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期
彭真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
作者:白益华
1987年1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被列入会议第二项议程。民政部副部长邹恩同向大会作了说明。委员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气氛非常热烈,争论很大。不少委员提出了许多问题,有的相当尖锐。比如:
有的委员说,中央刚刚作出决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民政部起草的这个条例,为什么不写入四项基本原则?
有的委员说,村民委员会下面还要设治保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一个套一个,有没有必要?有位副委员长对这一条特别有意见,他说:“解放前我打游击的时候,一个村就那么几个干部,一切还不是搞得稳稳当当的,哪会有这么麻烦。”
有的委员说,为什么要规定村委会领导合作经济组织,这样搞集体经济不是又要归大堆吗?当时有的领导和同志坚持村委会和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分立,是两个组织而不是一个组织。当时北京等地就是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村党支部三驾马车,三个组织并列。
有的委员说,为什么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为什么是指导关系?这个问题争论最大。多数代表认为,乡政府和村委会应该是领导关系,而不是指导关系,否则的话,村委会不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怎么办?现在乡政府的工作就难做,比如计划生育工作,这样一规定,恐怕就更难贯彻落实了。
鉴于这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争论较多,按照立法惯例,在1月22日闭幕会议上,陈丕显副委员长宣布,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政部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研究修改,再提请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这次会议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民政部联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订,但仍然坚持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强调乡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这是彭真定的调子。下这个决心不容易,中间有一个小插曲,也可以说是一个曲折。有一次,彭真开会,征求修订意见。王任重副委员长也说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应该是领导关系。彭真听后说,法工委你们改去吧!当时法学家张友渔不同意,说改为领导关系违反宪法,但法工委还是按照领导意思改了,改为领导关系。不久,一天晚上10点多,彭真把负责法工委工作的王汉斌等人请到他家。彭真问,你们觉得领导关系好还是指导关系好?你们是否觉得领导关系好?王汉斌说没有觉得领导关系好。彭真又问,那你们为什么改了?王汉斌说,你让改的。彭真最后说,还是改回吧!
1987年3月10日,彭真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雷洁琼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委员们连续讨论了两天,大部分委员觉得修订稿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对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依然意见分歧。有鉴于此,彭真提出一个建议。他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原来是准备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提议把它提交到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因为这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是八亿农民的一件大事。”彭真的提议获得委员长会议的同意。3月16日,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举行联组会,彭冲副委员长郑重宣布了这个提议。彭真发表了即席讲话,他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我国民主生活的习惯是不够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还是要抓两头: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执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下面,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做主,自己决定。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把村民委员会办好,等于办好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他的这番热情洋溢的讲话赢得了委员们的阵阵热烈掌声。这次会议同意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987年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彭冲副委员长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他提议,鉴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建议改名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提议获得一致通过。
这次会议的争论仍然十分激烈,即使一个代表团中内部也常常出现针锋相对的意见,最突出的分歧点仍然是村委会和乡政府的关系问题。比如,河北代表团从团长、副团长到普通代表就存在两种意见。有的说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角度来看,必须要建这种自治组织,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应该是指导关系,村委会可以协助乡政府的工作,但不是乡政府的腿。有的说,现在建立基层自治组织条件不具备,村委会应当是政府的腿。现在农村工作这么难,领导命令还行不通呢,一旦成立了自治组织,农村工作没法干。会外,一些农民也给人大会议写信,希望人大代表为广大农民制定好这部法律。
代表大会出现了意见分歧,但代表大会时间是有限的,长期辩论下去,这个事也难解决。所以,彭真决定亲自听一听大家的意见,于是4月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西大厅,召开代表团团长座谈会,专门讨论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因为代表团团长是省里的领导,而当时主要是省里的领导想法不一致。广西、黑龙江、陕西等14个省、自治区代表团召集人发表了意见。这次会议开得很民主,大家畅所欲言,把思想、看法敞开了。最后彭真讲了一段话,他说:民主自治问题,考虑了不止五年,多少年了。我们要恢复我们的民主传统,有了事要与群众商量,不要强迫命令。宪法中对村民自治专门写了一条。写村民自治这一条的目的,就是要恢复干部群众的鱼水关系,恢复我们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村民自治就是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八亿农民和咱们一条心,那还不是安定团结?担心自治影响安定团结,不会的。担心自治会搞乱,不必。基本的东西要确定下来,就是农村基层要搞自治。不让人家讲,你人大搞了50多个法,为什么对几千字的自治法就不积极?希望大家都要认真研究。4月6日下午,彭真主持召开党内委员长会议,再次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问题发表讲话,他说:村委会的性质不能变,这是坚持不坚持宪法规定的问题。坚持自治,凡是村里办的事由村办,不要乡政府插手,这样,一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二可以改变工作方法,不强迫命令。彭真的这两次重要讲话,对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大会主席团做了一个具有妥协性的决议:因为意见分歧,会上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暂不付表决,提请大会做一个授权的决定,即授权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认真研究,总结经验,审定修改后颁布试行。4月11日上午,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以2661票赞成、2票反对、11票弃权通过了这个决议。
1987年11月12—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会议上还是有一些意见,但经过这么长的时间的讨论和调查研究,总体上看法趋同。11月23日下午,在举行联组会的时候,彭真作了语重心长的谈话,把村民委员会的意义讲得很透彻。他说:群众自治、村民委员会现在大部分地方搞得好,有些地方也有些问题。于是有些同志就说:咱们的基层群众根本就不懂得民主,怎么实行民主根本不懂,即使搞自治也搞不好。但是怎样才能让群众懂得,光有一点民主的说教还不行,要通过民主的实践来解决才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说不上民主,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又曾经走过一段弯路,就是长期以来,我们自上而下的很多,自下而上的东西很少。那么现在我们实行这样一个村民自治的办法,是一个基层民主最广大的实践。这就是说,群众在一个村范围里面涉及到公共事业、公益事业这个问题,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交给群众自己去办,怎么提出问题,怎么讨论问题,怎么用民主的程序来决定问题,完全交给群众自己去办,这样群众自己就一步一步的学会了民主,养成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掌握民主的操作方法。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看村委会是个最大的民主训练班。老百姓现在如果通过这种直接民主形式管理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管好一个乡以后,将来就可以管好一个县、一个省,真正地体现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我们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村委会要抱着一种热情支持的态度,都应该懂得它建立的意义,采取热情、支持、扶持的态度,做不好的应该帮一把,尤其不要像1953年那样硬布置,不应该由政府干的事情也让政府来干,要是那么弄就把村委会搞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