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民主:内生与借鉴

作者:应克复




  中国的政体实践也不可能给中国的政治思想家提供多种类型政体的思想资料,他们不可能从各类政体的比较中探索政治好坏、国家兴衰的原因。包括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黄宗羲(1610—1695),他虽然激烈抨击君主专制,却未能跳出君主政体的藩篱。他认为,古代国君尧、舜、禹“兴天下之公利,除天下之大害”。而历代君王“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他慨叹:“古者,天下之人,爱戴其君,比之如父,拟之如天,诚不为过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固其所也。”
  直至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文明扑面而来,中国人才知道西方国家早已废专制而行共和,于是起而效仿。
  
  二、国家、社会的二元结构与国家控制社会的集权结构
  
  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它依赖社会供养,又控制与奴役社会。国家的这种特性源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的本性。中央集权的全能国家统治社会的一切,既遏制社会生机,更遏抑民主的生长。在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中,社会便获得一定的自由空间;这种社会为民主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中世纪的西欧就属于这种情况。
  中世纪欧洲的各封建国家,国王将土地、财产封赐给贵族,形成封君与封臣的契约关系,双方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封臣贵族,即领主在其所辖领地享有行政、司法等自主权。国王常召集由封臣贵族参加的封臣会议,商讨重大事务,颁布重要法律,以实施对全国的统治;而各地封臣也在会议上提出与自身权利相关的问题。因此,封臣会议也起着限制王权的作用。具有典型意义的是1215年英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其中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这意味着国王不是唯一的权力,也不是最高的权力。封臣会议的参加者后来扩大到城市商人、市民、乡绅,成为等级代表机构。那些与王权作斗争的贵族,或迎战贵族的国王,都需要第三等级即市民阶级的支持。这又为市民社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1343年,英国的骑士和市民单独召开会议,两院开始产生。十四世纪九十年代后,征税批准权移至下院,标志英国市民阶级已主宰议会,也标志市民社会在英国的出现。国王自然要限制议会的权力。1566年,英女王针对下院经常反驳政府的提案而说道:有些问题无需下院“摇唇鼓舌”,“上帝不会允许你们(指下院)的自由成为我们的枷锁”,因此很不愿意召开议会,在位四十五年仅召开十次。英王对下院的压制与专横,说明君主专制制度在伊丽莎白时期已开始走向衰落。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制所扮演的暴虐、反动角色只是表明在旧社会的孔隙中已形成新社会。”
  法国封建化时期存在由国王召集的教、俗贵族参加的王室大会议。由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也吸收工商业代表参加王室会议。1302年4月10日,腓力四世在巴黎举行首次三级会议,它反映王室会议由封闭走向社会,标志对“新的阶级的政治上的承认”与等级代表会议的最终形成(尽管在形式上仍是国王封建统治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税收和财政是三级会议的主要议题。会议一般是在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国王需要得到各等级的支持而召开。十四至十五世纪三级会议不断召开并逐渐制度化,它加强了王权,推动了法国的统一。1438年三级会议甚至授予国王建立常备军和不经三级会议同意征收军役人头税(教俗贵族享有免征此税的特权)的权力;此后,国王征收军役人头税的权力成为惯例。十六世纪后国王逐渐建立起专制统治,已不再需要三级会议了;1614年之后干脆不再召集三级会议,时段长达一百六十多年。是否可以说,三级会议在英国走向宪政,在法国则走向集权呢?当然,第三等级在会议中反抗贵族、限制王权、表达自己意愿的精神,以及三级会议这一组织形式和政治原则,都为近代法国的议会政治奠定了基石。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正是第三等级的后继者。
  类似的情况普遍地出现于欧洲各地。早在十二世纪前半叶,西班牙的王室议会已对平民开放。在德意志,议会必须听取城市代表的意见。在瑞典,人民代表在1359年就参加了议会的第一次会议。在丹麦,议会成立于1314年,城市代表从来享有应有的席位。在瑞士,自由民成功地利用议会捍卫他们的权利。在荷兰,早在十三世纪各公国的议会中就有第三等级的代表参加。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趋势还表现在自治城市的出现。
  约从十世纪起,在意大利中北部就涌动着城市自治运动。历史上的民主传统,工商业的发展,促使城市居民要求政治自由。他们在同管辖城市的主教斗争中,与皇权结成同盟,被皇帝授予城市特权,准许城市自治。如945年维洛纳就出现了“公民的会议”,讨论城市公共问题;958年热那亚获得土地的特权,1056年又获得市场的权利。曼度瓦与费拉拉于1014年与1055年先后获得城市特权;1081年,皇帝亨利四世保证不在卢卡城建立宫殿,也放弃了对该城的司法权。随着城市自治运动的发展,十一世纪末和十二世纪初,一批城市共和国或公社在意大利中北部出现了,其主要标志是民选执政官的出现,如:比萨(1081—1085)、米兰(1097)、热那亚(1099)、卢卡(1115)、波洛尼亚(1123)、维尼斯(1142)等。1183年的康斯坦斯和约使国王广泛承认了各城市的自治权。
  市民社会以及黑格尔从理论上确立与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这是较晚的事。但欧洲中世纪在王权之外所普遍出现的第三等级与城市自治运动,表明在国家之外一种独立的力量在涌动、在生长,正是这种力量孕育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促使君主政体解体,召唤近代民主的来临。
  中国的传统是国家一统,中央集权,皇帝专制。国家对社会实行绝对统治。社会对于国家只是仆从,国家对于社会只有奴役。在中国,没有国家与社会相区别、相分离的思想,更无社会自治与社会制衡国家的概念,也就压根不会产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
  皇权主义认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的一切,都为皇帝所有。在这里,只有江山、天下、臣民、效忠等一类的词语,没有社会、契约、权利、公民一类的概念。集权主义是组织国家的唯一原则,也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一切决策由皇帝裁定、颁布,一切官员(中央与地方官员)由皇帝任命、派遣,并由皇帝任命的机构加以监察。皇帝还操控生杀之权。集权主义下没有社会自由发展的空间。
  秦统一中国后,以中央集权取代分封诸侯,皇权专制达二千余年而未有改变。因此,在中国不可能有欧洲那种“封臣会议”与“王室会议”,不可能出现王室与各诸侯、封君与各封臣之间的利益博弈。在中国,小农经济是历代皇朝的统治基础。分散、闭塞、弱小的小农需要强大的皇权从上面赐予阳光与雨露,专制统治也需要这种忍耐性特好的顺民。“重农抑商”政策下中国不可能出现西欧那种工商业者,即第三等级与市民阶级,因此中国也不可能出现等级代表会议与等级君主制。在中国,永远是国家的一元结构与绝对的君主制。皇权专制的不断完善与不断加强永远把社会踩在脚下。
  
  三、宗教与政治、教权与皇权关系上的重大差异
  
  这种差异集中表现为,在西欧存在着统一的强盛的教权,并与皇权相抗衡。在中国,宗教力量不仅是弱小而分散的,而且臣服于官方,不可能成为与皇权相抗衡的政治力量。
  中世纪西欧,宗教或宗教社会是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重要方阵。因此,此时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趋向还表现为教权与皇权的二元对立。教会所争取的,首先是独立于世俗之外,然后是凌驾于它之上,这种斗争可以说是中世纪历史的主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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