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状告交警
作者:光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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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我也不好说什么,信天游对我说:“你现在首要的目标是要拿到那张照片,所以首先要说他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起诉书建议写得简单一些,等证据交换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准备得充分一些,这样出庭时就会主动很多。”
这样我就拟好了起诉书,经过信天游帮我修改措辞,我在收到行政复议后的第14天(法律规定15天)将起诉书提交到了当地的区级法院立案庭。在我交了100元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赔偿原告罚款200元、原告为交罚款来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费42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书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驶,决定对我罚款200元。而事实是,当时我车新购,正处于磨合期,我非常爱车,决不会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不可能达到被告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我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证据,其取证过程也有违法嫌疑。我交纳罚款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研究就决定维持原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提请贵院依法裁判。
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求同时提交行政复议书、处罚书、身份证及公路票据,以上内容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便可,一式两份,法庭出庭时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 证据交换和开庭前的准备
我在起诉书上之所以没有提到处罚程序违法,是因为这是我认为最有把握的论据,再说开庭时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条款的,那时候再说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后来证明果然如此。
虽然这时候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先不谈131公里的速度,再说那违章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那天交了起诉书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标,××为341公里。深圳××界为346公里,服务区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结束点为358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就是到了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也只有378.7公里,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范围,我不禁自问,难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几十公里?回家上网查询深某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数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我估计可能零公里标是从福建界算起的。这就说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交警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终于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开庭。不久我又收到来自高速一大队的电话,刚开始是大队长出面,说是可以和我交个朋友。后来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题是要与我和解,说对我的处罚是他的前任干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给人收拾烂摊子,也是无奈,并答应可以给我退回那200元罚款,不过他们坚持的理由并不是在行政处罚上有什么问题,而是诉讼浪费大家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们确实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因为用这时间去罚款,绝对比在这里和我对峙感觉要好得多。因此我一直没有表态。
11月24日法庭组织交换证据,我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张照片,同时也拿到了数码文件。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时,还出具了测速仪正眼雷达的“检定证书”。
拿回这些证据,我马上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一来看,又发现不少问题。
很显然,只要能说明照片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就能说明证据无效了,换句话说,只要能说明照片上的数字不是检测仪器当场同时生成的就可以了,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是人工输入的,再说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处更不能自动生成。这已经足够了。
与此同时,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正眼雷达实际操作“宝典”》,发现不仅可以输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张照片输入到雷达装置中,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同时我又研究“检定证书”,发现其检测内容只有: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也就是没有检测移动测速的功能。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使用仪器未检验功能应该属于不当使用仪器。这样我就想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悖论,来说明交警的取证程序不合逻辑。
离开庭只有两天了,高速一大队又来骚扰我了,这次他们直截了当地要求我撤诉,而且已经带着一种警告的口气了。这次我也不客气了,我说从你们下达处罚书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次申辩的机会,现在离开庭只有两天了,你们的处罚确实有问题,我凭什么去撤诉?
这里我也要特别感谢我那位律师山友信天游,通过和他的交流,我不仅在法律知识上长进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对行政机关时,已经完全没有了那种没底气的感觉,他说,你应该把这项诉讼活动当成你人生的一项重要体验,以后回味起来,你会感到非常值得。在他的鼓励下,我决定自己给自己当律师!
开庭前,我联系几家媒体,网友也帮我打了很多电话,看看能否来报道一下,后来证明这些努力都是徒劳的。开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马吉普请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发言,他不仅耐心地给我介绍详细内容,而且问我:“明天就你一个人去吗?”
“是啊,我没请律师。”
“那你一定要等着我,我去给你助威。”
这位我从来没有见过的网友,却让我感动得快流出眼泪了。
六 法庭答辩
为了准备好参加庭审,我在11月30日晚专门开了另一辆车,走省道来到了法院所在地,这样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拦下,让我不能按时到庭。后来证明这是多虑。
野马吉普,这位和我年岁相当的网友也在开庭前20分钟来到法庭,我们两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嘱咐我一点,反驳对方时,要记住引用法律条款。
被告也在开庭后20分钟来到了法庭,这次来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师,不过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师,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听席上,不知他们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当面对峙呢,还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个座位,只有这么几个人到场,没有记者,除了野马吉普以外,也没有其他的网友,因而显得空荡荡的。
参加庭审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四位,庭长、主审法官、另一位法官和书记员,庭长只是宣布开庭和休庭,书记员做记录,主要程序由主审法官来确定,也主要是他在讲话,另一位法官几乎不说一句话。
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当原告,当庭长宣布开庭时,我还是稍微有点紧张,不过想起以前给几百人上过课的情形,我心情很快就平定下来。书记员首先宣布了法庭纪律,然后对原告被告的身份做了确认,由于被告已经看过我的起诉书,所以一上来就进入了法庭答辩程序。
被告律师首先声称高速一大队只是交警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被告资格。呵呵,一上来就想开蒙。
法官马上问我对此有何看法。
我说从对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原告对处罚不服时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告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那么就存在自己给自己复议的程序,法律上说不通。
然后被告开始读事先准备好的答辩书,内容和行政复议书的内容没有什么两样。
然后法官让我发言,我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拿出来一一陈述,共三个方面,九小条,引用在这里:
一、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超速违法的事实存在。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