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中学语文教育的性质和定位
作者:陶东风
一、坚持平民教育思想
著名作家、教育家叶圣陶先生有一个观点:训练学生作文就是训练一种表达能力,其性质是应用性文章的训练。这种表达能力是受用终生的。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个人的禀赋和兴趣可以选择不同的职业。有些特别具有创作天分、语言天赋高的人可以去当作家,不适合当作家的就做个普通的、具有基本的语言能力、会写实用性文章的人。
叶圣陶的这种观念体现了一种平民教育思想,即现代的中学语文教育(我认为大学文学教育也一样),不是贵族式的精英教育,而是大众化的平民教育,其目的不是培养天才,而是提高全民语文素质。这是一种工具性的教育。大众学语文的目的不是当作家,语文能力于他们是不可少的工具,因为基本的语言能力、写作能力是每个人都需要的,这和培养天才很不一样。天才需要一种很偏、很特殊的才能。一个天才常常在某个方面具有非常高的天赋,而在另一些方面却出奇平庸甚至弱智。伟大的作家艺术家多属于这样的天才。他们在创作以外的其他领域(比如社交和日常生活方面)的能力不及一般人。因此,天才“教育”(我特地加上引号,是因为我认为从根本上说天才无法教育)是畸形的,是不可普及的,也没有可供推广的固定模式;但基本的语言能力、写作能力的训练却可以遵循基本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这套程序和方法是可以普及的,甚至是模式化的。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不正常的风气。由于出现了一些少年才子,一些明星式的青春文学写手(如韩寒、郭敬明等),加上媒体炒作产生的明星示范效应,致使不少孩子都跟着学,整天梦想做少年作家,基础性的语文训练反倒被忽略了。但实际上韩寒之类的少年才子不是现代教育制度可以培养出来的,现代教育制度的目的和使命也不是培养少年天才作家。准确说他们是现代教育制度的叛逆者。前段时间人们反思应试教育制度的弊端,认为这样的教育不能培养人的能力,语文高考试题太琐碎、实用、工具化,甚至有人呼吁高考语文就考一篇作文。对此我有保留意见。应试教育的确需要反思,但是用一篇作文定终身的方式选拔人才我觉得不符合现代平民教育的理念。现代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天才,它只能是平民教育。所以中学生阶段应该还是着眼于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基本能力的训练。一篇作文定终身是古代精英教育的模式,但是要知道,古代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一般大众的语文水平,而是选拔“国家干部”(士大夫)。
还有报道说,现在有些家长不按照现行的教育模式培养孩子,不上学,不用通常的教科书。有些这样的实验的确获得了成功。但这套剑走偏锋的方法是很个性化的,不可能推广,只能是个别现象。而且这些家长都是非常富有(不是一般富有)的阶层,不说别的,光从经济上看他们进行的这种精英教育实验是需要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的。现代的中学和大学是面向大众的,不可能面向精英,否则必然把绝大多数大众拒之门外,而一般大众又只能借助国家提供的公共教育,没有能力专门为自己的孩子提供精英教育。从根本上说,平民教育体现的是教育民主化的理念。
二、遵守公民教育原则
现在很多人感觉到了中学生作文缺少真情实感,甚至假话连篇。有一句话被广为流传:“作文的训练成了一种撒谎的训练”。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环境,小到学校环境,大到我们身处的社会环境,都在不同程度地纵容甚至鼓励撒谎。有时候在电视里看到一个小学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的和新闻联播一模一样,心里觉得很悲哀。这岂非咄咄怪事!其实孩子们心里也明白这些都是假话,但是无奈何,不能不说。学生们不能不说假话是因为他们的真实想法和教育部门、学校以及老师的要求严重脱节,因此他清楚地知道真话不能讲,假话不能不讲。在公开场合应该讲假话,只有在非常私密的环境中才能讲真话。而作文因为是给老师看的,当然应该讲假话。所以,说假话不光是作文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在公开场合说的话和自己内心想说的话不一致,人格分裂导致话语分裂。
现在中学生的作文有两套话语系统,一套是给老师看或应付考试的,一套是给自己看的,后者主要表现为日记、博客等私密的写作形式。但是我们知道,决定作文好坏的最重要因素是真情实感,是说真话。现在的情况是作文以及其他在公共场所流行的话语是虚假的;而真情实感只有在日记或者博客里面表现。如果我们到网上看看,一定会发现这套私密的写作方式在网上疯狂增长,它也印证了中学生的叛逆心理之强烈。大量的大话和搞笑就是这种叛逆心理的大宣泄。
和这个问题相关的是中学生的道德教育问题。道德教育一直以来是非常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也就是非常高调的。它已经引起学生的普遍反感。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提倡低调的公民教育。现在中央对公民教育很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把公民教育提到这样的高度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如果切实地实行真正的公民教育,我觉得可望从根子上杜绝假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样界定“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以为,这个界定是建设公民道德、进行公民教育的必要前提,而没有能够在公民教育的理念和实施过程中切实贯彻和落实这个前提,是我国公民教育至今仍然不能深入人心、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根本原因。
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而法律具有普遍性、普世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应该与特定的信仰纠缠在一起。这一点决定了公民教育和政党意识形态教育的区别。公民意识教育不应该要求公民遵循特定的意识形态,它是一种超越于特定意识形态之上的普世价值教育。把信念教育纳入公民教育,甚至当做公民教育的指导思想,要求每个公民都必然信仰某种意识形态,可能导致人们的反感,以为又是以前的政治思想教育那一套。
一个人的公民身份和他的党派身份、职业身份、种族身份、性别身份等等特殊取向的身份界定无关。公民身份是一种更加普遍主义的身份认定。这决定了具有公民这种法律身份的人,数量必然非常庞大;而作为面向所有公民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也必然是普遍取向的,是低调务实、可以在全体公民中推广的基本道德、低端道德或底线道德,而不可能是理想化、个人化、不可能推广或不应该推广的高端道德。比如,“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等等应该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但是“无私奉献”“大公无私”“淡泊名利”等等就不应该是对一个公民的道德要求,因为一个人只要合理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没有违背公民道德,我们不应该像要求一个党员那样要求一个公民,也不应该像要求教徒一样去要求公民具备带有宗教色彩的高调道德。公民道德教育的当务之急,是明确公民道德是普世的、基本的低端道德,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和高调理想主义色彩,杜绝假大空的高端道德(比如“无私奉献”“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
中学生的道德教育应该主要着眼于上述意义上的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是中学教育的重要一环(解放前中学里就有公民课)。中学公民课应该淡化意识形态和政治思想教育色彩,突出其普世价值教育的基本性质。应该放弃和现实严重脱节的高调理想主义,让学生觉得可以接受和应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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