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5期


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众传播

作者:陈 晶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举国上下都在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作为民间文化工作者,应该对民俗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一种自觉的认识,而不能够停留在对形式的重视上。要在尊重民众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大众传播
  
  在经济、文化全球化背景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冲淡了非物质文化形式,外来强势文化的流行与泛滥造成文化同化现象。人们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程度、投入的保护经费也不够。用不恰当的方式、方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简单地看作是对文化产品的重新包装和商品化的过程。这种商品化的文化传承方式非但不能更好地弘扬传统文化的精华,反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品化包装中产生畸变,甚至被丑化,丧失其“生命力”,乃至逐渐走向消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任务。
  
  一、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确定的称谓,在我国也被称为 “精神文化遗产”或“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的文化遗产,如文物、建筑、典籍等;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曲、民间美术等。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是从文化的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是否依赖于物质形态而言的。物质文化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是固定的,不可再生的,它可以脱离活态文化传统而静态存在,因而,我们可以用强制性的手段给予保护和传承。而非物质文化则不同,它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不可能脱离活态的传统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中的文化形态,不可能将其凝固为有形的文物来给予保护与传承。但文化传承必须依靠载体,作为文化的一个子集,非物质文化也不例外。
  
  二、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文化传播
  
  现在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宝贵民族民间文化慢慢消失。西藏有一位扎巴老人能够演唱世界最长的史诗《格萨尔》。他能够演唱其中的34部,当他1986年逝世的时候,我们仅仅记录了其中的25部半。其余8部随着他的逝世而亡佚。[1]随着老辈传承人的逝世,他们身上的文化内涵就随之灭亡。我们即使利用一切现代媒体技术手段竭尽所能地将其纪录下来也仅能做到对其的保护而已。而传承则意味着更多,它要求我们将活态的文化传统在特定的群体生活中延续下去。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我们必需使其能够有效的传播。人类的文化传播方式由口头传播、文字传播、印刷传播、电子传播,发展到国际互连网传播,传播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带来人类传播能力的飞跃。可以说,传播技术的应用对文化传播范围、传播效果的影响越来越大。而过分依赖于传承人的传播方式必然会限制传播效果的广度和力度。随着文化全球化和文化霸权主义的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依靠“口传心授”的传播方式显然很难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发展。
  在不断进化发展的人类文化史中,传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文化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即文化的传播史。传播有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其一是空间维度,即着重文化在空间伸展上的蔓延性;其二是时间维度,即强调文化在时间上传衍的连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通过传播来完成自己在空间上的拓展和空间上的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外化并凝结在物质材料上,其传播以物质材料为载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口头讲述和动作表演来直接表现和传承的。这种口传心授的传播模式不是不借助其他的物质载体,而是外化物质再现出来的并不是它们最核心的内涵。就拿我们中国武术中要使用到的剑、刀、枪、棍等,日本舞蹈中使用手巾、扇子、刀、伞、拐杖等多种道具来说都体现了这一点。通过活态表演来传播,固然能最大程度地保留文化的原汁原味,但就传播的影响力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远远不及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物质文化的传播以物质材料为载体,传播和表现这种文化的物质材料消失才意味它所承载的文化的消失,如某一古代建筑群的破坏,古籍遗本的消失。相比之下,非物质文化的传播是一种动态的或活态方式的传播。他不是以物质的形式来表现,也不受物质载体的保障。因而,在传播数量和规模上都是有限的。
  人类的传播可以分为五个类型: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这些类型相互区别,各具特点,但又作为社会传播总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相互衔接和交织。所谓“人内传播(intra-personal communication)也称为内向传播、内在传播或自我传播,指的是个人接受外部信息并在人体内部进行信息处理的活动。”[2] 这种传播是个体系统内的传播,而我们在这儿所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是一种“横向向外,纵向向下”的个体系统外的传播,因而这一传播类型我们不用赘述。
  在中国文化史上,非物质文化传播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父子、师徒口耳相传;另一种则是没有离开本文化土壤的群体自发的传播。[3]这即是传播学中的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所谓“人际传播(personal communication)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传播活动,也是由两个个体系统相互连接组成的新的信息传播系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几千年来一直沉寂在民间乡村,许多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以“师承”的方式,“口传心授”的方法使传统的技艺得以传承。譬如,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的“胡尔沁说书”作为蒙古族乌力格尔的一个类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面简称《名录》)。“胡尔沁说书是指在四弦胡伴奏下蒙古族说唱故事的曲艺艺术形式”。[4]胡尔沁说书艺人的传承都是以师带徒的方式,且最近的六代艺人都是的单传。师傅的说法、唱法、拉法和故事情节的安排法这些难以看到和难以触摸到的专业技能都是在师徒之间“一对一”的人际传播中完成的。在中国民间音乐的传播中,这种师徒式或家族式的人际传播屡见不鲜,不胜枚举。我国杰出的民间音乐家华彦钧(瞎子阿炳)熟练地掌握了二胡,三弦,琵琶和笛子等多种乐器的演奏技巧,而精通道教音乐的师傅就是他的父亲华清和。虽然,阿炳的旷世之作《二泉映月》(二胡曲)、《大浪淘沙》(琵琶曲)都是他生命体验的原创作品,但也离不开其父的精心习教。
  在人际传播中,单个存在的传播者尤为重要,他直接决定着传播活动是否能开展、传播内容是否能延续。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首当其冲应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民间艺人,其实这个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各地就有了一些做法。早在50年代,周恩来总理就倡导保护民间艺人,让“师承”的方法使传统的技艺得到传承。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文件中就强调指出:“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如果把社会信息系统大致分为微观、中观和宏观系统,那么人内传播和人际传播属于微观系统,群体传播和组织传播则属于中观系统的范畴。不同于“一对一”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是在“一对多”或“多对一”、“少数对多数”或“多数对少数”的场合下进行的。群体传播有一个前提条件:群体必须具有共同的文化空间,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本土文化的土壤”。发生在故事村里的故事讲述就属于这种群体传播。伍家沟民间故事在这次《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列,80年代“三套集成”的搜集工作使伍家沟脱颖而出,成为与耿村齐名的故事村。伍家沟村隶属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北临汉水,南旁武当,是鄂西北深山中一个普通的小山村。[5]闭塞的地理位置、浓郁的武当道教文化、及地缘、血缘和文化传统的同质性孕育了共同的文化传统土壤。这个村落拥有丰富的民间故事资源,村民们在劳动闲暇之时,集中在某家的庭院里,听某个老人或几个长辈“拍古经”,听故事的人或许只有一个,或许有一群。这种故事讲述活动在一代一代的村民中延续,“一对多”或“多对一”、“少数对多数”或“多数对少数”地将故事传承下去。在经历了两次讲故事高潮之后(前一个十年是在大集体时代,后一个十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九十年代中期民间故事的讲述活动开始沉寂。其原因有多方面,但笔者认为: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萧条与故事群体传播所需的共同的文化空间招到破坏有重要的关系,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商品经济所带来的“权利至上”的价值观冲击着闭塞村落原有的价值体系,随着外出打工和求学青年的增多,本土文化与外界文化互动的机会也随之增多,原有的传统文化习惯被注入了新的元素。新的价值体系和新的文化元素必然会解构原有的文化空间,那么依附于他的民间故事群体传播活动也必然会随之衰亡。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