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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法印初探

作者:孟 凯




  法印不仅要在制造的过程中避免触犯禁忌,就是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十分注意,《上清玉枢五雷真文》之“都天大雷火印”,讲到“夫治天下山川仙官、鬼神,分野城隍庙社吏兵,皆可差使,能伏凶恶鬼神,行法之士不得此印,鬼神无以役使,神坛庙社龙蜃,并用此印起之,不可与他印杂用”。[19]在法印使用禁忌中,不与他印杂用当是基本的要求。道教法印名目繁多,作用也各不一样,且又加师承不同,法印不可考者也有很多,即使是博学高功也未必尽知。是以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印的使用作一定的限制,不仅保证了法印效用的发挥,更主要的是避免冒犯或亵渎了神灵。
  
  四、法印的作用
  
  关于法印的作用,陈耀庭指出:“早期道教已经使用印鉴,作为道派传承的信物。传张陵在巴蜀区分其为二十四治,用印为‘阳平治都功印’,其功能相当于衙门官印。”[20] 这应该是道教法印的比较早的用处。《灵宝玉鉴》卷一,也讲到“为法所以辅正、除邪、济生、度死也,此又已得道宗师不得已而为之也。法之为言正也,正其邪也,亦犹德礼之有政刑,以道之齐之也。故章表、奏申、关牒、符檄,又必假天府之印,以示信也”。[21] 是以“印”与“信”联系在一起,就成为“印信”。
  另外汉代巫师使用的,被道教继承的“黄神越章印”,主要用处在于驱邪杀鬼。这类法印的主要功能是“神界权力的象征”。[22] 而在道法中,几乎每个环节,法印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行灵宝大法,须得上天玉玺章文,方能洞达杳冥。若以凡世之文不遇真师所传,则枉用真心,终无所成”。[23] 原因在于“道教印篆本身带有一定法力,章表不用印则如同白纸”。[24]
  《上清玉枢五雷真文》“论印”,“三印之宝,非人世所得闻见,其灵异神奇难以比类也,凡书符法并可用之。……北斗正法五雷玉枢真文,有雷中五符天篆宝印,始自九天丈人,受五岳真君佩负灵文。吾受汪君法印,木为之。原其岳神佩者,金为之。天枢相斗辰柄中吏官云:玉为之。受得者能祛邪、斩龙、诛妖、灭怪、起雷霆雨雹,治百病痨疾危困之疾,可照江河潭源鬼神,石穴洞谷出百怪见形,降魔伏毒兽。……一曰紫光丹天之文,……二曰雷光火文之书,……三曰玉神洞灵之篆”。[25]这里把法印的几种用处做了说明,第一种可以看作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第二种用来召使神鬼;第三种则是驱邪避魔。这里所例举的法印之功用,是法印比较重要的用处。由前面“原其岳神佩者”,引伸出法印的另一重要用途——佩戴,而佩戴的意义还在于召使神鬼、驱邪避魔。佩戴金银、玉石、灵木等本身具有神力的饰品护身,很早就有这种传统,只是“道教佩戴印篆是将秦汉佩印予以宗教化,是将印从装饰物转向宗教法物”。[26] 而关于法印的佩戴功用,在《道藏》等道教典籍中有很多记载,如《抱朴子内篇·登涉》就“黄神越章印”说道:
  古之人入山者,皆佩黄神越章之印,其广四寸,其字一百二十,以封泥著所住之四方各百步,则虎狼不敢进其内也。行见新虎迹,以印顺印之,虎即去;以印逆印之,虎即还;带此印以行山林,亦不畏虎狼也。不但只辟虎狼,若有山川社庙血食恶神能作福祸者,以印封泥,断其道路,则不复能神矣。[27]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印佩戴的功用现在已经不显甚至不存。我们现在只知有“护身符”(其上必加盖法印),而不知有“护身印”。法印这一功用的消解,一方面是由于法印佩戴较之于护身符多有不便;再者护身印的成本也较高,不利于道法的普及推广。是以法印的佩戴功用就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或许法印的佩戴功用还保留在部分法师身上。
  法印在行法过程中并非单独使用,它通常要与章表、符箓等文书一起使用,“诸派道法中,皆有印。一般画符、发章奏文牒,都要用印。印也普遍用于驱邪、辟鬼”。[28] 可以说章表、符箓等文书离开法印也就失去了神圣性,也就不具有行法功用了。本来法印离开章表、符箓等文书也可以单独使用的,但是法印单独使用的功能多不传,是以法印也就失去了单独使用的资格,现在多要与章表、符箓等文书配合使用。有时法印与章表、符箓等文书还是一体的,《抱朴子内篇·登涉》所载“陈安世符”,同时还是“老君所戴,百鬼及蛇蝮虎狼神印也”。[29]所以从行法的层面讲,法印与文书等是相互依存、不能分离的。
  法印除了以上召神、驱鬼等功用外,还具有治病的用途,“道教用印治病,早就成为著名的道术。《隋书·经籍志》:‘又以木为印,刻星辰日月于其上,吸气执之,以印诸病,多有愈者。’其印具体名称、形制已不传。但唐宋之后各道派以印治病往往而有”。[30] 而以法印治病无非两种:一是佩戴;一是与符等一起服食。
   此外,“道教之用印,除了为通达幽冥之外,也是为了检束自己。《无上玄元三天玉堂大法》卷一还称,‘行法以印,因以检束心身,后世无知,故心劳力屈。盖古人印心,今人印木。立之法印,以统法职,庶执印而有所皈依,下印而有所属隶’,‘未悟之前,须假木印;既悟之后,惟在心印。故曰:天有印,则三光皎然;人有印,则神室清明’”。[31] 说到底,法印对于行法而言,只是工具,若行法道士品行不端,则有可能作法害人。所以诸道书又提出以法印约束法师,就是给法师的伦理道德以超越性的制约力。
  
