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第2期

饶阳县韩村李氏地契辑录及考释

作者:张 玉 李秀荣




  4、土地价格、契税与印花税
  在李氏地契中,有5张土地买卖契约,笔者将其基本情况列表如下(表一)。
  
  从表中可以看出,庄基地远较耕地价格高。如可比性较强的乾隆年间两张地契,乾隆三十六年卖契中,0.225亩庄基地卖价为2.5 两白银,每亩地价约为11.11两;乾隆五十九年卖契中,2.7176亩土地卖价为20两白银,每亩地价约为7.36两白银,比庄基地低了约1/3。原因是庄基地一般地处村中央或靠近村中央,适宜盖房居住,生活方便,且有四邻,有一定的安全性,故地价较高。同为庄基地,嘉庆二十四年、道光二十年两张地契的地价都高达每亩40多两白银,几近乾隆三十六年地契的4倍,主要原因应是庄基地上有房屋,只因使用格式固定的官制契纸,受其所限,契文中无法标示出来,不然不会有如此高的地价。当时饶阳所属的深州,“土薄而人寡。自唐以来,下于他州”,康熙时,饶阳“定县为中,治积谷一万石”[18]。在这土地瘠薄的地方,上好的熟地价格肯定不菲,更不用说村中庄基地的价格了。像李氏家族的李振彩,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长达40余年中,花去近50两白银先后买进大小不等的三块庄基地与二亩多耕地,应该是一个勤劳持家、踏实能干的自耕农民。
  嘉庆二十年王振山卖地契也值得关注。丹桂社九甲王振山将“庄基一段”计“壹毫捌丝肆忽”卖与同社五甲李振彩。“壹毫捌丝肆忽”庄基地到底有多大?按照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变迁表》 [19]粗略计算,壹毫捌丝肆忽土地即当时的0.00184亩,合11.04平方尺,约3.469尺见方,按清代量地藩尺,1尺合今天0.343米,也就是边长不足1.19米见方的一块地方。0.00184亩地卖价5钱白银,1亩地价格为272两白银,地价之高,实属罕见。这有着特殊的原因,自古至今,民间都讲究庄基院落的整齐方正,此块庄基所处位置“东至本主,西至卖主,南至买主,北至卖主”,“本主”与“买主”应为一人,因此时纳税的是买主李振彩,故自称“本主”。李振彩为了院落的整齐,用5钱白银买下了这不足1.19米见方的一小块庄基。更主要的是,李振彩到官府登记缴纳税银“一分五厘”,官府不仅为此卖契粘上契尾,而且钤盖“饶阳县印”以及“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之印”,其目的是证明自己对这一小块庄基的所有权,以提高土地证书的法律效力。
  以上5张卖契皆粘有契尾,除乾隆五十九年契尾的时间被当时县吏裁在左半幅不得而知外,其余4张卖契皆为当年纳税。对于此,清朝规定:“凡民间执契投税,官给司颁契尾一纸,粘连钤印,令民间收执为据。”[20]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曾下旨:“令民间税契无司颁契尾者,首明即行补给,其税银于原经手之州县名下追完,……立限一年。”[21]乾隆《饶阳县志》云:“每岁赴布政司请领契尾正副相连,钤印中界。凡民间田宅交易送契到官,粘给正照副照,汇解司库。每价银一两输税银三分。”[22]5张卖契的契税皆为交易价钱的3%,合乎契尾“每两投税三分”以及县志“每价银一两输税银三分”的规定。
  与乾隆五十九年卖契、契尾粘连在一起的是民国二十年(1931年)河北财政厅印发的国民政府财政部验契,以此来看,即使过了近一个半世纪,国民政府仍然承认清朝地契的合法性。同时,也可看出当时军阀混战,国民政府以种种名义搜刮钱财的事实,这二亩七分一厘土地在当时缴纳“投税银六两”的147年后,又缴纳验契纸价“七毛”,注册费“一毛”,印花税“贰分”,共8毛2分。从该验契的编号“财字第叁贰玖零贰叁壹号”看,数字已达7位,足见此类验契数量之多,范围之广。
  贴在民国二十年(1931年)验契上的印花税票,形状如同邮票,上方有“国民政府印花税票”字样,下面有“贰分”两字,中央图案为当时的中国地图及中华民国国旗,“河北深县”4个黑色印刷字均匀分布在税票中央。这样的税票俗称“地图旗印花税票”。印花税是中国仿行西洋税制的第一个税种。一般认为,光绪十五年(1889年)清朝拟开征印花税,“三十三年(1907年)度支部奏准颁布《印花税则》,咨商直隶总督,先在直隶试办,因天津商会屡请缓行,度支部乃改定宣统元年(1909年)各省一律开办,但因商民反对,终未实行。”[23]事实上,早在清末(宣统元年)就已开征印花税[24]。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10月21日颁布了《印花税法》,并于次年3月正式实施。3月1日,“直隶开征印花税,由财政部委托省财政司、津海道监督署、邮政局代售印花税票。”[25]民国五年(1916年)设立直隶印花税处,专掌此项税收[26]。民国政府成立后,1927年8月,财政部颁发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共4类74种,印花税票最低1分,最高5元。这张“地图旗印花税票”是民国政府印制的,票额2分。
  典契,或称当契,是农民为生活所迫,把土地或房屋典当出去,以换回银两,经中人说合,双方同意而签定的契约文书。典契格式与卖契大体相同,但内容较卖契简单,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王凤鸣的这张典契,没有地块四至、长宽等数据,也没有当期。实际上,许多农民为生活所迫才出卖土地,如此契“王凤鸣因不便”,“将东西庄基壹所粮弓叁分”当于李氏。这种没有当期的典当契名义上是“当”,实际上是“卖”,只不过“当”较“卖”更体面一些,留给当主的面子更足一些。虽然规定“钞到许赎”,但往往当主没有能力赎回,就等于绝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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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张玉:《束鹿县张氏家族契约文书述略》,《文物春秋》2005年1期。
  [2]乾隆《饶阳县志·沿革》(清道光年间补刻重印本),美国犹他州家谱学会,1997年。
  [3]道光《深州直隶州志·地舆志·沿革》。
  [4]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省志·建置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页。
  [5]同[4],第193页。
  [6]饶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饶阳县志》,方志出版社,1998年。
  [7]苑书义、孙宝存、郭文书:《河北经济史》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3页。
  [8]同[6],第60页。
  [9]王本兴:《中国历代印章边栏演变简史》,辽宁美术出版社,2002年,第193页。
  [10]《清朝文献通考·职役一》,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044页。
  [11]同[2],卷上《方域志·里社》。
  [12][14]魏光奇:《清代直隶的里社与乡地》,《中国史研究》2000年1期。
  [13][15]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3期。
  [16]张兰普:《1837—1957年的一组土地、房产、租税契据》,《历史档案》2001年4期。
  [18]清·吴汝纶:《深州风俗记·赋役》,深州文瑞书院光绪二十六年刻本,卷3上。
  [19]梁方仲:《中国历代度量衡变迁表》,载《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210页。
  [20]《清朝文献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1卷,第5136页。
  [21]同[20],第5140页。
  [22]同[2],卷上“课程”。
  [23][26]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河北省志·财政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82页。
  [24]项定才:《清末仿行印花税管窥》,《税务与经济》1997年3期。
  [25]河北省志财政志编写组:《河北省财政大事记》,中国旅游出版社,1992年。
  〔责任编辑:许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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