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1999年第10期


新区土地改革的回忆

作者:■ 杜润生




  土地改革意义的解读
  
  前边叙述了土地改革的过程,现在谈谈土改的历史意义,借此回答中外学者关心的一些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变革,是始于土地改革。但现在不少人以为,土地改革是一个已经过去了的历史事件,不再具有什么当代的价值。
  其实土改对于我们中国,恐怕是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化必经的一个革命步骤。农民是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业生产的承担者。土改使农民获得土地,打破封建势力的垄断,方可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进步。土改也不是共产党的一家主张,孙中山都提倡“耕者有其田”,他缔造的国民党向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妥协,走向反动,不可能领导农民完成这个民主革命。共产党领导反帝反封建,使“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从而实现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打倒国民党几百万的军队,建立了新中国。此期间,以解放军转向外线作战为例,不用说参军,就说支前,当时我军缺乏现代运输工具,一个淮海战役,5000万农民推着小车,拉着小毛驴,从山东、山西、河南等省,一直到前线,在中原构成一个历史的大画面。没有土地改革是做不到的。
  过去谈论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往往偏重分配土地。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可分配的土地并不很多,直到最近,经几位学者对民国以来的历次调查重新做了整理,发现地主人口约占5%,占有的土地还不到40%。农民所得就是为数不大的一块地租。有学者计算:不超过700亿斤谷物。但正由于土地的稀缺性,需要打破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刺激商品经济发展,为国家工业化准备了条件。这方面的意义绝不能轻估。
  既然如此,何必经过那种激烈的斗争,难道不可用和平分田的办法,在取得政权后从容解决?最初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有偿征购,后来又主张耕者有其田,无偿分配给耕者。后来台湾、日本都是实行政府征购转给缺地农民,发公债顶代地价。1946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曾提出打算征购地主土地(1946年7月19日关于要求各地答复制定土地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还主张除少数反动分子外,应对一切地主采取缓和态度(1946年8月8日给华中分局的指示);1946年8月30日东北局给中央的电报中说,为使无地少地农民直接的无代价的获得土地,以创造初步根据地,如果中央以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地主多余土地的办法公开发布,则我们提议在东北可在实际上推迟一个时期执行。这个意见也为中央认为完全正确(1946年9月5日)。
  建国后,一个是有偿征购,一个是无偿没收,摆在我们面前曾有这样两个选择。最后选择了没收政策,这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既作为一项经济制度改革,又作为推进政治变革的阶级斗争。在废除土地地主所有制、发动农民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的同时,彻底打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政权,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政令统一,获得巨大的动员能力。这对于一个一向被称为“一盘散沙”的农业大国来说,其意义极为重大。
  有些人包括一些国外学者一直认为中国土地早已实现自由买卖,已没有“封建”制,土改“反封建”没有必要。确实,那种典型的土地封建领主制,农民依附于土地的庄园经营形式,在中国已不存在。但千余年来,地主占有制形成大规模土地垄断,特别是民国以来,军阀官僚强权掠夺,无偿占有。地主与高利贷者集于一身,官府横征暴敛,超经济掠夺,地主负担大多转嫁于农民,人口增加,土地供给短缺,地租率高于资本平均利润率。农村宗法社会遗留的人身依附,依然存在。这一切阻碍社会资本向工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经营转移。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入侵,为掠夺我国资源,又培养出买办资本,其经营手段多属超经济掠夺性质。上述粗略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经济结构,仍然表现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称之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是比较准确的。这个社会结构,除非采用革命手段予以扫除,没有别的出路。
  也有学者根据已发表的包括地主收租簿在内的一些历史资料,认为在已知的不少地方,地主收租一般只能收到七八成的样子;田主若想收田另佃,也往往难以实现。换句话说,地主的所有权是残缺的。此种调查,是否具有广泛代表性,尚属疑问。近代中国历史进入天灾战祸频繁发生时期,地租既高,收足又难。这不能得出有地主无剥削的结论,也不能否认土地改革的合理性。
  至于土改对经济发展的好处,在当初就是有争议的。在苏区一些地方,分田以后最初几年生产往往是下降的,这与战争环境有关。全国解放以后,有几年生产发展(或说是“恢复”)是很快的,但由于这一期间太短,很快就进入另一项制度改革,土改所引起的生产者积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展现。统观农村变革、家庭承包制在农业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不是也可以证明土地改革的经济效应?
  于此可见,我国土地改革,“发动群众重建基层”,使民主革命走出了“改朝换代”的旧模式,步入了“改天换地”的新格局,产权结构的公平性、激励性,深得农民拥护,其后集体化被近年以来的“家庭承包制”所取代,乃是这一构架注入社会主义制度因素后的新演变。
  所以说,土地改革对中国乡村社会的正面影响不但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其意义直到今天也远没有“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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