發他人,尚且有罪,則自己挾藏之有罪,不問可知。
  
  51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此言圍城時對參戰死傷者之優予撫恤及傷者複役等事。
  
  “其人”即“其家人”,次司空,官名。坐泣易於搖亂人心,故止之。
  “歸治病家”猶今雲“歸家治病”,古文文法如此。
  
  行閭或作行問,均謂頻頻使人赴傷者之家慰問也。瘳,病癒也,“輒造事上”,孫謂赴太守所供役,猶今之傷兵歸隊。
  
  辟同避,賊,殺也;族,三族之罪(參前7)。詐自損傷以求避役者罪連三族。
  事已,似指當日喪葬辦畢而言(參下節),臨戶悲哀,赴其家吊問也。
  
  52 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此言城解圍後對有功及死傷者之優予撫恤;後段即前段之注或別家之文。
  
  “冬塞禱祠”見史記封禪書,塞即今“賽”字,敵退後賽廟報神福也。益,賞也(依李說)。上節未解圍時,使吏慰問死傷者之家,本節解圍後,太守且親身前去見遺屬,重其事也。後段之“主”,亦指太守。
  
  “數使”下疑漏一字,或“使”為“授”訛,亦前段加賞之意。怨結即結怨。“守身尊寵,明白貴之”,謂太守要親身作明白的表示,對有功及遺屬等極力尊寵之,貴重之,如是,則人人愈知奮激,愈怨敵人的無道,所謂眾志成城也。
  
  53 城上卒若吏各葆其左右。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此言城上吏卒互保及知情者分別賞罰之法,可參前27及11。
  
  54 城下裏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
  
  此實前28節之複出,舊本插在前節“皆與同罪”句下,今移正。
  “之數”指人數言,前節左右相保,是三人聯保也,吳謂“之數”是規條之數,非是。
  
  55 城禁:吏、卒、民不欲寇徽職和旌者,斷。不從令者,斷。非擅出令者,斷。失令者,斷。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無應而妄讙呼者,斷。總失者,斷。譽客內毀者,斷。離署而聚語者,斷。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課其先後,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舉,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非時而行者,唯守及摻太守之節而使者。
  
  此節總言各種城禁,“城禁”兩字是標題。
  
  首句孫改“不”為“下”,以“吏卒民下”為句,又改“欲” 為“效”;餘謂“不”是衍文,言效為敵人之徽識(職、識通。)和旌(軍門之旗。)者科罪。
  
  “非擅”之“非”字衍文。運本乙為“非令擅出”,于文雖通,但此三句均就“令”立法,如依運之鉤乙,則為對“出”立法,與前後文不符。
  
  倚戟句謂下城不經階陛,倚戟懸身而下,或上城、下城時不與眾同也。(等,同也。)
  讙同喧。總當作縱,謂縱走罪人及遺失公物。
  
  譽客內毀,猶言稱讚敵人,非毀自己,下文,“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皆其一例。聚語與前13之三聚同。
  
  聞城鼓聲一句,即前21“小鼓五後從軍斷”之複出。
  
  人自大書版四句,系前48之複出,“守必自課其先後”與彼節“守案其署”相當,謂太守親自閱定其到署辦公之先後,即今之“批閱簽到簿”,據餘所見,辛亥革命初期之官廳,尚能如此執行,後來反動派執政,則到公早晚,任意逾時,無複有規律矣。吳解作“凡有分守者必自察其先後”,純因未比照前文而誤。
  
  為行書即替人請托。(為讀去聲。)釋守事即舍守城之事。“ 卒民相盜家室、嬰兒”謂偷取他人妻、子。藉與籍通,法律曰“籍沒”(似非登記其姓名之謂),疑專就末一項盜妻子之罪言之,吳誤讀“
  卒民相盜”為句,又“家室妻兒皆斷無赦”為句,因疑“人舉而藉之”五字不應在此處,則須知不捕闌入他署人員, 情節頗輕,未應罪及嬰兒,(前25言擅入他部界而不收者斷,可證。)故“卒民相盜家室嬰兒”應八字作一句讀。
  
