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天故事汇 > 加德纳 > 继女的秘密 >  上一页    下一页


  “你只有这句话要说吗?”班克罗说。

  梅森说:“坐下来,班克罗,冷静点,现在我来告诉你一些事。”

  班克罗一边慢慢坐下来,一边怒目瞪视着梅森。

  “首先,”梅森说。“公诸于世是你最想避免的。”

  “谢谢你提醒我。”班克罗语带讽刺地说。

  “但另一方面,”梅森说。“公诸于世也是歹徒所要避免的,他们只能偷偷摸摸地进行。现在受害人显然并没有报警,而且完全照歹徒的指示把钱放在罐子里,然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丢下去,因此歹徒不能指责受害人不守信用。”

  “我不了解的是,赎金怎么会加倍了?”班克罗说。“我看到的纸条,写的是一千五百元,你也看到的——事实上你还拍了照片,但现在歹徒怎么又把赎金增加到三千元呢?”

  “是我增加的。”梅森说。

  “什么?”

  “我把赎金增加到三千元。”梅森说。

  “可是我继女只领了一千五百元,她应该也只有这么多钱可以付。但据警方说,罐子里除了纸条和银币以外,总共有三千元。”

  梅森脸上慢慢露出微笑。

  班克罗原本似乎想再说些什么,但看到他的笑容时,表情突然大变。

  “我的天啊!”他惊呼。

  “一点也不错,”梅森说。“这张纸条是用国王牌手提打字机打的。我找了一部旧的国王牌打字机,把一千五百涂掉后改为三千。我们拿到咖啡罐后,加进去一千五百元,使总数成为三千元。”

  “你放进一千五百元?”班克罗问。

  “那是你的钱,”梅森脸上一直挂着微笑。“所以我说费用会比较高。”

  “可是……你是说……”

  梅森说:“我是假定歹徒至少有两个人,你应该也注意到纸条上说‘我们’。当然这可能只是一种障眼法,但我总觉得应该不是。假设你是一个两人犯罪集团的一分子,你派同伙去收取一千五百元的勒索赎金,结果出了状况没收到钱,钱落到警方手中,警方公布的数字却增加为三千元。那时你不会很自然地想到你的伙伴可能欺骗了你,想自己独吞增加的一千五百元吗?一旦你有了这种想法,你的伙伴即使否认,你还会相信吗?我们可以大胆假定,这张纸条的公开,已经让歹徒退居守势了;赎金增加一倍,更是埋下歹徒内哄的种子。”

  “真想不到。”班克罗说。

  “还有,”梅森说。“我们快要有歹徒的线索了,到时候更要让他们自顾不暇。”

  “怎么说?”班克罗问。

  “我们会找出一些事情,让他们担忧的。”梅森说。“勒索的人虽然是靠揭别人的疮疤过活,但通常他们本身也有很多不可告人的秘密。除了一些业余新手外,多半都是犯案累累,因此他们也会很担心有把柄落在警方手上。”

  班克罗缓缓站起来。“梅森,”他说。“我要向你道歉。我愈想愈觉得这真是最高明、最大胆的一招,你把整个形势扭转了——三千元花得太值得了。”

  “不,”梅森说。“那三千元一毛钱也不会丢。现在钱在警方手上,并不是在歹徒手上。如果你是歹徒,你会怎么做?你会去跟警方说‘对不起,那笔钱是要给我的。’吗?”

  “当然不会,”班克罗说。“但他们一定会再提出其它要求。”

  “他们当然会再提出要求的,”梅森说。“不管有没有要到钱,他们本来就会一再要求的。等他们提出来,再见机行事就是了。”

  班克罗紧紧抓住梅森的手。“梅森,你尽管用你的方法去做吧!有什么需要,尽管打电话给我。”

  “我先提醒你,”梅森说。“我的方法是很不同凡响的。”

  “你这么说必然是的。你还需要钱吗?”

  “还不需要,”梅森说。“我会在适当的时机把钱从警方那里拿回来。”

  “怎么拿?”

  “我曾开了一张三千元的支票,叫秘书去银行领十元和二十元的纸钞。”梅森说。“其中一千五百元我放入保险库,另外一千五百元放入咖啡罐里。我在适当的时机会告诉警方,咖啡罐里的钱是要引歹徒上钩的。当然我会拿那张兑现的支票给警方,同时附上银行经理的声明,证明我确实请秘书领走的。”

  班克罗想了一下,突然仰头大笑。

  他向大门走去,走到一半又回头说:“梅森,我进来时一肚子火,现在却好像走在云端上。”

  “别太有把握,”梅森说。“你还没有完全脱离危险,不过我们这一记反击的确够他们手忙脚乱了。”

  “这是一定的。”班克罗说。

  班克罗走了以后,梅森又拿起报纸,看着依娃的照片微笑。

  “另一版照片更多,”戴拉说道。“拍她滑水时怎么跌下去、又怎么看到那个红色咖啡罐。老板,你想她以后会怎样?”

  “她可能会拿到一份大合约。”梅森说。

  “但是她也可能会有危险。”

  “危险当然是有的,”梅森说。“身为她的律师,我会保护她的安全的。如果我没猜错的话,她会接到无名氏的恐吓电话。”

  § 五

  十点三十分,德瑞克在梅森的办公室外敲门。

  戴拉开门让他进来。

  德瑞克倚坐在梅森的办公桌上。“这下你出名了。”

  “是依娃出名了。”梅森说。


应天故事汇(gsh.yzqz.cn)
上一页 回目录 回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