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参事”溯源
作者:任 杰
一、“参事”一职古已有之
“参事”作为词语,《辞源》释为:“参与政事。”此词出现于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官制象天》有“备天数以参事,治谨于道之意也”之语,曹操《郭嘉有功早死宜追赠封表》有“与臣参事,尽节为国,忠良渊淑,体通性达”之句。“参事”作为职官的名称则出现在南北朝。北齐(550~577)掌管桥梁渡口的都水台设有参事10人。陈朝(557~589)设诸多参事,不但都水台设参事,后宫也置紫极房参事、宣融房参事等。而“参事”作为具有参谋性、咨询性的职官名称则产生于清朝末年。
二、清朝末年参事的设置
中国行政机构中很早就设置参谋性、咨询性的职官,而以“参事”命名的,则是在清朝末年行政体制和官制变革中产生的。
(一)在推行“新政”中产生参事
鸦片战争后,国内外形势急剧变化。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在西安发布“变法”上谕,推行“新政”,清廷中枢机构随之变更。按《辛丑条约》规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更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外务部设总理王大臣、会办大臣、尚书兼会办大臣各1人,左、右侍郎各1人,左、右丞各1人,左、右参议各1人,之后又增设丞参厅“承上启下,一气相接”,置参事4人(正五品)。也就是说,在外务部建立时,设立了丞参厅,置参事协助参议负责审议法令。以后,陆续增设商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等机构来行使原总理衙门的部分职权,这些机构大多设置了参事。
(二)在“仿行宪政”中设置参事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9月,清廷颁诏“预备立宪”,对中央官制作了大规模的调整,史称“丙午改制”。根据准奏施行的《内阁官制》、《各部官制通则》以及各部官制,中央行政机构普遍设置了参事。
一是在内阁编制局设置参事。《内阁官制》规定,内阁编制局负责拟订各项行政法规草案,考核各项行政法规增删修改事项,条列意见呈请阁议裁决,审议各部提交阁议的法规草案,条列意见呈送内阁,随时申覆内阁总理大臣、副大臣的咨询。编制局设总办1人,帮办1人,参事10人,书记4人,录事4人。“参事承总理大臣、副大臣及本局总办之命审议起草。”在内阁负责拟订行政法规草案的编制局设置参事,对以后参事职责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是在中央部院设置参事。中央部院调整合并,设11部。各部设尚书1人,左、右侍郎各1人,内设承政、参议两厅和若干业务司局。承政厅设左、右丞各1人,负责部内机要、人事、文秘、财务等事务;参议厅设左、右参议各1人,负责拟订部令、核定法令章程和编译有关书籍等谋议筹划事项。有的部两厅都置参事,如刑部改为法部,《法部官制》规定,下设2厅8司,在承政、参议两厅各设参事2员,助理厅务。有的部只在参议厅置参事,如外务、民政等部。
(三)责任内阁时的参事设置
清廷名为立宪实则集权的改制激起全国更大的反清浪潮。1911年(宣统三年)5月,清廷被迫颁布新的《内阁官制》,撤消军机处和原内阁,成立责任内阁,为最高国务机关,设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由10部大臣兼充的国务大臣。同样在内阁和中央部院设置了参事。
一是在内阁法制院设置参事。1911年5月,设置了直隶内阁总理大臣的内阁法制院。《内阁法制院官制》规定,法制院置院使、副使、参议、参事、佥事、录事;参议及参事的职责是根据院使及副使之命,负责法律、命令案撰拟,法律、法令的增删改废,各部所拟法律和命令的审查复核,现行法律、命令的解释,各项法规编纂整理以及其他关于法制统一等事项;“参事,奏任”,即参事任命由院使报内阁总理大臣批准,并强调:“参事重在编核法令,自须用专门法政人才”。
二是在中央部院设置参事。责任内阁下领10部。外务部裁总理大臣和会办大臣,改尚书为外务大臣1人,改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大臣一人,内设机构有丞参、司务2厅与4个司。“参事四人。奏补。”“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护侨人偏客,以慎邦交。副大臣贰之。丞掌机密文移,综领众务。参议掌审议法令,参事佐之。”各部基本相同。如民政部,设承政、参议2厅和5司,“参议厅参事二人。”陆军部在陆军大臣、副大臣之下置参事4人,“大臣掌主陆军,稽颁营制镶章,以巩陆防。副大臣贰之。参事掌法律章制。”(《清史稿·职官六》)