  客在城下二句,系前31之複出。
  
  相藉之藉讀如“借”,(與前讀如“籍”者異。)不得以物借敵也。舉猶拾閱,敵以矢射書來,(猶今飛機散傳單。)不得拾閱也。外示內以善,謂敵人用善意誘我也。
  
  矢書即開禧德安守城錄所謂“射入飛書”,拾閱敵人箭書固不可,擅以書射給敵人者亦不可,梟,梟首示眾也。黃金二十斤參前25。
  
  末句守即太守,摻系“操”字之異寫,言唯太守及操太守所給符節者始能于禁行時通過。
  
  56 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諸有怨仇讎不相解者,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其印,尊寵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豪傑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寵之,若貧人不能自給食者,上食之。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必敬之,舍之必近太守。
  
  此言太守要和解地方士大夫及敬禮地方賢才等事。
  
  臨城見前35,入臨城猶言擔任守城之事。地方人士有互結不解之怨讎者,應該召見雙方,為之明白 和解,且必須登記其姓名(蘇雲,藉謂記其姓名),又不令同居一處,(參下64,“孤”有隔離之義。)以免易生齟齬。蓋唯民和而後可以言守,故任地方官者首須注意此點,否則不滿意之一方就會挾恨投敵,其為患不堪設想。
  
  “以城為外謀者三族”句,即前53“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之複出,余前文謂三族是父母、妻子及兄弟(見前7),得此益足證實。“以其所守邑小大”猶言邑之大小,等於犯罪者所在之邑。
  
  “還”即今北方俗語之“還要”。
  
  “外多交諸侯”猶言在外面結識許多諸侯。請,謁見也。上即上官。屬,存恤也。“所居之吏上”,猶言所在地之長官。“選”讀如饌,饌具,供其食也。連質謂取其親屬為押質,防豪傑有變心也。
  
  “術”“遂”古通用,屢見前文,周禮地官遂與鄉並舉,術鄉猶今言“鄉鎮”。吳以“連質之術”四字為標題,然“給食”、“時酒肉”等完全與連質無關,故應依蘇、孫以“連質之”屬上為句。時酒肉,時時賜以酒肉也。舍之一句,謂彼等居舍,必須近太守之署。
  
  57 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此言太守署之宜善為防範。
  
  守有大樓,質言即葆宮,均見前35,善周則彼文所謂“堂下周散道”也。彼言“高臨城”,此言“臨質宮”,合讀而得其全義,建築之要點,是上面可以見下面而下面不能見上面,且不知上面有人與無人。
  
  58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此言太守用人標準以公正、廉潔等為最要。
  
  “守之所親”四字是標題。舉,用也(孫讀為“與”誤)。無害見史記蕭相國世家,雲“以文無害為沛主吏掾”,舊日注家解說紛紜,據餘所考,以陳留語 “無害”如言無比,較得其義,集解引漢書音義則以“無害”為公平,參下60節及戌篇12、子篇47。末兩句特注重廉潔。
  
  59 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此言葆宮之建築及守衛。葆宮見前57及35。
  
  今世鄉間防偷盜爬越牆上,常嵌置瓦礫碎片以防阻之,亦有置盆、甕者,即本文之“累瓦釜牆上”也。葆衛句,舊本在下文“太守之節”後,茲移正之,疑實是注文,葆衛,葆宮之守衛也。
  
  60 門有吏,主諸門、裏,管閉必須太守之節;謹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
  
  此言吏司關閉城門、裏門之法。
  
  門,城門也,裏,裏門也,由大及小,蘇謂“門裏當作裏門” ,非是;因標題“門有吏”,顯舉城門以統裏門,若改作“裏門”,反嫌先後不相照應。管同管,見子篇10。必須太守之節,指城門開閉等言之,參前20、46及55。
  
  “無害可任事”猶言有材能可以任事,五字連解,若依孫釋“ 無害”為“公平”,則公平為一事,可任事為別一事,而公平之人固未必能任事也。
  
  61 令將自衛,築十尺之垣,周還牆,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
  
  此言城將自衛之法。
  
  舊本作“令將衛自……”,今鉤乙如上,猶言使城將設法自衛;或“令”指縣令,亦通。還、環同音,言四周築起高十尺之牆。門閨者乃“門者、閨者”之省文,即守大門及閨門之人;孫雲,古時天子、諸侯之宮門,皆得稱司馬門,余按司馬本掌兵之官,疑凡將官署最內之門皆得稱司馬門,(清代似尚有此稱。)“非”為“並”之訛(
  亦依孫說),守大門者並令守衛內門也。但此種城將之衛兵,與前59葆宮之衛兵無關,孫謂“吏卒衛葆宮之門閨者並令衛司馬門”,則斷斷不合。吳雲“非猶不可也”,說亦勉強。
  
