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3年第9期

探寻命价

作者:吴 思




  第二年,真奇怪,也是个悲剧,我们县到处灾情严重,全县老百姓都去当了土匪,到处你都可以听到强盗、绑票和暴动的新闻。我简直没有办法行使我这个县长的职能,因为这些土匪都是不能抓的,而且他们实际并不是匪而是灾民。
  在这个故事里,县长和老百姓都遇到了命名的困难。说是土匪,那些人明明是灾民。说是灾民,他们又铤而走险,干了谋财害命的勾当。为了避免道德判断,我们不妨使用"博命集团"这个中性称呼,只关注他们以命换命的特征。这个集团在暴烈程度、专业程度、违法程度、临时或永久程度等方面有很宽的跨度。
  据《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一号报道〔23〕,1934年旱灾之后的江浙地区,灾民无米充饥,便纷纷拥往富户商家抢米。他们所用的办法,有的是和平的"坐食",有的是暴动。仅浙江一省,发生较大规模抢米骚动的就有嘉兴、海宁、桐乡、长兴、临安、萧山、嘉善等县。
  农民的闹荒,不但表现在抢米分粮方面,而且表现为焚屋焚仓、抗租抗官,待到政府将他们视为"匪"而大肆镇压时,他们中的许多人便背井离乡,甚或真的沦为匪寇了。
  由此可见,在临时土匪和平民之间,还存在闹荒这样一种过渡状态。闹荒有比较明显的道德合理性。任何产权安排,任何权利设置,任何法律规定,如果大规模地漠视人命,贬低人类之最要,恐怕都难免遭到血的报应,为这种制度辩护也难以令人心服。
  
  综合平衡
  
  最后,我们从"集团交易"的角度,对上述买卖关系做一个总结。
  一、皇帝、军阀或匪首之类的暴力集团首领,他们是"招兵买马"的人。在性命交易中,他们是买主,士兵是卖主。为了将暴力行业中的这两大集团区别开来,我们类比资本家和工人的概念,称首领们为"血本家"。血本家与士兵构成一对交易关系。
  在这对关系中,血本家出钱越多,兵马就越多,打江山坐天下的希望就越大。未来的预期收益高了,也更能吸引人才。军政制度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这方面的交易。譬如贵族制度、军功封侯制度,就是针对血本运营的高级人才设置的卖命激励机制,类似经济领域中的股份制或期权制。"抓壮丁"则是赤裸裸地喝"兵血",剥削卖命者的"剩余价值"。
  血本家永远是有竞争者的。即使最高层的皇帝,有时也不止一个,更何况还有中层的大小军阀与下层的土匪海盗山大王。"成则为王,败则为寇",血本家之间往往掐得你死我活。春秋战国,三国两晋南北朝,五代十国,直到民初的军阀混战,再加上每个朝代的末尾和开头,都是他们拼命表演的时代。
  二、血本家招兵买马之后,获得了生杀予夺的暴力强权,因此掌握了平民的性命,平民百姓想活下去,就要以劳役或贡赋自赎。这又是一对交易关系。
  在这对关系中,血本家凭借生杀予夺的实力,努力从百姓手里榨取更多的赎金,可又要掌握分寸,以免求益反损。倘若杀光抢光,破坏了再生产能力,正如耶律楚材警告的那样,"以后就什么也得不到了"。即使不杀,管得太严也未必合算。固然可以把民众当牛马奴隶驱使,但防不住人家偷懒,反而不如把皇粮承包下去,不少收钱还落得省心。不能过分的另一个理由,即赎金开得越高,不要命的人就越多。搜刮到血线之下,不让百姓活命,反正都是一死,拼命就成了合算的选择。老子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说的大概就是这种情境。
  不同类型的血本家与民众的关系不同。流寇不怕杀光抢光,反正是一锤子买卖。土匪就好一些,通常不吃窝边草。军阀吃不吃,取决于驻防时间的长短,有没有建立根据地的打算。至于皇帝,溥天之下莫非王土,除非逼急了,饿疯了,一般不肯杀鸡取蛋。但是随着官僚代理人的暗自加码,皇粮和劳役往往征收过度,逐步走向杀鸡取蛋。
  三、在上述两类交易关系中,活动着三个社会集团:士兵--血本家--民众。和工农兵一样,血本家也在创造历史:血本家勾挂两边,霸占了历史舞台的中心。血本家搜刮的财富则是官兵与民众双方的关键性重合点。在其他条件相同时,血本家搜刮的数量,决定了他们招兵买马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决定了他们的实力,又决定了地盘的大小和民众的多少。而搜刮所得的具体数目,偏偏又受制于地盘的大小和民众的多少,受制于血本家与民众的关系。在这些彼此矛盾的因素之间,谁玩得高明,谁善于发挥儒家兵家和法家的智慧治民治军治吏,在综合平衡中争取最大收益,谁就有希望攫取天下。
  
  注释:
  〔1〕《道咸宦海见闻录》,咸丰九年。
  〔2〕米的白银价格为六十三克/石,见彭信咸《中国货币史》,清代米价表,转引自余耀华《中国价格史》,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904页。白银与洋银的比价在一比一点四左右,清朝的一石为一百四十三斤,价值洋银二点四元,洋银三十元可以买十二点五石大米,折合今日一千七百八十七市斤。以一斤一元一角计,总计不足两千元人民币。
  〔3〕参见《清史稿·刑法志》。
  〔4〕参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第114页。
  〔5〕据《十三法》、《十六法》编制。方括号内的内容,摘自《十六法》。见周润年、郭卫平《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十六法》,第3~79页;《十三法》,第83~121页,1994年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转引自《西藏五十年》,见“东方民族网”。)关于立法时间和十六法部分内容的叙述,参见《藏族法制史研究》第八章和第九章。
  〔6〕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168页。
  〔7〕〔18〕〔19〕〔22〕〔23〕蔡少卿主编:《民国时期的土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
  〔8〕〔10〕徐有威、(英)贝思飞主编:《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9〕乔伊·帕克笔录:《我的土匪主人》,徐有威、(英)贝思飞主编:《洋票与绑匪——外国人眼中的民国社会》。
  〔11〕〔12〕〔16〕〔20〕田志和、高乐才:《关东马贼》,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43、110、182、235页。
  〔13〕粟价约四钱银子/石。参见《中国价格史》第704页。元初布帛的价格不详。
  〔14〕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45,第169页。
  〔15〕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
  〔17〕参见《水浒全传》第二十回。
  〔21〕穆黛安:《华南海盗(1790—18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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