(四)参事官的设置
参事一般都扮演行政首长的参谋、幕僚角色,但清末有的名称为参事官。这有三种类型:一是仅称谓为参事官的参事。1911年,《陆军部暂行官制》规定,陆军部在大臣、副大臣之下设参事官4员,“参事官掌参订一切法律章制并本部咨询事件及特交参议各事项。”海军部在海军大臣、副大臣之下,设参谋官6员、参事官2员、秘书官6员等。“参谋掌参订改革。参事掌法律章制。秘书掌机密文移。”(《清史稿·职官六》)二是称谓为参事官实际也是行政主官。1904年(光绪三十年)成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各设总务、警务、卫生3个处,各处由参事官主持处务,为正五品;直到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为避免与各部咨询性、参谋性参事名称相混而改由佥事担任。(《清史稿·职官六》)三是同称参事官,但在中央本部和外派机构的行政权不同。1909年(宣统元年)清廷设立督办盐政处,置督办大臣,产盐和行盐的各省总督、巡抚均为会办盐政大臣。盐政处职官设置,按次年《奏定督办盐政处办事章程》规定:“设提调一员,帮提调二员,秘书官一员,参事官九员,秉承督办盐政大臣办理一切事宜。”盐务总厅以提调、帮提调综理厅务,“置秘书官一员,参事官二员专理一切厅务。”而在直奉、潞东、两淮、两浙、闽粤、川滇六个盐务分厅,“各盐务分厅以参事官一员兼领总理厅务。”也就是说,盐政处参事官在中央本部为“员”,而派驻地方时是“官”。
(五)总督巡抚衙门设置参事员
各省以督抚衙署为最高行政机构,紧接中央官制改革,地方政府也进行官制改革,“定辟除掾属、分曹治事制”。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7月7日准奏施行的《各省官制通则》规定:总督、巡抚衙门“各设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按上下对口原则,督抚衙署设交涉、吏、民、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等10科,每科置“参事员各一人,承督抚之命就主管事务掌理各项文牍”;一个参事员也可“兼任三科以下之事”;“参事员不作为官缺,统由督抚自行征辟,无庸拘定官阶大小。每年将各员衔名及到差年月分别奏咨存案,其办事得力之员,得随时保荐。”“参事以下应酌设助理及缮写等人员,均由督抚酌定,毋庸奏启。”对参事员的性质——幕职,员额——10名以下,职掌,任用,管理,提拔及其助手等都做出了规定。
综之,参事在清末“丁丑新政”中产生,最先在外务部设置,而后在“丙午改制”中普遍推行,职掌悬殊,而称谓则有参事、参事官、参事员等多种。
三、民国政府参事的设置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结束了历时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民国年间,政府参事的设置趋于规范,并提升了地位,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审核方面形成了优势。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参事设置
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很短,自1912年(民国元年)元旦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到4月临时政府迁北京,仅三个月。南京临时政府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建立,由临时大总统实际兼任行政首长,直接统辖行政各部。草创之始,虽不完善,但仍设置了参事。一是在总统直辖机关设参事。总统直辖机关法制局(或称法制院)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荐任的高级职员中有参事3人。直属临时大总统、负责统辖南京卫戍勤务的南京卫戍总督府亦设参事官等职官。二是在政府部门设置参事。南京临时政府共设9部。各部总长、次长之下,一般设参事2~4人,减少了清末的左右丞和左右参议这个中间层次,提升了参事的地位。三是地方政府设置参事。此时地方政府处于草创时期,有的亦设置参事。福建制订《都督府大纲》规定,都督府置政务院、参谋部、司令部,属官有参议官、秘书官、参事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