  62 望氣者舍必近太守。巫舍必近公社,必敬神之。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巫與望氣者妄為不善言驚恐民,斷,弗赦。
  
  此言管理巫、祝、史之方法,大概為未篇3之複出。
  
  對民須用善言,“實情”止可報告太守,若巫、祝、史對民言守城凶多吉少,則直當棄城而去,尚何守之可言。
  
  63 度食不足,令民各自占家五種石鬥數,為其期,在薄書,吏與雜訾。期盡匿不占,占不悉,令吏卒微得,皆斷;有能捕告,賜什三。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人券,書之,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欲以複佐上者皆倍其爵爵賞。某縣某裏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裏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此節詳言征民家糧食之法。
  
  度,自度也。占,量力認繳也。五種,五穀也。為其期,為定繳納之期限也。(文自通,不必如吳之改作“為期日”。)薄同簿,在薄書謂登記認繳之數。訾,貲音同字通,漢書景帝記“今訾算以上乃得官”,顏師古雲“訾讀與貲同”,亦即後世之 “資”,吏與雜資猶言吏償以相當之值,但不限定一物。
  
  期盡匿不占,過期猶隱匿不認繳也;占不悉,認繳不如額也;微得,偵得也,今粵俗語呼如“尾”,犯上兩事而被人偵得(微)者皆科罪,有能告密,則以沒收物資十分之三充賞。史記平准書雲“各以物自占,匿不自占,占不悉,戍邊一歲,沒入緡錢”,是將墨子之法推行于平時矣。
  
  募民財帛、粟米,見前37。出入即出納。直同值,直其價(賈同價,見37),猶言公平估定其價格也。
  
  “與”同“予”,(37作“以平賈予”,是也。)予主人券者止臨時以物價券給予粟米、布帛等之物主,並未給實價,故下文有事後倍償之規定。王雲“ 主人券當作主券人,謂與主券之人使書其價也”,吳已駁正之,況假依王解“與”為“及”,則“誰”及“主券人”,前文並未提出,于文義亦不合也。戰事既畢,然後按照物價券兩倍給還實物,但如欲將物價折抵而換取官、爵,(此已開漢武帝買武功爵得除為吏及蔔式以輸財拜中郎之先例。)或替親戚、朋友贖罪,均為法令所許。
  
  構即賞,見前27。以與其親,猶言令他們入葆宮謁見,表示與之親密,亦前52“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之意,“與”字在此處又不能作“予”字解。
  
  欲以複佐上者,言將賠償應得之數,再獻給公家,故爵賞亦比前項大兩倍。
  
  某子猶雲某人(參申篇10),“某縣某裏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系揭示人民認繳糧石單的填寫方式;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如依反比例計算,食口十人應積粟百二十石,此六百石,舉其大數也。
  
  出粟米有期日,猶雲認繳者限期送出,過期不送出則沒收所有粟米,系前文“期盡匿不占……皆斷”之補充。王公有之即沒收為國王或國公所有之謂。
  
  存米多少,不令民知,蓋恐人民日作估計,影響守志之故。
  
  64 守入城,先以候為始,得輒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候者為異宮,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候來若複,就閑。守宮三雜,外環、隅為之樓,內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複道。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候,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遣他候,奉資之如前候,反,相參審信,厚賜之;候三發、三信,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守佩授之印;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爵祿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
  
  此節言優待間諜之法。蘇雲“候謂訪知敵情者”,與下66之斥候不同。
  
  異宮即前56所謂“孤之”。“信吏善待之”,語難通,餘按當作“使吏”,候者四句即詳敘前文“宮養”之法。
  
  候來若複就閑,孫雲“閑、隙也”,仍是不可曉。餘按“閑” 實“問”之訛,(下文“問之審信”,就是解釋此“問”字。)猶謂間諜回來時(複即下文之 “反”),太守親往詢問實情,所以重其事也。
  
  守宮,太守之居。三雜,三匝也,與59之“三重”同解。葆宮亦見35及59。複道即複道,上下有道也。守樓臨質宮(見57),故守宮內環之樓,與葆宮相通。
  
  室與宮之別,見前33。席蓐見49。本書“尺”、“寸”字常互訛,“三尺”,餘疑當作“三寸”,大抵古無? 架,常睡地上,故鋪茅(即草褥)特厚。三日一發似為時太促,豈因兼作燃燒用之故歟?
  
