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9期

探寻命价

作者:吴 思




  收成后,刘某离开家乡,参加了土匪组织,出外抢劫。到了来春,他交了全部租金并且继续租佃。他的东家对于他付租非常高兴,因为其他佃户在那年都付不起租。
  第二年,年成又不好,刘某又照去年一样干了一番。其他佃户对于他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产生疑心。最后,他们肯定他当了土匪。否则,哪里来这么多钱?刘某因为被疑为匪,一不作,二不休,就干脆参加土匪群了。他说:"我一被拖进匪群,我就被介绍给其他匪徒,我发现我的邻村有许多人都和我一样被迫为匪。"
  其实这个土匪个案并不典型。按出身行业计算,农民当土匪的比例排在第四位,但我们不妨先借此分析一下。
  直截了当地说,刘某为什么当土匪?为了保住租佃的土地。对佃户来说,土地可不是什么等闲的产业,而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命根子,是"命产"。一般来说,物质资源都是"身外之物",但是,随着资源的匮乏程度逐渐逼近甚至突破维持生存的底线,身外之物便逐渐演变为"等身之物",成为性命所系的"命资",可以提供"命资"的生产资料则是命产。
  在资源瓜分完毕的社会格局中,维持生存的底线是一条血线。血线之下,各种物资都获得了命资的意义,一碗饭可以延续一天的性命,一杯水也可以等于一条人命。突破血线必定导致流血,要么自己失血折命,要么博命威胁他人,劫夺活命之资。
  简而言之,刘某当土匪是为了保住命产,从而获得命资,由此保住性命。
  当土匪的风险并不小。田志和、高乐才两位先生根据档案、志书、报纸等材料编制了清末民初(1931年前)的东北匪首名录〔16〕,共开列了一千六百三十八个土匪的匪号或姓名,其中,给出下落的共七百三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六。我大概算了一下,假定那些下落不明的人(约百分之五十五)全部逃脱了惩罚,在有下落的七百三十二人中,因土匪生涯而死亡六百二十六人,仍然占到总数一千六百三十八人的百分之三十八点二,占有下落者的百分之八十五点五。
  百分之三十八点二,这就是当土匪的死亡概率。
  土匪的生活水平和收入状况又如何呢?说来话长。与通常的印象和传闻不同,除了暴饮暴食的机会多一些外,匪众生活和收入的一般状况,未必能超过普通自耕农,很少有财富积累,其风餐露宿颠沛流离又苦于自耕农。这种基本估计,与大多数土匪向往招安,愿意"吃粮当兵"的状况也是吻合的。当然,匪众的收入不能代表匪首,匪首在分红中占大股。当年梁山泊好汉分红也是如此,抢劫来的财富,留寨百分之五十公用,其余百分之五十再一分为二,十一位头领分一半,七八百个喽罗分另外一半,收入差距高达六七十倍〔17〕,还不如清末民初的土匪平等。
  以百分之三十八的死亡率,换取仅够维持温饱的生存资源,这便是土匪的生意。这条以性命博取命资的活路,其实是拿未来数年间的较低死亡率,替换目前旬月间的较高死亡率。
  什么人愿意做这种死亡率将近百分之四十的生意?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察哈尔盗匪案件执行死刑人物一览表",1917年1月至12月,被枪决的一百零八个盗匪出身如下〔18〕
  1.无业游民三十八人,2.苦力二十一人,3.士兵十九人,4.农民八人,5.小贩五人,6.匠人四人,7.佣工和商人各三人,8.伙夫和工人各两人,9.医生一人。
  另据陆军部档中处决的土匪出身职业统计,民国三年至民国十四年,山东、安徽、河南南阳、东北地区、贵州等地共处决土匪一千一百零五人,其中:1.游荡无业八百六十人,2.当兵七十人,3.佣工苦力五十三人,4.务农三十三人,5.其他七十八人(包括手工匠、小贩、拉车、剃头、唱戏等等)。被处决的一千多人中,没有一个来自上层阶级〔19〕
  在这两份统计中,农民都排在第四位。请设想一下,假如刘某被地主夺佃了,失去了命产,而他又没有别的本事,眼前还有什么出路呢?一是卖命当兵,二是卖力气当苦力。这恰好就是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土匪出身。这两个行业虽然没有命产,却能"以身为业",用血汗换取命资。
  再设想一步,假如刘某被军队遣散,或者被老板解雇,他却如何是好?这时候,刘某的身份就成了无业游民,即土匪的最大来源。当时的无业游民,大体是挣扎于血线之下的社会集团。在较大范围的陆军档案统计中,土匪中无业游民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七十八,而且立场也最为坚定,他们是土匪团伙中的永久性骨干。
  由此看来,刘某为了保住佃权而当临时土匪,竟然有了避免沦为专业土匪的意义。奈何行事不秘,引起了佃权竞争者的怀疑,风险陡然增大,被迫转为专业。
  
