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1期

浅论地方语言法律颁行的特点

作者:王淑一




  语言建设是根据语言发展规律,对语言发展进行规划,制定语言政策,实施语言工程,推动和引导语言更加有效地顺应规律变化。语言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通过语言政策和法律来影响和约束。语言法律是把语言建设中的要求国民遵守的语言行为准则用法律的方式明确下来。
  200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语言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部法律科学地总结了我国建国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开始进入法制的轨道。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文化丰富,语言使用复杂,加之发展极不平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只能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操作办法,制订出地方语言法律。制定地方语言法律,应当与国家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要注意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在将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具体化、细化上下功夫,还要特别注意把握好语言政策。自2001年起,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着手制定当地的语言法律,或修订已颁布的语言文字地方法规。通过制订或修订与通用语言文字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律、法规),有利于加大宣传力度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意识。
  今年上半年又有几部地方语言法律出台,如: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1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6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以上海、湖南的《实施办法》为例谈谈地方语言法律颁行的特点。
  
  一、坚持主体化与多样化的辩证统一
  
  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的主题报告中,许嘉璐先生指出:“尊重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还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语言文字主体化和多样化之间的关系。比如,推广普通话,促使公民普遍具有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这是坚持主体化原则;推普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在不少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这是贯彻多样性原则。”
  侯精一先生曾指出:“语言使用的趋于多元化与确定普通话的主导地位”的问题。他认为:“方言母语与普通话并用是社会的需要,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方言母语与普通话并用的地方,方言母语与普通话不应该是一种排斥关系而应该是一种互相补充的关系,在这种互补关系中,应该逐步确定普通话的主导地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处理了语言文字的主体化与多样化的问题。地方语言法律在确定规范化目标时注意在主体上和规范一致,但规范化的同时也注意到多样性的问题,做到了主体化与多样化的辩证统一。例如,应该推广普通话,但不能禁绝方言,方言理应受到保护,方言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
  湖南省《实施办法》中第九条对方言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方言的,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用语确需使用方言的,必须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上海市《实施办法》中第九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
  又如在推行规范汉字时,注意到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
  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
  上海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二、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合理运用
  
  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基本法律政策上,地方语言法律的原则性很强,而涉及到特殊情况和领域又注意了灵活性的运用。地方法律在对语音、文字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刚硬一些,对词汇、语法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就柔软一些;用于机器的规范和标准刚性一些,用于人的规范和标准柔性一些。刚柔相济,很好地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
  如湖南省的《实施办法》在对一些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上原则性很强,有好几处用了“必须”的字眼:“国家机关必须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及面向学生和社会发布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和影视制作、文艺演出,必须使用普通话。”“广告用语用字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又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在现实生活中对通用语言文字的需求程度、不同的社会人群在思想上对通用语言文字的接受程度。在制定法规时注意使用“应当”、“可以”、“提倡”等灵活性的字眼,做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合理运用。
  综观地方语言法律,我们发现规定调整的都是社会交际行为,而不是个人使用。管理范围是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预。这样规定,也较好地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三、强调规范性与发展性的有机结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制定从我国现阶段语言生活的实际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演变的特点、规律出发,正确处理了推行语言文字规范与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丰富、发展的关系问题。地方法律的制定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精神,注重规范性与发展性的有机结合。
  近年来,由于世界进入网络时代,IT业飞速发展,一些稀奇古怪的语言现象也应运而生,语言中新成分、新用法即新词新语不断涌现。这些新词新语中有许多是反映社会快速发展的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已被《现代汉语词典》等辞书吸收。但也有大量新词语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正在以不可抵挡的态势蔓延。我们把语言文字在发展中不断出现新成分新用法这种现象叫做语言的变异。顺应语言文字的演变规律,可以丰富语言文字表现力的变异是积极的变异。顺应语言文字的演变规律,无助于增强语言文字的表现力的变异是消极变异。变异是对原有规范的冲击,作为语言规范的法律法规如何面对语言应用的现实,如何对待这种语言变异,关注语言发展中出现的语言规范问题,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此不做硬性规定,而采用提倡、引导的方式予以解决。我们知道,语言中的词汇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大系统,任何一种语言的丰富和健康发展,都无例外地需要从方言词、古语词、行业语甚至外来语成分中汲取营养,因此,语言中新成分、新用法的不断涌现即语言变异是正常现象,对此不宜大惊小怪或过多地指责、非议。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