  發候謂派遣。善重之“善”,余謂應與厚奉之“厚”互易,“ 重厚”見40及59,本篇又屢言“善屬之”、“善待之”,可證。
  
  必重發候五句,與前意複,當是注文。員,眾也。
  
  “反”即前文“候來若複”,相參,相比勘也,審謂審察,言將各間諜之報告,細為參較,如果真確,則厚賞之。經過三次派遣,其報告均屬真確,更重賞之,二百石之吏即“吏”字注文,二百石指一歲的俸給,下文三百石同。佩同佩,守佩授之印,猶前56言“守還授其印”。皆如前,即照前文辦理。 入深即深入。主國,國都也,見戌篇8,此處是指敵人的。
  
  65 扞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所,令其見守之任。其欲複以佐上者,其構賞、爵祿、贖出罪人倍之。
  
  此節複言優待立功之戰士,參前52。
  
  扞,扞衛也,扞士即扞衛城池立功之人,所給賞賜,應由太守親自送往其父母之家以表示太守對彼之寵任,即前52所謂“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也。“欲複以佐上”即前63之“欲以複佐上”。
  
  66 士候無過十裏。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逮。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徽職。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令可以跡者無下裏三人,平明而跡;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令其少多無可知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遮擊鼓、整旗以戰備,從麾所指。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夜以火,皆如此。
  
  此言派出斥候(警戒? )及烽火告警等法。
  
  士候即下“卒候”,古今人常“士卒”連言,或稱士,或稱卒,不過別文見義,總言之即警戒兵,與64節之“候”(今名偵探或間諜),職務迥異。吳不能區別,乃雲:“上文說候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則出候不止 十裏甚明,士候與卒候有別,猶今軍中分為官長偵探與士兵偵探也。士候無過十裏,卒候則所及裏數未定,故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卒候無過五十人,士候則得至五十人以上,故下文總其數曰‘
  候者曹無過三百人'。”則未知警戒無取過遠以分弱兵力,間諜則非深入敵之後方,無從調查情實,“不過十裏”或“深入主國”,系因“士候”(或卒候)與“候”之任務不同,士候或卒候乃斥候,非偵探也。“候”之立功者可以升二百、三百石之吏,士候、卒候則無有,即至現代作戰,處罰間諜,亦比俘虜之斥候特苛,從可知矣,余點於下文再辨之。
  
  居高便所樹表句,舊無解,按謂派出之斥候,須揀擇高地的方便處所來豎表以作標的。必擇高地者,取其易於望見也。每表派候兵三人看守,因警戒最前? 去城不過十裏,其中間約豎三表,(即“比至城者三表。”)則相隔每三裏豎一表,看守之候兵計需九人,王謂“
  三表當為五表”,大誤;此處三表言沿途豎表數,下文五表言有警舉表數,性質全不相同。
  
  論小城不自守通句,孫雲:“言城小不能自守,又不能自通於大城。”如果知城小不能守,又何須取老弱、粟米等入城?(葆同保,見前。)餘按論,思理也;守通,守其交通道也。既考慮得對外交通無法維持,所以要將老弱、糧食、畜產等移入城內。前鋒隨敵我進展之形勢而伸縮,敵既至堞,自應將斥候召回。厭逮,吳以為淹遲、怠緩,猶未徹底,余按古音厭、淹相同,逮、滯亦甚近,淹滯即淹留也。遣卒候無過五十人,系就一次派出而言,候者之屬(曹見前15。)無過三百人,系就其總數而言。晚上之斥候,固須更替,平明又有出跡之候,每裏最少三人,則十裏須三十人,今假設往來交通之道,四方 各一條,只出跡之候已要百二十人,三百人之數,即據此推定。吳乃以五十人以下及五十人以上為卒候、士候之區別(引見前),誤也。徽職即徽識,見前55。
  