  卖命的计算之二:制度建设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
  低水平的马贼,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这是性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属于破坏性比较强的低级阶段。高水平的马贼,发下通知(飞叶子),立下规矩,坐等人家纳贡交费,与官府收税相似。此时,性命换来的乃是一种制度,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较小的高级阶段。
  《关东马贼》〔20〕介绍说,专有一种"吃票"的土匪,一般不抢劫,不绑票,依仗雄厚的武力,在交通要隘、商旅必经的道口、山货下山必经的山门河口等地方设立关卡,对货主、商旅的货物提成。他们常在一个地方坐等吃票,或季节性派出崽子临时设卡吃票。反抗者、逃避者、报官者命运难卜。
  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以后,东北东部、东南部开放,采参的、放山的、打猎的、淘金的、采药的、放排的,多得很。匪帮在路口、旅店、客栈、车铺、赌场、妓院、货栈、车站、码头、江沿等要隘地方设下暗卡、底线、坐线,经过者必须被吃。一般而言,吃票少则一成,最高三成。
  可以想像,只要能够坐吃,土匪就不会辛辛苦苦地冒险抢劫。问题在于,要有许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经营,拉好保护网,布下侦查网,铲平反抗者,赶走竞争者,吃票制度才能有效建立。不过,一旦建立了这种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只需付出维护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见血地苦干。那时,有能力抢劫却不必抢劫,甚至还要禁止抢劫。而处于低级阶段的土匪,只能靠抢劫为生,被迫过着刀头舔血的日子。如此一比,高下立见。
  海盗的情况也是如此。(清)乾隆嘉庆年间(1790-1810年),经过几代人的潜伏发展,华南海盗进入了鼎盛时期。穆黛安在《华南海盗(1790-1810)》〔21〕第五章中介绍了"海盗的进账",总共开列了四条财路。抢劫和绑票属于临时性收入,是海盗早期收入的主要来源,征收税费则可以带来稳定的高收入,是海盗鼎盛时期的主要收入方式。作者讲述了这种收费体制的创建经过:
  十九世纪初,广东有二十二个盐场,其中大多数都位处该省最南端的州府--高州、雷州、琼州、廉州。大部分盐都是用帆船运往各地的。大型运盐船队每年四次集中于电白,将盐运往四百英里之外的广州。
  早在1796年,海盗便已开始涉足盐业。那时,小股海盗每隔一定时期就袭击一二艘盐船。后来,在西山军的旗帜下,随着其组织愈趋完善,技巧也愈趋熟练。他们已能集拢七十至一百艘船对整个运盐船队实施截击。到1801年时,他们更以三百艘帆船组成的大型船队,明目张胆地袭击尚未离开电白港口的运盐船只……到1805年时,他们已足以控制运盐航线。因此,当时广州盐价猛涨,尽管皇帝下令各盐船均要配置乡勇护航,但收效甚微。盐商不久便发现,直接与海盗进行谈判,向他们交纳大笔费用以换取盐船的安全航行更为方便。
  由于地方会党的帮助,海盗们成功地使得上述活动日趋完善,以致于每一艘开往广州的船只都发现,不购买保险费就难以成行。海盗收取保险费的比率是一百包盐交纳五十元。有时候,海盗甚至还为交纳保护费的船只护航。1805年,一支运盐船队每船向海盗交付两百西班牙银圆,海盗便将其护送至广州。通过收取盐船保护费,海盗一年四季便有了固定的收入来源。
  为了使这一收入来源不至枯竭,海盗毫不客气地对那些不愿听命的船只进行打击。一旦实施这种打击,其行为是十分残忍的。1805年6月28日,在大洲盐场,有七十艘进行抵抗的官盐船被海盗焚毁,几天后,另有一百一十艘船又被化为灰烬。同年9月13日,一百二十艘海盗船袭击并焚毁了停在电白港的九十艘船,至该年年底,不在海盗控制中的官盐船仅有四艘。随着保护费的不断缴纳和收取,海盗和盐商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加强。最终,盐商甚至开始将粮食给养和武器弹药提供给海盗。
  海盗可能也以同样的方式控制了鸦片贸易……
  海盗能够向海面上的各种船只征收保护费,表明其势力达到了顶峰。无论商人、船主、舵手和渔民要把船驶往何方,都必须向海盗购买保险。他们按规定交付钱款之后(有"号税"、"港规"、"洋税"和"勒税"诸种名目),便得到海盗首领签字的路条执照。
  虽然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购买临时的特许执照,但是一般来说,这些保护费是按年征收的。保护费很是昂贵,有些地方,商船按其货物价值交纳银钱,每个航次所交费用在五十至五百元洋银之间。在另一些地方,一艘远洋商船离港出海时要交四百西班牙银圆,返回时要交八百元。家底殷实的船主单程一次便要交几千两银子的事也并非鲜见。
  收费保险制在广东西部发展得十分完备。到1803年时,广州以西的贸易,无处不在海盗的保护之下。一年后,他们又将其势力扩张至珠江三角洲,有七十艘大船在澳门附近岛屿长期驻扎,每天都有船出海拦截往东航行而未交保险费的船只。到1806年时,这一带所有船只都难以自保,很少有船胆敢未获海盗许可而自行出海。
  海盗首领对执行保护者和被保护者双方达成的协议十分严格认真,或者说,在整个海盗联盟内都很重视这一点。当海盗进行海上拦截时,被拦截者只要出示缴费证明即可放行。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海盗首领会断然下令部属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有一次,一位海盗头目误劫了一艘受保护的渔船,大盗首不禁命令他将船归还原主,还勒令他为这一错误向船主赔偿五百西班牙银圆。
  转述至此,我已经感到界限模糊了。百姓服输认账之后,海盗与执行高税率政策的官府到底有什么区别?似乎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对民众来说,无论向谁交纳税费,反正都没有选择权和退出权。如同对海盗制定的税率没有发言权一样,民众对官府的政策也没有发言权。明清两代,官府都实行过极其严厉的海禁政策,其作用相当于百分之百的高税率,他们并没让老百姓投票表决。这时候,到底谁比谁好呢?我不知道。在聘请护航者的时候也存在这个问题,海盗的安全服务似乎比官家水师更可靠,因此,一旦有了选择空间,民间竟选择了海盗。
  
