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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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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论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正常的人都要对自己想要做的事情作出抉择,并要对此负责。做好了,不仅取得了成绩或事业成功,而且还会受到社会的关注、肯定、称赞,或者被有关方面表扬,甚者,可能从此改变了自己的生活道路,这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屡见不鲜。反之,事情办坏了,做差了,不仅劳而无功,还可能因此而受到批评、谴责,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对这一思想,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著作中,作了详细的论述。这些论述,就是在今天看来,用今天的观点去衡量,仍然不失为有价值的思想,有些仍放射着光辉,如果再细细体会,说不定会让人拍案叫绝。这些论述,我们称之为选择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对行为的选择有两种方式:自愿的、非自愿的。自愿的行为是行为者的动机来自自身,清楚自己在做什么;非自愿行为有时是由于强制,有时是由于无知而产生。强制的行为,动机不是行为者自己所定,而是由他人所为,行为者对此无能为力,是被迫的。非自愿行为有时也称非意愿行为,行为者在事后常感到痛苦和后悔。如,人用矛攻击另一人,原以为矛头是钝的,击一下无事,却不知矛头很锐,致使他人受伤;又如,一个人给病人一杯饮料,本是好心,却不知此饮料对病人不利,结果病情加重。这两个例子都是说行为者不是有意造成严重后果,可是后果出现了,只能痛苦或后悔。 对有些行为,一时不好认定它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如因好奇而做了某件事;再如在行船中遇到大风浪,有人将个人的财物抛进大海,减轻了船的重量,从而保证了大家的安全,这究竟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那就因人而异了。 自愿行为,非自愿行为,一般都是经过选择的。上述行船遇巨浪,在那危险情况下,不抛物已经不行了,为了安全,为了大家的生命,抛物是惟一的选择。不同的是,有人是自愿,是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安全,有人是出于无奈。自愿抛物也好,被迫抛物也好,都是进行了选择。这里的选择,不是今天大家说的决策。而是在伦理道德范围内的行为决定。 选择是选择没发生而将去做的事情,“已经发生了的事情是不可选择的……已经发生的事情是用不着考虑的,需要考虑的是将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事情。不可能让发生的事情不发生,阿加松说得好:‘让已经做成的事情不做成,就是神仙也无能。’”(《尼各马科伦理学》)既然如此,选择就有一个责任问题,即对后果负责。亚里士多德主张,人们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有人说,人们可以对自己的某些行为不负责任,如醉酒后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反驳说,醉酒后的行为也不可原谅,仍要行为者自己负责,因为他完全可以不喝醉,他应有自制力。自我放纵的人要为自己成为自纵的人负责,因为他的性格是由于重复地做那些自纵行为造成的结果。 苏格拉底说没有人自愿去做错事,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说,如果说做错事不是自愿的,因而用不着受惩罚,那么做好事、善事也说不上是自愿的,也就不必赞赏了。既然做好事受赞扬,那么做错事就应受惩罚。不然,好坏不分,那还有什么正义、公理可言? 应该说,愿望都是有目的的,达到目的的手段则依靠考虑和选择,那么,相关的行为就必然是经过选择的。力所能及的事情,我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在我们说“不”的地方,也可以说“是”。我们有能力、有机会去做美好的事情和丑恶的事情,也有能力不去做。既然行为既可以是对善事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恶事的行为,所以,做一个善良之人还是丑恶之人,完全取决于自己。 一个人的行为都是自己的行为,除非是被强迫的,因此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个人如果由于对应该知道、又不难知道的事而不知,因此而犯了错,同样应该受惩罚。有些人说由于粗心大意而不知道某事,我们会反过来说,为什么你不能细点心呢?“也许有人生来就是粗心大意,生活就是懒懒散散,但仍然要对自己的不义和放纵负责。因为他们消耗时间,过着沉迷的生活,一个人如果经常去做一件事情,他就变成那个样子。人们若打算参加竞赛或其他什么活动,就显然必须持续不断地去做。只有那真正无知的人,才不知道道德品质是一定现实活动的产物。如若一个人并非不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不义,那么他就是一个自愿的不义之人。此外,说一个行不义之事的人并非自愿,说一个放荡的人并非自愿,当然毫无道理”。(《尼各马科伦理学》)亚里士多德在这里不厌其烦地强调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有道理的。 亚里士多德这种选择责任论的思想,在伦理道德观上是有重要意义的。他否定了那种善恶是主观的说法。善行、恶行都是人为的,都在人们的能力范围之内,而且都不是偶然的。做好事,并不难,难的是坚持不懈;养成恶习,也决不是一日而为,往往是“连续作恶”而成。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对选择而言,而被迫去做的事情,在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对产生的不良后果,人们是可以谅解的。“有时候有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虽然不可受到称赞,但是却可原谅。因为这些事超过了人性的限度,是人所不可忍受的。”(《尼各马科伦理学》)当然,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那就要具体分析了①。 ①参见G.罗伊德:《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成长与结构》,(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第149-151页。 5.公正与友爱 公正与友爱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论述的篇幅也很多。如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用了近五分之一的篇幅来讨论“友爱”,可说是详尽而具体。 亚里士多德说:“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事情来的品质。”公正就是行为之中道,或适度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对公正曾作详细的分类和说明。他首先从公正的表现形式上把公正分为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普遍的公正亦即政治上的公正,它是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一个违犯法律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均等的人是公正的。因而,合法和均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尼各马科伦理学》) 既然违法是不公正的,守法是公正的,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公正就是给予和维护幸福。法律颁布的各种行为的准则,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准则,如做勇敢的事就不准脱离岗位、逃跑或抛弃武器,做节制的事就不准通奸和粗暴,做温和的事就不准殴打和谩骂,都是鼓励德性而禁止恶行。如此看来,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在各种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 特殊的公正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而说的。特殊的公正又有分配的公正与纠正的公正之分。亚里士多德称分配的公正为“几何的公正”,它指的是社会的财富、权力及其他可以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东西的分配原则。这种分配是因人而异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其天赋能力存在着差别,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他所说的这种几何的分配就是以这种不平等为基础,对人所实行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因此,能者多得,无能者少得,甚至不得,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是很自然的事情,并无什么不公正之处。所谓纠正的公正,是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也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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