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7期


从人治走向法治

作者:郭道晖




  反右时政法界沦为重灾区
  
  反右之前,“右派”不过是指党派内部或党派之间相对于“左派”的一个派别,一个不同政见的群体。即使在毛泽东准备发动反右运动时写的那篇《事情正在起变化》文章里,他也还是把批判“有反共情绪的右派”视作“意识形态上的锄毒草”,强调不到“严重违法乱纪”是不会受“整”的。但是,还不到二十天,右派就被称为“反动分子”了。再过一个月,就进一步被定性为“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了。到处理右派时,不少人更成了“极右”亦即反革命分子,被发配边疆或投入监狱。而当时处罚右派的依据,仅仅是1957年10月15日的一份党的文件中定的几条原则性标准。一切由各级党组织掌握,既不依据法律,也不经司法审判,在大批判中更不许被批判者有任何自我辩护的权利。
  反右运动对法律界、法学界的清洗和摧残是很严重的。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民事庭20人中,划为右派的有8人,占40%。有的学校法律系的老教授几乎“一网打尽”。钱端升、王铁崖、韩德培、梅汝等堪称中国法学泰斗的老一辈法学家,几乎无一幸免。当年还是年轻教师的许多当今法学名家,如沈宗灵、吴家麟、江平、马克昌等,也都难逃劫难。至于法学界受批判的“右派言论”,则大都是近代法制的一些基本常识性的原则、规则、观点、概念,乃至通用的法学名词,有的还是三年前刚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批判为“敌我不分”;“法院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同党闹独立”;主张法律有继承性,说是“为反动法律招魂”;主张尊重法律的科学性,说是“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要求完善人大制度,成了“吹捧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提出实行法治,反对以党代法、以政策代法,更是被批判成“企图篡夺党对国家的领导”,如此等等。
  著名老法学家杨兆龙教授提出要“及时立法”,制定法典,也被斥之为“旧法观点”、“六法观点”,说他是“企图把那些像他自己一样的‘老法学家’拉进立法部门,从而篡夺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权,以便从根本上推翻人民民主法制,而使资本主义在中国复辟”。这位曾经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柏林大学博士后,解放前在多所著名大学担任过教授、法学院长,并曾在上海担任过上诉法院法官、律师和审判日本战犯的罪证调查室主任的正派老专家、老学者,在肃反中就因为曾在旧中国司法界担任要职而解放时留在大陆未走,被怀疑是“埋伏特务”。反右中又因上述言论,被打成“右派”。1963年又因莫须有的“反革命罪”被逮捕入狱。“文革”期间,1971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终于冤死狱中。
  另一位政法界前辈、著名的救国会“七君子”之一王造时教授,1957年在上海市政协会上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是法制的指导原则,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与内容。我们要扩大民主,就必须健全法制。”这本来是完全正确的,却被诬指为“大肆宣扬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实际上就是企图用资本主义制度来代替社会主义制度,从而达到复辟资本主义的阴谋”,也被打成“右派”。“文革”中又被进一步打成“反革命分子”,以至病死狱中。
  从此以后,法学在中国几乎不复存在。所剩无几的几个高校法律系,教学内容就是党的政策加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还要着重批判法学领域里的“右派言论”。本来就十分幼稚的中国法学,实际上已经消融于政治说教之中,再没有独立的法学专业了。
  今天回过头来读一读当年许多法学家的所谓“右派言论”,我们会发现,它们与我们今天的法学观点如出一辙。仅仅因为他们早说了40年,就成了反动言论。历史的误会竟至于此!难怪有的年轻人读了当年法律出版社作为反面教材出版的法学界《右派言论集》,觉得当年共产党要是认真听取了这些“右派言论”,我们早已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了,何至于弄出那样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来。
  
