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民主:内生与借鉴

作者:应克复




  在与世俗皇权的斗争中,奥古斯丁(354—430)的《上帝之城》不失为重要的理论支撑。有两座对立的城:一座是天上之城,一座是地上之城。地上之城充满暴力与罪恶。国家的建立虽维护了秩序,但并未改变其本质。天上之城的体现者是基督教会,但与地上的基督教会并不完全相等,它只包括上帝的选民,不包括教会中的败类。世俗国家只有臣服教会,才可能成为上帝之城的一部分,人们死后才能进入天国。这一理论意味着教皇的权力超越于世俗统治者的权力。至十一二世纪,教会又提出了“日月说”、“双剑说”。“日月说”声称,教皇的权力是太阳,国王的权力是“月亮”,其权力之光来自教权,因此王权应受制于教权。“双剑说”认为,基督把两把剑即宗教权与世俗权交给了教会,一把供它使用,一把为它使用,教权应领导俗权。
  1073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发布《教皇敕令》,宣称:“唯有教皇具有任免主教的权力”(公元八世纪末法兰克王查理曼时期主教均由皇帝任命,选立新教皇也需经皇帝批准);“唯有教皇有权制定法律”;“一切君王应亲吻教皇的脚”;“教皇有权废黜皇帝”;“教皇永不受审判”等。格列高利七世大大加强了教会的权力,树立了教皇的权威。
  1075年,教皇与德皇亨利四世为争夺米兰大主教的控制权互相争斗。教皇要废黜亨利四世,亨利四世则要废黜教皇。由于教皇得到德国贵族、修道士的支持,所以亨利四世陷于孤立,不得不向教皇屈服。1077年初,亨利四世到罗马向教皇请罪,但教皇不在罗马,又赶到教皇驻地卡诺沙,时值严冬,他在城堡外赤足披毡等候了三天,请教皇宽恕,真是脸面扫地!这就是教权战胜皇权著名的“卡诺沙事件”。
  此后教皇的权力继续强化。1198年,英诺森三世(1198—1216在位)登上教皇宝座,他提出了历任教皇追求的世俗最高目标:教皇是“世界之主”,是“真正的上帝的代理人”。因为“主交给彼得治理的不仅是整个教会,而且是整个世界”。教皇的权力直接来自上帝,一切世俗君主都应臣属于教皇,由教皇授予世俗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英诺森三世不惜使用任何手段,使教皇的权力达到了历史的顶峰。1214年,他控制德国政局后,又顺势干预西欧各国内政。他迫使法王、莱昂国王、葡萄牙王、阿拉贡王、保加利亚王等先后臣服,再出面仲裁匈牙利、瑞典、挪威等国纠纷,并最终使英王约翰屈服。英诺森三世还多次组织十字军,征服拜占庭,镇压法国南部异端教派,侵略波罗的海沿岸的斯拉夫人居住地,他对各国征收名目繁多的教会捐税,并开始大量出售“赎罪券”……
  从十一世纪中叶开始的教皇与皇帝的斗争,历时二百余年,教皇取得节节胜利,教权也不断扩张。教会不但控制信仰,在世俗领域还享有种种特权,如立法与司法权、行政管辖权、财政税收权等。教会法原是约束信徒、神职人员的法规、条例,到十二世纪,其范围已包罗万象了。中世纪各种活动都是在宗教名义下进行的,所以教会法庭实际上包揽了许多世俗案件,主教充任法官。教皇在罗马设有教皇法庭,为最高法院。随着教权的膨胀,教会上层成为特权阶层,他们骄奢暴虐,腐化荒淫,由此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1375年,佛罗伦萨、米兰、热那亚、比萨和教皇国等八十个城市联合起来,要求推翻教皇的神权统治,获得自由。之后,又出现了1378年开始的四十余年教会大分裂,教皇权势就此一蹶不振,逐渐成为一个盘踞意大利中部的小君主。至十四五世纪,西欧各国的王权得以强化。不过,此时西欧已是中世纪晚期,君主专制是短命的。在即将来临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各国君王的皇冠纷纷落地,有的还上了断头台。
  中国与西欧相比,宗教的社会地位与历史作用存在莫大差异。
