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7期


从人治走向法治

作者:郭道晖




  20年前,即1979年春,因工作需要,我被从清华大学借调到新成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工作。那时,彭真刚刚恢复工作,担任法委主任。一上任,他就夜以继日地抓紧立法工作。在1979年6月26日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创下了一次会议通过七个基本法律的空前纪录。
  彭真对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同他多年的反思有关。他曾特别谈到过自己坐牢的经历,说他过去坐过六年国民党的牢,作为一个共产党人,这在那个时候不足为怪;但想不到的是,解放以后,在“文革”中,他竟又坐了九年半的牢。为什么革命成功了,反而会被自己人关进了牢房,而且坐牢的时间比解放前还要长呢?他坐牢的时候就一直在思考着这个“为什么”,并终于醒悟到,这是对自己的党过去重人治、轻法治的惩罚。实际上,否定法治也就否定了自己。
  本世纪初以来,先进的中国人为了争民主、求法治,进行过前仆后继、可歌可泣的斗争,直到新中国成立,国家真正实现了统一,才有了全面实行民主和法治的条件。可惜的是,建国以来,我们总体上是忽视和轻视法与法制的,后来干脆是自毁法制。直到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包括彭真在内的大批老革命家也从过去的“人治”噩梦中觉醒过来,才开始重视起法制建设的工作。我们今天能够开始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这是用几十年沉痛的代价换来的。因此,回顾并反思5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经历,对于我们坚定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
  
  毛泽东:“人治底下的群治”
  
  毛泽东是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者?所有从“文革”过来的人,都会清楚地记得他对法律的轻蔑态度。但是,翻开历史的记录看一看,毛泽东其实也曾重视过法治,反对过人治。比如,他中学期间在作文中就曾提出:“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工具也”。1931年11月以他的名义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已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他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也制定过一些保障人权的条例。而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期间,在同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的斗争中,他也提出过要民主、不要独裁,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建国前夕在他主持下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几年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也都明文规定了民主的原则,表明了要走依法治国道路的决心。只不过,毛泽东的法制观,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工具论”的水平上。那个《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在莫斯科起草的,所谓“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按照阶级斗争的观点,一切富裕阶级和阶层的人,是不能享有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权的。在毛泽东看来,民主也好,法制也好,都只是一种方法,对阶级斗争有利时就用,束缚自己手脚时就丢。因此,即使在建国以后,即使通过了这样或那样的“大法”,他也从没有把法制当作一种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行为准则。
  当然,毛泽东的“人治”与中国古代的人治(专制),在形态上还是有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毛采取的是“一人之治”与“群众之治”相结合的办法。在他看来,这也是民主,只不过这种“民主”是任他予取予夺,服从于他的政治目标和政治需要的一种工具而已,并非人人应有之权利,更不存在对他的权力、甚至包括各级第一书记的权力实行监督的可能。他经常谈到的所谓“民主集中制”,说到底,也不是指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基本的民主原则。他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上讲得明白:所谓集中,就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如何来判断哪些意见正确,哪些意见不正确呢?那自然是“你民主,我集中”了。结果也就有了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根本违反民主原则的错误逻辑。按照这种逻辑,毛泽东就可以随意根据自己“集中”起来的意志,来倡导所谓“大民主”,“造成空气”,利用“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来制服他所不喜欢或打算搬开的少数人。一个好端端的新中国,竟然一步步走到“文化大革命”的暴民政治、红色恐怖的程度,这确实与毛泽东的一贯轻蔑法制是分不开的。
  

  早期司法改革的消极后果
  
  早在建国前,1949年2月,毛泽东就批示发布了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是新中国摧毁国民党旧法统、旧法制的一个必要的措施。但是,这一指示对国民党以至整个西方国家的旧法律所持的全盘否定的态度,也给后来的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本来,“六法全书”中一些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及诉讼程序等,并非都不能借鉴(事实上后来改革开放时期的立法工作就参考了“六法全书”);反映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某些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更有不少内容是值得传承的,但由于《指示》的规定,这些东西一概被当作了“精神垃圾”。1952年实行司法改革,当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委兼刑事庭庭长的贾潜曾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旧法律体系被打碎之后,有的“砖瓦”还可以为我所用,后来竟被当作“右派言论”受到严厉批判,贾潜自然也被打成了右派分子,二十多年不得翻身。 src="http://img.qikan.com/qkimages//banc/banc9907/banc990703-6-l.jpg"align="right">
  在司法改革中对旧法的全盘否定与蔑视,一个直接的后果是殃及所有那些所谓的“旧法人员”,其中包括在国统区执教的资深法学教授和执业的著名法官与律师。在那次司法改革以及同时进行的院系调整中,大批司法工作者和法学教授被调离原岗位。有的被派到医院X光挂号登记处工作,有的被派到房管处工作,有的去当了小学教员。南开大学王明辉教授被迫改行教美术。原南大法律系赵之远主任、吴学义教授,被调去学校图书馆当馆员。上海士英大学的俞启人教授竟被派到市交通局管售票工作。华东法院分院外事审判组组长沈钧甚至被派到火葬场做杂务。据统计,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总共清洗掉6000多名“旧法人员”,却把大批从农村和部队进城的、文化低、毫无法律知识的“法盲”调入法律部门,充任有生杀予夺权力的审判员。再加上旧法被废弃,新法粗糙、不完备,又严重滞后于迅速变化的政治经济生活,从而进一步造成法制松弛、人们法律观念淡薄的状况。各种政治运动往往脱出法制轨道,又常常强调要以“民愤”大小来定罪,甚至具体提出一些比例数,结果是错判了许多案件,并且杀了一些不该杀或可以不杀的人。仅据建国头三年比较粗略的统计,在当时受理的600多万案件中,错判的就达10%。如果以今天的法制标准来衡量,错判的比例肯定还远高于此。
  
  胡风一案是典型的违宪事件
  
  胡风事件的起因,与文艺界内部的某些历史积怨有关。但此事酿成冤狱,却是法治不彰,听任个人独断专行的结果。当时新中国尚无刑法,只有一个针对历史反革命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但考虑到1954年9月刚刚通过了宪法,应该说对胡风案也不是无法可依的。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宪法制定几个月后,既不经胡风本人同意,又未经调查取证核实,甚至没有通过法院审判确定有罪,就将胡风及其他人的私人信件在报上公布,并在“编者按”中将其宣布为“反革命”,这实属严重违宪事件。因为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公布私人信件,不仅侵犯了公民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的权利,而且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何况,仅仅根据私人信件,未作全面调查核实(现已证实原编者按中许多都是捕风捉影、望文生义、张冠李戴、随意引伸的断语),就深文周纳,故入人罪,这就连“先定后判”、“有罪推定”的法律程序也违反了。
  胡风事件之违反宪法,尤其突出地表现在以思想定罪上。根据宪法,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只要不是公开发表、散布严重危害社会与他人的言论,如危害国家安全、泄密、诽谤他人、教唆犯罪等,则均不构成犯罪。而胡风一案可说是开了新中国以言定罪、思想入罪之先例,其影响极其严重。
  胡风事件之违反宪法,还表现在它未经合法程序就将胡风等人逮捕、关押、判刑。宪法明确规定有公开审理、被告人有辩护权、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只服从法律等条文,而给胡风定罪的过程,却全凭领导人的一句话;就是已经得知有些情况搞错了,也要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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