  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年代
  
  1957年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法律虚无主义、法制无用论由此盛行起来。这年7月,中共中央明文取消了司法的独立性,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而不是向选出它的人大负责)。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讲法制问题,有一段话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按指军委扩大会议——引者注)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插话中也讲:“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结果,中央政法小组向毛泽东、刘少奇打报告称:“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上述对法与法治的认识和评价,清楚地表明:在当时党的领导人心目中,法只是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且主要是惩治犯罪或镇压阶级敌人的专政工具,对于以法调节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几乎不在视野之内。在他们看来,治国靠的是群众运动,靠开会,靠决议,靠人治,靠党治,而不是靠法律,行法治。法律说到底不过是平时办事的一种参考而已,并非依据,在革命运动发生时自然就可以撇在一边了。正是在这样一种思想的指导下,不仅党权取代了政权,而且党的决议就是法。
  1957年以后,几次涉及全民总动员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大变动的重要举措,都是只凭党的决议行事,而未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议决定。如“大跃进”这样一种全民总动员性质的大运动,仅凭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一纸决议,就一轰而起,既未经过科学论证,更未经过人大审议,显然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的。几乎同时发生的人民公社运动,也是只根据上述会议的一个决议,一个月之内就在全国农村遍地开花。而这个运动,因为实行“一大二公”、“一平二调”、“政社合一”以及大搞公社食堂,不仅对农民的所有权有所剥夺,而且极大地改变了国家基层政权机构与社会经济组织的体制,本来更是应该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正是由于没有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这两大运动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和损失,并且事后也无人为此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据官方正式统计,河南九个县仅因“大跃进”造成饥荒而饿死的人数,就超过了常年正常死亡人数的100%。从全国范围看,总人口以往每年都要增加上千万人,而1960年反比上年减少了一千万人。
  对于人治所带来的这场严重灾难,党的领导人不是完全没有察觉。刘少奇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即指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代替人民委员会,党委代替一切,在党内也代替了党的代表大会,这是个大错误。”毛泽东也突然承认“现在是无法无天”,并指示说,“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但是,法律工作者刚刚搞出几个试拟稿,“文革”就发生了。
  
  彻底砸烂法制的十年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事前曾在党的四千多高级干部中进行过广泛讨论。我有幸被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的领导干部小组秘书,负责作记录和整理会议简报。有一次会议讨论到“文革”是否“一场空前的浩劫”时,谭震林副委员长拍案而起,激动又沉痛地说:“什么空前浩劫!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早就有浩劫了。30年代初中央苏区的肃反,就错杀了红军干部和战士几千人,难道不是浩劫?我们不去正视和汲取过去的教训,才产生文化大革命的大灾难。”
  谭震林讲的是1931年的“富田事变”,当时为抓所谓AB团,大搞逼供信,红二十军从班排长到军一级领导干部几乎全部被杀。同年秋,鄂豫皖红四方面军也发生了类似的惨案,2500多名排以上干部被逮捕和杀害。还有1943年延安整风后期的审干运动,也是因为大搞逼供信,十余天时间就“抢救”了成百上千的“特务”、“叛徒”,搞得人人自危,幸亏当时毛泽东醒悟得快,才没有酿成大祸。但是建国以后,我们仍没有汲取教训,又大搞反胡风、反右、反右倾等政治斗争,不断伤害党的干部和知识分子,达数百万之多(划右派55万,划右倾分子300余万)。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长期不愿正视这些惨痛的历史,认真地总结教训,往往借口客观原因或担心引起“副作用”而极力粉饰,隐恶扬善,结果自然就有了“文革”的大灾难。
  早在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为加强所谓“一元化领导”,许多地方的公、检、法机关就已经被合并成了所谓“政法公安部”。1960年,根据中共中央决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也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本应是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监督行政机关,由此变成了行政机关(公安)领导司法机关,权力制约的法治原则被彻底废弃。再加上国务院监察部、司法部被撤销,律师制度也自行消亡,“文革”未至,国家法律制度和司法机构实际上就已经被“砸烂”得所剩无几了。到了“文革”发动时,肆意践踏国家大法,煽动红卫兵在全国各地造反夺权,公开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使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抄家、揪斗、管制之类的“群众专政”畅行无阻,工宣队、军宣队执掌国家机关、学校、科学文化事业部门大权,以及设定对领袖和领导人的“恶毒攻击罪”等等,造成了所谓人治底下的群治的奇特现象。
  从1965年2月起,长达十年的时间全国人大没有开会,可谓名存实亡。1975年1月召开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其代表竟然是秘密指定的,开会时间、地点与议程等也绝对保密,这在以民主性、公开性为宗旨的世界宪政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次人大通过了一部新的“革命宪法”,其中干脆取消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文,取消了公民有迁徙自由、通讯秘密的权利,有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从事其他文艺活动的自由等条款,同时赋予“四大自由”(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以受国家保障的宪法地位。除了这些显然是蓄意剥夺公民权利和支持侵犯公民权利的规定,新宪法还有一些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规定,更是违反了我们立国的基本原则。而即使这样一部宪法,也没有谁真的打算去遵守它。后来的“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指定华国锋为总理和接班人等等行动,都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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