  五、法印的使用
  
  一套齐备的道教科仪,其各仪式元素也是要求相当完备的,法印的编制、使用也是如此。《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收录法印三十五颗,用处各异,其中除“灵宝大法司印”、“通章印”、“九老仙都印”、“黄神越章印”、“神虎印”等是必备外,“十二小印式”也是不可或缺的。[32] 《上清灵宝济度大成金书》卷二五,收录的法印更多达四十六颗。[33] 相较于《上清灵宝大法》,它对法印的用途、使用方式的介绍更为详细。
  法印通常用在章表、符箓等“文书”之上,与法师的“变神”等活动相配合,使凡间“文书”等具备神圣性,以达到行法的目的,所以法印能否被正确使用是相当关键的。
  不同的法印作用不一,所以使用方式也不一,以至法印在“文书”的下印位置也不一样。法印大多下印在章表、符箓等的“年月”上,如“九老仙都印”即下在“章表内年月上用”;“总括三洞之印”用在“奏申状上年月处”等。[34]
  另外,几乎所有关于法印的论述中,都会特别凸显“灵宝印”的地位。“凡行灵宝之斋,一应文字,止用灵宝一印为的当也。若必有分司而用,则神虎之印,施之追摄可也;南昌之印,用之炼度可也;至于随箓之印,却在法官临事审权宜而用之也。”[35] 除“灵宝印”外,《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又说道:“本法止用灵宝大法司印,今既进品洞玄,佩中盟箓,行灵宝法,则职位已重,除拜章外,上而奏牍,下而关申、牒帖、行移、告文、符箓,三界十方之曹局,九州四海之冥司,九地、重阴、洞天、仙治、幽显所隶,并用灵宝大法司印,实本执法之信也,其可推以他。印也,应申奏、文状、方函并上下一体施用,惟章牍并章函用通章印而已,若遣章关牒亦用本执印耳。”[35] 《上清灵宝大法》卷二七,“印篆轨范门”有载:“凡一切申奏、符檄、帖牒,则用灵宝大法司印;若拜章止用通章印;如急切奏告用黄神越章印;外此,则召魂等事用神虎印。凡设醮、修斋、祷雨、祈晴、召神、摄鬼、治病、考崇、拔亡、救存二十七品之斋,四十二等之醮,应世间行持之用,尽灵宝章奏之事,止用前四印无有不可。”[37]
  是以《上清灵宝大法》卷四二之“灵宝大法依准”,就讲到行法时要配备“灵宝大法司印一颗、通章印一颗、越章印一颗、黄神印一颗、神虎印三颗”。[38]唯有如此才得行灵宝大法。这里虽然是七颗印,却只是四类即“灵宝大法司印”、“通章印”、“黄神越章印”和“神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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