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2期

饶阳县韩村李氏地契辑录及考释

作者:张 玉 李秀荣




  立字人李××、李×因互换庄基事,经中人调解成熟,结果谓李×将大街路南庄基一所计粮弓壹分零贰毫换与李××名下永远为业,李××将大街路北老庄基一所粮弓壹分零贰毫壹丝换与李×名下永远为业,当场言明,永无反悔,空口无凭,特立字为证。附四至弓尺列后,两人各执一纸存照。
  大街路南(四至、弓尺略)大街路北(四至、弓尺略)
  中人(略)
  共和国一九六二年九月二日
  此为李氏族中为置换庄基地事所立的地契,详细说明双方庄基地面积及四至弓尺数字,言明双方置换后“永远为业”、“永无反悔”,最后是按有手印的八位中人及代笔人。在立契时间“共和国一九六二年九月二日”处钤盖有“留楚公社小韩村生产大队”圆型章。
  
  二
  
  饶阳县韩村李氏家族保存的地契反映了如下社会现实:
  1、饶阳的历史沿革与社会变迁
  饶阳,今河北省饶阳县,属衡水市。西汉高祖年间始置县,以县南有饶河,故名饶阳。韩村,地处饶阳县东南,与深县、武强县毗邻,历史上称小韩村。《饶阳县志》载,县城东南“二十八里小韩村”,故在乾隆三十六年、嘉庆二十年、嘉庆二十四年的3张地契天头处皆有不同于契中书体的“东南小韩村”5个字,为县吏办理纳税手续时所书,以区别于县城西南的“韩村”。明代饶阳“属北直隶真定府晋州”[2],清初沿袭明制,仍属晋州。雍正二年六月,深州升为直隶州,“以安平、饶阳、武强三县之属”[3],故在乾隆五十九年赵增禄卖地契上钤盖“深州直隶州印”。此前的乾隆三十六年王从福卖地契所钤“饶阳县印”,表明由饶阳县征收契税;乾隆五十九年地契上钤盖“深州直隶州印”,不仅表明契税直接由直隶州征收,更重要的是反映了饶阳县隶属于深州直隶州的史实。至清末,饶阳一直隶属于深州直隶州。民国初年,地方行政区划仍沿袭清制,实行省、府、县三级制。民国二年(1913年)1月8日,北洋政府发布了《统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废除府一级行政建置,直隶州、直隶厅及散州、散厅均划一名称为县”;“是年2月,直隶省正式裁撤府一级建制……深州直隶州改置深县”[4]。1928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6月28日,直隶省改称河北省,按《河北省志·建置志》[5]以及新《饶阳县志》[6]记载,“饶阳直隶于河北省”,但在粘连的民国二十年(1931年)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国民政府财政部验契纸”上钤盖的是“深县县政府印”,县长为“熊县长”。小韩村地近深县,所以在饶阳成为独立县时,小韩村仍隶属于深县。
  抗战胜利后,饶阳县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积极进行土地改革。作为土改胜利成果的标志之一,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1月1日,华北区政府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规定:李氏家族所有土地房屋“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而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政权性质的新生政权“饶阳县政府印”也盖在了“土地房产所有证”上。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农村先后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土地私有逐渐转变为集体所有。1958年8月28日,河北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做出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此后两个多月时间里,全省原有的42000多个农业合作社合并成953个人民公社[7]。当时饶阳县划为4个人民公社,1962年1月又分为13个人民公社[8],李氏所在的小韩村属留楚公社(留楚在县驻地东南12公里处),“共和国一九六二年九月二日”的置换庄基地契正是全县刚刚调整为13个人民公社的当年,契中印章“留楚公社小韩村生产大队”即是证明。
