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仓①之法,始于朱子,仿古义仓之意,请常平仓②米六百石始其事,共十有四年。除建仓外,得米三千余石,诚良法也。其所著事目,大约编排保甲,稽户口,设乡官。四月上旬,申府委员役与乡官,共支贷。十名为保,如有逃亡,同保均赔。十月上旬申府,差官同收贷者,出息什二,小歉弛半息,甚则尽蠲之。行之十四年,归原粟于官,而用所赢为贷资,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不复取息。此社仓之法,实事常平相表里。雍正二年,内阁交出积贮,原以备荒,条奏行令各省访察民情土俗妥议。嗣经部议,采取山东、河南议奏咸宜,并按朱子社仓事目酌议六条,行令各省按款酌行。乾隆四年,台臣朱积晫?节录事目奏准,发交各省督抚悉心详议,然而奉行者甚少。予尝之论。一曰捐输之难。民日加多,地不加广,贫民甚众,而温饱者仅足自给。五党相周之义,缺焉不讲,非但人不古处,亦或力不从心。今欲劝捐,名为乐输,势同派累。而况有建仓之费,铺垫之费,看守人夫之费,以及盘量折耗,岂能尽取给于耗米?其难行者一。二曰任人之难。乡官社首必须公正、殷实之人。但公正者未必殿实,而殷实者不皆公正。不得其人则弊生。
即得其人,亦以责任綦重,畏累退缩。而其乐子充当者,率多狡猾渔利,不可任用。其难行者二。三曰出借之难,年丰谷贱,民不愿贷,恐其久而陈腐,于是勒令借领以易新。若一遇歉收,其思称贷小州县二万户,中州县四万户,大州县六万户。均计贫民二万余户,户贷五斗,需米万石。人多粟少,既不能偏给,又不可意为核减,一夫不获,哗然而起,滋生事端,便非浅鲜,其难行者三。四曰征收之难。常平仓谷以及出借籽种,俱有乡地等当官保结,互结,尚不免于积欠。印官立限催追,犹难清楚。乡官社首非有势分可以掸压,又不便责比。欠户不完,保人岂真能逐一赔偿?本年不能如数还仓,次年即无项可借,民间依然缺乏,而赔累无所底止,其难行者四。
古人创垂良法,当其时,为可行。非同时同地,而不能行者,大率类此。
虽近今俱已举交社长收贮仍归地方官,入于交盘案内,接收出结。然不能必其实贮无亏,州县亦不能亲历盘查,但听胥役取一甘结于穷民,未有实际,名存实亡矣。
【注释】
①社仓:国家建立在乡村,储存粮食,调节粮价,借贷粮食给农户,救济灾荒的一种措施。
②常平仓:在州县设立粮仓,粮贱时买进,粮贵时平价卖出,调节粮价,备荒赈恤。始于汉代,以后历代相沿。
【译文】
“社仓”这种方法,起自南宋的朱熹。它仿照古代的“义仓”,请调“常平仓”的米谷六百石开始推行此制,共十四年时间。除在各乡各村建立粮仓之外,还得到米三千余石,的确是一种好方法啊。它所做的事情,大约是编排保甲、稽查户口、设立乡官。四月上旬向州、府申请委派官吏与乡官进行借贷,十户为一保,如有逃亡的、十家分摊赔偿。十月上旬报奏州府派官吏与乡官一同收贷。上缴利息十分之二,轻微歉收的放宽一半,严重遭灾的全部免除。推行这种方法十四年,把原借的六百石粮食归还国家,而用所盈余的粮食为借贷的资本,每石只收消耗米三升,不再收取利息。这种“社仓”
的方法,实与“常平仓”互为表里。
雍正二年,内阁交出积贮的粮食,原用来防备灾荒,奏报皇上,责令各省访察民情土俗全面议奏。后来经过各部议奏,采取山东、河南议奏事宜,并按照朱熹“社仓”事项斟酌议定六条,命令各省按款执行。乾隆四年,内阁大臣朱积晫,节录这六条条款奏准皇上,发交各省总督、巡抚尽心议奏执行,然而奉行的人很少。我曾经说过:一是捐输(指向朝廷捐赠钱粮以换取官职、爵位的政治措施)的困难。老百姓一天天增多,土地却不见加宽增大,贫困者的人数很大,而温饱者仅汉足以自养。古代所说的五百家为一党、互相周济的道理,已经没有人去讲了。不仅仅是由于人们不象古代和睦相处,或者也是力不从心的结果。现在推行捐输,名为自愿,情形却如同强迫摊派。
况且还有建立社仓的费用、铺垫的费用、看守仓库人员的费用,以及盘量损耗费用,难道都能尽从粮米的收入中取得?这是难以施行的问题之一,二是任用人的困难。乡官、社长必须是公正殷实的人,但公正的人不一定就殷实富裕,而富裕的人不全都公正。不得其人则滋生弊端,即使得其人,也因为责任重大而惧怕牵累,退缩不于。而乐于充任乡官、社长的,大多是狡猾渔利的人,不可信任。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二个问题。三是出借的困难。年丰谷贱,老百姓不愿借贷,害怕时间长久而陈腐,于是强迫命令借贷、领出以换取新谷。如果一遇到歉收,大家都想借贷了。小州县约计二万户,中等州县约计四万户,大的州县约计六万户,平均计算贫民二万多户,每户贷五斗,需米万石。户多粮少,既不能全部都贷,又不可以主观裁减,一人没有借贷到,就会哗然而起,滋生事端。这是难以施行的第三个方面。四是征收的困难。“常平仓”的米谷和借贷的种籽,都有乡官地保等人当着官吏具结或互相具结,尚且不免于积歉。主管官员限期催迫,还难以交纳清楚。乡官、社长,并没有权势可以进行弹压,又不便责成比拟其他法律办理。歉户不交纳,保人哪里能够逐一照赔呢?本年不能如数还仓,次年就没有粮食可供借贷,民间依然缺乏粮食。古人创立垂范良法,正逢其时,就可以实行。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而不再施行的原因,大概如同上述。虽然近来都一致实行由社长收纳藏贮,仍归地方官载入移交案卷内接收、出结。但是不能保证仓库里实际贮藏的粮食没有亏空,州县的官员也不能亲历现场清点盘查,只是听任属下官吏、差役从穷苦百姓那里取回一张具结,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社仓”实质上名存实亡。
【评语】
好的意愿未必都有好的结果,做什么事都要从实际出发,万不可照搬过去的经验来盲目推行。对下属要明察,不能放任不管,也不可过于限制。对忠厚可靠之人,应全力支持,放心使用;对奸邪小人,则应时时防范,处处留心。如若识人不清,用人不当,再好的政策,也难办出好事情来。所以,为官之道,本意宜高,措施宜实,用人宜当,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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