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7期


从人治走向法治

作者:郭道晖




  邓小平:用法治取代人治
  
  回顾我们建国以来前30年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制建设是何等的落后,而人治的影响是何等的根深蒂固。比较一下同样落后的俄国,革命于1917年11月胜利后,列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亲自主持起草并通过了六十多项法律和法令,在1918年7月就通过了苏俄第一部宪法。1921年实行新经济政策,列宁又签署公布了相关法律和法令多达467个。这期间,列宁还亲自指导在旧俄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苏俄民法典、刑法典、劳动法典等基本法律。而我国呢,直到1979年,即建国30年后,在经历了无数沉痛的教训之后,才形成了第一部刑法典和诉讼法典;到1986年才有了一个极不完善的民法通则,而至今还没有能够制定出一部民法典。
  十年内乱结束之后,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后,我们的法制建设已经揭开了一个新的历史篇章。特别是1982年9月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也庄严宣布:“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或法律的特权”。这一系列规定,说明我国法制建设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实现了拨乱反正,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上的重大历史转折。正因为如此,从1979年到1999年3月,我们顺利地制定和通过了多达351个重要法典和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多达6000个以上的地方性法规,和数以万计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与此同时,检察院、监察部等部门相继恢复,司法制度初步改革,律师已发展到10万人,法学教育也得到了加强,培养了数十万法律人才,并且进行了全国规模的三次普法教育,使全国人民和干部的法律常识与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必须看到,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是同邓小平理论的指引和邓小平本人的民主法制观分不开的。早在1941年,邓小平就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严厉批评过“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观念,认为这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他指出,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他强调:“党团没有超越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通过才生效力。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中最独具慧眼的清醒的认识。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振聋发聩的著名讲话中,更进一步着重提出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并把它提高到“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根本问题上来认识和对待,尖锐批评了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由党领导一切—党权高于一切—党的第一把手的权力高于一切这种由党领导变成“书记专权”的错误公式。邓小平明确指出:建国以来之所以人治盛行,“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有关”。而为了根本改变这种错误的传统,就要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家长制,要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必须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邓小平也很清楚,要真正实现法治,民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他多次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二者相辅相成。“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而尤为重要的是,在他看来:“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所谓法制,用邓小平的话来说,就是“民主的法制”。而这正是近现代意义上“法治”的要义所在,是我们根本改变人治,使法治真正变为一种不可动摇的制度永远继续下去的关键所在。
  
  突破阶级斗争的法制观
  
  改革开放,起源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否定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已经成了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斗争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因而在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制观念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到巨大的打击和障碍。这种事例不胜枚举。
  1979年3月和10月法学工作者李步云等先后在《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上发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论罪犯在法律上的地位》等文章后,很快就遭到反对。一些没有受过法学教育,长期习惯于阶级斗争那一套的政法干部,甚至起而质问他们:“立场到哪里去了?”实际上,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大体上仍旧是把两类矛盾的观点简单地套用在法律上,简单地把人民等同于公民,认为“罪犯”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相信法律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对此,《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发表了《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一文,质疑阶级斗争法学与法制观。这在当时可说是一大突破,自然又引起不少论者撰文批评,认为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超阶级的观点。1983年,原华东政法学院院长、老一辈法学家徐盼秋提出,不能简单地把政法部门的性质与功能归结为“刀把子”,后来在“清除精神污染”时被当作“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受到批评。有的干部甚至斥责说:“上海有个什么法学家,不承认政法机关是‘刀把子’,这是一种胡说八道的谬论!”一些主张“无罪推定”原则的学者,这时也被当作唯心主义的、精神污染的典型受到批判。有的学者提出更改刑法上“反革命罪”的罪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意见,后来竟被批评为“一个危险的抉择”,“客观上适应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需要”。由此可见旧的习惯势力和思维定势之顽固。
  直到90年代初,有的干部普法读本仍旧把司法机关一概称作“专政机关”,说它们是“国家对敌暴力镇压的机器”。有的政法部门行政负责人还亲自调阅审查中国法学会主办的“十年法制建设理论研讨会”的论文集书稿,把其中他认为有“自由化”之嫌的“解放思想,繁荣法学”部分的文章统统撤去,才许出版。直到1993年,还发生过一家法学期刊因发表一篇论人权的文章而奉命“收回”已发刊物的事件。
  在整个80年代,人权研究在我国还是一个禁区。尽管1948年联合国就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此后人权理论与人权法制在国际政法论坛上成为经久不衰的热门话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我国舆论始终不承认有普遍意义上的人权存在。即使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内一些重要报纸和杂志仍旧发表文章公开认定“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1988年,周扬因发表涉及异化和人道主义的讲演,仍被大批特批。直到90年代初以后,特别是思想宣传领域关于“姓社姓资”的大讨论得到邓小平的拨正之后,人们的思想才进一步解放,长期困扰着法学界的一些问题才开始得到解决。昔日那些被斥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观点,渐渐被正式纳入了法学教科书和修订或新订的法律条文中。立法者不再害怕“无罪推定”会“污染”刑事诉讼法,“反革命罪”被代之以“危害国家安全罪”,也没有人再说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确实发生了大变化。
  
  告别人治走向法治的起点
  
  但是,在法学界思想解放的进程中,又引发了一场“法制”(Legal System)和“法治”(Rule of Law)两个概念之争。表面看来这只是两个名词之争,实际上这里面却有观念上的重大差别。中心问题是主张还是否定“法律至上”。一些仍未摆脱阶级斗争论影响的人,认为讲法制可以,因为建立法律制度并不妨碍人的决定作用;但他们不同意讲法治,因为法治就是要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就要法律至上,他们认为这不符合当前我国政治体制的现实。
  1996年2月,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江泽民事先圈定的讲题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他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党中央领导人首次正式宣布要“依法治国”,是党的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而思想同年举行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也被列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之中,从而成为国家的一个发展目标。
  “依法治国”和“法制国家”,二者之间明显地存在着矛盾。事实上,给中央领导人讲课时,主讲人原来写的讲题就是“法治国家”而非“法制国家”,只是政法部门领导人将其改为了“法制国家”。而讲课的几位学者随后将讲稿在《法学研究》杂志和《光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时,仍然把题目改了回来,坚持“法治国家”的提法。《中国法学》等法学刊物在发表其他学者的论文时,也都坚持使用“法治”而非“法制”的提法。这清楚地表现出法学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锲而不舍、坚持真理的态度。终于,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江泽民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报告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法得到了确认。1999年3月,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也把这个观点载入了宪法,使这一治国方略与目标,转化为国家的基本国策。由“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改,价值千金。它表明我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中国共产党终于开始了从“以党治国”向“以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变,在实质上确认了“法的统治”地位,确立了法律至上和人民权利至上的观念。
  当然,中国实现法治的道路还是漫长的,即使在理论上弄清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国家,以及如何建设这样一个法治国家,在实践中普及、提高与探索的道路仍会是曲折的。但是,既然我们的前脚已经跨进了法治的门槛,就应该以坚韧不拔的毅力、坚定不移的决心,大踏步地往前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国家,排除万难,迈向新的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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