  韩村李氏地契上钤盖的不同时期的“饶阳县印”、“深州直隶州印”、“深县县政府印”、“饶阳县政府印”、“留楚公社小韩村生产大队”章,是对饶阳的地方建置沿革以及社会变迁史实的真实记录。
  同时,观察清代地方官印,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乾隆三十六年与嘉庆二十年、二十四年地契所钤印章“饶阳县印”大小相同,皆为6.8厘米见方的右汉文、左满文形式,但乾隆年间印章的边栏为0.5厘米,嘉庆年间的则为0.7厘米,显示了清代官印边栏日趋宽、粗的特点[9]。右汉文、左满文的“饶阳县印”几个篆字虽然相同,但嘉庆年间印章上的文字笔划更趋向瘦细。另外,钤印在乾隆五十九年地契上的“深州直隶州印”为7.5厘米见方,大于乾隆三十六年地契上6.8厘米见方的“饶阳县印”,而小于钤印在契尾上的10厘米见方的“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之印”省府章。官府印章的大小反映了清代官制等级森严的史实。
  2、清朝社会基层组织的变化
  在清朝社会内部,社会基层组织也在发生着变化。嘉庆、道光年间的3张官制“杜绝契”上有“丹桂社九甲”、“丹桂社五甲”字样,“丹桂社”是卖主、买主所在社。清代承袭明代的里社制度,顺治“十七年,令民间设立里社,则有里长、社长之名”[10]。饶阳县在明朝“洪武初编户十五里,永乐五年以户口繁庶,又迁山西榆汾等民入籍,增编四里,共十九里,而社因之”。“其后各社,岁久迁徙无常”。清乾隆《饶阳县志》云“在城曰坊”,然后按东北、东南、西南、西北4个方位分为若干社,“东南曰丹桂、正节、孝行、崇教、崔村”[11]。社为赋税区,其下分甲,故在嘉庆、道光年间的官制“杜绝契”上有“丹桂社九甲”、“丹桂社五甲”字样。其时,里社组织的功能已渐趋废弛,只剩一名称而已。“当里社衰落蜕变之时,直隶各州县在雍乾以后陆续出现了另外一种职役系统,其基本组织结构是:在自然村与州县之间设置一级组织和区划,……我们统称之为地方;……对于这种职役系统,我们称之为乡地组织。” [12](另有一些学者将其称之为“保甲组织”,把这种变化称之为“保甲组织逐步取代里甲组织”,国家通过里甲组织“实现对乡村的统治”[13]。)当时的饶阳农村不仅仍保留着里社组织,而且出现了乡地组织,这从嘉道时的3张“杜绝契”上中介人中有“地方”一名可知。嘉庆二十年地契中有“地方”,却无签名者,嘉庆二十四年与道光二十年地契上的“地方”签名者分别是“王从隆”和“王素轩”。乡地组织的管理功能在逐渐扩大,“乡村社会转而开始以自然村为单位来支应各种官差”[14]。“村庄成为国家管理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15]。
  3、丈量土地的长度单位与“册地”、“粮弓”
  饶阳李氏家族保存的这8张地契,无论是买卖、典当土地,还是手写的民间地契或官制契纸、房屋土地证,其丈量土地的长度单位皆为“弓、尺、寸”(一弓等于5尺)。就笔者所见,在河北境内与此相同的还有东部的沧县王氏地契、青县郑瑞堂卖地契,北京南部的固安张氏地契[16],而与山东毗邻的盐山县以及饶阳西南百余里外的束鹿县,当时丈量土地的单位为“步、尺、寸”(“步”与“弓”同,皆等于5尺)[17],可见“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之现象。
  乾隆三十六年、五十九年卖契,民国二十四年当契以及1962年置换土地契约上,×亩×分土地前面都有“粮工”或“粮弓”一词,而在嘉庆二十年、二十四年的两张官制卖契中则用了“册地”一词。明代实行鱼鳞图册,登记农民土地。清代承袭明制,康熙时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人口为准征收赋税,再增人口“永不起科”;雍正时实行“一条鞭法”,农民土地登记在册,按土地多少向国家缴纳赋税,故官方称“册地”,指在册之地。在民间则习惯称“粮弓”或“粮工”,即表示向国家缴纳赋税粮食的土地数量面积。从这个意义上讲,称“粮弓”较“粮工”更合乎史实。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