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7期
新中国政府对侵华日本战犯的审判和改造
作者:孙 辉 林晓光
1956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考虑到日本投降以来形势的变化和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以及大多数日本战犯在关押期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改过自新的事实,将基于宽大政策处理在押的日本战犯。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发布《关于目前关押的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者的处理决定》,对罪行较轻,被军国主义驱使参加侵略战争,接受上司的命令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的日本战犯,给予宽大处理。在沈阳和太原分别设立最高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任命贾潜为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等八人为审判员,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最高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的《决定》精神,确定了“惩办极少数,宽大大多数”的审判原则和“一个不杀,不判无期徒刑”的定罪量刑尺度。
毛泽东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对于非主要的、或显著悔改的日本战犯,免于起诉;2.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犯,根据其罪行轻重和认罪态度,定罪量刑;3.对于日本投降后仍在中国领土犯罪的日本战犯,将所犯罪行合并处罚。 4.最高法院组成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特别军事法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将译成被告人能够理解的语言、文字。5.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进行辩护;特别军事法庭如果认为必要,将指定律师为被告辩护。6.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为最终判决。7.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在服刑期满前提前释放。
当时,进行日本战犯罪行调查取证的东北工作团,鉴于日寇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曾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建议,对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的70名罪行严重的日本战犯处以极刑。周恩来亲自向他们传达了中央对日本战犯“宽大处理”的指示。有关同志一度很不理解,甚至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经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许多人领会了中央的高瞻远瞩,有的人即使还不能完全想通,但高度的政治素养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使他们在行动上服从中央的决定,终于圆满完成了对日本侵华战犯的审判工作。
2.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侵华战犯的审判。
1956年6月至8月,最高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处理。全部1062名日本战犯中的1017名宣布免于起诉,分三次释放。剩下的45名职位较高、罪行较大或职位不高、但罪恶严重、情节恶劣的日本战犯,由最高检察院以积极实施和支持对华侵略政策及战争,违反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的罪名提起公诉,由特别军事法庭进行了严正审判。出庭的检察员19人,被告的辩护律师29人,139名证人出庭作证,两法庭全部开庭审判时间共50天。每次审判均经过了公诉人起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律师辩护、被告本人最后申诉等必要的诉讼审判程序。
第一次沈阳审判1956年6月9至19日进行,受审的八名战犯有前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藤田茂、佐佐真之助、少将旅团长上坂胜、长岛勤、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少佐支队长神原秀夫、中尉情报主任鹈野晋太郎。根据920人的血泪控诉,836人的可靠证词,266人的检举事实,上述战犯在侵华战争期间,指挥部下烧杀掳掠、无恶不作。铃木曾指挥部下在河北省滦南县潘家戴庄、遵化县鲁家峪、河南省长垣县小渠村制造了六起大屠杀惨案;在潘家戴惨案中,中国村民1280人被杀,其中有63名孕妇、19名还在吃奶的婴儿,对中国人民犯下了罄竹难书的滔天罪行。6月9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出示证据,质询被告本人,询问中方证人。15日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被告辩护人的辩护主要是:被告所犯罪行均为执行上级命令,受法西斯军国主义思想毒害,定罪量刑应该考虑导致其犯罪的社会根源;被告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愿望和表现。八名被告进行最终陈述时,都表示深刻反省过去所犯残暴罪行,并感谢中国人民给予的人道主义待遇。19日进行了宣判,八名战犯分别被判处13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其中铃木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后于1963年4月被提前释放。
第二次沈阳审判,起诉和审判伪满洲国战犯共28名,1956年7月1日至20日进行。日军侵占我国东北地区14年期间,他们积极执行日本政府的侵华政策,操纵或参与操纵伪满政府,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制订或执行镇压奴役我国东北人民、掠夺抢劫东北地区财富的各种政策、法令和措施;伪满洲国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主持颁布并实施《思想矫正法》、《粮食管理法》、《国兵法》等反动法令二十多项,对我国东北人民进行血腥的法西斯统治;伪满锦州司法矫正总局局长中井久二,制订《保安矫正法》,建立了14所“矫正辅导院”和130所监狱,抓捕、关押抗日军民20余万人,屠杀和迫害致死者七万余人,手上沾满了中国人民的鲜血。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0年。
第一次太原审判,1956年6月10日至11日进行,起诉和审判了日本战犯和特务间谍富永顺太郎。该犯1933年即潜入我国,组织设立“富士机关”等日本特务机关十余处,扩充警察3827人,搜集大量军事、政治、经济的情报给敌伪军警机构,制订“灭共对策实施要纲”等八项特务措施,指挥抓捕中国人4475名;日本投降后,继续潜伏我国境内进行特务间谍活动,与蒋特组织勾结,窃取情报64项,破坏人民解放事业,对中国人民犯下了双重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第二次太原审判,1956年6月12日至20日进行,以战争犯罪和反革命罪起诉和审判了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住冈义一等八名日本战犯。大野泰治任伪滨江省公署警务厅特务科外事股长时,亲自参与审讯残害抗日女英雄赵一曼。前日军少将部长城野宏主持颁布并实施《山西省特务警察整备要纲》、《山西省施政大纲》等殖民统治法令七项,扩充伪军四千余人,搜刮粮食两万多吨,在山西进行残酷的法西斯统治。前日军中队长住冈义一先后两次在太原赛马场残杀抗日军民340人。日本投降后,他们纠集日本军政人员五千多人,参加阎锡山军队打内战,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犯下双重罪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到18年。
在确凿的事实面前,所有被告都承认全部起诉事实,都表示服从判决。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日本战犯的刑期,包括被苏联关押的五年和被中国关押的六年,共计11年,太原战犯管理所在押日本战犯,自被捕之日起计算刑期。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就此结束。周恩来对此详细解释说:四十多人对于一千多人来说,比例很小,可为什么我们还要对这一小部分战犯判刑呢?这是因为对中国人民必须有个交代。这四十多人将来也是要回日本的。这样的处理是为了表明,中国政府真诚地希望结束两国之间的不愉快历史,开始中日之间全面的友好合作。新中国政府的这一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方法,既对日本政府侵华罪行进行了惩处,又表示了中国人民宽大为怀、通情达理的心情和促进中日友好的真诚愿望。到1964年3月6日,最后三名日本战犯斋藤美夫、城野宏、富永顺太郎被释放回国,新中国对于日本战犯的处理工作全部结束。一名当时采访了审判过程的西方记者感慨万分地写道:“这真是世界法律史上的奇迹,堪称国际审判史上罕见的现象。法官与被告、证人与战犯之间,立场决不相同,但在中国的庄严法庭上却能奇迹般地合作,不约而同地揭露和控诉日本帝国主义的种种罪行。这不能不说明战犯有了脱胎换骨的变化,雄辩地证明新中国的战犯改造工程取得了巨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