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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1)原脫“澤”字,據《爾雅疏》補。
因井中視星,所視不過數星;自丘上以視,則見其始出,又見其入。非明益也,勢使然也。夫私心,井中也;公心,丘上也。(1)故智載於私,則所知少;載於公,則所知多矣。何以知其然?夫吳越之國,以臣妾為殉,中國聞而非之,怒則以親戚殉一言。(2)夫智在公,則愛吳越之臣妾;在私,則忘其親戚。非智損也,怒弇之也。好亦然。《語》曰:“莫知其子之惡也。”(3)非智損也,愛弇之也。是故夫論貴賤、辨是非者,必且自公心言之,自公心聽之,而後可知也。(4)匹夫愛其宅,不愛其鄰;諸侯愛其國,不愛其敵。天子兼天下而愛之大也。
校正:
(1)“因井中”以下見《類聚》一、《御覽》六、四百廿九,“因”並作“自”,“所視”之“視”作“見”,“以視”之“視”作“望”。《類聚》、《御覽》四百廿九,“始出”下並有“也”字。《御覽》六又作:“則見始多也。”
(2)《荀子·榮辱篇注》引云:“非人君之用兵也,以為民傷鬬,則以親戚殉一言而不顧之也。”蓋即此文。
(3)《禮記·大學篇》云:“好而知其惡,惡而知美者,天下鮮矣!故諺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惡,莫知其苗之碩。’”
(4)“夫吳越之國”以下見《長短經·昏智篇》,“怒”上有“及”字,“好亦然”下有“矣”字,“惡”下無“也”字,“是故”下無“夫”字。《文選·鄒陽獄中書注》引:“論是非者,自公心聽之,而後可知也。”
墨子貴兼,孔子貴公,皇子貴衷,田子貴均,列子貴虛,料子貴別囿。(1)其學之相非也,數世矣而已,皆弇於私也。(2)天、帝、皇、後、辟、公、弘、廓、宏、(3)溥、介、純、夏、幠、塚、晊、昄,皆大也,十有餘名而實一也。若使兼、公、虛、衷、平易、別囿一實也,則無相非也。(4)
校正:
(1)孫本云:“‘囿’字,宋本《爾雅疏》作‘原’。”按當作“別囿”。《呂氏春秋·去宥篇》云:“鄰父有與人鄰者,有枯梧樹。其鄰之父言:‘梧樹之不善也。’鄰人遽伐之,鄰父因請而以為薪。其人不說,曰:‘鄰者若此,其險也,豈可為之鄰哉?’此有所宥也。夫請以為薪與弗請,此不可以疑枯梧樹之善與不善也。齊人有欲得金者,清旦被衣冠往鬻金者之所,見人操金,攫而奪之。吏搏而束縛之,問曰:‘人皆在焉,子攫人之金,何故?’對吏曰:‘殊不見人,徒見金耳。’此真大有所宥也。夫人有所宥者,固以晝為昏,以白為黑,以堯為桀,宥之為敗亦大矣。亡國之主,其皆甚有所宥耶?故凡人必別宥然後知,別宥則能全其天矣。”“宥”與“囿”通,《呂覽》之說蓋本料子。
(2)何氏焯云:“‘而’下疑脫‘不’字。”
(3)孫云:“宋本《爾雅疏》作‘關(關)’。”按“關(關)”當作“閎(閎)”,“宏”、“閎(閎)”古字通。
(4)《爾雅·釋詁疏》引《廣澤篇》。注作“此皆大,有十餘名而同一實”。
贖人。(1)
校正:
(1)吳任臣《字彙補》引《廣澤篇》云:“贖人也。”案《呂氏春秋·察微篇》云:“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來而讓,不取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自今以往,魯人不贖人矣。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魯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見之以細,觀化遠也。”又見《淮南子》《道應訓》、《齊俗訓》。《尸子》所雲“贖人”,疑亦謂此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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