  空隊即空隧,亦即幽徑。行人所常經之幽徑險隘,敵人如潛蹤或整隊經過,通路上應留有遺跡,故每日清早(平明)即派熟於查勘蹤跡的候兵(可以跡者),前往查勘,一裏內最少須派三人,令可以跡者十四字應作一句讀。假依吳以“空隊要塞之” 為一句,則所謂“人所往來者”是什麼,完全不明,于文義不合。通典一五二雲:“土河,于山口賊路橫斷道,鑿闊二丈,深二尺,以細沙散土填平,每日檢行跡,掃令平淨,人馬入境,即知足跡多少。”即此法也。斥候外出,離城數裏,故須立表以示其所在之處,(各立其表。)但城上人是否望見,彼不得而知,城上應之即互相關照之法。
  
  古音陳、田相近(參巳篇25),陳表即田表(參戌篇9)。遮,戌篇作斥,乃方音之變,斥與候本同義,今以越過田表者為候,以守坐郭門外內者為斥,無非別名以定義。斥亦立表,半數在郭門內,使敵人無從知我虛實。
  
  驚讀如警,見前9。越陳表猶言敵人越田表而來。“擊鼓整旗 ”,舊本作“坐擊正期”,蘇改“坐擊鼓整旗”;余按斥兵坐郭門外內,雖見前文,但寇既逼城,情勢已異,不必限定“坐而擊鼓”。考鼓旁作“壴”,省寫形近於“坐”,兩字複誤倒,故變“坐擊”。此言城上見寇逼近,即用旌旗指麾斥兵,於是擊鼓、整旗,豫備作戰,都依城上的指麾而動作。正期與整旗古音、粵音均相同。“戰備”應依戌篇9乙作“備戰”。
  
  “垂”,王改作“表”,俞又改“郵”,均非也。戌篇9言捶表,近年發見之漢簡又有“權棰昕呼”及“□? 幹棰□毋益”之文,棰從“垂”得聲,與“燧 ”音甚相近,舉一垂即舉一燧也。前文明說“
  晝則舉烽,夜則舉火”,蓋烽、燧皆用籠盛柴,但日間舉籠,便可望見,故不用燃著以省柴薪;夜間非火不可見,故曰“夜以火”,此日夜告警法之不同。烽、燧本同一語,義為守望所,近人或謂烽燧非一物,前者指烽火,後者指守望烽火之亭,則未知此種區別,只後世語言分化之結果也(參戌篇8)。竟即境,又狎與押通,“押”即“壓”之同音異字,後世常言敵師壓境,即此之“ 狎郭”、“狎城”矣。
  
  67 去郭百步,牆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外空井盡窒之,無令得汲也,外空室盡發之,木盡伐之。諸可以攻城者盡內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吏為之券,書其枚數。當遂材木不能盡內,既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此繼前34節再詳述清野之法。彼雲去池百步,此雲去郭,文雖異而義同。
  
  發,壞也。內讀如納,未篇8節言“三十裏之內,薪、蒸、木皆入內”。納入城中之物,由吏備收券,書明件數,事畢,(“以”同“已”。)各憑券取回。
  
  遂同術,路也。既,盡也。
  
  68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中。
  
  已見前文48及55。
  
  69 有司出其所治:則從淫之法,其罪□。務色謾正,淫囂不靜,當路尼眾,舍事後就,逾時不寧,其罪□。讙囂駴眾,其罪殺。非上不諫,次主凶言,其罪殺。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有則其罪□。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飲食不時,其罪□。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凡將率鬥其眾失法,殺。凡有司不使士卒、吏民聞誓令,代之服罪。凡戮人於市,死三日徇。
  
  此言戒嚴時期及軍中之禁令,參前13及55。出其所治猶言揭出應行處罰的規條。從淫,景羲改從刑,語難通,餘謂即“縱淫”,禮記曲禮“樂不可從” ,用“從”作“縱”,如前42所雲強姦人婦女,是也。許慎說文“□,軍法以矢貫耳也”,音恥列反,用粵語調之則音“切”,今粵俗尚呼割耳曰“切耳”,即古語之遺。左傳記楚有貫耳之刑。
  
  務色,蘇疑作矜色。謾正,欺謾正人。淫囂當謂多言語。尼,阻礙也。舍事猶今言給以工作,後就則延誤事機。甯,舊解休謁,即今之請假,諭時不寧,似謂不依時上班而又不請假也。
  
