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状告交警
作者:光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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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又过了两天,周末我和同事一起去高速一大队去见政委,他说已经把钱给我准备好了,但一句不提我的传真的内容,也不提法院的事情,我不禁问道:“我给你的传真你到底是什么意见?什么时候我们一起去见法官?”
原来他们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我的传真,我说要我撤诉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不然的话我绝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放弃我的初衷,因为我如果去捐款,捐个几千块钱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太多的司机对你们的罚款有意见了,今天之所以来你们这里,主要是看我同事的面子。我同事也说,我们今天来,是来解决问题的,是你在电话里同意对方的条件我才来的,既然你都没有考虑好,你把我们叫来干什么?
这样政委和他的律师才开始研究我提的那几条,我和同事则在另外一个房间等待他们研究的结果。不久我的同事被电话叫出去,对方的律师则进门要和我好好谈谈。
“你看给你钱说明我们已经在经济上让步了,你不能让我们在政治上也让步吧?
“再说你即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我们现在愿意出的钱的数量,如果和解了,我们就是朋友了,你以后在本市再违章,不能说百分之百地给你取消,但搞定几单我们还是可以做得到的。”
作为一位职业律师,首先考虑到的不是怎样为自己的当事人辩解,来论证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而是想着怎样把对方搞定,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想到这里我马上就对对方的尊重降低了不少。
“你看和解大家都要退一步,我们让步了,你为什么就不让步呢?”
“那你说我们怎么做你才会撤诉呢?”律师还在没完没了地讲。
我真是听不下去了,我说:
“你们怎么做?你们今后少偷拍一些,你们能做到吗?从我中招到现在,可以说都是你们逼着我走到这一步的。处罚时你们不听我的辩解,行政复议时维持原判,是你们的干警让我行政诉讼的。原本希望你们通过这场官司能在规范执法上有所改进,但实际上你们仍然拿着隐蔽摄像头在高速公路上偷拍。
“我不认为我没有让步,考虑撤诉本身就是很大的让步,至少这样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你们在业绩考核上不受影响,再说直到现在我都很低调,还没有向公众来表明事件的整个过程,这都是非常大的忍耐了,要不是看着我同事的面子,我今天是不可能来这里的。”
看来和律师是没法沟通了,大家又坐到了一起。
政委对我说:“这件事我们还要开个会,毕竟我们是集体决策,在会上我会劝说大家接受你的意见的。”通过和政委的接触,我至少还能感觉到他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也感觉到他的理性,但我知道这不是他一个人所能决定的,问题的关键还是所在市公安局领导的态度。
这样我们无功而返。两天后政委给我打来电话,说是还要继续等待上面表态。
这时我这篇文章大部分已经写好了,考虑到低调做人,考虑等待对方的和解,我并没有在网上散发,也并没有到处找媒体渲染。
八 法院判决
不知不觉就到春节了,上班后我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一直在等我们的和解,看来对方还在考虑。这样又过了一个多月,2007年4月11日,法院终于通知我去拿判决书,我不禁问道:
“最后的结果怎样?”
“判决对方撤销对你的处罚!”
“谢谢啊!”
我的声音都有些嘶哑了,我赶紧挂断了电话,又拿起了电话,拨通了野马吉普和信天游的手机,他们都说,你胜诉了呀。我这才意识到我赢了这场官司。想起去年9月到现在的七个月,我经历了多少白眼,又受到了那么多的鼓励,也尝到了酸甜苦辣,更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现在才感觉都值啊!
2007年4月13日下午,我邀请了一位记者一起去法院,终于拿到了“行政判决书”,看到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说明早在三个月前就已经拟好,看来一直不发也是有很多因素困扰在里面的。
判决书对整个诉讼过程做了概述,在对我的观点叙述上,引用了我对证据提出异议的五个观点,并对这几个观点作出了部分评价,但没有讨论我对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的异议。对行政处罚书的描述上,阐述了处罚是针对驾驶员做出的(而事实上是对车主做出的)。对我观点的支持上,强调了一点,就是“被告车载雷达测速系统操作不当,将检测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这是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点,是一份存在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下面引用判决书的最后几段话: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正眼雷达)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对粤B×××××号小型车的测速结果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段400公里300米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2006)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原告已缴罚200元。
二、赔偿原告为交罚款来往车费42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拿到判决书后我又见到了当时审判的庭长。当着记者的面,我说应该给法院送锦旗,庭长则谢绝说,你不要这样,况且我们做事一直很低调。当提到证据时,庭长说作为唯一的证据——数码相片有瑕疵的时候,当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时我心中不禁对面前的法官生出了一种敬意,我是在对方的地盘起诉对方的交警,法官能冲破地方的官官相护,做出这样的判决,他要承受多大的压力啊。
官司算是暂告一段落,但和交警的交道还要继续打下去。元旦过后,我们系组织去梅州五华开展教学活动,仍然是开车去。我是头车,我几乎是按照路上的限速标志来开车的,速度一直低于限速标志10公里左右,在后面跟车的同事都说我是守法的模范。一个星期过后,我上网查询违章记录,又发现一单某河高速的“超速50%以下”的违法记录,赶紧让我的同事去查他的车,结果他也中招。后来他收到某市(就是我打官司的市)高速二大队寄来的处罚通知书,上面不仅有查询的声讯电话,还有异地交款的汇款单。交警称只要汇款过去就会给取消违章。
我的同事对我说:“我现在终于理解你为什么要和交警打官司了,看来我也要和他们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