  博命集团及其制度背景
  
  在讨论卖命问题时,我们没有提及社会环境。至少有两点环境因素,不提出来便有失公正。
  一是地主的租子太重,搜刮太狠。假如刘某是自耕农,免了租子,就不至于去当土匪。不过,要求地主不利用争夺佃权的形势取利,又有些不近情理。大概土改或土地革命的合理性就在这里。
  二是政府失职。按照正式规定,遭遇灾荒,农民去县衙门报告灾情,不仅可以免税,还可以获得救济。而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不作为的官府。不肯或不能掏钱护住血线,任凭匮乏突破生死边界,制造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庞大群体,然后再耗费大笔军费剿匪杀人,这正是我们中国人非常熟悉却又徒唤奈何的官府惯技。
  血线防护的缺失,这是社会制度的重大缺陷。不守血线的制度,具备了鲁迅所谓的"吃人"特征。
  在血线失守的社会里,官与匪的界限难以划分清楚,土匪和良民的界限也同样很难划清。民国初年,严景耀先生到河南省某县作调查,县长向他诉说了这种难处〔22〕
  县长说,在两年县长任内,他对于灾荒的事件穷于应付。他说,别处的灾民跑来我县抢走粮物,老百姓就来告他们的状,可是我无能为力。因为,首先我知道那些被告并不是土匪而是灾民;第二,我没有那么多的警察和卫兵去抓这些土匪,即使我抓了他们,也没有那么多牢房收容他们。
  当我说这些老百姓(这些土匪)是捉不完时,他们就控告他们的亲属、叔舅、表兄弟等,并要我去抓他们。在过去株连亲属是合法的,但是现在的法律是不允许株连亲属的,于是老百姓就说我包庇匪类,或诬我贪赃纳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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