  基督教是一统西欧各国的宗教,它有严密的组织,享有广泛的权力,有最高的领袖(教皇)与最高的权力中心(罗马教廷)。在中国,则无大一统的宗教,因而也没有严格意义的国教,但却有一统天下强大的国家政权。在西欧,皇权与教权、国家与教会是分离的,虽有互相渗透的一面,如教权也拥有俗权,或干涉俗权,皇权亦曾有参与教会事务之权(如任命主教),但总的来说,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两种权力是分立的。在中国,皇权与神权是合一的,或者说是贯通的。上天为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充满精神威慑力的神所主宰。皇帝则是“天”派到人间的统治者,故称“天子”。《汉书·鲍宣传》说:“陛下上为天子,下为黎庶父母。”班固在《白虎通·德论》中说:“王者父天母地,为天之子也。”皇帝对臣民的统治是“天意之所予也”,故顺从皇帝的统治,也就顺应了天意。在西欧,皇权没有如此神圣光环,神学理论宣传的是,皇权来自教权。国王登位需教皇为之加冕,教皇因而可以废黜国王,开除国王的教籍。更为重要的是,中世纪的西欧在几个世纪中教权与皇权一直互相抗衡,彼此争雄。宗教势力在西方社会是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教会获得独立后,不断强化权势,限制皇权,向皇权频频挑战,有时皇权不得不屈服于教权,拜倒在教皇的脚下。到了英诺森三世时期,教权达到巅峰,各国世俗权力皆归顺于教皇。当然,权力独大,失去制约,必然会腐化衰落,罗马教会同样逃脱不了这一规律。
  在中国,宗教不但不是一种政治力量,甚至也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在观念上,不可能提出教权优于皇权的任何理论。中国的宗教只提供给人们信仰的选择,而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们依附于皇权,并且为维护专制皇权效力。在这里,皇权受到宗教势力的限制,那是天方夜谭、日出西边了,倒是宗教活动、宗教势力时紧时松地受到世俗政权的控制。世俗统治者为了防范宗教的发展成为威胁国家权力的异己力量,采取种种措施加以限制,如实施一种横向切割法,即将京师的宗教领袖与地方的教徒分开,把宗教领袖置于中央朝廷的直接监控之下,从而使中央的僧道官不能纵向地指挥地方的僧道官与教徒,所以也就几乎没有全国性的宗教活动。中国的宗教不像西方那样有层层的权力中心和活动中心,其各级主教由教会选举产生。由于僧道官主要是由官方选任的,僧道官也就主要对官方负责,这样,僧道机构就成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了。更为重要的是,自古代以来,世俗统治者一定程度上断绝了出家人与未出家信徒及广大人民之间的联系,加之释、道二教在百姓中虔诚的信徒只是少数,由于官方的禁止,他们没能组织起来,由此,佛、道教上层人士很难成为有广泛组织基础的宗教领袖,官方从而有效地达到了遏制宗教势力在政治上发展的目的。
  
  四、源远流长的法治理念与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
  
  在西欧,早在古希腊时期的雅典等城邦,平民与贵族斗争中所取得的胜利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如雅典城邦公元前621年的德古拉立法、公元前594年开始的梭伦立法、公元前509—前508年的克里斯提尼立法及公元前462年后的阿非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宪法”等,都大大推动了雅典的民主与法治,孕育了西方的法治主义精神。正如伯里克利所说:“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精神使我们心服。”
  关于法治的必要性,古希腊智者柏拉图就作出了深刻的哲理论述。他在《法律篇》中写道:“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是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他认为“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当然,“如果有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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