  讙囂猶喧噪,駴同駭,驚也。
  
  “非上不諫”,暗中譏評上官而不正式抗議。“次”,孫疑刺,吳讀為恣傲之恣,餘謂恣主得為“恣出”之訛,即任意發表不利之言論。
  
  弊騏讀為蔽棋,“菎蔽象棋”見楚辭招魂,軍中不許奕棋也。
  令各執罰盡殺者,各人須實力執行刑罰,應殺者盡殺之。
  
  將率同將帥。鬥其眾失法者,用兵失機,猶言不能使其士卒如法作戰,後漢書東夷傳“不忍鬥其人”,與此同義。
  
  誓令即戒嚴及軍中禁令,如果在上者不宣佈使軍民共知,則軍民犯令時,在上者應代其受罪。
  
  古文常用“死”字代“屍”(屍),死三日徇,謂行刑後陳屍三日。
  
  70 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哺食更,無空。門下謁者一長,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
  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客見,持兵立前。哺食更,上侍者名。)
  
  此言謁者(約當今之衛兵)之制,參前15。
  
  兩“令門”之“令”,均指太守言,“守數令”之“令”則為動詞。二曹,在此處即指兩隊。哺食見前15,言此等人膳食時須派定更代,不令空缺也。
  
  亡者即15所謂“逋者”。門尉亦見15。守數令三句,猶彼文言“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複次,“入中”之“中”,即未篇7“移中”之“中”,文書或報告單也,謂使謁者隨時送上報告單,太守閱其開列逃亡名數,據以責成(督)門尉及官長。末句“及亡者入中報”即“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之注解。
  
  四人下六句,亦是注文,因上文方說“侍令門外”,此處則分六人為兩隊,四人坐令門內,二人坐散門外,相去數句,不應意義迥異也。“哺食更,上侍者名。”亦即“哺食更,無空”之換寫。惟“客見,持兵立前”,則補充前文所未及。客,賓客也。
  
  71 守堂下高樓候者,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守。
  
  此言聽取候樓守望者之報告。
  
  守堂下有大樓,見前35。道外來,從外來也。“城上候城門 ”,猶言城門上之候。須,待也。言既得樓上候兵報告,又待城門候兵及邑吏等報告來,以參驗其虛實也。
  
  72 中涓二人,夾散門內坐,門常閉,哺食更;中涓一長者。
  
  此言中涓之制。中涓見前15,或雲職主通書謁,則約當今之傳達,故坐於散門之內,比謁者之坐令門內外(見前70),固有分別。依運說,末“者”字為衍文。
  
  73 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夾挾視葆舍。屯陳、垣外術衢街皆為樓,高臨裏中,樓一鼓,聾? ;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立、勿雞足置。
  
  此言太守宮之戒備及各街衢所設望樓。
  
  環繞守宮之術衢,即前35所雲“堂下周散道”。屯道即下屯陳,有“夾道”之義。埤□同俾倪,凡牆上備窺視處都可名,非必在城上(參前33及子篇34)。夾挾視,當監視之意,“挾”字或後人替“夾”字所作之音。守宮近葆舍(參前64),故從垣上俾倪可以監視也。此下舊本有而劄書得等十七字,今移入下節。
  
  聾? 即礱? ,見子篇83及100。言樓上擊鼓一聲,即豫備礱? 。
  
  物故,事故也,有事則擊鼓,待邑吏來,鼓乃停止。出事地方,晚上較難蹤跡,故用火指示之。舊本作“夜以火指鼓所”,語難通,餘細審之,“鼓所”下之“立勿雞足置”五字,原誤錯於“為埤□”之後,應行移正,凡置物須重心居中,以鼎足為穩,雞足置則不穩也。
  
  74 而劄書得,必謹案視、參驗者,即不法,正詰之。
  
  此言處理文書之法。
  
  “而”,如也,見上14,謂如接得文書後,須與其他相參勘,如有不合法之處,(即、倘有也。)則當改正或質問之,孫改“止詰”,非是。
  
  75 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諸有罪過而可無斷者,令杼廁罰之。
  
  此言犯小過者罰令清廁。
  
  子篇39“五十步一廁,與下同圂”,系說城上,此就城下言,故曰“與上同圂”,圂亦見申篇8。杼同抒,(古字木旁、? 旁常可通用。)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