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浅论地方语言法律颁行的特点

作者:王淑一




  全国政协委员现任香港《文汇报》董事长兼社长张国良谈及新闻报道使用网络语言的问题时说:“语言文字是传承文化的有形媒体,每个历史阶段都有每个历史阶段的语言特点,如粤语保留了古老的语言,我们大可不必为网络语言的侵入而担优。相反,我们要采取包容的态度,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元素之一。”(语言文字周报,2006年4月12日)
  因此,我们需要从语言文字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在立法中较好地体现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因势利导,多做促进工作,绝对不能简单化、一刀切,搞纯而又纯。地方法律的制定注意了国家语言政策的把握,在立法中强调规范性与发展性的有机结合。
  如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将网络语汇的使用在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和新闻报道上进行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此规定在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新闻报道领域限制了网络语言的消极变异——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在其他领域默认了网络语言的积极变异。这样的规定正确处理了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的关系问题。
  
  参考文献:
  [1]郭龙生.当代中国普通话推广政策的价值取向研究[J],修辞学习.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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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杨光.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语言文字应用[J]2005(3).
  
  单位: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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