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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什么是苏格拉底所说的普遍性的定义呢?简言之,这就是指概念性的定义有普遍性、确定性及规范性。苏氏有关普遍性定义的论述有其针对性的,即对智者而发的,因为智者把这类概念都认定为是人本身制定或规定的,于是就可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智者这样的论证是难以正确规定其意义的。苏氏用以论证的是逻辑方法,先从现象然后深入到本质进行辨析,以此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苏格拉底所重视并加以说明的理性知识。

  苏氏这样进行探讨,其目的是相当明确的,就是以这种具有普遍定义的理性知识针对早期自然哲学中的直观思维,并由此出现的独断倾向。苏氏的意图是要以人的理性思维为出发点来探讨事物的本质。苏氏以何种方法进行定义的呢?他主要是作归纳论证,所用的是推理和证明的逻辑方法。苏格拉底的具体做法是他先要求与他对话的人,对某种美德作出定义,与他对话的人,经常以特殊的事例作为定义,对话者或是提出某些十分狭隘或宽泛而且十分肤浅的说法,随即苏格拉底对这些作比较分析,于是对方陷入自相矛盾、十分被动的境地,不得不放弃自己所作的定义。苏氏然后对此加以引导,从部分到整体,由特殊到普遍,末了归纳出某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这就是苏氏的高足柏拉图后来在《拉凯斯篇》中所下的断语:“辞事相称,”也就是使定义能点明某一类事物“共同的质”。

  苏氏的再传弟子亚里士多德后来在他的《论题篇》中更进一步地作了具体的说明与论证。亚氏还用具体事例来说明苏格拉底有关“辞事相称”及“共同的质”的论点:如具有航海这一专门技艺的航海家则是最好的航海家,具有专门驾车这一技艺的驾车人则是最好的驾车人等等,由此概括出“专家”的定义是通晓与实际掌握这门技艺最好的人。这在古希腊逻辑思想的发展史上是极具意义的。还必须指出的是,苏氏有关概念定义的“普遍性”,并非这种事物的共同性、相似性,而是这类事物的“本质特性”,苏氏的高足柏拉图在他的《美诺篇》中阐明了乃师的这一论点。因此,学术界认定,苏氏有关普遍性定义的理论是其高足柏拉图“相论”(原译为“理念论”,不甚确切,故改之)的雏形,也是“相论”的直接思想根源。

  苏格拉底关于普遍本质的定义即是指实际的东西,而这某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或本性,即逻辑上的“类”。在苏氏之前虽然已经有学人用“相”这个词来指“看”或“看得到的东西”,如荷马史诗中就用这个词来指人的形象(看见的物体),后来周延扩展,具有“形式、形状、种类”及“类型”等抽象意义。迄至苏格拉底及柏拉图方始将这个词明确指称客观实在的普遍本质。苏氏所论述的普遍本质不仅具有普遍性及共同性,而且还具有永恒不变的属性,即绝对性。这也是最好的,这类事物的模型、典型,是他们追求的理想的目的。苏氏于是提出“善”,以此作为一切普遍本质应该具有的,而且是最高最普遍的本质。“善”在这里不仅是属于伦理范畴,而且属于本体论的范畴,它可以归结为终极原因“善”,开创了理性神学。

  8.“相论”与“知识论”

  上面已略为谈到苏格拉底有关“相”的某些论述,这已经是柏拉图“相论”的先声了,以下还要就这一问题作更进一步说明。苏氏在学术上最伟大的一项成就,就是他的治学方法,即辩证法及归纳法,并运用这一方法构建了他的“知识论”,这是苏氏哲学的中心之一。通过交谈、相互间问或答,以此探求真理,这就是苏氏所构建的辩证法。苏氏开始是探索大自然,以期寻求真理,但此路不通,因而改变了方向,却因而构建了辩证法。

  这种方法的准则是以对话的方式或辩论的方式寻找到真理,而这种对话的方式也即以本人自身运作,这是由于“灵魂”能进行自问自答的。在柏拉图的《斐多篇》中对辩证法的运作有较为详细的阐释,即苏格拉底先设立一个“命题”,并假定其为真,然后一步步推导其结论。苏氏所构建的“辩证法”不仅为他本人寻找到了探索真理的方法,也为后世学界指明了探索真理可循行的途径。苏氏的高足柏拉图也用这一方法运作,而有所进展,即进一步将推导的结果与所观察的事实相比照,以此来证实所推导的是否能站立得住。

  在苏格拉底构建的所有学说中,知识论是对后世影响最深的。苏氏知识论的效用最直接的表现在于推翻了智者所倡导的“真理就是知觉、感觉”的论点,以此恢复了真理的客观标准。苏氏所倡导的就是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对待真理的源头,这就是柏拉图哲学体系中的主导,即“相论”。什么是“相”呢?这就是“概念”或是“共同的质”。“相”是某一事物具有的普遍的而且不变的质的特性。这是由归纳比照同一类型、同一种属各事物的性质而来的,将这些事物的相似性质保持,摈除它们各自特殊而且互异的性质,这样就能为某一事物确立其“相”。

  譬如,人们不能把棕色这一性质归纳入“马”这一“相”中,因为有些马虽是棕色的,但并非所有的马都是棕色的,同时也并非凡棕色的东西即是马。这一点倒有些与我国古籍《战国策·策秦》中“夫刑名之家,皆曰白马非马也”的论述相近。这也就是揭示事物与概念之间、个体与一般之间的差别,但其间也有共同的“本质特性”。反之,人们可以把“四只脚”这一性质归纳入内,因为所有的马都是四只脚的。伦理道德可以通过归纳比照确立其“相”。由于这样,智者就不能说:“我所认为对的,对于我就是对的,我所执意要去做的,无论如何,这对我而言,这就是合乎道德的。”因为,我们若是要看某一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只要考虑这一行为与伦理道德的相是否相符即可。通过上面的论证,可以看出,苏氏的“相”说,就某些方面而言,在科学上有根本的定义,而在另一方面,则是伦理道德的理想标准与规范。

  最后应该着重说明的是,苏格拉底十分重视伦理道德的标准,因为有了这些,是非曲直才有公断,不至于模棱两可,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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